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艾浏洋[1](2021)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立法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当今新的形势下,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赋予了其新的内涵与价值。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下,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对其进行立法完善,就是使得环境治理更加的符合公众利益。文章立足于十九大以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依托2020年3月《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这一政策性文件,研究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下的立法完善问题。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概述;第二部分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立法现状,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对其进行了立法梳理,揭示现有制度的亮点;第三部分,分析归纳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5个方面问题: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公众”内涵不明确,现行立法未保障公众全程参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程序未进一步细化,未规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意见的法律效力,以及环境信息公开部分规定笼统、违法惩治力度过轻;第四部分,通过对美国、日本立法进行查究,总结域外的公众参与立法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地方;第五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下,提出以下建议: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规定;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环保组织的专业参与。
郑翔如[2](2020)在《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作为我国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改革自2016年拉开序幕以来,已取得了一定的明显成效,与此同时,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中产生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能否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全面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关系重大。本文基于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实践的最新形势,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研究。首先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通过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来分析我国排污许可管理的现状,从中发现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比如:适用范围过窄、企业主体责任不强且内部管理机制薄弱、排污许可核发与监管相脱节、证后监管落实不佳、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与相关环境管理法律制度衔接不足等。再通过考察欧美等发达经济体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实践,并立足我国的基本现实国情,进而对改进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提出了如下建议:扩大适用范围、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内部管理机制、强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加大证后监管力度、有效落实公众参与、有效衔接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等。以期本文的研究可以为完善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
李浩洁[3](2020)在《城市风廊建设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工业化不断加深,城市化发展不断推进,我国面临的城市生态环境问题也逐渐严峻,为了保护我国城市的生态环境,实现城市大气污染的良好治理,我国一直在做出努力。城市生态环境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是城市化发展到高级阶段必然发生的“城市病”。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城市病”的存在,加重了城市生态危机,直接威胁到我国的城市生态安全,这与我国的历来倡导的民生发展想背离。城市化本质上是“人类生存环境”的优化梳理,而非一般意义的空间扩张和物质构造。城市生态环境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存安全,当一个国家地区或城市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状况能够维系其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时,它的生态环境就是安全的。营造和保护人与自然、生物与环境共存空间,建立协调稳定的城市生态环境,是现代城市的立足之基、发展之源、竞争之本。城市风廊建设是基于城市生态学、城市规划设计等相关理论知识来改善或重塑城市风环境,实现风的穿城而过。我国引进城市风廊建设这一新型事物,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取其精华,旨在将城市风廊建设融入我国的城市规划中,以期能够通过城市风廊建设实现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同时城市风廊建设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空气流通能力、缓解城市热岛、改善人体舒适度、降低建筑物能耗,实现人类的永续发展。我国已经在杭州、北京等多个城市开启建设城市风廊的试点工作,但目前,我国各大试点城市虽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对于城市风廊建设的研究仅处于初步的规划阶段。城市风廊建设这样一项耗时长、规模大又极具独特性的项目工程,阻碍其进一步推进的原因有很多。就现有法律问题主要是相关立法的缺失,法律机制不健全,解决这部分问题必须基于城市风廊建设所具有的环境保护和项目工程建设双重性质,其不同于传统的环境保护手段和项目工程建设,仅依靠现有法律法规不足以解决城市风廊建设中的法律保护冲突、公众参与等问题。城市风廊建设不仅要立足于当下法律建立问题的完善,还应当着眼法律执行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偏离的问题,客观正确看待政府职能部门的执行偏离,对推进城市风廊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选择本次论题进行研究,对城市风廊建设中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够通过本次论文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城市风廊规划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大气污染法律防治出一份微薄之力。
彭丹月[4](2020)在《我国环保督察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目前,我国的环保督察制度基本上形成了中央环保督察、六大区域督查中心例行性督查以及环保综合督查共同发挥作用的基本模式。中央环保督察的督察主体为生态环境部下设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派出的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由省部级领导组成,督察对象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企业。我国目前的环保督察制度具有中央环保督察层级高、督察范围广、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特点,但是也存在法律依据不健全、督察主体范围过窄以及督察问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第一部分是论述环保督察制度的实施现状与特征,以及相关基础理论。从“环境监察”到“环保督查”,再到党政同责、督企督政并重的“环保督察”,我国的环保督察目前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环保督察以政策性规范为主要法律依据,以党政同责为核心责任,并且逐步由非常规型治理模式向常规型治理模式转变。环保督察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权力制约监督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权力制约监督理论指出了对权力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与方式,即权力制约权力以及权利监督权力。责任政府理论则要求政府必须承担法定职责,履行职能。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环保督察制度存在的法律依据、监督主体以及督察问责这三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我国目前的环保督察制度以党政联合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主要的和直接的依据,环保督察问责主要以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为直接依据,狭义上的法律规定相对缺乏;且目前条文的逻辑结构存在规定不明确的情形,容易产生适用上的困难。监督主体上,目前的环保督察主要以行政机关为督察主体,以公众为主体的外部监督缺乏。因此,应当将监督主体扩大至公众。督察问责上,我国环保督察制度仍然存在行政问责的某些固有弊端,如督察问责程序缺失、问责权限范围过窄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对环保督察制度的域外经验考察以及环保督察制度的完善对策。主要借鉴了美国的大区制督察制度以及俄罗斯的土地督察制度。首先,借鉴美国关于建立有一定执法权的跨区域督察机构,以应对我国目前环保督查中心督察权限范围过窄的问题,具体是通过完善环保督察制度的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方式。其次,通过考察俄罗斯土地督察制度中的沟通协调制度,提出我国应当在督察过程中加强各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作沟通,同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建立良好的外部沟通机制。要应对环保督察问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完善环保督察问责程序以及督察问责救济程序两方面进行。
鲁闵[5](2020)在《环境污染公私合作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治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合作国家理论的兴起和发展,为公共产品的公私合作治理模式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环境污染治理作为一项公共产品,公私合作治理的趋势日益强劲,但各国政治制度、历史文化积淀、经济社会发展层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均有很大差别,公共产品的公私合作模式,必须针对特定的场景,才能选择最为恰当的适用方式。归纳、梳理和分析我国当下正在进行的环境污染治理的公私合作模式,找寻这种立基于现代西方公共治理理论的行政模式,在社会主义中国的适用中,会产生什么样的问题,需要进行什么样改造和创新,这正是论文研究的主旨所在。论文通过对公私合作理论基础的考察和分析,认为公私合作是现代行政由秩序行政过渡到给付行政或福利行政必然产物。但也必须注意到这种合作模式不能简单地移植,必须注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当下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实践的梳理,认为公私合作在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中存在因主体地位不对等影响公私合作双方的利益;行政合同存在不确定的履约风险;行政补偿制度不健全;合作治理的程序不规范;发生纠纷时对私主体的补偿救济制度不足等问题。通过对这种存在问题的详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即需要规范合作主体,重新配置政府和私主体的权责来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完善风险分担、防控管理、绩效考核等履约保障机制,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健全合作的程序规范,进一步完善权利救济体系。这样才能符合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污染治理的问题。
曲文涛[6](2020)在《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工业革命后,工业文明带动了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大幅度提升,规模化生产使社会商品种类、数量日益繁盛。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早期的工业社会发展一定程度上总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化对地球资源的过度消耗让人类也很快面临了又一大难题----环境问题。如今,在世界进入后工业时代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带来的诸多现实问题以及循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催使人类给予了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更高的关注。无疑,整体性的环境治理主要责任由政府承担,但是政府主导式的环境治理模式有着众多天然弊端,因此有必要调动各方非官方力量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以形成与政府主导双面互补的优良模式。本文以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法治化为主题,通过对环境公众参与理论阐述结合对现实案例的分析,在梳理我国现阶段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制度得失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各项具体制度设想。在我国当前的法治背景下,包括《环保法》《环评法》在内的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环境治理都做出了规定,也因此逐渐形成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立法与环境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环境监督公众参与制度、环境诉讼制度等一系列涉及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制度框架。纵观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现实境况,却不容乐观。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结合对厦门PX事件、杭州九峰事件、大连PX事件、上海松江垃圾焚烧事件、四川什邡钼铜事件等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尚存在许多问题,对此本文从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立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督、环境诉讼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而针对提出的问题,本文也提出了推进我国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的对策思考:第一,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疏通环境信息公开渠道;第二,弥补立法缺失,进行法律整合;第三,革新环境决策模式,挖掘政府实效作用;第四,证公众参与环评的全程性,严格制定参与人员标准;第五,提升参与主体素质,加强环保组织建设;第六,拓宽原告资格,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蔡付越[7](2020)在《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工业不断崛起,环境问题逐步暴露出来。特别是在进入二十一世纪至今,工业污染引发的环境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更加关注,不仅我国乃至整个世界,公众逐步成为参与环境事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环境保护事业成立之初我国就明确要走“群众路线”,随着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我国又将“团体及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作为第20章写入《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发展至今,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已经有多部法律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例如2015年修订并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用专门一章来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可见我国对此方面足以重视。并且在2018年前后陆续修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部委规章,来不断完善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问题。虽然关于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但是在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存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不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体泛化、救济机制不健全、在实践中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趋于形式化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权利并不能完全实现其作用,并不能真正的实现参与民主、公正。因此,需要通过设计区分不同主体、针对不同类型的主体适用不同的激励措施提升公众参与主动性、积极性,不断完善公众信息知情权、参与决策权、救济权,进而使得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高志丹[8](2020)在《我国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湿地作为“生命的摇篮”蕴含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在我国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地位。然而我国湿地面临着萎缩退化的严重威胁。因此,在湿地保护必要性和紧迫性突出的背景下,通过走法制化路线来加强湿地保护非常必要。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述了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分别从湿地的要素和湿地的类型论述了国内外湿地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湿地生态功能和经济社会功能两方面论证了湿地保护的必要性;通过两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对比论证了湿地保护的紧迫性及挖掘出导致湿地萎缩退化的主要根源:国家层面专门立法缺失、公众意识薄弱、湿地法律保护不周全。第二章重点研究了湿地保护模式、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从“分级、分类、分区”角度归纳总结现行湿地保护模式;总结归纳管理体制的立法确认情况及包括湿地生态补水、湿地占用补偿、湿地环境影响评价、湿地生态补偿在内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探究其现状及发现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湿地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专门立法的缺失、相关法律保护不周延、管理体制不顺畅,协调机制不健全、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等。第三章、第四章在学习域外湿地法律保护经验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的视角借鉴有益经验为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相对应提出完善对策:首先,最根本的是要制定湿地保护专门法律,同时对涉及湿地保护利用的现有法规与政策规定进行系统评估和清理,从而搭建完整的湿地法律体系。其次,在湿地法律概念方面,提出了兼具生态、管理、界限要素在内的抽象和具体模式相结合的湿地法律概念;在湿地管理体制方面,提出构建具备综合协调职能的湿地保护专门机构负责整体的湿地保护工作,同时加大公众参与以构建多元共治的湿地管理模式。在湿地法律制度方面细化制度主体、客体等具体规定及完善相关配套法律责任。最后,在法律责任部分提出强化民事责任规定、加强“惩罚原则”适用及完善公益诉讼司法救济的对策。从而,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环节构建起湿地法律保护的长效机制。
胡乙[9](2020)在《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也随之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契合时代发展的特点,环境治理体系也得到了转型升级,由传统的政府单维管制向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转型。在此背景下,公众以治理主体身份参与环境治理既顺应了环境法治的需求,也符合时代发展的特点。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首次从基本法层面明确赋予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公众参与权从应然状态迈向权利法定。但是,从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公众参与并未真正发挥实效,以公众参与推动政府依法治理环境,提升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立法预期没有实现。虽然学界从不同侧面对产生此种困局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但是探讨多是基于管理学、社会学或政治学方向,法学界对于公众参与的研究多集中于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的途径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对于基于公众参与的权利属性,以政府、企业作为公众参与权的对应义务主体,从权利义务的对向性出发,突破传统环境治理模式对公众参与权的束缚,将公众参与权的实现纳入到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整体框架的分析论证,在环境法领域并不多见。从分析公众参与权的理论证成与实践基础入手,进而按照对于权利的分析进路,分别对公众参与权的主体、内容、权利的行使至最终权利的实现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这是本文的基本脉络。在公众参与权的基础理论方面。从法理角度分析了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价值,即公众参与权具有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法权利属性和作为程序性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它彰显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保障环境治理中自由与秩序的实现。从法学与相关学科领域,介绍了公众参与权的理论依据,并从政府职能、公众环境意识与环保社会组织三个方面,分析了公众参与权的社会基础。在公众参与权的主体方面。党的十九大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从顶层的环境政策中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公众参与的主体身份不再虚化,既是公众参与权的权利主体,同时也是环境治理主体,实质是以环境治理主体身份参与环境治理,以实现公众参与权。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不再形式化,借助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公众可以有效参与环境治理整体运行过程中,切实保障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政府和企业既是公众参与权的对应义务主体,应履行为保障公众参与权实现的相应义务,又在多元共治中,有其独立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所以对政府和企业的不同角色进行识别,分别对应不同的功能设定,才能真正发挥各个主体在多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才能真正形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合力。在公众参与权的内容方面。知情权是前提,没有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就缺少了依据;环境决策参与权是关键,缺少环境决策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无从谈起;表达权是核心,缺少表达的参与形同虚设;监督权是保障,没有监督的表达和参与将事倍功半。因此,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共同构成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内容,共同支撑公众参与的整体运行。在公众参与权的权利行使方面。任何权利的行使过程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公众参与权在行使过程中会遭遇阻力,分析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受阻情况,尤其是对产生此种情况的背后原因进行深入解读,将对后续探讨如何全面促进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做好铺垫。在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实现方面。多元共治视域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环境治理,打造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政府、企业与社会作为主要的三种力量,理应形成环境共治的合力。以主体为维度,分别从各个主体角度出发,探讨如何促进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最终如何以合力的形式共同助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本文主要要解决的问题。当然,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正当程序的保障,笔者亦从程序正当的角度为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出了程序性建议。总之,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环境治理模式的桎梏,通过多元主体间的沟通、协商机制,促进多元主体间的对话与合作。在此背景下,公众以更为有效的方式实质性的参与到环境治理过程中。对公众参与权的研究,必须结合时代特征,才能真正实现环境善治。
于淼淼[10](2020)在《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各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了预防因实施规划和建设项目所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各国先后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建立了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充分体现了我国以“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有利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健全源头预防,实现全过程控制,建立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构建全新的制度体系。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源头预防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还存在一定差距。本文选择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代表性国家美国作为参照,从阐述中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历史发展和立法现状入手,对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深刻研究。通过评析中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公众参与等方面,学习借鉴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在新形势下如何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环评以实现国民健康与福祉为立法目的,适当扩大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规定环评文件必须包括替代方案,健全环评程序监督机制,细化公众参与制度增强可操作性,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意义及方法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一章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概述 |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概念辨析 |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特点 |
(一)参与环境保护既是公众的权利也是义务 |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深度直接反映一国的环境民主程度 |
(三)公众参与是实现一国环境保护成效的关键核心 |
第二章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立法现状 |
一、国家立法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四)环保政策性文件 |
二、地方立法 |
第三章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问题分析 |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公众”内涵不明确 |
二、现行立法未保障公众全程参与 |
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程序未进一步细化 |
四、未规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意见的法律效力 |
五、环境信息公开规定过于笼统,违法惩治力度过轻 |
第四章 域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域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公众参与立法成体系化 |
(二)立法强有力地保障了环保组织的环保活动 |
(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较为完善 |
(四)全面确立了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
第五章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立法完善 |
一、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规定 |
(一)明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主体 |
(二)拓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范围 |
(三)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
(四)确立公众参与意见的法律效力规定 |
二、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
(一)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
(二)明确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
三、推动环保组织的专业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概述 |
1.1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
1.2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
1.3 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立法沿革 |
1.4 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实践现状 |
1.5 域外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考察和启示 |
第二章 目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
2.1 适用范围过窄 |
2.2 企业主体责任不强且内部管理机制薄弱 |
2.3 排污许可核发与监管相脱节 |
2.4 证后监管落实不佳 |
2.5 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 |
2.6 与相关环境管理法律制度衔接不足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建议 |
3.1 扩大适用范围 |
3.2 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内部管理机制 |
3.3 强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 |
3.4 加大证后监管力度 |
3.5 有效落实公众参与 |
3.6 有效衔接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城市风廊建设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城市风廊概述 |
1.1 “城市风廊”的概念 |
1.2 城市风廊建设的提出 |
1.2.1 符合现有法律规范 |
1.2.2 符合城市生态环境规划 |
1.3 城市风廊建设的法律问题 |
第二章 城市风廊建设法律问题分析 |
2.1 城市风廊建设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关联性分析 |
2.2 环境优先原则中的城市风廊规划分析 |
2.3 城市风廊建设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分析 |
2.3.1 城市风廊建设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2.3.2 城市风廊建设物权冲突问题 |
2.4 城市风廊规划中公众参与问题 |
2.5 城市风廊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化问题 |
2.6 城市风廊建设中的政府职责问题分析 |
2.6.1 规范执行偏离的概念 |
2.6.2 正确看待政府规范执行偏离 |
第三章 城市风廊建设法律问题完善建议 |
3.1 城市风廊建设法律冲突的解决 |
3.1.1 科学衡量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
3.1.2 正确认识私权利的法律意义 |
3.2 城市风廊建设的公众参与 |
3.3 完善规划设计中的法律问题 |
3.3.1 明确城市风廊规划的法律依据 |
3.3.2 立法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与稳定 |
3.4 完善城市风廊建设法律制度 |
3.4.1 完善城市风廊建设的法制体系 |
3.4.2 完善城市风廊建设司法制度 |
3.4.3 增设专项补偿资金机制 |
3.4.4 增设专项预算机制 |
3.4.5 完善成本预算管理控制机制 |
3.5 完善政府监督管理职责 |
3.5.1 避免规范执行偏离 |
3.5.2 责、权、利相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环保督察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环保督察制度相关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责任政府理论 |
一 政府责任概念厘定 |
二 政府环境责任内涵 |
第二节 权力制约监督理论 |
一 以权力制约权力 |
二 以权利监督权力 |
第二章 我国环保督察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实施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环保督察制度的基本特征 |
一 政策性规范为主要依据 |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的性质与特点 |
(二)督察问责的法律依据 |
二 党政同责为核心责任 |
三 非常规型治理模式向常规型治理模式的转变 |
(一)非常规型与常规型治理模式的区别 |
(二)常规型治理模式的确立 |
第二节 我国环保督察制度实施现状 |
一 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实施现状 |
二 区域环保督查制度实施现状 |
第三章 我国环保督察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法律依据的不健全 |
一 规范性文件位阶低 |
二 规范性文件内涵不明确 |
第二节 监督主体过于限缩 |
一 监督主体的范围 |
二 公众监督必要性 |
三 公众监督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第三节 环保督察问责机制的缺陷 |
一 环保督察问责程序缺失 |
(一)督察问责程序的规范现状 |
(二)督察问责缺乏法定程序 |
二 督察问责权限范围过窄 |
(一)行政执法权的缺失 |
(二)责任承担方式单一 |
第四章 国外相关监管制度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设立独立的跨区督察机构——以美国大区督察制度为例 |
一 设立背景 |
二 基本职能 |
三 经验借鉴 |
第二节 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以俄罗斯土地督察体制为例 |
一 制度概况 |
二 经验借鉴 |
第五章 我国环保督察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环保督察法律规范 |
一 完善环保督察国家法 |
二 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良好衔接 |
第二节 健全环保督察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 |
一 健全环保督察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的必要性 |
(一)有利于建立服务型政府 |
(二)有利于保障公众参与环境治理 |
二 拓宽环保督察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事项范围 |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 |
(二)具体内容的完善 |
三 完善环境听证制度与环境行政奖励制度 |
(一)环境听证制度立法现状及必要性 |
(二)环保督察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三)环保督察奖励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
一 完善督察问责程序 |
(一)明确督察问责对象 |
(二)扩大督察问责主体范围 |
(三)完善督察问责责任承担方式 |
二 健全督察问责救济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环境污染公私合作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1.1.1 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1.3 论文的难点及创新点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2 我国环境污染公私合作治理的发展现状 |
2.1 环境污染公私合作治理的主要规范 |
2.2 环境污染公私合作治理的实践 |
3 环境污染公私合作治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公私合作治理中双方主体地位不对等 |
3.1.1 环境公共利益对私主体的制约 |
3.1.2 合作双方法律地位不对等 |
3.2 合作协议中履约风险不相称 |
3.2.1 污染治理项目的特殊风险 |
3.2.2 污染治理项目的一般风险 |
3.3 行政补偿制度不健全 |
3.3.1 补偿标准不明确 |
3.3.2 补偿程序不规范 |
3.3.3 补偿范围不合理 |
3.4 公私合作的许可程序存在缺陷 |
3.4.1 合作协议协商环节有瑕疵 |
3.4.2 听证程序的有待完善 |
3.5 公私合作治理中私主体权利保障不充分 |
3.5.1 规范层面的保障缺失 |
3.5.2 权利救济模式单一 |
4 域外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
4.1 域外环境污染公私合作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
4.1.1 英国 |
4.1.2 德国 |
4.1.3 法国 |
4.1.4 美国 |
4.2 域外环境污染公私合作治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5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公私合作治理的建议 |
5.1 平衡合作双方权利义务 |
5.1.1 政府的权利责任配置 |
5.1.2 私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
5.2 完善履约保障机制 |
5.2.1 推行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
5.2.2 建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 |
5.2.3 完善治理项目的绩效考核机制 |
5.3 完善环境污染公私合作治理中的行政补偿制度 |
5.3.1 以市场衡量为补偿标准 |
5.3.2 规范听证程序制度 |
5.3.3 适度扩大行政补偿的范围 |
5.4 健全公私合作的程序规范 |
5.4.1 公平合理的协商机制 |
5.4.2 公开透明的听证程序 |
5.5 进一步完善权利救济体系 |
5.5.1 完善环境合作治理的法律规范 |
5.5.2 构建以调解为主的补充性救济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6)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2.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三)相关的理论概述 |
1.公众参与与环境治理领域的公众参与 |
2.环境权理论 |
3.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主体探讨 |
4.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形式探讨 |
5.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范围探讨 |
二、我国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现状 |
(一)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立法现状 |
1.《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
2.《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
3.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4.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 |
1.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
2.环境立法和环境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
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 |
4.环境监督公众参与制度 |
5.环境诉讼制度 |
三、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的问题分析 |
(一)环境信息公开不实不畅 |
(二)立法表达瑕瑜互见 |
(三)环境决策公众参与模式落后 |
(四)环评中公众参与形式化现象严重 |
(五)环境监督主体不足 |
(六)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缺失 |
四、推进我国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的对策思考 |
(一)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疏通环境信息公开渠道 |
(二)弥补立法缺失,进行法律整合 |
(三)革新环境决策模式,挖掘政府实效作用 |
(四)保证公众参与环评的全程性,严格制定参与人员标准 |
(五)提升参与主体素质,加强环保组织建设 |
(六)拓宽原告资格,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7)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 |
(一)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一般概念 |
1.公众参与概念 |
2.公众的范围分类 |
(二)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法理依据 |
(三)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 |
二、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域外启示及借鉴 |
(一)国外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实践 |
1.美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规定 |
2.日本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规定 |
(二)国外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
(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体问题 |
1.公众参与的主体泛化 |
2.公众参与缺乏主动性 |
(二)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形式化倾向严重 |
1.公众知情权存在不足 |
2.公众的参与决策权流于形式 |
3.公众的环境救济权存在不足 |
(三)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趋于原则性 |
四、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的完善 |
(一)区分公众的种类 |
1.主要利益关系的公众 |
2.一般性利益关系的公众 |
(二)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利 |
1.完善公众环境知情权 |
2.提升公众参与决策权 |
3.完善公众的救济权 |
(三)以程序为重心的立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重点和研究创新点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湿地保护的重要性 |
第一节 湿地概念及分类 |
一、湿地概念 |
二、湿地分类 |
第二节 湿地保护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
一、湿地保护的必要性 |
二、湿地保护的紧迫性 |
第二章 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湿地保护法律体系 |
一、湿地保护国际条约 |
二、湿地保护国家层面立法 |
三、湿地保护地方立法实践 |
第二节 湿地法律保护及管理模式 |
一、湿地法律保护模式 |
二、湿地保护管理模式 |
第三节 湿地保护法律制度 |
一、湿地生态补水制度 |
二、湿地占用补偿制度 |
三、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
四、湿地法律责任制度 |
第四节 湿地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一、湿地法律体系不完整 |
二、湿地法律概念不明确 |
三、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不顺畅 |
四、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 |
第三章 域外湿地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湿地法律保护域外经验介绍 |
一、美国湿地法律保护 |
二、澳大利亚湿地法律保护 |
三、英国湿地法律保护 |
四、日本湿地法律保护 |
五、加拿大湿地法律保护 |
第二节 湿地法律保护域外经验启示 |
一、湿地保护专门立法经验汲取 |
二、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构建经验汲取 |
三、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经验汲取 |
第四章 我国湿地法律保护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湿地法律体系 |
一、制定湿地专门法律 |
二、促进相关法律湿地保护的协调 |
第二节 完善湿地管理模式 |
一、理顺湿地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
二、构建湿地保护多元共治模式 |
第三节 完善现有湿地法律保护功能 |
一、明确湿地法律概念 |
二、完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选题的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一) 理论研究成果 |
(二) 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释析 |
第一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界定 |
一、 核心概念辨析 |
(一) 公众参与和公众参与权 |
(二) 治理与多元共治 |
二、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属性 |
(一) 以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众参与权 |
(二) 兼具自由权、社会权与程序权属性的公众参与权 |
三、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价值 |
(一) 彰显环境治理中环境公平与环境正义 |
(二) 保障环境治理中自由与秩序的实现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理论依据 |
一、 公众参与权的理论前提 |
(一) 利益均衡理论 |
(二) 公众参与权以正当利益间的权衡为前提 |
二、 公众参与权的理论依托 |
(一) 公共信托理论 |
(二) 公众参与权以信托财产的公共属性为依托 |
三、 公众参与权的理论支撑 |
(一) 环境治理理论 |
(二) 公众参与诠释“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
四、 公众参与权的原权 |
(一) 公民环境权理论 |
(二) 公众参与权源起于公民环境权 |
第三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现实推动因素 |
一、 政府职能的转变 |
(一) 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为公众参与提供契机 |
(二) 职能转变的内容拓宽公众参与的空间 |
(三) 职能转变的方向契合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 |
二、 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 |
(一) 公众环境意识积聚公众参与的社会心理基础 |
(二) 公众环境意识推动环境民主进一步发展 |
三、 环保社会组织的兴起 |
(一) 以组织化形式克服公众个体参与的无序 |
(二) 以集中表达机制克服公众个体参与的分散 |
第二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主体构成 |
第一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权利主体 |
一、 对公众范围的界定 |
(一) 公民 |
(二)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 专家 |
二、 以环境利益为标准对公众的区分 |
(一) 对环境利益的解读 |
(二) 以环境利益作为区分标准的依据 |
(三) 对公众分别赋权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义务主体 |
一、 政府及行政机关 |
(一) 环境治理中的宣传、引导与信息告知 |
(二) 环境治理中的管理、协调与监督 |
二、 企业 |
(一) 环境信息公开 |
(二) 实施绿色生产 |
第三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内容 |
第一节 环境知情权 |
一、 环境知情权的界定 |
(一) 环境知情权的内涵 |
(二) 环境知情权的价值 |
二、 环境知情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知情权的立法现况 |
(二) 环境知情权的实践检视 |
三、 环境知情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二节 环境决策参与权 |
一、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界定 |
(一)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概念 |
(二)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功能 |
二、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立法分析 |
(二)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实践考量 |
三、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三节 环境表达权 |
一、 环境表达权的界定 |
(一) 环境表达权的含义 |
(二) 环境表达权的作用 |
二、 环境表达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表达权的法律规定 |
(二) 环境表达权的实践审视 |
三、 环境表达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四节 环境监督权 |
一、 环境监督权的界定 |
(一) 环境监督权的内含 |
(二) 环境监督权的意义 |
二、 环境监督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监督权的立法现状 |
(二) 环境监督权的实践检验 |
三、 环境监督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四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行使原则 |
一、 博弈下的公平原则 |
(一) 多元主体相对的权利公平 |
(二) 资源倾斜下的机会公平 |
(三) 矫正恣意的规则公平 |
二、 公众参与权的保障之合法原则 |
(一) 以程序正当保障各主体规范参与 |
(二) 以权力法定规范政府依法行政 |
三、 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规避公众滥用参与权 |
(一) 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 |
(二) 私权与公共利益的衡量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行使路径 |
一、 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行使路径 |
(一) 法律保障 |
(二) 行政告知 |
(三) 行政征询 |
二、 公众自发的自下而上行使路径 |
(一) 自媒体应用 |
(二) 非理性抗争 |
(三) 迁移 |
(四) 环境公益诉讼 |
第三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之权利受阻分析 |
一、 公众参与权权利受阻样态分析 |
(一) “权利基石”的立法缺失 |
(二) 模糊的主体价值定位 |
(三) 限缩的公众参与渠道 |
(四)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有效性评估机制缺位 |
二、 对公众参与权权利受阻的反思 |
(一) 地方治权与生态法治的博弈 |
(二) 尚待激活的公民权利意识 |
(三) 绿色发展理念的价值导向欠缺 |
第五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第一节 政府维度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宣传认同支撑主动参与 |
(一) 从宪法到环境法体系确认公众参与权利来源 |
(二) 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 |
(三) 解决公众参与的“动力源”不足问题 |
二、 公开互动贯穿参与过程 |
(一)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
(二)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
(三) 对公众参与的有效回应 |
三、 授权合作提升参与层次 |
(一) 赋予公众环境立法提案权 |
(二) 推行环境公众评审员制度 |
(三) 以公众“点单权”促进环境执法公平 |
第二节 企业维度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
(一)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 |
(二)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 |
(三)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 |
二、 建构自治导向的企业环境管理体制 |
(一)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
(二) 企业外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
第三节 社会维度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多元化的参与主体 |
(一) 行动者个体层面的参与 |
(二) 组织化的公众参与 |
二、 网络化的行动方式 |
(一) “新媒体”—民意表达与传播的平台 |
(二)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对新媒体的现实需求 |
三、 广泛化的参与领域 |
(一)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阶段的过程化 |
(二)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项目的类型化 |
第四节 三方合力共助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三方合力的典型案例—嘉兴环境治理模式 |
二、 嘉兴环境治理模式的启示 |
(一)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协商的利益相关者平台制度 |
(二) 以“联动化”推动主体间有效互动 |
(三) 借助绿色供应链管理推动三方协同 |
第五节 程序性保障机制的完善 |
一、 构建公益诉讼多元启动主体 |
(一) 现有法律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规定的不完善 |
(二) 拓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有益探索 |
二、 程序性保障机制设计 |
(一) 起诉激励机制与滥诉避免之平衡 |
(二) 纠偏错位的“程序先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一、 作者简介 |
二、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2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况 |
2.1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沿革 |
2.1.1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沿革 |
2.1.2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现状 |
2.2.1 美国立法现状 |
2.2.2 中国立法现状 |
2.3 本章小结 |
3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比较分析 |
3.1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目的比较 |
3.1.1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目的 |
3.1.2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目的 |
3.1.3 比较分析 |
3.2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对象比较 |
3.2.1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对象 |
3.2.2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对象 |
3.2.3 比较分析 |
3.3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比较 |
3.3.1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
3.3.2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
3.3.3 比较分析 |
3.4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比较 |
3.4.1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
3.4.2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
3.4.3 比较分析 |
3.5 公众参与制度比较 |
3.5.1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
3.5.2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
3.5.3 比较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建议 |
4.1 以实现国民健康与福祉为立法目的 |
4.2 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范围 |
4.3 规定环评文件必须包括替代性方案 |
4.4 健全环评程序监督机制 |
4.5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
4.5.1 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 |
4.5.2 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
4.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立法完善[D]. 艾浏洋.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2]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郑翔如. 广西大学, 2020(07)
- [3]城市风廊建设法律问题研究[D]. 李浩洁. 河北大学, 2020(03)
- [4]我国环保督察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D]. 彭丹月.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环境污染公私合作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D]. 鲁闵. 浙江农林大学, 2020(02)
- [6]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研究[D]. 曲文涛.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7]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D]. 蔡付越. 辽宁大学, 2020(01)
- [8]我国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高志丹. 武汉大学, 2020(04)
- [9]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研究[D]. 胡乙. 吉林大学, 2020(08)
- [10]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D]. 于淼淼.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