一、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论文文献综述)
卞先银[1](2021)在《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医药文化是民族的,作为数千年来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传统知识和民族文化精髓,浸染着“医哲相济”文化,孕育出独特的理论体系;同时,中医药文化也是世界的,作为世界医学文化瑰宝,在抗击新冠疫情等重大疫病过程中,为全人类健康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医药是我国最具挖掘潜力的自主知识产权领域,也是推动中国医药界走向世界中心舞台的极大助力,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在围绕西药为对象创设的药品专利制度保护占据主流地位的今天,与西药理论基础迥然不同的中医药知识产权成果保护面临尴尬境地。中医药依靠辩证诊疗理论指导下,虽然在临床实践中能够对疾病治疗取得良好效果,但距离现代医药科技要求的病理、药化等微观层面的科学性存在理念上的巨大差距,导致对中医药产权保护时,一味生搬硬套以西医药为基础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显得捉襟见肘,难以满足专利的“三性”要求。正因为中西药的差距越来越凸显出适用专利保护的不力情形时,技术秘密保护冲破了专利制度的云翳,以其在中医药产权保护领域的独特作用迅速弥合了中医药产权保护的空白。正是基于技术秘密保护对中医药知识产权领域研究有着独特的作用和特殊的贡献,中医药的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比,具有取得权利的要求低,权利保护的范围广、时效长、成本低的优势,俘获了中医药技术权利人的“芳心”,成为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常态,本文将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及其制度完善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但技术秘密保护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同专利刚性独占产权成果相比,技术秘密保护不排斥相同权利客体并存,存在着泄露技术信息而直接导致权利灭失的风险,还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冲突,在实现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过程中面临着困境。本文在尊重专利制度为核心的现象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下,适度强调技术秘密制度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比重,积极寻找弥补技术秘密保护缺陷的方法,通过加强中医药企业保密管理、协调技术秘密保护和信息公开的冲突,在保护策略选择中与专利制度相配合,建立惠益分享机制抵御外国对中医药技术秘密和独有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生物剽窃,以此实现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路径的重构和完善,形成以技术秘密保护为主,多种保护方式相协调的综合保护机制,促进中医药发展和保护事业的永续相传。
黄义金[2](2021)在《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商业秘密权人为了保守秘密信息所采取的行为,是信息满足保密性的客观条件,而保密措施具备合理性,才是秘密信息真正属于商业秘密的前提要求。合理性认定一直是司法裁判中的难点问题,法律规定分散且模糊,不同裁判者自身认知差异以及对法律条款的理解适用差异,极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现阶段我国没有在构建了相应保密措施判定框架基础之上,形成具体而全面的判定规则内容,司法实践中认定其具备合理性的标准也一路走低。因此,我国亟需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判定标准,将保密措施可识别性重新定义,把保密协议视作最基本的保密措施,同时区分管理商业秘密,引入核心技术秘密风险评估机制,进一步构建出相对完善的保密措施合理性认定体系。本文的主要内容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保密措施合理性概述。这一部分由保密措施合理性界定、我国保密措施合理性立法分析以及域外保密措施合理性立法分析三部分构成,主要说明保密措施合理性的部分基础内容。第二部分——保密措施合理性实证分析。本部分从企业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和法院判定保密措施具备合理性两大方面,阐述实务中认定保密措施合理性依旧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保密措施合理性适用困境分析。目前该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国内各地区保密措施合理性裁判标准不一;第二,保密措施合理性判定标准可操作性低。第四部分——完善保密措施合理性认定标准的思考建议。这一部分从保密措施合理性最低标准、将保密协议作为最基本的合理保密措施、区分管理商业秘密三个方面分别提出了几点建议。
赵丰[3](2020)在《论我国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以商业秘密的修法现状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囿于修法前商业秘密本身的学理争议和立法不足,我国《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规范始终具有原则化倾向,亦造成了相关的立法争论和司法困境。近几年,《民法总则》立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已分别对商业秘密的客体保护方式、权利属性、构成要件、侵权主体、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等进行了修订,将对我国劳动法立法规范和司法适用过程中保密义务的性质、竞业禁止的功能定位、竞业禁止的主客体范围、救济途径的设计、商业秘密构成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产生重要影响。但不容否认的是,上述商业秘密修法的影响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亟待相关司法解释甚至是一部商业秘密法典的制定和出台。
蔡宇航[4](2020)在《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各种商事主体在彼此相互地竞争当中愈演愈烈,为了在商业活动中获得和保持有利的竞争地位,保护好各自的商业秘密尤为重要。于是盗窃、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职工跳槽私自披露商业秘密等非法行为随着竞争地日益激烈也更加频繁,导致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为了保障和稳定市场经济交易,切实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合理分配相关诉讼人员的举证责任,明晰当事人对各待证事实的举证程度十分关键。由于我国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相关规定较为欠缺导致实务中对此类案件做法不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笔者通过文本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拟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举证规则。本文想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针对商业秘密存在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来证实或证伪商业秘密的存在,在拥有商业秘密成立以后原告如何进一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和被告如何进行抗辩以及在法律空白下善意第三人如何举证问题。本文不是从一般的举证责任形式进行讨论,而是细化举证责任转移标准,从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证据类型出发来讨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仍应当充分举证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尤其是举证信息的秘密点在哪里至关重要,可以举证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形成方式来证明秘密性,举证秘密性的同时应当举证信息具有最低限度的新颖性特征;举证商业价值性尤其不能忽略潜在、间接的价值举证以及保密措施要体现合理的保密意图。本文认为实务中大量运用的“接触加相似”原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当对“相似”“接触”和“排除合理来源”三个事实进行合理分配即证明任意两个事实可推定第三个事实的存在从而推定出侵权行为的存在,这种方法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在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后被告可以援引公知性和合法来源抗辩。在商业秘密诉讼当中作为善意的第三人若要继续合理使用有瑕疵的商业秘密应当举证支付了合理对价和依赖该信息真实地改变了自身状态进行抗辩。
刘亚玲[5](2020)在《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新科技革命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同时也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企业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2020年1月中美签订的《经济贸易协议》中商业秘密相关条款也占据着首要位置。近年来美国和欧盟专门制定更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意在加强本国与区域内的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来自于“秘密性”所带来的竞争优势,维持秘密性又必须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才能实现。商业秘密持有人只有采取合理方式保密,才能在侵权发生后获得法律救济,但何为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保密措施一直没有得以明晰,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又给保密措施的认定带来新的挑战。本文结合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构建的理论基础和司法案例,研究并借鉴美国和欧盟保密措施司法认定的原则及考量因素,认为完善我国保密措施的认定可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司法解释应重新定义保密措施可识别程度考量因素,明确并类型化数字技术保密措施。其次,保密措施司法认定中,法院应统一审理逻辑,涉及高度专业领域或技术时,可引入行业专家认定意见。最后,涉及云服务技术的保密措施认定,应聚焦于商业秘密持有人的保密行为。
孙恩静[6](2020)在《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国际上看,继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相继纳入国际公约保护之后,WTO管理体系之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又专门系统地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文(第39条),从而使商业秘密第一次得到多边条约的明确确认。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立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并将其作为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提升国家竞争实力的关键一环。在我国,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侵犯商业的秘密行为越来越多,并成为当前市场竞争中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研究已成为非常明显的主流趋势。与市场竞争有关的商业信息是多种多样的,这些信息并不是全部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能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只是这些信息中的一部分,而决定哪些商业信息受保护的依据就是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一方面,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其是认定侵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需要着重对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要件作具体的分析。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其是研究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重点,需要对“接触+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一般原则、“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特殊原则和“例外情形”作具体的分析。当然,明确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适用标准以及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是否应该需要司法鉴定,以及在同一案件中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发生冲突时该如何适用等相关问题。因此,本文认为法官应尝试依据现有事实作出合理分析,只有在穷尽一切方法却无法作出认定时才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同时,也应明确和规范目前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和技术标准。另一方面,本文建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中“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修改,能够使许多接触商业秘密但不属于经营者的人的侵权行为被规制,有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总的来说,本文立足我国立法、司法现状的不足,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与完善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何林[7](2020)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巨大的利益,也因此招致了不法者的不时觊觎,一旦其得逞,则权利人往往不得不诉诸法律以求得救济。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权利人须提供有效证据方能伸张自己的权利,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系统中,涉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长期处于缺位的状态,零星分散的相关规则并不能应对日益突出的商业秘密诉讼证据问题。更兼之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使得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点与核心。基于此,须从分析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着手,论证举证责任分配在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必要性、基本原则以及主要立法体例,进而阐释举证责任分配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重要性和相关分配原则。为考察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论文主线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三个角度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整理出了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立法现状的清晰脉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审理的基本思路、掌握的基本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司法现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文中通过对青岛、深圳、杭州三地三案进行实证分析,进而探讨权利人在举证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现实路径。实证分析表明,欲完善秘密性举证责任规则,需明晰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法官的释明权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制度设计,反推司法实践的改革与进步。通过文本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和历史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文中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诉讼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学术探究,以求将举证分配原则和证明标准从分散的学术理论转变成清晰明确的应用规则,进而在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方面提出具有现实意义的相关建议。
鲁利伟[8](2020)在《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司法成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因为其不仅是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价值交换的重要资料,而且是当事人维权的前提。一直以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对如何认定以及保护商业秘密难以形成统一论断。2019年国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订,其中就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条文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涵盖了商业秘密的主体、行为类型等多个方面,但各方争议的声音并未因此而消失。对于这一修改,学界众说纷纭。未来,新法的司法导向能否实际落地,各地法院如何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商业秘密认定标准是否明晰,这些问题仍有待观察。商业秘密的构成及其认定是解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基础,而其中争议的焦点主要体现在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这三个关键要素的认定。本文通过梳理相关理论和典型案例,基于理论与实践考察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其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探讨出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司法认定的若干热点、重点、难点问题。首先,秘密性的问题一方面集中于确定“公众”范围及确立审查标准上,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商业秘密持有者为开发该商业秘密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价值。其次,价值性的问题集中于对可应用信息价值性认定欠妥以及对商业价值认定不当的问题上,而对于价值性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竞争优势作为判断价值性有无的标准及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最后,对于保密性问题则主要集中于证明标准不统一及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的问题上,譬如说保密措施本身的有效存在是前提,特殊情形下对其认定还应考虑被告的特殊身份;保密范围是权利人保密意志的体现,它应明确包含涉案秘密点。另外,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三者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保密性与价值性是是前提和依据,保密措施则是保证前两者实现的必要手段,三者之间相互并列、有机统一而成为商业秘密重要的组成要素。
华玲[9](2020)在《商业秘密秘密性认定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对法官的职业素养要求较高,不仅需要熟知相关的法律条文,还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在认定某项商业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特征时,法官往往无法单凭自身的职业素养进行判断,需要参考相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之秘密性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对秘密性的认定维度作一个界定,再根据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以及实务操作中的疑点、难点,提出司法实践中的关于认定维度的建议,以期规范审判此类案件的行为。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司法实务中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梳理,从而剖析实务中关于认定商业秘密秘密性的参考依据或标准,先对外延较大的商业秘密的一般理念进行概述,再对外延较小的秘密性认定维度进行剖析,挖掘出司法实践中审判该类案件的特点,最后针对秘密性的内涵进行反思,提出完善秘密性认定的建议。第二章,主要介绍商业秘密及其秘密性认定的一般理论。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先是论述商业秘密的相关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二部分阐述确定秘密性认定标准的法律意义。第三章,以典型案例分析的视角分别分析在不同类别的商业秘密中如何确定“秘密性”认定的主要参考因素。商业秘密有三种形态,分别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以及其他商业信息。第四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当前商业秘密之秘密性的认定进行反思。第二部分是关于商业秘密之秘密性的认定维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受众维度:秘密性中“公众”的认定;二是知悉人群维度:秘密性中“普遍知悉”的认定;三是获取可能性维度:秘密性中“容易获得”的认定。
张雪花[10](2020)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商业秘密的价值日益凸显,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相应地,由于商业秘密辐射出的巨大经济利益,诱发了层出不穷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与《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构成了商业秘密民事和刑事分别立法的保护模式。由于《刑法》第219条修订的滞后性,使得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规定标准不统一,缺乏可协调性,增加了《刑法》第219条适用难度和不确定性。完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定,既是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的现实性意义的实现,又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统一性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内竞争环境的稳定,实现刑法的社会功能。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以侵犯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为切入点,以我国《刑法》第219条为落脚点,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过程中法律适用的要点和难点,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出适用中的困境和启示。基于以上的逻辑线及研究方法,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序言,介绍了本文研究主题的背景、研究意义以及本文创新之处等内容。第二章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对应于犯罪客体的性质,从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以及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三个方面分析。第三章为规范比较,对比分析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具体构成要件的认定,通过规范比较发现问题、理解问题。第四章是实践比较,对比两例典型案例的法律适用,反思我国相关法律在适用中的困境及困境产生的原因,以期在第五章总结域外可借鉴经验,反观并思考我国商业秘密刑事规定和司法实践。本文认为,商业秘密是特殊的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以商业秘密为直接客体,另外还应包含知识产权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刑法规制的行为有二次性违法特征,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刑民诉讼审判要点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有重大损失等结果要件的要求。由于结果要件的存在,使得《刑法》第219条第1款中非法获取行为的单独规定值得进一步推敲;将非法使用行为分为自己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两种情形,不能完全涵盖使用的情形,如遗漏主动让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形,可以直接合并为非法使用的行为规制,整体分为非法披露和非法使用两种具体情形。另外《刑法》第219条中的”明知或应知”是刑法相关规定中唯一一处使用“应知”的情形,本文认为这一用语是对知道这一事实的推定,而不能过度延伸至犯罪的过失心态。通过国内外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规范比较和实践比较,在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和构成要件、规制的非法行为是否延伸至侵权产品保护以及重大损失等结果要件的有无等实体法律适用方面,和诉讼过程中的保密措施规定等程序方面,我国与国外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水平均有差异。首先,我国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定,应明确实用性要件与“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的本质来源,以更精准地界定商业秘密和保护范围。其次,在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行为规制方面,应重点关注侵权产品的进出口等行为以及为境外组织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形。然后,重大损失等结果要件的认定无形中提高了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门槛,可以通过相应过渡措施逐渐取消结果要件并将之转化为刑罚加重情节考虑。最后,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要避免因诉讼活动而产生商业秘密超出一定程度的披露,防止因诉讼活动产生二次泄密。另外也要完善并规范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等事实认定时所依赖的司法鉴定程序和标准。研究并借鉴其他国家或组织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定和保护措施,有利于明确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水平与国际保护水平之间的差异,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不断完善以及司法解释待出台之际,希望本篇论文的比较分析能有些许贡献。
二、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论文提纲范文)
(1)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界定 |
1.2.2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法律属性 |
1.2.3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保护路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的创新 |
1.4.2 技术路线的创新 |
第2章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概述 |
2.1 技术秘密的内涵外延 |
2.1.1 域外国家对技术秘密的界定 |
2.1.2 国际公约对技术秘密的界定 |
2.1.3 我国对技术秘密的法律界定 |
2.1.4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概念界定 |
2.2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法律属性 |
2.2.1 财产权属性学说 |
2.2.2 知识产权属性学说 |
2.2.3 人格权属性学说 |
2.3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 |
2.3.1 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
2.3.2 技术秘密的价值性 |
2.3.3 技术秘密的保密性 |
2.4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范围类型 |
2.4.1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客体范围 |
2.4.2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保护类型 |
第3章 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问题的提出 |
3.1 中医药专利保护的不足 |
3.1.1 专利严格苛求三性标准 |
3.1.2 专利申请需要公开信息 |
3.1.3 专利不能全面覆盖保护 |
3.1.4 专利侵权认定救济困难 |
3.2 中医药行政保护的不足 |
3.2.1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3.2.2 《国家中医药条例》 |
3.3 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的优势 |
3.3.1 权利取得上的优势 |
3.3.2 保护范围上的优势 |
3.3.3 突破时空上的优势 |
3.3.4 利益考量上的优势 |
第4章 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的困境 |
4.1 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固有缺陷 |
4.1.1 存在不可预期的泄露风险 |
4.1.2 无法对抗反向工程和独立发明 |
4.1.3 侵权认定困难且法律救济薄弱 |
4.1.4 与国家秘密保护存在重叠混淆 |
4.1.5 不利于中医药资源的创新开发 |
4.2 与公共利益抗辩规则相冲突 |
4.2.1 与社会公众知情权利冲突 |
4.2.2 与药监部门披露要求冲突 |
4.3 中医药技术秘密遭生物剽窃 |
4.3.1 生物剽窃概念 |
4.3.2 外国中医药生物资源剽窃案例 |
第5章 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的出路 |
5.1 增强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法律供给 |
5.1.1 实体法层面 |
5.1.2 程序法层面 |
5.2 完善中医药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
5.2.1 法律层面约定保密义务 |
5.2.2 管理层面完善保密机制 |
5.2.3 技术层面分类强化涉密管控 |
5.3 促进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相结合 |
5.3.1 技术秘密保护占主导,专利保护为辅助 |
5.3.2 专利保护占主导,技术秘密保护为辅助 |
5.4 技术秘密保护与信息公开相协调 |
5.4.1 利益相关和利益平衡原则 |
5.4.2 设立技术秘密不公开披露制度 |
5.4.3 限制国家秘密保护无序扩张 |
5.5 健全惠益分享机制应对国际生物剽窃 |
5.5.1 惠益分享概念和宗旨 |
5.5.2 保护中医药生物资源建立惠益分享制度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2)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概述 |
一、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界定 |
(一)保密措施合理性内涵概述 |
(二)合理保密措施与保密措施合理性的界分 |
(三)保密措施合理性与保密措施的万无一失 |
二、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立法分析 |
(一)保密措施合理性法律规定现状 |
(二)保密措施合理性规定变化 |
(三)小结 |
三、域外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立法分析 |
(一)美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立法研究 |
(二)日本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立法研究 |
(三)德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立法研究 |
(四)域外经验总结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实证分析 |
一、企业采取保密措施合理性实证分析 |
(一)企业初步具备保密意识 |
(二)企业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不均衡 |
二、法院判定保密措施合理性实证分析 |
(一)法院判定保密措施具备合理性几率较高 |
(二)法院判定保密措施合理性的实务争议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适用困境 |
一、国内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裁判标准不一 |
(一)北京地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裁判标准 |
(二)深圳地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裁判标准 |
(三)江苏地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裁判标准 |
(四)河南地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裁判标准 |
(五)小结 |
二、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判定标准可操作性低 |
(一)自由裁量权过大 |
(二)保密措施合理性判定逻辑标准层次混乱 |
(三)列举式保密措施未回应技术发展 |
第四章 对于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认定的思考建议 |
一、规定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最低标准 |
(一)认定采用主客观结合原则 |
(二)明确保密措施可识别性内涵 |
(三)统一保密措施审理认定逻辑 |
(四)技术类保密措施判定引入行业公认标准 |
二、保密协议是最基本的保密措施 |
(一)单纯的保密协议具备合理性 |
(二)保密费并非判断保密协议有效性标准 |
(三)单纯的竞业限制协议不构成合理的保密措施 |
三、区分管理商业秘密 |
(一)保密措施的实施应实行留痕管理 |
(二)分级管理秘密信息 |
(三)建立核心技术秘密风险评估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3)论我国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以商业秘密的修法现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进程及其修法现状 |
1.《民法总则》立法: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客体保护方式及其权利属性 |
2.《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版:周延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其侵权主体 |
3.《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版:强化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强度及其举证责任分配 |
二、劳动法中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争议及其应对 |
1. 保密义务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 |
2. 竞业禁止的功能定位指向何处 |
3. 竞业禁止的主客体范围规范是否适当 |
三、劳动法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困境及其应对 |
1. 救济途径的两极化如何缓解 |
2. 商业秘密构成如何进行司法判定 |
3.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
四、结语 |
(4)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与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与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商业秘密司法适用问题与侵权举证责任 |
第一节 我国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司法适用问题 |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举证难 |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举证难 |
三、善意第三人保护与认定的法律规范缺失 |
第二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理论基础 |
一、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
二、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
三、严格限制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
第三章 厘清商业秘密存在与否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
第一节 商业秘密及构成要件 |
一、商业秘密的涵义 |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就商业秘密存在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秘密性的举证:信息的内容与形成方式 |
二、商业价值的举证:现实直接价值与潜在间接价值 |
三、保密措施的举证:保密措施的内容与合理性 |
第三节 就商业秘密不存在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举证证明属于公知信息 |
二、举证证明缺乏保密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细化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
第一节 侵权行为类型及判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方法“接触加相似” |
一、侵权行为类型 |
二、判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方法“接触加相似” |
第二节 就“接触加近似”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举证信息相同或实质近似 |
二、举证“接触”事实或“接触”的可能性 |
三、针对“接触加近似”方式的进一步思考与建议 |
第三节 就不存在侵权行为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举证双方信息不相同或不实质近似 |
二、举证信息具有合法来源 |
三、举证信息违背公共利益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明确商业秘密侵权中保护善意第三人及其举证责任 |
第一节 国外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制度的比较 |
一、日本允许继续使用商业秘密的许可主义 |
二、德国、斯洛伐克等国不同意使用商业秘密的禁止主义 |
三、美国有条件继续使用的附条件禁止主义 |
第二节 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及“善意”条件的证明 |
一、善意第三人的认定 |
二、善意第三人“善意”条件的证明 |
第三节 善意第三人继续使用商业秘密应当举示的证据 |
一、第三人合理支付对价 |
二、第三人实质改变自身状态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现有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概述 |
2.1 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构建的理论基础 |
2.1.1 合同法理论 |
2.1.2 不正当竞争理论 |
2.1.3 财产权理论 |
2.1.4 侵权理论 |
2.1.5 利益平衡理论 |
2.2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源起及立法发展 |
2.2.1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源起 |
2.2.2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立法发展 |
第3章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认定存在的问题 |
3.1 保密措施可识别认定不一致 |
3.2 例举式保密措施未回应技术发展 |
3.3 保密措施认定审理逻辑存在分歧 |
3.4 数据技术提出的保密措施认定挑战 |
3.4.1 云服务中保密措施的认定难题 |
3.4.2 大数据特征引起保密措施识别困难 |
第4章 美国与欧盟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立法及司法实践 |
4.1 美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立法及司法实践 |
4.1.1 美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立法及发展 |
4.1.2 美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司法认定 |
4.2 欧盟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4.2.1 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法立法及发展 |
4.2.2 欧盟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司法认定 |
4.3 美欧保密措施认定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认定的完善建议 |
5.1 我国保密措施可识别认定建议 |
5.1.1 重新定义保密措施可识别性 |
5.1.2 可识别程度适用区分标准 |
5.2 司法解释明确纳入数字保密措施 |
5.3 云服务中聚焦持有人的保密责任 |
5.4 司法审理中保密措施的认定建议 |
5.4.1 统一保密措施认定审理逻辑 |
5.4.2 引入行业专家认定意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6)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实践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4.1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4.2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理论基础及分析 |
2.1.1 契约关系理论 |
2.1.2 侵权行为理论 |
2.1.3 产权理论 |
2.1.4 反不正当竞争理论 |
2.2 本文的观点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 |
3.1 我国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分析 |
3.1.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3.1.2 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及缺陷 |
3.2 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分析 |
3.2.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3.2.2 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及缺陷 |
第四章 国外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借鉴 |
4.1 选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原因分析 |
4.2 美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分析 |
4.2.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4.2.2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及例外情形 |
4.3 欧盟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分析 |
4.3.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4.3.2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及例外情形 |
第五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与完善 |
5.1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 |
5.1.1 我国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选择 |
5.1.2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选择 |
5.2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 |
5.2.2 转变侵权认定的立法模式 |
5.2.3 制定我国专门的商业秘密法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作者在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7)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举证责任分配概述 |
一、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 |
(一)举证责任的理论源起 |
(二)举证责任产生的源由 |
(三)举证责任的基本内涵 |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必要性 |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体例 |
三、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体现 |
(一)举证责任分配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重要性 |
(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现状考察 |
一、立法现状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
(二)民事诉讼法 |
(三)其他法律、法规 |
二、司法现状 |
(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基本特点 |
(二)审理的基本思路 |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现行法律体系下当事人需承担的举证责任 |
(一)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
(二)被控侵权人承担的举证责任 |
第三章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案例分析 |
一、典型案例 |
二、权利人在举证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原因 |
(一)难以准确界定自己所持商业秘密的范畴 |
(二)不愿提供关键性证据 |
(三)原因分析 |
三、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及原因 |
(一)举证责任运用规则不明确 |
(二)将“接触+相似”原则作为侵权人认定的唯一标准 |
(三)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
一、秘密性要素的举证责任问题 |
(一)分配的主要理由 |
(二)责任分配的实然分析 |
(三)完善路径 |
二、法官的释明权问题 |
(一)现实需要 |
(二)释明权的界限 |
(三)法律解释的配合 |
三、法官的裁量权问题 |
(一)必要性 |
(二)适用内容 |
(三)适用条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司法成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及选题意义 |
1.1.1 选题缘起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行文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行文思路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一般理论 |
2.1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知理论 |
2.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2.2.1 秘密性 |
2.2.2 价值性 |
2.2.3 保密性 |
第3章 我国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司法成案认定 |
3.1 商业秘密中秘密性要件的司法认定 |
3.1.1 秘密性要件司法认定的现状 |
3.1.2 秘密性要件司法认定的分析 |
3.2 商业秘密中价值性要件的司法认定 |
3.2.1 价值性要件司法认定的现状 |
3.2.2 价值性要件司法认定的分析 |
3.3 商业秘密中保密性要件的司法认定 |
3.3.1 保密性要件司法认定的现状 |
3.3.2 保密性要件司法认定的分析 |
第4章 我国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司法成案认定的现存问题 |
4.1 秘密性的认定问题 |
4.1.1 相关“公众”未明晰 |
4.1.2 秘密性认定标准模糊 |
4.2 价值性的认定问题 |
4.2.1 对可应用信息价值性认定欠妥 |
4.2.2 对商业价值认定不当 |
4.3 保密性的认定问题 |
4.3.1 证明标准不统一 |
4.3.2 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
第5章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司法认定的路径 |
5.1 秘密性的正确认定 |
5.1.1 确定“公众”范围 |
5.1.2 确立审查标准 |
5.2 价值性的认定标准 |
5.2.1 竞争优势作为判断价值性有无的标准 |
5.2.2 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 |
5.3 保密性的有效判定 |
5.3.1 证明标准须明确 |
5.3.2 统一裁判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商业秘密秘密性认定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研究的目的 |
2.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内现状研究 |
2.国外现状研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及尚待研究的问题 |
1.创新之处 |
2.尚待研究的问题 |
二、商业秘密及其秘密性认定的一般理论 |
(一)商业秘密的法理分析 |
1.商业秘密的概念界定 |
2.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
(二)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的法律意义 |
1.合理界定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产生的标志 |
2.合理界定秘密性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之权利边界的确认 |
三、商业秘密之秘密性裁判实证研究 |
(一)经营信息秘密性的认定难点 |
1.典型案例一 |
2.典型案例二 |
3.小结 |
(二)技术信息秘密性的认定难点 |
1.典型案例一 |
2.典型案例二 |
3.小结 |
(三)其他形态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认定 |
(四)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
1.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 |
2.司法实务中关于秘密性认定的难点 |
四、商业秘密之秘密性反思与立法完善建议 |
(一)商业秘密之秘密性反思 |
(二)立法完善建议 |
(三)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秘密性维度的建议 |
1.明确受众维度:秘密性中“公众”的认定 |
2.明确知悉人群维度:秘密性中“普遍知悉”的认定 |
3.明确获取可能性维度:秘密性中“容易获得”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序言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本文创新之处 |
1.2.1 对应于犯罪客体性质,探索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必要性 |
1.2.2 对比刑事侦查要点与审判焦点,管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
1.2.3 进行规范和司法实践比较,并紧密结合国内外法规、案例与政策 |
第2章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2.1 反不正当竞争体系下的保护 |
2.2 其他民商事法律的保护 |
2.3 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2.3.1 犯罪之二次性违法理论的现实性意义 |
2.3.2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统一性要求 |
2.3.3 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的迫切需求 |
小结 |
第3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犯罪构成要件认定及比较研究 |
3.1 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
3.1.1 以商业秘密为核心的犯罪客体 |
3.1.2 行为和结果共同作用于犯罪客观方面 |
3.1.3 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 |
3.2 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 |
3.2.1 美国 |
3.2.2 欧盟 |
3.2.3 日本 |
3.2.4 巴西 |
小结 |
第4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典型案例分析与问题反思 |
4.1 侵犯大山公司商业秘密罪案 |
4.1.1 案件事实 |
4.1.2 法律适用 |
4.1.3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中的困境及原因反思 |
4.2 U.S.v.Lange |
4.2.1 案件事实 |
4.2.2 法律适用 |
4.2.3 对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启示 |
第5章 域外可借鉴方面与反思 |
5.1 实体法适用之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要件 |
5.2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保密措施 |
5.3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研究[D]. 卞先银.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09)
- [2]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合理性研究[D]. 黄义金.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3]论我国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以商业秘密的修法现状为视角[J]. 赵丰.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5)
- [4]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 蔡宇航.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研究[D]. 刘亚玲. 湘潭大学, 2020(02)
- [6]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D]. 孙恩静. 江南大学, 2020(01)
- [7]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D]. 何林.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2)
- [8]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司法成案研究[D]. 鲁利伟. 扬州大学, 2020(05)
- [9]商业秘密秘密性认定实证研究[D]. 华玲.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10]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比较研究[D]. 张雪花.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