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预防职务犯罪的模块预防机制的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汪娟娟[1](2020)在《由涉铁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探究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文中提出本文是一项关于近年来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从90个涉铁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入手,对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以及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如何最大限度的预防铁路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文选取的90个典型案例均为铁路系统和铁路建设单位发生的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均为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案例,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这90个典型案例囊括了涉铁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主要领域和环节,包括货物运输环节、工程建设环节、物资采购环节、财务管理环节、人事劳资管理环节、房地产开发管理环节和其他环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既有原铁道部部长、运输局局长、铁路局局长、铁路建设单位负责人等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也有原工务段段长、项目经理、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既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常见多发案件,也有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不常见案件,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既有单独犯罪,也有共同犯罪;既有一人犯一罪,也有一人犯多罪;等等。由此可见,这90个典型案例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首先,本文针对我国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相关内容进行了数据收集和数据整理,充分了解了近年来,我国铁路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分布、涉及部门分布、类型分布情况,并探讨了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其次,本文根据近年来我国铁路部门职务犯罪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实地调研和当面访谈的资料,探讨了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本文从原因出发,探讨推动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的建议。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研究发现,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和铁路运输管理领域是铁路系统职务犯罪案高发领域。在我国铁路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铁路工程建设领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愈演愈烈,尽管大部分涉案人员级别较低,但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直接经办人,作案的机会比较高,引发“小官巨腐”的现象。归结其原因,除了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监管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以外,铁路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过低也是主要原因。因此,本文认为我国铁路部门当务之急是构建完善的铁路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强对铁路职务犯罪的管控与惩治,尤其应当重点预防职务犯罪高发领域,并切实提高我国铁路部门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
陈俊秀[2](2020)在《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指明腐败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社会的沉疴积弊,当前我国反腐败逐渐形成压倒性态势,反腐的重心逐步由“治标”转向“治本”。作为制度反腐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刑事反腐自古以来都是整饬吏治的有力手段。在刑事立法上,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罪名的增设、构成要件的修正、法定刑配置的调整进入非常频繁的时期,学界对腐败犯罪的研究也呈现“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繁荣景象,然而表象的繁荣背后却暗藏着腐败犯罪基础理论建树不足、腐败犯罪罪刑结构前后龃龉、左支右绌的隐忧,具体表现在:刑事立法上腐败犯罪的罪刑配置科学性和合理性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刑事司法中大量腐败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屡遭公众的公正性质疑。有鉴于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刑事反腐尤为必要,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的必然要求。腐败的概念界定是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研究的基石,科学界定“腐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有效开展刑事反腐的逻辑前提。通过对“腐败”内涵“语义-语用”二元框架的分析,以及对腐败核心要素的剖析,尝试对传统的经典腐败定义进行修正:取消对腐败主体“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定;将腐败行为对象“公共权力”扩大为“权力”,在传统腐败行为对象的范畴里融入“私权力”要素,使得滥用私权力的情形也纳入腐败行为的范畴。我国腐败犯罪体系存在分布散乱、类型化程度不足的弊端,为了实现庞大的腐败犯罪罪群的体系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犯罪体系罪名庞杂、混乱无序的问题,本文按照腐败的行为模式不同,将腐败犯罪类型划分为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无论腐败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何多样化,自体型腐败和交易型腐败依然是腐败的最基本形态,任何新型腐败行为均可以还原到上述两种基本腐败形态之中。其主要区别在于自体型腐败犯罪是“权力追逐利益”,典型的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而交易型腐败犯罪(除索贿外)主要是“利益追逐权力”,典型的如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同时,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腐败犯罪之罪刑配置不是立法者恣意而为之事,它必须得到某种合理化的控制。不同阶段的腐败态势牵动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不断修改、完善。罪刑结构是否合理,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完善首先应当对刑法理念进行更新,从“政策型”向“法理型”,从“碎片化”向“体系化”,从“回应型”向“内生型”,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转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当坚持“报应刑并合主义”,报应为刑罚正当化的主要根据,预防为刑罚正当化之次要依据。报应刑论(绝对主义刑罚论)和目的刑论(相对主义刑罚论)所彰显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基本立场上的冲突。而化解这一冲突的合理路径在于立法阶段和司法阶段二元分离,即刑事立法以责任刑所蕴含的报应主义价值理念为鹄,刑事司法以预防刑所倡导的功利主义价值理念为旨趣。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贯穿腐败犯罪体系、重构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要理论资源,也是指导和制约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论根基。罪刑体系的建构需要从目的出发,行为可罚性的建构需要充分考虑规范保护目的。通过对我国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宏观把握、腐败犯罪法益理论的中观考量、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经济学微观探索,为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奠定理论基础。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为公共资源的分配正义,包括物质、权利、发展机会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传统的受贿罪法益“廉洁性说”“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说”“公正性说”“信赖说”“不可收买性说”与“类型化法益说”均存在着一系列非此即彼的困境。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社会分配正义受损包括两个层面:受贿人获得的腐败利益和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与之相对应,交易型腐败犯罪法益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禁止职务或职务行为上的不当得利”和“公共资源分配上的机会平等”。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法益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廉洁性”法益并非自体型腐败犯罪中具有独立价值的法益,廉洁性的高低依附于公共财物受损程度。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并轨制罪刑结构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以及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应采取分离制。通过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大样本实证考察,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贪污罪的刑罚显着高于受贿罪”的司法经验和规律,揭示“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弊病,进而提出“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应当分立”这一理论命题。同时,我国刑事立法中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罪刑结构左右龃龉,折射出立法者对贿赂犯罪摇摆不定的治理策略。贿赂犯罪的应然罪刑结构应深入考察受贿犯罪的复合行为结构、复合法益结构的特殊性。通过受财行为与谋利行为的区分、贿赂犯罪生成机制考量以及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与实行犯之法理借鉴,揭示行贿和受贿行为不法与责任程度,从根本上消除贿赂型腐败犯罪惩治策略以及罪刑结构上的分歧。通过对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反思与解构,提出了腐败犯罪的建构路径。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对“贿赂”范畴予以重构并类型化。对受贿型腐败犯罪应当采取“数额与情节并重”模式,并提出受贿罪情节要素体系建构的基本设想。受贿罪的法定刑应采取“基本刑+特殊刑”模式,以“枉法受财”为受贿罪的“基本犯”,而单纯收受贿赂,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应当按照受贿罪的法定刑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提出受贿罪罪刑立法修改之可行性方案。在自体型腐败犯罪中,通过贪污罪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之教义学限缩以纾解“权贵刑法”的诘问与质疑。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从司法控制走向立法废除。在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建构中,提出应当坚守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合理的罪刑阶梯应该设置为:(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即在贿赂犯罪中,除(不枉法)受贿外,受贿罪原则上应当重于行贿罪。成熟的体系性研究应当遵循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双重要求。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之目标是避免腐败犯罪法秩序内部的诸规范发生冲突、矛盾,确保法安定性。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能够与既有刑法体系相衔接、融贯。在刑事司法层面,能够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中诸多疑难、复杂的贿赂类型,为腐败犯罪的法益恢复、“事后受贿”情形、“感情投资”情形、交易型腐败犯罪的既遂形态、罪数问题以及自体型腐败犯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竞合等疑难问题的司法应对提供足够的阐释力和理论支撑。
韩茜茜[3](2020)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下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形势严峻的背景之下,制度反腐成为我们党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和遏制腐败发生的现实选择。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向全国的推开,各级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现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有效打击和惩治了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然而,与此同时,应该注意到的是,将分属纪法不同领域,本质存在固有差异的违纪、违法与犯罪统摄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之内,其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制度设计应如何体现科学和合理。因此,本文以此为着眼点,并从职务滥权的角度出发,将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下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且通过规范分析、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等方法的运用,在对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进行理论阐释的基础之上,展开对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的比较分析。进而指出,在当前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的设置及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内部调查机构界分不清、调查措施运用界分不明、证据证明标准界分缺失、处置结果界分失当等极易混淆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所以,在进一步在对问题产生的缘由进行深度剖析的基础之上,针对性的提出细分内部调查机构、合理匹配调查措施、适用不同证据证明标准、正确实施处置方式等相关建议,以兹促进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和惩戒制度的完善,并有助于制度反腐效能的有效发挥。
程俊彦[4](2020)在《社区矫正的基础理论和运行前景 ——从“三模块”运行模式出发》文中认为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性的矫正方法,与监禁性的矫正方法对立,是刑罚执行制度在社区建设这一大背景下做出的重要转变。作为一种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目的的刑罚执行制度。自2002年,我国就开始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在各地先后开展试点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各地形成了不同的社区矫正运行模式。本文试从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和理论基础出发,对我国典型的几个社区矫正模式进行分析,发现各个模式的优势和缺陷,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三模块”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的设想。并对构建“三模块”运行模式面临的困境进行梳理,提出构建“三模块”运行模式的建议。本文第一章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和理论来源进行了探讨,目的在于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定位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并重点介绍了五种理论,分别为报应刑论、目的刑论、标签理论、深化复归理论和风险社会理论。这五种理论为后续“三模块”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选取风险管理、教育矫正、社会参与和监管模式这四个走在前沿的社区矫正模式,对这四种社区矫正运行模式进行分析。提炼出各个模式的主要优势和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集风险评估、项目矫正、响应评价“三模块”于一体的运行模式的设想。其中风险评估是前置程序,其功能在于通过调查和评估,量化矫正对象的人身风险,以此来确定其人身风险性程度。项目矫正是核心,其功能在于根据矫正对象人身风险性程度进行分级,并配套相应的矫正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矫正对象的人身风险。响应评价的功能在于观察现有的矫正措施对矫正对象的响应程度,并对现有矫正措施进行评价,目的是周期性的考察矫正对象的人身风险性的变化,及时的调整矫正项目,在“三模块”社区矫正运行模式中起辅助作用。第三章和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对构建“三模块”运行模式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梳理,并对每个模块构建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具体的分析。在风险评估模块,总结出我国风险评估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人员难以胜任、评估方式单一这三重困境;在项目矫正模块针对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困境进行分析;在响应评价模块提出我国矫正项目种类不足、响应评价机制缺乏的弊端。并针对这些问题在第四章提出合理的建议
杜俊奇[5](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提出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陆思冰[6](2019)在《权力制衡视域下地方监察委内部权力制约研究》文中提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次重大的政治改革。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履行监察职能,与纪委合署办公,是与行政、司法机关并列的新型国家权力机关,其整合了多项职能和权限,监督范围扩大,权力良性扩充。任何权力不受制约与监督,都有被滥用的可能,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频发也表明当前必须对监委自身监督予以足够重视。“谁来监督纪委”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问题,“如何制约监察权”是监察体制改革不能回避的难题和反腐领域亟待解决的新课题,也是本文研究的目标。考虑到内部制约比外部监督更为直接、有效,本文从内部视角出发,从权力运行的角度切入,以权力制衡理论为分析框架,系统总结地方监委内部权力制约的经验,根据案例、访谈、观察等实证研究,重点探讨地方监委内部权力制约的实现路径。本文试图揭示地方监委权力运行和内部制约的真实图景,找准问题和症结,并汲取权力制衡理论中蕴含的合理成分,结合西方经验和中国国情,从四个维度提出制约方案。首先,要提高权力主体自我监督意识,认真遵循控权制度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有力衔接外部监督使内外制约良性运转,发挥整体效应。其次,在纵向层面完善权力制约模式,构架涵盖制约制度、信息平台建设的整体顶层规划,推动双向制约循序渐进。再次,在横向层面,通过规范权力运行边界、构建严密制约程序和完善落实内部制度来优化权力运行结构。最后,健全专门机构的监督模式,不仅要确保干部监督室的独立性,强化其力量,还要探索监督方式的多样化。本文采取的理论视角和研究视角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契合改革背景,对新形势下规范和制约监委权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队伍,以提高反腐成效,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李佳[7](2019)在《大数据背景下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研究》文中认为大数据时代,一切都在变化,不变的只有变化本身。职务犯罪调查模式在其内因和外界环境的驱动下已经从“传统模式”进入了“情报信息”引导的发展轨道。我国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也从“调查体制、调查模式、调查思维、调查手段”四个方面发生了巨大变革。大数据关联思维和因果关系逻辑思维的融合,让“情报引导”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进入了“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的“情报信息”给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以指引、解构,并重塑了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模式。本文在大数据视角下,对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案件调查进行了系统分析和详尽的研究。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导论,阐述了当前反腐败工作的时代背景和研究意义。通过对国内外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的工作情况、发展趋势的分析,总结了我国职务犯罪调查模式的发展历程。通过文献综述系统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情况,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提出我国职务犯罪情报体系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第二章,从权力基础、法律适用等角度对“监察调查”与“检察侦查”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厘清;系统阐述了我国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的内涵、外延及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通过外部需求与内生驱动等层面对大数据时代“情报引导调查”的必要性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最后,从“模型结构”、“因果关系”、“数据基础”等方面论述了情报引导调查的理论基础。第三章,通过对传统职务犯罪调查模式和“情报引导”调查模式的评析,提出职务犯罪调查模式的演进趋势,即从“侦查”到“调查”的调查体制变革、从“获取口供”到“收集数据”的调查手段变革、从“事后调查”到“事前预测”的调查模式变革、从“因果”到“相关”的调查思维变化。第四章,全面介绍了“情报引导调查”的应用模式,具体包括职务犯罪案件基础数据源的内容;情报信息在线索发现、犯罪预防、引导讯问、追逃抓捕、专项调查等领域的应用方式和话单分析、轨迹追踪、资金流向、手机画像、关联分析五种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高频技战法应用。第五章,提出了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平台的功能架构和技术架构,并借鉴域外职务犯罪情报机构的设置模式,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由监察机关统一领导的职务犯罪情报机构设置构想。并对职务犯罪情报信息运行的保障机制从采集、分析研判、评估与反馈、监督方面进行了全面论述。第六章,从大数据背景下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应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出发,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属性、情报信息应用对隐私权的影响与两者之间的边界进行了辨析;通过对我国大数据应用与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借鉴国外立法模式,提出我国情报信息应用与隐私权的法律规制设想,以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统一。
张涛[8](2019)在《法院裁判文书当中的数据自动抽取及其可视化分析推演》文中提出科技部联合公安部设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重大专项,旨在通过计算机相关技术辅助办案人员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对于职务犯罪态势的研判,以加大对于重点高发领域的防治,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率。本研究内容即属于该科技部“公共安全”重大专项《多模态反腐案例特征发现与腐败案件发展态势预判》课题。主要研究内容为如何自动收集互联网公开的判决文书,并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对于判决文书27类关键信息实现抽取,最后设计完成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态势分析研判和对个案的模拟推演的WEB系统。截止2019年3月,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判决文书有超过7 000万份,其中关于职务犯罪类别的判决文书有七万多份。所以首先我们采用了爬虫技术获取公开的判决文书以作为最初的文书数据。之后通过人工构建基于规则信息抽取算法、命名实体识别等多种自然语言处理算法实现对于多种类别的信息实现准确抽取,并存入数据库。在此基础上设计开发WEB端的判决文书数据分析及其态势研判推演可视化系统。并结合相关系统测试技术实现对于系统的设计优化,以验证达到课题的任务需求。
方畅[9](2019)在《大数据背景下职务犯罪预防研究》文中提出经济社会发展迅猛的今天,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与之俱来的一些新兴事物,如云计算、物联网、社交网络等也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人类社会的数据增长的速度与规模都是空前的,大数据时代来了。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都需要预防职务犯罪,这一项工作将是国家建立健全法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一项长期任务。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面对职务犯罪的新形势,将大数据技术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进行有效结合,将会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发展起到极大推动作用,更好地消除犯罪隐患。本文将从大数据的定义开始,论述大数据预防职务犯罪的优势所在,对我国目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如何运用大数据技术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策略。第一部分是大数据与预防职务犯罪概述。要系统地了解大数据和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先了解相关的概念,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大数据的定义、价值、特征和职务犯罪的界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定义、预防对象、预防措施,为后面论述运用大数据技术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铺垫。第二部分是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瓶颈和大数据运用的优势。该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目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存在滞后性、被动性、分散性的瓶颈。另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下,我们要抓住发展的契机,利用大数据技术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带来的优势。大数据可以全面整合各种信息、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动性、拓宽预防职务犯罪的方式、反映职务犯罪的行为和揭露犯罪的产生规律轨迹等五个方面的优势。第三部分对我国运用大数据技术预防职务犯罪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论述当前我国运用大数据技术预防职务犯罪的不足之处。浙江省绍兴市河桥区和哈尔滨市率先建立了大数据平台用于预防职务犯罪。目前,对于大数据的运用,我国仍然存在思维模式滞后、数据采集不全和战略发展规划缺乏的问题.第四部分论述运用大数据技术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对策建议。针对第三部分我国当前运用大数据技术预防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提出运用大数据的思维方式、计算分析能力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而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数据库,同时从国家层面制定战略发展规划,从而推动大数据技术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全面运用。
王刚[10](2019)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改革思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承袭上述提法,只是将“完善”两字改为“健全”两字。在字字珠玑的两届党的全会公报中均提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问题,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也反映出“两法衔接”中存在诸多问题。“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关键性环节,长期以来“两法衔接”不畅的原因也大多出自这个环节。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以下简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对于推进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考虑,文章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一是移送机制产生的原因。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并及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联动工作机制,其兴起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社会治理、规范执法、实现公正的需要。二是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有关该机制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随后公、检、法、行等多家机关都根据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规范。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从最初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渐覆盖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环境,督促公、检、法、行等机关依法履责,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发挥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作用。三是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行政执法机关从选择合适的移送时机、划分清晰的移送步骤、确定明确的执法状态对优化移送程序进行了探索。侦查机关从审慎开启侦查程序,适度进行“借壳侦查”进行了探索。检察机关从拓展多样的外部监督方式对加强移送监督进行了探索。上述做法中,有的合理、合法,适合大范围的推广;有的虽然行之有效,但是潜在的隐患较多,需要加以改造;有的思路超前,需要上位法的支持。第二部分,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行政犯罪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增多的,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于我国,其拥有一些管制市场经济的成熟机制,其中就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考虑到域外的此类机制根植于其本国的政治土壤中,与其基础性制度息息相关,所以本文不可能对域外的此类机制进行全景式的论述,只能选取我国移送机制中三个亟待解决且与域外情况有可比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三个问题是: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警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情较轻且当事人已认罪等情况下也可以向法庭提起公诉,这种公诉权的分散,削弱了检察机关在移送中的决定权;美国的检察机关主要起到了回应公众的关切,对某些事关公众利益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反驳证据在法庭质证中使用;美国并不刻意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界限,其将证据审核的重心放在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上。第三个问题方面,在令状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警察投诉制度的综合作用下,英国形成了侦查人员“不能、不愿、不敢”交叉适用两种权力的格局;美国最高法院在伯格一案的判决中将警察以行政调查为借口收集刑事证据的行为认定为“规避性搜查”的两种情形之一,并提出了以行为目的来辨别行为性质的判断方法。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法国、德国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案件起诉前,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政治考量、国家形象等因素,再做出最优的选择。第二个问题方面,法国的检察官可以提取行政执法机关获得的任何材料,按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甄别后,合格的可以进入刑事程序;受追求实体正义理论和严格证明理论的影响,德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言在证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报告等可以在制作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在法庭上朗读。第三个问题方面,法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警察机关在行政法院、检察机关、预审法官的多重制约下,自由裁量权较小,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空间不大;德国的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在职权和身份上的界限比较明显,前者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后者负责刑事侦查,侦查人员很难动用行政调查权调查刑事案件。三是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既可以被动的接受报案,也可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开展初步侦查;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般监督,通过对行政处罚案件条款的适用、案件性质的判断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来保障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转;日本的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指挥警察进行侦查,但其决定是否移送和起诉的裁量权受到反则金制度和检查审查会的多方掣肘。第二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证据保全程序为行政言词证据发挥作用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如果证人在行政程序中所出具的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且证人有可能在庭审前遭遇不测,那么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官开启证据保全程序,要求证人重新做供并记录在案。日本注重发挥行政言词证据的反驳作用,即当事人、证人在行政、刑事两种程序中所做的陈述不一致时,以前程序中的陈述反驳其后程序中的陈述,以达到去伪存真的作用。第三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司法警察在侦查中受到了检察官和预先侦查法官的双重监督,利用行政执法的名义收集刑事证据已经十分困难,再加上意大利普遍设立的行政法院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养成了循规蹈矩的执法习惯,客观上也排斥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做法。俄罗斯在初步调查权力的授予、程序的细化等规定为侦查员初步掌握案情、获取启动证据、权衡利弊关系提供了合法的途径,也就替代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作用。日本的行政令状制度所确定的如果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有实质性关联,那么此类程序应先取得司法令状方可进行的标准,也使侦查机关假借行政执法的名义逃避司法控制的企图在一定程度上归于无效。四是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比较中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法国、德国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监督、引导作用的发挥,英国、美国等国家对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开放性态度,美国、日本对“借壳侦查”的判断方法和规制方式都对完善我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有借鉴意义。我国可以从丰富查阅权的种类、扩展询问权的对象、提升建议权的实效、加大督促权的力度入手,强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权力;从增加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行政证据种类入手,将“证据三性”作为判断行政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标准;从客观看待“借壳侦查”在追求实体正义方面的特殊功用入手,既学习日本对“借壳侦查”的规制之策,又不像美国一样对“借壳侦查”全盘否定,而应对“借壳侦查”的启动主体、启动标准、适用程序、责任承担、救济途径作出统一规定,使侦查机关有章可循。第三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涉案当事人、涉案财物、涉案证据的移送共同构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有机整体。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对案件移送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一是涉案当事人的移送。涉案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向侦查机关移送涉案当事人有助于其完成强制嫌疑人到案的任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延长移送期间作为惩罚当事人的手段,扭送式移送负面效应比较明显等问题,建议通过对涉案当事人实施随案移送机制,严禁先行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待到满48小时后再移送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人员遭遇辱骂、威胁、殴打等非常事件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以防其带着情绪执法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案物品的移送。涉案财物包括受害人财产、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等,移送涉案财物有助于审判机关利用其价值来修复被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安机关有选择性的接受涉案财物,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就费用支付产生争议等问题,建议通过公安机关承担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的主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保管和处置,地方政府发挥兜底作用进行综合处理等方式予以规范。三是涉案证据的移送。涉案证据是形成证据链条的基本素材,移送涉案证据有助于审判机关确定刑事责任的归属。针对符合“证据三性”的行政言词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采用何种补救性的措施淡化行政言词证据的主观色彩,特殊的实物证据以何种形式进入刑事程序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等问题,建议从合理界定行政言词证据直接移送的适用范围,参照刑事标准规范行政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明确特殊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移送载体等方面加以解决。四是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应移尽移的落实与否关系到案件移送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应移尽移的落实的因素有很多,既包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传统因素,也包括权力授予不足、经费保障不足等新因素。建议从在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遭受较大破坏的领域,为行政执法机关增设侦查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予以全额保障,严禁将罚没返还作为筹资渠道和奖励手段等方面保障应移尽移的落实。五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为了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移送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具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功能的网络平台,此类平台在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促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此类平台只能在某一地域内发挥作用,阻碍了案件移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协同推进的问题。建议从统一技术标准、完善移送功能、确定录入信息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全国统一的移送平台,从而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所有的行政犯罪罪名纳入到移送平台当中。第四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领域中的“以法代刑”“有案不移”等现象的受关注程度,学术界、实务界都对侦查机关在上述领域中的“借壳侦查”、“案情反馈不规范”、“交叉使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关注甚少,但是上述现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正常移送秩序的破坏隐秘而又巨大,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一是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出于逐利违法、规避风险、完成考核等原因超过必要限度进行“借壳侦查”,对人权和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鉴于“借壳侦查”的潜在危害,需要设定不得在刑事立案后进行“借壳侦查”,不得干预适用的正常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益三条限度。同时从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制性制裁权力,保持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适当授予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权力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二是接受案件后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交叉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以便达到“方便执法”或规避司法审查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将被留置盘问和行政扣留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间,以行为的目的作为判断强制措施性质的依据,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等措施进行破解。三是接受案件后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不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案情进展,既挫伤了后者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又容易使行政执法陷入被动。建议通过侦查机关建立案情定期反馈责任清单、检察机关对案情反馈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函询了解案情三个方面对案情反馈进行规范。第五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保障“法之必行”则要内靠坚定的法治信仰,外靠严密的多重监督,这个道理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领域中同样适用。当然加强监督也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规范的权力制约和适度的信息公开对其提供有力的支撑,前者可以区分各个公权力机关的职责边界,减少互相推诿的空间;后者可以将权力的运行过程晒在阳光之下,让潜规则无所遁形。一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针对权力制约中存在的案件移送工作的牵头部门缺位、各部门难以发挥各自优势、部门本位主义占据上风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担任案件移送的牵头组织者;监察委员负责责任追究,统一行使党纪、政纪、国法;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移送机制的两端负责具体实施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针对移送监督中存在的监督机关无法掌握行政执法实际状况、对事不对人的惯性导致监督效力孱弱、未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整体优势等问题,建议从扩展监督机关的信息来源渠道,以从案到人为抓手提升监督针对性,丰富移送监督形式等方式加以解决。三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信息公开。针对移送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公开的主体不明确、公开的界限不易掌握,公开的媒介不明确等问题,建议从确定信息公开要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时公开移送信息等方面入手,让公民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能看到、能听懂、能监督。第六部分,立法的建议(代结语)。与实践的期待所不同,目前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操作,从责任主体到权力边界,从证据采纳到涉案财物管理,从实施监督到责任追究等方面,至今只有一些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存在立法层级较低、立法主体较多、立法内容笼统、立法刚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从吸收地方立法的经验,提升立法的层级,确定立法的重点内容,细化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入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来对案件移送工作进行规范。
二、试论预防职务犯罪的模块预防机制的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预防职务犯罪的模块预防机制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由涉铁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探究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实地调研法 |
第二章 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现状 |
一、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总体情况 |
(一)犯罪主体情况分析 |
(二)涉铁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
(三)涉铁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分析 |
二、铁路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特点 |
(一)犯罪手段“表见化” |
(二)犯罪工具科技化 |
(三)犯罪过程单线化 |
(四)犯罪方式团体化 |
三、铁路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危害 |
(一)破坏国家法治基础 |
(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
(三)严重损害铁路干部形象 |
(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
第三章 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 |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 |
(一)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运用不充分 |
(二)铁路系统法规体系不完善 |
(三)监管体制不完善 |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 |
(一)自私心理 |
(二)失衡心理 |
(三)侥幸心理 |
第四章 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和规制对策 |
一、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和规制的客观方面对策 |
(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监督权力 |
(二)完善铁路法规体系 |
(三)完善监管制度 |
二、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和规制的主观方面对策 |
(一)法治教育 |
(二)核心价值观教育 |
(三)反腐教育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2)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腐败与腐败犯罪概述 |
第一节 “腐败”:语义分析和语用阐释 |
一、“腐败”的语义分析 |
二、“腐败”的语用阐释 |
三、腐败的核心要素提炼 |
四、腐败的概念梳理与修正 |
第二节 腐败犯罪及其罪刑结构 |
一、腐败犯罪的范畴界定 |
二、腐败犯罪之罪刑结构 |
第二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与理念转向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 |
一、自体型腐败犯罪阶段: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 |
二、自体型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混合阶段:改革开放—1997 年《刑法》 |
三、交易型腐败犯罪阶段:1997 年《刑法》—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之理念转向 |
一、从“政策型”到“法理型” |
二、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三、从“回应型”到“内生型” |
四、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 |
第三章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一、报应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二、目的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三、纾解路径:不同语境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
第二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实质考量 |
一、罪刑结构配置的宏观考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 |
二、罪刑结构配置的中观考量要素:法益保护理论 |
三、罪刑结构配置的最终落脚点:腐败犯罪之社会危害性考察 |
第四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解构 |
第一节 自体型腐败犯罪与交易型腐败犯罪——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 |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量刑实践的实证考察 |
二、贪污罪与受贿罪“异害同罚”现象之纰缪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为例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立场分野 |
二、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悖反现象之反思 |
第五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 |
第一节 交易型腐败犯罪和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应然维度之交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受贿罪为例 |
二、应然维度之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贪污罪为例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之坚守 |
二、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 |
行贿罪≥(不枉法)受贿'>三、罪刑阶梯:(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 |
第六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与司法展开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 |
一、交易型腐败犯罪体系的梳理与衔接 |
二、受贿罪双层法益结构与“数额+情节”入罪模式相契合 |
三、普通受贿类型与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类型的融贯 |
第二节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司法展开 |
一、退赃情节与腐败犯罪的量刑 |
二、“事后受贿”情形的处理 |
三、“感情投资”情形的处理 |
四、交易型腐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
五、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时之罪数认定 |
六、自体型腐败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腐败感知指数CPI统计表(2002年—2018年) |
附录二:贪污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附录三:受贿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下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之基本理论 |
2.1.1 职务违纪、违法、犯罪之内涵及三者关系 |
2.1.2 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之内涵界定 |
2.1.3 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之属性特征 |
2.1.4 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之适用原则 |
2.2 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之理论基础 |
2.2.1 权力制约理论 |
2.2.2 制度反腐理论 |
2.2.3 廉政建设理论 |
2.3 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之理论逻辑 |
2.3.1 一体惩治职务滥权 |
2.3.2 创新反腐监督路径 |
2.3.3 厚植党惩贪腐优势 |
第三章 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之比较分析 |
3.1 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之相近性分析 |
3.1.1 机构设置的一体化 |
3.1.2 调查程序的趋同性 |
3.1.3 措施运用的共享性 |
3.1.4 证据证明标准的一致性 |
3.2 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之差异性分析 |
3.2.1 规范适用的差异性 |
3.2.2 措施运用的差异性 |
3.2.3 处置方式的差异性 |
3.2.4 权利救济的差异性 |
第四章 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之问题分析 |
4.1 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之问题表现 |
4.1.1 内部调查机构界分不清 |
4.1.2 调查措施运用界分不明 |
4.1.3 证据证明标准界分缺失 |
4.1.4 处置结果界分失当 |
4.2 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之问题缘由 |
4.2.1 成本因素之考量 |
4.2.2 比例原则之缺失 |
4.2.3 客观真实论之影响 |
4.2.4 集体负责制之异化 |
第五章 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之优化分析 |
5.1 细分内部调查机构 |
5.2 合理匹配调查措施 |
5.3 适用不同证据证明标准 |
5.4 正确实施处置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社区矫正的基础理论和运行前景 ——从“三模块”运行模式出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社区矫正法律性质和理论来源 |
第一节 社区矫正法律性质 |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
二、社区矫正的法律定位 |
第二节 社区矫正的理论来源 |
一、报应刑论 |
二、目的刑论 |
三、标签理论 |
四、深化复归理论 |
五、风险社会理论 |
第二章 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的探索 |
第一节 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的现状 |
一、风险管理模式 |
二、教育矫正模式 |
三、社会参与模式 |
四、监管模式 |
第二节 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的评析 |
一、几个模式存在的主要优势 |
二、几个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三模块”运行模式的设想 |
一、“三模块”运行模式构建的思路 |
二、风险评估模块 |
三、项目矫正模块 |
四、响应评价模块 |
五、三模块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构建“三模块”运行模式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构建风险评估模块面临的困境 |
一、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 |
二、风险评估的人员难以胜任 |
三、风险评估的方法过于单一 |
第二节 构建项目矫正模块面临的困境 |
一、司法所难以承担社区矫正的重任 |
二、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和职权不明 |
三、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不健全 |
第三节 构建响应评价模块面临的困境 |
一、社区矫正项目种类不足 |
二、缺乏有效的响应评价机制 |
第四章 构建“三模块”运行模式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风险评估模块的建议 |
一、将风险评估程序写入《社区矫正法》 |
二、建立专业的风险评估队伍 |
三、建立动态的风险评估机制 |
四、建立多样化的风险评估体系 |
第二节 构建项目矫正模块的建议 |
一、县级矫正机构作为基层执法机构 |
二、明确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 |
三、明确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职责 |
四、加强社区矫正专职队伍的建设 |
第三节 构建响应评价模块的建议 |
一、完善社区矫正的项目体系 |
二、建立响应评价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6)权力制衡视域下地方监察委内部权力制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1.2.3 已有研究的贡献与不足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3.3 可能的创新点 |
2 监察委内部权力制约的基础概念及相关理论 |
2.1 基础概念界定 |
2.1.1 行政监察、国家监察 |
2.1.2 权力制约与监督 |
2.1.3 监察委内部权力制约 |
2.2 权力制衡理论 |
2.2.1 权力制衡理论的内涵解析 |
2.2.2 权力制约权力的功能与局限 |
3 监察委内部权力制约基本架构 |
3.1 监察委组织架构 |
3.1.1 机构设置 |
3.1.2 职能分工 |
3.2 监察委权力配置 |
3.2.1 业务部门权力配置 |
3.2.2 领导分工 |
3.3 权力制约制度安排 |
3.3.1 业务运行上的制约 |
3.3.2 日常管理上的制约 |
4 监察委内部权力制约的现实困境 |
4.1 地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现状分析 |
4.1.1 数量统计 |
4.1.2 主要类型 |
4.1.3 基本特点 |
4.2 内部权力制约不力表现及原因分析 |
4.2.1 权力主体制约薄弱 |
4.2.2 监督内容不够全面 |
4.2.3 监督方式相对滞后 |
4.2.4 专门监督职能弱化 |
4.2.5 制约制度尚不完善 |
5 完善监察委内部权力制约的路径选择 |
5.1 提高权力主体自我监督意识 |
5.1.1 认真遵循控权制度 |
5.1.2 有力衔接外部监督 |
5.2 完善纵向权力制约模式 |
5.2.1 构架整体顶层规划 |
5.2.2 双向制约循序渐进 |
5.3 优化横向权力运行结构 |
5.3.1 规范权力运行边界 |
5.3.2 构建严密制约程序 |
5.3.3 完善落实内部制度 |
5.4 健全专门机构监督模式 |
5.4.1 确保干部监督室独立性 |
5.4.2 强化干部监督室力量 |
5.4.3 实现监督方式多样化 |
6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大数据背景下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注释说明清单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政治背景 |
1.1.2 选题的法制背景 |
1.1.3 社会时代背景 |
1.1.4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现状评述 |
1.2.1 文献检索情况 |
1.2.2 文献研究情况 |
1.2.3 研究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分析法 |
1.3.2 实证研究析法 |
1.3.3 比较研究法 |
1.4 研究论文框架 |
1.5 论文创新点 |
2 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监察“调查”与检察“侦查”之厘清 |
2.1.1 “调查”与“侦查”之差异 |
2.1.2 “调查”与“侦查”之联系 |
2.2 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的基本概念 |
2.2.1 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的范畴 |
2.2.2 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的内涵 |
2.2.3 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的价值 |
2.3 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的理论基础 |
2.3.1 权力制衡和权力公开理论 |
2.3.2 职务犯罪行为的结构稳定性 |
2.3.3 数据信息的可回溯性 |
2.3.4 海量职务犯罪案件数据积累 |
2.3.5 职务犯罪活动的关联性 |
3 大数据背景下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的模式演进 |
3.1 传统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模式评析 |
3.1.1 以线索核实为主的调查启动模式 |
3.1.2 以纪检监察移送案件为主的大要案调查模式 |
3.1.3 以重点行业为主的专项调查模式 |
3.1.4 以嫌疑人口供为主要定案依据的取证模式 |
3.2 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模式评析 |
3.2.1 我国职务犯罪情报工作发展历程 |
3.2.2 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应用现状 |
3.2.3 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引导案件调查工作评述 |
3.3 大数据时代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模式的演进 |
3.3.1 从“侦查”到“调查”的调查体制变革 |
3.3.2 从“获取口供”到“收集数据”的调查手段变革 |
3.3.3 从“事后调查”到“事前预测”的调查模式变革 |
3.3.4 从“因果”到“相关”的调查思维变化 |
4 大数据背景下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应用研究 |
4.1 职务犯罪调查情报基础数据源 |
4.1.1 案件线索类数据 |
4.1.2 互联网开源数据 |
4.1.3 社会公共信息数据 |
4.1.4 案件工作基础信息数据 |
4.1.5 电子取证数据 |
4.2 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的应用模式 |
4.2.1 情报信息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应用 |
4.2.2 情报信息在调查线索研判中的应用 |
4.2.3 情报信息在引导讯问中的应用 |
4.2.4 情报信息在引导追逃领域的应用 |
4.2.5 情报信息在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中的应用 |
4.3 情报信息引导调查主要应用技战法 |
4.3.1 手机话单分析技战法 |
4.3.2 资金流向分析技战法 |
4.3.3 信息轨迹分析技战法 |
4.3.4 手机App数据画像分析技战法 |
4.3.5 关联数据分析技战法 |
5 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调查体系的构建 |
5.1 职务犯罪情报系统的总体架构 |
5.1.1 基本原则 |
5.1.2 功能架构 |
5.1.3 技术架构 |
5.2 职务犯罪调查情报工作的组织机构保障 |
5.2.1 情报机构构建的基本原则 |
5.2.2 国内外职务犯罪情报机构设置的情况 |
5.2.3 我国职务犯罪情报机构设置思考 |
5.3 职务犯罪情报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5.3.1 情报信息采集工作机制 |
5.3.2 情报信息分析研判机制 |
5.3.3 职务犯罪情报信息评估和反馈机制 |
5.3.4 情报信息的监督机制 |
6 大数据背景下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应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
6.1 职务犯罪调查中情报信息应用与隐私保护的冲突 |
6.1.1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属性探析 |
6.1.2 大数据情报信息应用对隐私权的影响 |
6.1.3 职务犯罪情报信息运用与技术侦查措施的辨析 |
6.2 职务犯罪调查中情报信息应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
6.2.1 我国情报信息应用与隐私保护的现状 |
6.2.2 域外情报信息应用与隐私保护的立法模式参考 |
6.2.3 职务犯罪调查中情报信息应用的法律规制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法院裁判文书当中的数据自动抽取及其可视化分析推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1.1 职务犯罪背景现状 |
1.1.2 课题来源与课题要求 |
1.2 其他类型系统研究调研 |
1.2.1 可视化系统调研 |
1.2.2 相关研究进展 |
1.3 论文章节安排 |
第2章 相关理论概述 |
2.1 系统架构介绍 |
2.1.1 模块化 |
2.1.2 层次化 |
2.1.3 插件化 |
2.2 信息抽取原理 |
2.2.1 信息抽取综述 |
2.2.2 命名实体识别 |
2.2.3 事件抽取 |
2.2.4 关系抽取 |
2.2.5 指代消解 |
2.3 Spring MVC框架介绍 |
2.3.1 Spring MVC发展概述 |
2.3.2 Spring MVC的应用优势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系统设计介绍 |
3.1 需求分析 |
3.1.1 系统总体需求分析 |
3.1.2 系统功能需求 |
3.1.3 系统数据需求 |
3.1.4 判决文书的自动获取需求 |
3.2 系统框架介绍 |
3.3 判决文书的数据获取 |
3.4 信息抽取 |
3.4.1 判决文书信息抽取 |
3.4.2 当事人信息抽取 |
3.4.3 庭审信息抽取 |
3.4.4 判决信息抽取 |
3.5 数据库设计 |
3.5.1 数据库设计的基本原则 |
3.5.2 数据库的数据表设计 |
3.6 JAVA WEB系统开发 |
3.6.1 DAO层开发实现 |
3.6.2 服务层开发实现 |
3.6.3 WEB层设计开发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系统实现 |
4.1 系统开发环境 |
4.2 系统总体概述模块设计 |
4.3 腐败案件的态势研判模块设计 |
4.3.1 被告人态势分析 |
4.3.2 地域特征分析 |
4.3.3 案件态势分析 |
4.4 案件人物社会关系模拟 |
4.5 判决文书搜索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系统测试 |
5.1 系统测试方法 |
5.1.1 单元测试 |
5.1.2 集成测试 |
5.2 系统测试环境 |
5.3 平台功能测试 |
5.3.1 判决文书数据库基本信息项WEB展示 |
5.3.2 态势分析图表显示 |
5.3.3 人物社会关系网络模拟 |
5.3.4 判决文书检索测试 |
5.4 系统兼容性测试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讨论与展望 |
6.1 同类系统的分析对比 |
6.2 系统未来进一步开发的前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成果 |
致谢 |
(9)大数据背景下职务犯罪预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主要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2 大数据与预防职务犯罪概述 |
2.1 大数据 |
2.1.1 大数据的定义 |
2.1.2 大数据的特征 |
2.1.3 大数据的价值 |
2.2 预防职务犯罪 |
2.2.1 职务犯罪的界定 |
2.2.2 预防职务犯罪的定义 |
2.2.3 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 |
2.2.4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象 |
2.2.5 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
3 预防职务犯罪的瓶颈及大数据技术运用的优势 |
3.1 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瓶颈 |
3.1.1 滞后性 |
3.1.2 被动性 |
3.1.3 分散性 |
3.2 运用大数据技术预防职务犯罪的优势 |
3.2.1 大数据可以全面整合各种信息 |
3.2.2 大数据可以增加预防职务犯罪的主动性 |
3.2.3 大数据可以拓宽预防职务犯罪的方式 |
3.2.4 大数据可以反映职务犯罪的行为轨迹 |
3.2.5 大数据可以揭露职务犯罪的产生规律 |
4 运用大数据预防职务犯罪的案例分析及存在问题 |
4.1 运用大数据预防职务犯罪的案例分析 |
4.1.1 案例介绍 |
4.1.2 案例分析 |
4.2 大数据运用于预防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分析 |
4.2.1 思维模式滞后 |
4.2.2 数据采集不全 |
4.2.3 战略发展规划缺乏 |
5 运用大数据技术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对策建议 |
5.1 运用大数据的思维方式预防职务犯罪 |
5.1.1 全体数据的思维方式 |
5.1.2 不精确性的思维方式 |
5.1.3 探寻相关关系的思维方式 |
5.2 运用大数据的分析计算能力预防职务犯罪 |
5.2.1 信息的采集 |
5.2.2 数据的分析和主动预防 |
5.3 借助大数据技术形成严密的职务犯罪预防监督体系 |
5.3.1 整合分散的职务犯罪预防资源 |
5.3.2 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 |
5.4 借助大数据技术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数据库 |
5.4.1 深入挖掘潜在职务犯罪隐患 |
5.4.2 制定个性化职务犯罪预防措施 |
5.4.3 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预警机制 |
5.4.4 做好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
5.5 制定运用大数据预防职务犯罪的发展战略规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 |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
二、规范执法的需要 |
三、实现公正的需要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 |
一、中央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二、部门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三、地方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第三节 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 |
一、行政执法机关优化移送程序的探索 |
二、侦查机关审慎开启侦查程序的探索 |
三、检察机关加强移送外部监督的探索 |
第二章 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英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美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法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德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三节 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意大利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俄罗斯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三、日本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四节 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之比较与借鉴 |
二、中外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之比较与借鉴 |
三、中外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之比较与借鉴 |
第三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 |
第一节 涉案当事人的移送 |
一、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基本方式 |
二、涉案当事人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建议 |
第二节 涉案财物的移送 |
一、涉案财物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财物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案财物移送的建议 |
第三节 涉案证据的移送 |
一、涉案证据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言词证据的移送 |
三、涉案实物证据的移送 |
第四节 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 |
一、应移尽移落实的基本情况 |
二、阻碍应移尽移落实的因素 |
三、保障应移尽移落实的措施 |
第五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基本情况 |
二、已投入实际运行的移送平台的概况 |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建议 |
第四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 |
第一节 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 |
一、特殊合作方式的积极意义 |
二、特殊合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特殊合作方式的建议 |
第二节 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 |
一、两类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 |
二、强制措施变更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强制措施变更的建议 |
第三节 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 |
一、案情进展反馈的积极意义 |
二、案情进展反馈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案情进展反馈的建议 |
第五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建议 |
第二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基本规定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建议 |
第三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的公开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建议 |
立法的建议(代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试论预防职务犯罪的模块预防机制的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由涉铁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探究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D]. 汪娟娟. 石家庄铁道大学, 2020(04)
- [2]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D]. 陈俊秀. 吉林大学, 2020(08)
- [3]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下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惩戒制度比较研究[D]. 韩茜茜. 西北大学, 2020(09)
- [4]社区矫正的基础理论和运行前景 ——从“三模块”运行模式出发[D]. 程俊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权力制衡视域下地方监察委内部权力制约研究[D]. 陆思冰.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2019(12)
- [7]大数据背景下情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研究[D]. 李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9)
- [8]法院裁判文书当中的数据自动抽取及其可视化分析推演[D]. 张涛.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9(02)
- [9]大数据背景下职务犯罪预防研究[D]. 方畅. 华中师范大学, 2019(10)
- [1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D]. 王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