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注册会计师信用危机与行业监管(论文文献综述)
谢获宝[1](2021)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内涵、问题及政策建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注册会计师监管仍然存在政府监督效率不足、行业自我监管独立性差、独立监管缺乏演化基础;监管活动的穿透性和延伸性监管不够深入、系统化监管的内在机制不太清晰;监管活动中数智技术能力较差,事后监管特征突出;监管对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的关注度不够,难以形成监管目标到监管成效的有效闭环;监管处罚权责利匹配有失公平、公正和公允,影响良性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形成等问题。为有效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目标,联合监管要加强党的领导,依法监管,实现政府行政监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监管之间的有效分工与协作;要加强穿透性监管和延伸性监管,直插财务舞弊、会计和经济活动造假的源头,实现治标更治本的效果;联合监管要充分利用数智技术,提高监管覆盖面,扩大信息来源,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管;要强化对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的关注,努力落实长期监管目标;要改善监管处罚中权责利的对称性,尤其做好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实现监管处罚"打蛇打七寸"的监管效果。
刘佳鑫[2](2020)在《RH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也逐渐增强,有些公司采用财务造假的方式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注册会计师本应作为最后一道警戒线,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涵盖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中的错报进行严防死守,但近年来我国审计失败事件仍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审计行业的发展。我国八大内资所之一的RH会计师事务所(简称:RH所)同样深陷信用危机的泥潭。因此,以RH所的审计失败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审计失败的成因并得出启示有助于提升整个审计行业的执业质量。本文首先对国内外学者关于审计失败、审计失败原因及防范研究的文献进行整理、评价,了解其研究进展和现状,为本文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其次,对本文中使用的相关概念及理论进行界定和简要剖析,为后文审计失败案例分析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再次,本文对RH所的审计失败概况进行整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该所三个审计失败案例:华泽钴镍、振隆特产以及亚太实业审计失败案,进行案情回顾。接着,通过上述三起审计失败案例,对导致RH所审计失败的成因进行细致剖析,从注册会计师层面、会计师事务所层面、被审计单位层面以及行业监管层面均找出诸多导致审计失败的因素。最后,针对RH所的审计失败成因,结合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从上述审计失败成因中总结出启示,沿用成因分析的四个层面提出提高审计质量,防止审计失败的建议和措施。
吴瑞琪[3](2020)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研究 ——以L市L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原先由政府掌控的一部分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逐渐让渡于社会中介行业,使之成为了国家治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补充。作为社会中介的一种,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由于种种原因,该行业长期处于无序运行、“劣币驱逐良币”的状态,政府监管基础较为薄弱,监管效果不够理想。2017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和一些配套制度,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和规范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监管,但这些制度机制的效果和作用还有待验证,现实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当前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运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阐述了涉税专业服务的基本概念,回溯了我国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发展过程,总结了该行业具备的“盈利性与公益性”、“独立性与自律性”、“专业性与开放性”三组主要特征,并结合2017年以来行业监管机制的变化,分析了当前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上,基于寻租理论和政府监管理论,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的内涵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运用实证研究和调查研究方法,以L市L区为例,对该地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类型、从业人员信息、主要业务分布及收入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针对从业人员、纳税人、税务干部三类不同群体,进行了分类问卷调查,对调查结果作了统计分析。与此同时,本文还对L市L区税务局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采取的监管措施、取得的监管成效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本文结合理论和现实情况,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归纳,总结出了权力寻租现象频发、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行业市场秩序混乱三方面的问题,通过分析问题,认为其主要是由于法治体系建设滞后、监管资源分割现象突出、监督惩戒机制不够完善三个层面的原因。第四部分,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参考发达国家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的经验,认为完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应从搭建依法监管框架、构建严密监管体系、建立严格惩戒机制三方面入手,提出了加快推进行业立法、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优化整合监管资源、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六项对策建议。
刘刚[4](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李其成[5](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段传龙[6](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肖美[7](2019)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推动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行业发展,加强注师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1]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注师行业在发生诸多变化的同时也涌现了许多新问题,对注师行业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注师法律制度有些规定已经严重滞后,虽然2014年8月对《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了一次修订,但该次修订内容主要限于注师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对注师法律制度长久存续的三个突出问题未予以修订,难以满足注师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这三个问题分别为:一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组织形式单一的问题,有限责任制长期居主导地位,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特殊普合”)制过少,没有个人独资制;二是注师行业多头监管,协会职能缺位的问题;三是注师行业法律责任规定滞后,主体狭窄的问题,法律责任适用的主体只局限于事务所和注师,法律责任承担方面不统一。为推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做大做强,具体可通过采取以合伙制事务所为主流,允许设立个人独资制事务所;完善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和加强协调机制的建立和明确行业监管主体的责任、将法律规定明确化以及健全民事责任制度等措施破解上述注师行业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以推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李羡[8](2019)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审计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以宜人贷公司为例》文中研究指明2014年3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互联网金融一词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被提及;随后在2015年3月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互联网+”行动计划成为时代热词,将传统制造业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结合成为企业转型趋势。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作为中国新型金融模式典型代表,经过蓬勃发展已经逐步成为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重要部分。互联网金融作为本身就具有高风险的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其审计风险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仅包括传统审计风险因素,还增加了来自行业监管、信息技术等多方面风险因素,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互联网金融企业时面临着很高的审计风险。本文的研究问题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审计风险表现在那些方面,什么原因导致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审计风险,以及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审计风险的应对与防范。目前,国内外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审计风险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论基础比较薄弱。虽然很多学者们都关注到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审计面临着很高的审计风险,但相关研究都比较偏重于理论方面。本文的特色在于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代表性企业宜人贷为案例进行研究,围绕审计风险模型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审计风险,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审计风险的原因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以期为注册会计师提高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提供一定借鉴。本文的研究思路:本文以国内外理论研究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审计风险进行研究,并根据具体的案例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审计风险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与阐述,紧紧围绕现代审计风险模型,对宜人贷案例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得出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审计风险的因素,并进一步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审计风险的成因。之后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提出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最后得出本文的结论。本文的研究价值与启示意义: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互联网金融企业时所面临的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都相应提高,只有充分了解和认识到是什么造成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审计风险,并进一步研究与之相匹配的风险防范措施,才能在以后的审计业务中降低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审计风险。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上市公司较少,对该行业的审计缺乏经验。宜人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大型上市公司,以宜人贷为例分析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对于研究互联网金融领域审计风险及具体实务改进具有一定价值,对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也有重要作用。
胡汛[9](2019)在《我国典当业监管完善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后,典当行业得以在我国大陆慢慢恢复和发展,在目前的融资环境中,可以弥补传统金融行业融资的不足,尤其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便捷渠道。反观典当行业恢复的三十余年来,尚无任何部门规章以上位阶的立法对典当行业经营主体的设立、经营、监管进行规制,典当行业的立法一直比较薄弱。现行的立法是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典当管理办法》与2012年商务部制定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法律效力的级别较低,部分监管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有些规定与其他法律相冲突,有些规定滞后于当下经济发展水平等。特别是2018年,典当行业的监管职责由商务部划转给了银保监会,典当行业的监管主体再次发生变化,重新回归金融监管体系,更加突出其金融属性。由此也更为凸显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已经滞后于现今典当业监管的实际状况。本文首先对我国典当业的发展历史与监管历史进行梳理,明确目前典当业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定位与功能,然后按照准入制度、经营规则、退出制度与自律监管的思路,对现行典当业监管的部分规定,例如自然人股东准入限制、绝当、收当赃物等进行研究,发现其存在的不足。同时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其他国家对于典当业的监管规定,我国银行业的部分监管规则,借鉴我国古代典当行会的成功经验等,对目前我国典当业的监管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促进典当业更健康有序发展。
蒋艺璇[10](2019)在《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审计工作研究》文中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大,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虚构交易达到虚增资产、隐瞒负债、营造良好的企业形象的目的。由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审计工作不规范导致未发现舞弊,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报告的案例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审计失败对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造成了名誉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第三方审计工作在财务报表审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规范第三方审计工作,实施充分、恰当的审计程序对提高审计质量、防止审计失败尤为重要。本文首先梳理了第三方审计的范畴,明确了报表审计中哪些报表项目会涉及第三方审计工作。其次,为了分析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审计存在的问题,本文选2001-2018年证监会处罚公告中与第三方审计工作有关的审计失败案例,通过描述性统计法,总结现有第三方审计工作的情况,发现因第三方审计工作不规范原因的审计失败呈阶段性的增长趋势,且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内资事务所出现不规范行为的几率更大,对单一主体的连续审计、IPO审计也容易出现第三方审计问题。再次,归纳汇总了审计程序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导致第三方审计工作不规范的根本原因,并从行业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优化措施。通过本文的研究,主要得到以下几点结论:应该加强对第三方审计工作的重视;加强审计准则的指导作用;建立质量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为注册会计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第三方审计工作。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信用危机与行业监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信用危机与行业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1)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内涵、问题及政策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内涵分析 |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模式的特点 |
1、联合监管模式强调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监管的特点。 |
2、联合监管强调政府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制相结合,在明确分工协作基础上,实现政府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制的优势互补。 |
3、联合监管同时强调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直接目标和根本性目标,容易实现监管直接目标和根本目标之间的平衡。 |
4、联合监管容易做到分级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将政府的“放管服”改革在行业监管工作中落地。 |
5、政府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联合监管,相互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
二、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仍存在独立性不足、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 |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活动的穿透性不足,系统化监管的内在逻辑不清晰 |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活动中数智化能力不强,使得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事后特征突出 |
(四)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对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的关注度不够,难以形成监管目标到监管成效的良性闭环状态 |
(五)注册会计师监管处罚权责利匹配有失公平、公正和公允,尚未形成良性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的政策建议 |
(一)联合监管要加强党的领导,依法监管,实现政府行政监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之间的有效分工与协作 |
(二)联合监管要加强穿透性和延伸性监管,直插财务舞弊和单位会计、业务造假的源头,实现治标更治本的效果 |
(三)联合监管要充分利用数智技术,提高监管覆盖面,扩大监管信息源,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管 |
(四)联合监管要强化对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的关注,努力落实长期监管目标 |
(五)联合监管要改善监管处罚中权责利的对称性,尤其要做好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实现监管处罚“打蛇打七寸”的监管效果 |
(2)RH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1.4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案例研究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概念 |
2.2 审计失败的含义及影响 |
2.2.1 审计失败的含义 |
2.2.2 审计失败的影响 |
2.3 审计失败的理论基础 |
2.3.1 审计冲突理论 |
2.3.2 委托代理理论 |
2.3.3 理性经济人理论 |
2.3.4 冰山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RH所审计失败案情介绍 |
3.1 RH所审计失败概况 |
3.1.1 RH所简介 |
3.1.2 RH所审计失败现状 |
3.2 RH所审计失败案情回顾 |
3.2.1 华泽钴镍审计失败案 |
3.2.2 振隆特产审计失败案 |
3.2.3 亚太实业审计失败案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RH所审计失败成因分析 |
4.1 注册会计师层面成因 |
4.1.1 未执行有效审计程序 |
4.1.2 未勤勉尽责 |
4.1.3 缺乏审计独立性 |
4.1.4 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
4.2 会计师事务所层面成因 |
4.2.1 承接高风险审计业务 |
4.2.2 质量控制工作不过关 |
4.2.3 忽视注册会计师综合能力提升 |
4.3 被审计单位层面成因 |
4.3.1 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
4.3.2 管理者未尽忠实勤勉义务 |
4.4 行业监管层面成因 |
4.4.1 监管制度不完善 |
4.4.2 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RH所审计失败启示 |
5.1 注册会计师层面启示 |
5.1.1 严格执行审计程序 |
5.1.2 应当勤勉尽责 |
5.1.3 提升审计独立性 |
5.1.4 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
5.2 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启示 |
5.2.1 审慎承接业务 |
5.2.2 加强质量控制 |
5.2.3 加强内部培训 |
5.3 被审计单位层面启示 |
5.3.1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
5.3.2 强化管理者道德及法律意识 |
5.4 行业监管层面启示 |
5.4.1 提高违法成本 |
5.4.2 完善监管职责划分 |
5.5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结论 |
个人简介 |
致谢 |
(3)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研究 ——以L市L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及监管概述 |
1.1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的概念界定 |
1.1.1 涉税专业服务 |
1.1.2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 |
1.1.3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 |
1.2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的理论依据 |
1.2.1 寻租理论 |
1.2.2 政府监管理论 |
第二章 L市L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现状 |
2.1 L市 L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发展 |
2.1.1 L市 L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
2.1.2 L市 L区涉税专业服务从业人员 |
2.1.3 L市 L区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分布和收入 |
2.2 L市 L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现状问卷调查 |
2.2.1 调查样本选择及问卷设计 |
2.2.2 调查数据分析 |
2.3 L市 L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情况 |
2.3.1 L市 L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措施 |
2.3.2 L市 L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成效 |
第三章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3.1.1 权力寻租现象频发 |
3.1.2 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
3.1.3 行业市场秩序混乱 |
3.2 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3.2.1 法治体系建设滞后 |
3.2.2 监管资源分割现象突出 |
3.2.3 监督惩戒机制不够完善 |
第四章 完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的对策建议 |
4.1 搭建依法监管的框架 |
4.1.1 加快推进行业立法 |
4.1.2 依法规范行政审批 |
4.2 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 |
4.2.1 优化整合监管资源 |
4.2.2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
4.3 建立严格的惩戒机制 |
4.3.1 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
4.3.2 加大处罚问责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附录 |
(4)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第二章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不足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单一 |
一、有限责任制占主导地位 |
二、个人独资制缺失 |
三、特殊普通合伙制发展进程缓慢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头监管和协会职能缺位现象明显 |
一、多头监管 |
二、行业协会职能缺位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滞后且适用主体狭窄 |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滞后 |
二、法律责任适用主体狭窄 |
三、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多元化 |
第一节 明确合伙制事务所的主体地位 |
一、以合伙制事务所为主流 |
二、鼓励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 |
第二节 允许设立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 |
一、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 |
二、设立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制度安排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之适度保留与逐步取缔 |
一、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的适度保留 |
二、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的逐步取缔 |
第四章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 |
第一节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
一、统筹修订冲突的法律法规 |
二、提升监管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 |
一、明确监管主体职责 |
二、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 |
第三节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并发挥协会自律作用 |
一、坚持行业协会的独立地位 |
二、发挥行业自律优势 |
第五章 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 |
第一节 健全民事责任制度 |
一、明确界定利害关系人 |
二、确认独立审计准则的合法地位 |
第二节 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
一、明确主任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
二、明确行业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
一、完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 |
二、细化处罚规定且加大处罚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互联网金融企业审计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以宜人贷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2 研究现状与不足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研究的应用价值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审计风险及其影响因素 |
2.1.2 审计风险评估与防范 |
2.1.3 互联网金融与审计风险研究 |
2.1.4 概括性评论 |
2.2 理论基础 |
2.2.1 审计风险模型 |
2.2.2 风险管理理论 |
2.2.3 互联网金融理论 |
3 互联网金融企业审计风险概述 |
3.1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企业的区别 |
3.2 互联网金融对审计风险的影响 |
3.2.1 互联网金融对重大错报风险影响 |
3.2.2 互联网金融对检查风险影响 |
4 宜人贷审计风险案例分析 |
4.1 案例选择背景及依据 |
4.1.1 政策及市场背景 |
4.1.2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状况 |
4.1.3 本文案例选择依据 |
4.2 宜人贷公司概况 |
4.2.1 宜人贷基本情况简介 |
4.2.2 公司收入构成情况 |
4.2.3 公司风险管理情况 |
4.3 宜人贷重大错报风险分析 |
4.3.1 行业监管政策不完善且不断发生变化 |
4.3.2 网贷平台盈利模式风险较高 |
4.3.3 公司资金管控风险较高 |
4.3.4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风险 |
4.4 宜人贷检查风险分析 |
4.4.1 审计重点不明确 |
4.4.2 函证程序实施困难 |
4.4.3 对审计师能力要求高 |
5 互联网金融企业审计风险成因 |
5.1 重大错报风险成因 |
5.1.1 互联网金融相关规范不完善 |
5.1.2 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风险较高 |
5.1.3 企业内控不能有效执行 |
5.2 检查风险成因 |
5.2.1 审计重点与传统企业不同 |
5.2.2 审计技术不完善 |
5.2.3 审计人员胜任能力不足 |
6 互联网金融企业审计风险防范措施 |
6.1 针对重大错报风险应对措施 |
6.1.1 充分评估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合规性 |
6.1.2 充分评估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 |
6.1.3 充分评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 |
6.2 针对检查风险应对措施 |
6.2.1 加强对企业资金管控与征信技术的审计 |
6.2.2 发展云审计技术 |
6.2.3 培养互联网金融审计人才 |
7 研究结论 |
7.1 案例总结与分析结论 |
7.2 本文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我国典当业监管完善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背景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内容 |
0.4 研究方法 |
0.5 创新和不足 |
1 我国典当业发展与监管历程 |
1.1 我国典当业发展历史与现状 |
1.2 我国典当业监管沿革及立法现状 |
2 我国典当业监管问题检讨 |
2.1 准入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
2.1.1 自然人股东无犯罪记录的要求过于严苛 |
2.1.2 注册资本的要求与资产比例管理的设置不合理 |
2.1.3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反垄断法》冲突 |
2.2 经营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
2.2.1 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不规范 |
2.2.2 收赃制度的规定不完善 |
2.2.3 绝当的设置与《担保法》、《物权法》冲突 |
2.2.4 关于综合费用的规定不完善 |
2.3 退出制度的不完善 |
2.4 自律监管方面的局限 |
3 域外典当业监管考察 |
3.1 对于台湾地区收当制度的考察 |
3.2 对于日本绝当与收赃规定的考察 |
3.3 对于英国典当业协会的考察 |
4 完善我国典当业监管的建议 |
4.1 完善准入制度 |
4.1.1 放宽自然人股东的准入限制 |
4.1.2 合理设置注册资本与资产管理比例 |
4.1.3 取消主管机关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限制 |
4.2 制定合理的经营规则 |
4.2.1 完善从业资格 |
4.2.2 设置合理的典当行收赃制度 |
4.2.3 完善绝当制度 |
4.2.4 完善关于综合费用的规定 |
4.3 完善退出制度 |
4.4 完善自律监管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审计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综述述评 |
1.3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2 第三方审计概念及其基础理论 |
2.1 第三方审计范畴界定 |
2.1.1 第三方审计概念 |
2.1.2 第三方审计具体内容 |
2.2 第三方审计相关理论 |
2.2.1 审计冲突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理性经济人”假设 |
3 第三方审计工作现状分析 |
3.1 第三方审计工作特征 |
3.1.1 处罚案件的数量呈现阶段性增长趋势 |
3.1.2 IPO审计失败增多 |
3.1.3 半数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过处罚 |
3.1.4 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容易出现问题 |
3.1.5 对单一主体的连续审计容易发生错误 |
3.1.6 内资会计师事务所更容易出现问题 |
3.2 第三方审计工作存在问题 |
3.2.1 函证程序执行不规范 |
3.2.2 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 |
3.3 第三方审计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3.3.1 行业监管方面 |
3.3.2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
4 第三方审计工作改进建议 |
4.1 行业监管方面 |
4.1.1 加强相关准则的指导作用 |
4.1.2 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的力度 |
4.2 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
4.2.1 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自身建设 |
4.2.2 注册会计师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 |
4.2.3 注册会计师规范审计程序的执行 |
5 结论和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
附录B |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信用危机与行业监管(论文参考文献)
- [1]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内涵、问题及政策建议[J]. 谢获宝. 财政监督, 2021(17)
- [2]RH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研究[D]. 刘佳鑫. 东北石油大学, 2020(04)
- [3]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研究 ——以L市L区为例[D]. 吴瑞琪. 山西大学, 2020(01)
- [4]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5]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完善[D]. 肖美.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互联网金融企业审计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以宜人贷公司为例[D]. 李羡.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
- [9]我国典当业监管完善的法律思考[D]. 胡汛. 山东科技大学, 2019(05)
- [10]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审计工作研究[D]. 蒋艺璇. 江苏大学, 2019(02)
标签:审计风险论文;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论文; 注册会计师论文; 互联网金融论文; 金融监管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