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客被杀 旅馆的法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褚艳阳[1](2015)在《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安全是人类共同的追求,人的一切生存生产活动都离不开安全的社会大环境。先进的社会生产力带来了物质文明和社会财富的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近年来,涉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事故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最早以文件形式出现是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最早以法律形式出现是在《侵权责任法》第37条。法律规定的出现弥补了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空白,使得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但是由于我国的这项制度发展时间短,不够成熟,规定不灵活,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A是一个小偷,一日到B经营的百货超市盗窃,在盗窃货架上商品的过程中,由于B的保洁人员没有及时将地上的水擦除,A摔伤,此时B是否应该赔偿A受到的损失,B应当保障进入其经营场所进行购物的人员的安全,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A是盗窃者,进入B的场所是为了损害B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B是否应当保障A的安全呢?在司法实务中,不同的法院就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不应当赔偿,安全保障义务设立的初衷是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理论,盗窃者进入B的场所,不可能给B带来收益或者潜在的收益,只会损害B的利益,因此不应该对B苛以保障A安全的责任;有的法院则认为应当赔偿,因为在B的场所内的水渍,人只要走过就会摔倒,只是A比较不幸地走过然后摔倒了,水渍的存在对其他消费者的来说也是一种威胁,清除水渍属于B提供的安全保障的内容,既然B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当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A受到的损失;又如我国侵权法对第三人侵权与义务人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共同导致相对人受损的情况下,只要求义务主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样的规定给法院适用相关法律造成一定的困难,因为“相应的”要求法院按照第三人和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但是在很多的案件中,两者的行为都是造成最后损害结果的必备的要素,难以对过错大小进行确定,法院在判决中常常在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加减;再如B是一个高档的物业小区,带有锻炼设施,在B小区旁有一个普通的物业小区A小区,A小区没有锻炼的设施,无法满足小区居民锻炼的需要,于是A小区的居民就常常跑到B小区场所内进行锻炼,尽管B小区“不允许外来人员随意进入,进出小区要进行登记”,但是由于难以判断进入者是否为外来人员,而最终没有进行登记,一日A小区的居民C在B小区锻炼的过程中,由于B小区锻炼器械的老化而摔伤,C要求B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B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这则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是B小区是否为公共场所,因为“公共场所”的最大特点就是进入的主体的不特定性,如果B小区是公共场所,那么C就有权进入,B就要对C的安全提供保障,如果B小区不是公共场所,那么C就是无权进入的人员,而多数学者受到英美法系相关理论的影响,认为在私人领域,受邀请进入者才会受到保护,获邀请者没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对于这个争议焦点,有的法院认为,公共场所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是“进入主体的不特定性”,尽管B小区有禁止外来人员进入的告示,但是在实际过程中,B小区并没有对进入的人员加以过多的限制,没有按照告示的规定,对本小区以外的人员进入作出限制,外来人员仍然可以“无障碍进入”,因此B小区应当被认定为公共场所,所以C是有权进入,B就应当为其提供保护;有的法院则认为,B尽管是公共场所,但是开放的范围仅仅是小区的居民,对于C属于好意施惠,如果要求B承担对C的赔偿责任,将会使以后这些有锻炼设施的小区,不再愿意给小区以外的居民提供场所,最终居民锻炼的要求就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就会更加激化居民锻炼需求与锻炼设施设备不足的矛盾;有的法院认为,既然B小区张贴了告示,“外来人员不得进入”,那么B小区就不是公共场所,C就是未获邀请的无权进入者,对于这样的人B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使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得到发展,本文将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着重对“公共场所管理人”,这样一个特殊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每个部分将分别详细探讨,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界定标准、内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基本问题。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导论,导论部分引入了这篇文章将要研究的问题、资料来源、研究的方法、论文的价值和意义、文章的主要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笔者通过之前在法院实习期间,从资深法官处了解到的情况和研读国内法院的经典案例的研读,发现目前我国的安全保障制度就“公共场所管理人”部分存在五大问题,具体包括: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含义,不法进入者是否需要被提供保护,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要求有哪些,管理人直接侵权适用一般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是否合理,以及第三人介入的侵权案件中,管理人以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合理,同时,对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只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会看得更高、看得更远,因此在文章中借鉴和分析了多位法学前辈的有益理论,比如王利明、杨立新、冯·巴尔。为了方便之后的论述,我在导论部分进行了文献的综述,就笔者提出的五个的问题,对当前学界的观点进行了归纳和分析;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综述。考虑到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又是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和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因此需要追本溯源,探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和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民法中关于这项制度的发展模式和内容规定,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的思路。因此在这一章中,笔者会详细介绍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发展历程、制度规定以及着名案例;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对“公共场所管理人”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进行界定。首先笔者通过分析德国学者的观点,提出了界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一般标准,即对危险的控制力标准和邻近关系标准;其次我分别解读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含义,并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学校和物业小区,是否属于《侵权法》第37条所称的公共场所,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说明了理由;最后,对该制度的相对人,笔者分情况进行了讨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权进入,即直接对象和潜在对象,另一类是无权进入,即好意施惠的对象和不法进入者,并就无权进入者是否应该得到管理人的保护进行探讨说明;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即管理人需要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被认为是已经妥善履行了该项义务。在本章的前半部分我综合学者的观点和自己的理解,总结出界定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一般标准,即可预见标准和成本收益标准,并对这两个标准的内容和具体的适用方法进行了阐述。尽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学界认为要结合个案,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原则进行,但是我认为有一些义务内容是基础性的,只要是该制度的义务人就要履行,因此,在本章的后半部分,我对这些义务内容,分为硬件方面和软件方面作了归纳整理,并辅之以案例支撑;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义务主体责任承担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笔者论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没有第三介入时,单纯因为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在这一部分中,论述的重点在于,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合理性,以及适用德国法上“推定证明”理论的必要性,另一部分是关于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形下,管理人未尽义务与第三人侵权行为结合共同造成相对人损失的情形,此处我会先介绍学界对这个问题的四种主流观点,之后着重讨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关于“相应的补充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建议采取“补充责任”的理由。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结语。这部分主要内容是对上文论述的结论性总结,回答了导论中提出的问题,介绍了本文的特色和创新点。
许丽阳[2](2008)在《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经营者违反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件。面对经营者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新事物,我国理论界对其研究还不成熟,法律规定也较为零散,从而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混乱状态。有此鉴,于本文仅针对狭义上的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经营者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我国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有所裨益,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指导,进而从立法上完善广义上的经营者之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大部分,全文共三万字左右。第一部分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问题。第一节界定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者营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二节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介绍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第三节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范围、保护对象范围、空间和时间范围、合理限度范围及认定标准等五个方面论述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重点论述了合理限度范围及认定标准,指出了认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应该放在全局角度考虑,根据不同的义务来源确定不同的认定标准。第二部分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分析。第一节从危险控制理论、信赖关系、获利理论、契约义务理论、节约社会成本论、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实质平等理论、国际民商事立法和比较上的启示等八个方面论述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第二节在比较分析各国理论界以及我国理论界关经于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基础上,明确了尽管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上为法定义务,但不并排除当事人就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做出约定。第三部分是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析。第一节分析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其中着重论述了侵权责任的归原责则、构成要件。第二节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式。包括无第三人介入情况的下责任形式、有第三人介入情况下的补充责任形式,并且论述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免的责事由。注重通过比较分析按份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基础上论证补充责任的理合性。第四部分是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之问题及立法建议。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将其运用于实践当中以指导实践,因此第一节着重归了纳我们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诉讼结构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二节在全文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论理分析之基础上,针对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分别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提出了如完何善的立法建议。
刘铁良[3](2007)在《论安全保障义务》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核心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分析。作者从历史的角度论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得出了该义务的性质是不作为侵权中的一种,是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义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适用范围,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原则,根据违反义务的不同情形,分别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或不真正连带责任。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从合同的付随义务的角度入手分析了该义务的性质,得出了安全保障义务是不作为侵权中的一种,是法定义务。接着又列出了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诚信的要求和行为人的先前行为。第二部分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寻求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社会学的理论依据有保障人权的理念、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原则;经济学的理论依据有报偿理论、危险控制理论、危险分担理论、成本节约理论。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所要保障的权利人的范围,指出了当事人之间必须有特殊的关系始发生安全保障义务;接着分析了义务的内容包括对自己控制之物的管理义务、对自己管理之人的管理义务、对加害第三人的防范与救助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包括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充分、是否合理;最后提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第四部分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间具有特殊关系、行为人未尽安保义务、对权利人造成了侵害和未尽义务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根据不同情形分为直接的赔偿责任以及对第三人侵权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周晖[4](2006)在《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文中研究表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经营者的基本任务和责任。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危险的增多,经营者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开始呈现出扩张之趋势,其义务范围从对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发展到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此,广义上的经营者之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产品安全保障义务、服务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三方面的内容。由于产生较早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确规定,我国理论界对经营者的产品安全保障义务和服务安全保障义务已有较为全面的研究。而面对这经营者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新生事物,我国理论界对其研究才刚刚起步,法律规定也较为零散,从而导致了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混乱状态。有鉴于此,本文仅针对狭义上的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经营者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我国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有所裨益,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指导,进而从立法上完善广义上的经营者之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大部分,全文约四万字。第一部分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基本问题。第一节界定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从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危险控制理论、社会成本理论、公司社会责任、实质平等理念等五方面论述了经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第二节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在两大法系的产生和发展状况。第三节则酌以笔墨地探讨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之性质,在分析理论界存在的“附随义务说”和“法定义务说”两种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尽管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上为法定义务,但并不排除当事人就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特别的约定。第四节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介绍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之内容。
苏彦锋[5](2004)在《安全关照义务研究》文中认为本文的核心是对安全关照义务的理论分析。思路是: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论述了安全关照义务产生、发展及其形成原因,得出安全关照义务是法官造法的产物,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义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违反义务构成过错。安全关照义务的产生是私法社会化思潮的体现,也是学者、立法者、司法者互动的结果,它将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保护义务统一定义,形成统一的民事保护义务。最后,作者还指出了安全关照义务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意义。 本文共分六大部分: 导言部分。概要介绍了安全关照义务的语源流变、概念,并提出了研究本文的目的及意义。作者认为安全关照义务是指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人身、财产的安全负有关怀,照顾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指出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别结合关系是产生安全关照义务的关键所在。安全关照义务源于德国侵权行为法,是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一般危险而产生的。基于类似生活,产生类似纠纷,需要类似的解决方法的实践需求,我国有引入安全关照义务的必要,这有助于减少现实生活中的危险事故的发生,并减少损失。促使经营者、生产者尽力改善其经营、生产环境。从而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改变我国缺少人文关怀,不重视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局面。 第一部分论述了安全关照义务的流变。作者指出安全关照义务源于德国侵权行为法,是法官基于公平正义思想造法的产物。原指场所的所有人及经营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义务。后扩张到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之中并最终产生了安全关照义务。其产生的历史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就政治哲学来讲,是法律对个人自由的某种限制。是为了缓解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而产生的。就经济哲学来讲,是对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反叛,是现代法律对人重新认识的结果。是法律注重对社会利益及弱势群体保护的结果。就伦理哲学来讲,安全关照义务的产生是基于人是社会中的人,人的行为都关乎社会利益,人与人之间需要信任而产生的。信任是安全关照义务产生的原因之一。同时安全关照义务的产生还是人权,特别是人权中的安全权的需要。最后,作者指出安全关照义务是人们对不作为的行为性逐步认识的结果。 第二部分是安全关照义务的比较法考察。作者指出各国基于自身的法律规定及法律文化的不同,以不同的方式形成了安全关照义务,安全关照义务得到了各国的普遍承认。但是目前各国大多未在法典之中规定安全义务。作者指出,安全关照义务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之中只有零星规定,并未形成一般性的安全关照义务,鉴于我国目前危险事故不断增多的状况,我国有引入安全关照义务的必要,并应纳入未来的民法典之中。安全关照义务的引入可以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为他们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来。 第三部分是安全关照义务的理论分析。作者指出安全关照义务是不作为侵权的义务来源之一。但随着安全关照义务的发展,其已超出了原来的适用范围,不但适用于不作为侵权还适用于作为侵权,也可以用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是一种普遍性的民事保护义务,它统辖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保护性义务,是它们的统一。安全关照义务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其应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其和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所差异。如要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安全关照义务,还需要二者之间具有某种特别的结合关系。否则不会有安全关照义务的产生。其义务内容主要是对自己管理的人或物的管理控制义务,也包括进入义务人控制范围内的第三人。以此来防止义务人给自己管理的人或其他与义务人有关联的人带来危险。 第四部分是安全关照义务的判断标准与具体适用的领域。作者指出并非任何人都负有安全关照义务。安全关照义务的权利人必须与义务人之间具有某种特别结合关系。这种特别结合关系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安全关照义务的前提。作者指出可以借用英美法系的特殊关系理论来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上述的特别结合关系,并指出了几种具体判断标准如信托关系、商业关系等等。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作者还列举了安全关照义务的几种具体适用领域。 第五部分是结论部分。作者再次论述了我国引入了安全关照义务的必要性,指出安全关照义务的引入可以保护、照顾广大弱势群体,体现现代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并指出损害是在第三人介入而产生的情况下,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不真正连带债务,而不是补充责任。让他们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促使义务注重对环境安全的改善。总之,安全关照义务是对充满危险的现代社会的反动,是对向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宗旨的私法体制的反叛,是对宪法保障人民之基本生存权及个人价值的回应。
费锦红[6](2002)在《旅客被杀 旅馆的法律责任》文中提出通过对一真实案例的剖析 ,提出对旅客在旅馆住宿期间被杀害这一现象的法律思考。认为旅馆的违约行为与旅客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旅馆的安全义务不包括社会治安义务
二、旅客被杀 旅馆的法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旅客被杀 旅馆的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论文结构 |
第六节 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安全保障义务发展状况的综述 |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安全保障义务概况 |
一、德国的交往安全义务(Verkehrspflichten) |
二、日本的安全关照义务 |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的概况 |
第二章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辨析 |
第一节 承担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的一般判断标准 |
二、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含义 |
第二节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 |
一、直接对象与潜在对象 |
二、好意施惠的对象与不法进入的对象 |
第三章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 |
第一节 界定标准 |
一、可预见标准 |
二、成本效益标准 |
第二节 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 |
一、硬件方面 |
二、软件方面 |
第四章 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
第一节 无第三人介入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第二节 第三人介入侵权时的责任承担方式 |
一、学界观点 |
二、相应的补充责任合理性问题的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之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
第二节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
一、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
二、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
第三节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
一、义务主体范围 |
二、保护对象也即权利主体 |
三、空间范围 |
四、时间范围 |
五、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及其认定标准 |
第二章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
一、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
二、信赖关系 |
三、获利理论 |
四、契约义务理论 |
五、节约社会成本理论 |
六、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
七、实质平等理念的要求 |
八、国际民商事立法中和比较法上的启示 |
第二节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 |
一、比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 |
二、我国理论界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之看法 |
第三章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 |
一、侵权责任 |
二、违约责任 |
三、缔约过失责任 |
第二节、责任形式 |
一、无第三人介入的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二、第三人介入情况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三、免责事由 |
第四章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之问题及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之问题 |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结构为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 |
第二节 立法建议 |
一、实体法方面 |
二、程序法方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安全保障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分析及义务来源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与发展 |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分析 |
(一) 违反合同上的保护性的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 |
(二) 从安全保障到不作为侵权 |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
(一)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
(二)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合同的约定 |
(三)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诚信的要求 |
(四)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
第二部分 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一、经济学理论依据 |
(一) 报偿理论 |
(二) 危险控制理论 |
(三) 危险分担理论 |
(四) 成本节约理论 |
二、社会学理论依据 |
(一) 保障人权的理念 |
(二) 诚实信用原则 |
(三) 信赖原则 |
第三部分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判断标准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人 |
(一) 邻居理论 |
(二) 门槛人口理论 |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
(一) 对自己控制之物的管理义务 |
(二) 对自己管控之人的管理义务 |
(三) 对加害第三人的防范与救助义务 |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 |
(一) 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充分 |
(二) 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合理 |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 |
(一) 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二) 幼儿园、学校对入园幼儿、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三) 雇主对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
(四) 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
(五) 物业管理者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 |
(六) 运输者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七) 旅游营业者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
(八) 具有高度信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 |
第四部分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确定 |
一、归责原则 |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 当事人间具有特殊关系 |
(二) 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三) 对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
(四) 未尽义务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引言 |
第一章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
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
二、产生依据 |
第二节 比较法上之观察 |
一、大陆法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
二、英美法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三、我国现行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
四、小结 |
第三节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性质分析 |
一、附随义务说 |
二、法定义务说 |
三、小结 |
第四节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
一、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
二、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
第二章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析 |
第一节 侵权责任 |
一、归责原则 |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责任类型 |
第二节 合同责任 |
一、归责原则的适用 |
二、经营者承担合同责任的义务来源 |
第三章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之问题及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之问题 |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
二、诉讼结构问题 |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
第二节 立法建议 |
一、实体法方面 |
二、程序法方面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5)安全关照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安全关照义务的产生、发展原因 |
一、 安全关照义务的产生与发展 |
二、 安全关照义务的成因分析 |
三、 安全关照义务的理论与立法 |
第二部分 安全关照义务的比较法考察 |
一、 英美法系中的安全关照义务 |
二、 大陆法系中的安全关照义务 |
第三部分 安全关照义务的理论分析 |
一、 安全关照义务的性质分析 |
二、 安全关照义务的内容 |
三、 安全关照义务的归责原则 |
四、 违反安全关照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五、 安全关照义务的同相关制度的关系 |
第四部分 安全关照义务的适用范围 |
一、 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安全关照义务的标准 |
二、 安全关照义务的具体适用范围 |
第五部分 安全关照义务对我国侵权法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旅客被杀 旅馆的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情 |
二、案情分析 |
1. 旅客与旅馆之间的法律关系 |
2.旅馆让不明身份的人住宿与郑某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3.旅馆对旅客承担安全义务的内涵 |
三、结论 |
四、旅客被杀 旅馆的法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D]. 褚艳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2]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D]. 许丽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08(04)
- [3]论安全保障义务[D]. 刘铁良. 郑州大学, 2007(04)
- [4]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D]. 周晖. 广西师范大学, 2006(05)
- [5]安全关照义务研究[D]. 苏彦锋. 郑州大学, 2004(04)
- [6]旅客被杀 旅馆的法律责任[J]. 费锦红. 嘉兴学院学报, 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