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祝雅柠[1](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研究说明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赵杰[2](2020)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企业市场退出是由退出方式、退出清算和注销登记等要素构成的,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也不例外。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包括破产退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非破产市场退出。一直以来,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规制均以行政监管为主导,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也以行政解散方式居多,尚无典型破产案例,多为非破产市场退出。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剧,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问题显得越发重要。但由于我国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方面的制度建设积累不足,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某种程度上讲,就我国而言,在当前阶段,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比银行破产更具有研究的价值和空间。后危机时代,完善银行危机处置和市场退出成为世界各国银行法变革的主要方向。我国通过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等规定,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在规则和机构设置上对银行危机处置进行了完善。但在市场退出问题上,虽然《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非破产清算的规定不断更新,银行法的改革却停滞不前,相关的退出规则仍然不够完善。立法滞后与现实障碍等多种因素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面临着制度供给不足(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程序混乱和责任单一)、制度运行滞涩(行政干预缺乏制约、监管权分配缺乏标准)、制度效率无法实现(缺乏协作机制、过于倚重公用资源救助)的困境。立法不完善和权力失衡仅是问题的表象,制度性思维的缺失才是问题的内在成因。针对制度性思维的缺失,应以制度分析作为指引,寻找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路径。应以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金融学理论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效率观,并通过LLSV、LTF以及不完备法律理论,寻求实现金融法治的实现路径,尤其是司法权与监管权的权力均衡路径。在制度分析指引下,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应以提高制度效率、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方式、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为思路。从微观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的边界和衔接条件四个方面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框架。在框架构建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一步从利益相关主体和责任体系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进行完善。利益相关主体方面包括公权力主体分析与实现公权力均衡的路径分析、私权利主体分析与实现私权利保护的路径分析;责任方面则包括监管机构责任、银行高管责任与股东加重责任的完善。化解银行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效率和市场化水平是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
吴君媛[3](2019)在《公司治理视野下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适用研究》文中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控制性、跨业经营的广泛性和交易相关性等内在特点,不同经营模式下治理结构的差异决定了治理风险既有共性问题也有个性特点。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协同效应的负外部性和信息披露的不透明,通过"防火墙"制度难以真正实现治理风险的有效隔离。加重责任的适用价值在于运用事后追责的监管方式抑制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风险,防范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因而成为"防火墙"制度的必要补充。在加重责任的适用中,应注重与公司法和民法的衔接,明确加重责任的内涵边界,厘清主体范围和适用界限,同时在制度规范层面上和实践中预设控股股东的救济渠道,兼顾安全性与效益性的平衡。
马盼盼[4](2019)在《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5年我国开放设立民营银行,民营银行迎来发展新时代,在短短数年内获得迅速发展,为我国的金融业注入了新鲜活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在民营银行繁荣发展景象的背后潜藏着巨大的风险,有民营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一般风险,更有因民营银行特殊性而引发的风险,其中民营银行股东道德风险尤为膨胀,对此起源于美国的加重责任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借鉴,加重责任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银行经营中出现问题时,达到一定持股比例要求的股东要承担重于一般股东的责任,例如向银行注入资金、提供担保、限制分红等,以帮助银行恢复正常。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是对传统有限责任的突破,加重责任主要来源于实践需要,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建立起深厚的理论基础,加重责任制度逐渐在世界各国得以确立,成为各国金融风险防范和保证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制度,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的民营银行近几年来才有了一定的发展,因此民营银行风险防范等各项制度还不够完善,而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能够对银行股东的道德风险进行有效的规制,以维护我国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建立我国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确有必要。我国建立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存在着各种困境,加重责任是对传统公司法有限责任的突破,因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充满质疑,同时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还面临着性质定位不明和股东差别待遇而引发质疑的困境,对此将会在文章中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世界其他国家建立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具体状况,作为加重责任制度起源地的美国对于加重责任有着深刻的理论探讨和实践研究,对回应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质疑有着很好的启示作用,日本的银行股东加重责任采用与美国相同的银行业基本法模式,在《银行法》中对银行股东加重责任进行了规定,相较于美国而言更加清晰明确,台湾的银行股东加重责任采用的是金融控股公司法模式,并对其进行了较为系统和详细的规定,俄罗斯从信贷机构破产的角度规定了加重责任的内容,上述各国为我国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很好的启示和借鉴。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和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适宜我国的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需遵循确定性、灵活性、最低成本和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将具有控制性地位的民营银行股东确定为承担加重责任的主体,当民营银行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能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要求、业务或财务状况显着恶化危及广大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时、破产清算或者是被兼并时要承担注入资金、提供担保、限制分红和债权居次等责任,以实现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增强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任度、降低民营银行股东道德风险和预防银行特殊系统风险等目标设定。维护我国金融业安全和稳定,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
任平[5](2019)在《论我国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文中提出2013年7月19日,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承担持续注资义务;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2015年6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民营银行发起人应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银监会一系列监管政策表明,股东自担剩余风险制度正是我国实行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实践起点。但股东自担剩余风险制度目前仍然存在实施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实施主体范围过宽、承担加重责任的方式单一、违反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法律后果不明确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不衔接等监管弊端。本文梳理了美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发展过程;总结了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含义和特点;说明了我国实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理由;评析了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地积极作用;揭示了我国自担剩余风险制度的监管弊端;通过对美国、日本、欧盟、俄罗斯以及英国等国家或地区进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立法效力层级分析,对美国进行方式分析,对美国和日本的股东加重责任制度进行条件分析,汲取国外立法有益经验,对我国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立法建议。主要包括:在《商业银行法》中系统规定股东加重责任制度;实施主体范围限定为主要股东;在银行发起设立阶段、运作经营阶段、经营困境阶段以及破产重整阶段分别设定多种承担加重责任的方式;为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设定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作为法律后果;明确监管机构角色分担和职责划分;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救济程序以监督监管执行;理顺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以及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关系,在立法过程中使其相互衔接。
苏文珍[6](2013)在《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越来越多地成为人们的热议话题,其复杂的内部组织形式,特殊的风险机制,即兼具了“控股公司”和“混业经营”的双重属性,使得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面临诸多挑战。到目前为止,我国尽管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像中银国际、平安保险这类实质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却成长迅速。然而,这种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监管的下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因此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就显得尤为迫切,一旦其发生经营风险,很容易引起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削减投资者信心。因此,本文建议借鉴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这一特殊的责任承担新机制进行探讨,进而提出了怎样构建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以此来填补和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加重责任概述”,主要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特征及类型,以期对这种金融组织形式有一定的认识。接着说明了加重责任制度的概念,并论述了美国加重责任制度的内容,包括一系列的法律和监管政策,如交叉担保条款,规定于1989年的美国《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和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规定的及时改正措施,还包括新银行关闭政策、资本维持承诺和力量之源原则。这些制度各具优劣,相互补充,其合理之处也不断被其他国家借鉴采用。接着,主要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金融混业”和“控股公司”特殊属性和加重责任是对现行《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补充和完善角度阐释了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独特地位。第二章“构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在对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和立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可知在法律法规监管真空下,金融控股公司迅速发展。在必要性方面,可以克服金融控股公司的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利益,弥补政府救助的不足,积极引导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在可行性方面,包括监管者和金融学者的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济能力和立法技术的突破。第三章“国外(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借鉴”主要介绍了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及韩国加重责任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美国的加重责任制度是在曲折中得到发展和认可的,并不断被其他国家(地区)学习借鉴。台湾在效仿美国的基础上,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将加重责任制度纳入其中。韩国也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了特殊的监管机制。最后,指出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的制度设计”,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建议。首先,在比较美国的分散立法模式和台湾的集中立法模式的优劣基础上,得出集中模式能够排除分散立法模式带来的对制度效力的争议和质疑,应适用于集中模式这一结论。其次,制定金融控股公司单行法,以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再次,对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从适用范围、监管主体、适用机制、执行措施和救济措施等几个方面做了具体解构。最后,还就协调加重责任制度与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完善配套金融监管机制做了论述。
邵征[7](2011)在《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刍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公司法学者Howell Jackson在其论述中开篇提及:自20世纪70年代初,大量的实践证实“混业经营”逐渐成为一种金融业的主流经营模式1。最初以“价格发现”和“价值实现”为核心的金融需求逐渐让位于更强流动性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因素和安全性考量,也即:“信用担保”和“价值稳定”功能2。由此资金链中所蕴涵的“时间价值”和“资产的动态安全”更为各国金融日益重视。在虚拟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一些学者,对那些以“混业形式”存在,对国民经济具有明显影响力和控制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在原有商法制度群之外,富于针对性的采用了一组较为特殊的治理规则。这些规则虽各有侧重,但共通之处都在于单方面强调掌握控制权一方主体所必须承担额外的一系列积极或消极的“财产性”责任,被学者们普遍称为“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纵观文献,目前“加重责任”的法理讨论暂时滞留在“道德风险”的提出或“市场监管”的退化,规则层面也并没有超越民商事“有限责任否认”和“多级代理成本”的传统治理方式3。同时,对比“从公司行为角度”出发或“从公司治理角度”考虑,其具体规则概念界定方面存在“义务”与“责任”的取舍判断难点。本文通过对“加重责任”理论的概述、对商制度群较早存在的类似规则——英美法系的“刺破公司面纱”和大陆法系的“直索制度”的对比研究和对“法律关系”中“义务”、“责任”等概念的重新梳理,初步提出了有别于传统民商治理规则的“双重风险——基于金融业外部性的公共利益保护和控股公司不完全契约中的授信基础滥用(从治理角度出发)”是“加重责任”得以存在的根本基础。同时,倾向性的认为:“加重责任”应当归为含有治理意图的“责任”而非单纯的救济“责任”或公司行为限制规则性的“附随义务”。相较而言,中国金融制度体系构建起步较晚,大多借鉴西方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本土化程度不高,实践中明显存在适用盲点和障碍。但是,经济生活中“加重责任”存在巨大的现实需求。故文本在结合“公司治理”的现有规则的优化改进过程中,初步提出了构建一个具有统一原则指导之下的“加重责任”制度体系。其具体体现在对“混业经营”且对国民经济具有显着影响力的一类金融控股公司全过程的严格管控之中;体现在围绕特殊控股主体的一系列“非义务性”前置责任和程序性要求之中;体现在于“财产性”责任的基础上,适当引入了部分“身份性”责任的意图之中;体现在,经济法特有的“横、纵兼顾”“软、硬兼施”调整方法之中;同时,结合现有中国国情,为“加重责任”后续实证留下了相对开放性的制度设定。是为“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刍议”。
赵瑞丹[8](2009)在《试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不断发展起来。金融控股公司在促进金融创新,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组织形式也会增加一定的金融风险。为了能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又规避其风险,国内要求对其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其中加重控股股东责任就是研究热点之一。加重责任既突破了公司法上的一般有限责任制理论,又不同于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有对其进行单独研究的必要。本文首先从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深入地分析了它的产生原因和存在价值,在于其不仅是适应混业需求的较好的组织形式,而且能够减少道德风险、系统风险,降低监管成本。其次,本文在介绍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其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同,及其对有限责任制度的突破,其存在的依据在于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文最后对我国加重责任制度的构建应解决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方案。
赵仕炜[9](2009)在《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具有“控股公司”的法律属性;另一方面,具有“金融混业”的特殊经济属性,这两种属性的叠加使得金融控股公司中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错综复杂。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论,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其金融附属机构这种在经济和社会中处于特殊地位的主体,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立法为它们设立了加重责任制度。虽然在我国法律法规文件中,尚未出现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明确的提法,但在事实上却有一些类似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机构的存在,因此,在借鉴美国加重责任制度的实践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有侧重点的构建加重责任制度。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论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首先对本文研究对象加重责任制度的主体—金融控股公司作简要概述。然后对加重责任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主要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进行了界定,指出其实质是一种有限责任的突破,并将其与有限责任突破的另一种形式—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进行全面的比较,以加深对该制度的理解。最后,对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二章,首先对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在美国的产生背景进行简要分析。然后论述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具体形式、发展状况及在实践中遇到的挑战。最后,结合当前次贷危机中金融保险集团AIG被美国政府接管的案例,对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进行相关的分析和思考。第三章,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出发,对加重责任制度在中国的建立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并对我国建立该制度提出具体立法构想。
李茹[10](2008)在《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及其本土化研究》文中指出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业实行综合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在探索中,“金融控股公司”以其独特的优势在实践中占据了一席之地。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控股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损害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和危害金融安全的行为,为有效抑制金融控股公司这些特有的道德风险,美国等国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规定了加重责任制度。我国在构建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时应当借鉴引入加重责任制度。本论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引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引出本文的讨论主题: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正文部分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介绍。首先,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的含义。其次,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美国加重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再次,主要对加重责任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地论述。最后,论及了加重责任制度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也是文章的重点部分。首先,本部分介绍了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状况及其存在的合法性。其次,对我国引入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的引入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结语部分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不是十分完完美的制度,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
二、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对象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本文主要结构 |
(二)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业银行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类型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范畴和方式 |
一、完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必要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方式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实需求——银行业风险 |
一、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际金融风险 |
二、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内经济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现行制度安排 |
一、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定 |
二、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三、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部门规章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性困境 |
一、制度供给存在严重缺陷 |
二、制度运行存在多重障碍 |
三、效率亟待提高 |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相关案例 |
一、威海市商业银行支付危机 |
二、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案例 |
三、华融湘江银行合并重组案例 |
四、包商银行接管案例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案例所提出的问题 |
一、预防性措施适用较多,市场退出情况较少 |
二、银行并购的政府干预色彩较浓 |
三、公司治理瑕疵引发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四、银行市场退出程序制度缺失 |
第五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成因及影响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性困境的成因分析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社会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构建原则 |
第一节 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一、制度分析的问题导向 |
二、制度发生学与制度学说 |
三、制度分析的必要性 |
四、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第二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二、英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三、德国《2011年银行重组法》与欧盟银行的强制性自救 |
四、日本与韩国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五、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影响 |
六、制度比较分析的启示 |
第三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与原则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制度建构思路 |
一、注重和提高制度效率 |
二、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 |
三、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等方式 |
四、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 |
第二节 预警机制与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 |
一、构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微观风险预警机制 |
二、商业银行自愿退出制度的完善 |
三、商业银行行政性强制退出制度的完善 |
四、商业银行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的特殊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 |
一、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 |
二、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边界与衔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公权力主体 |
一、公权力配置的应然阐释 |
二、制度分析的启示:司法权与监管权的关系 |
三、既有公权力主体分析 |
四、制度分析下的公权力均衡 |
第二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私权利主体 |
一、既有私权利主体分析 |
二、制度分析视阙下的权利保护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责任体系构建 |
一、权利本位论与作为第二性法律义务的经济法责任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中的既有责任体系 |
三、制度分析视阙下责任体系的完善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成果 |
(3)公司治理视野下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金融控股公司概念及主要模式审视 |
(一) 概念界定及内在要求 |
(二) 主要模式及表征 |
1. 国际通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2. 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模式。 |
二、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内蕴风险评析 |
(一) 不同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内蕴风险 |
(二)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风险的反思与因应 |
1. 不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差异较大。 |
2.“防火墙”制度难以真正实现集团业务的有效隔离。 |
3. 难以充分实现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 |
三、金融控股公司适用加重责任的风险防范价值 |
(一) 金融控股公司适用加重责任的合理性依据 |
1. 加重责任成为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制度的必要补充。 |
2. 加重责任与金融控股公司复杂的内部治理及股权结构相契合。 |
3. 加重责任可有效抑制有限责任与政府担保内含的道德风险。 |
(二) 金融控股公司适用加重责任的合法性探讨 |
1. 加重责任与公司法传统理论的内在呼应。 |
2. 金融控股公司适用加重责任的民法法理基础。 |
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适用加重责任的现实情形 |
五、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适用的机制探索 |
(一) 明确适用加重责任的内涵与外延 |
(二) 厘清适用加重责任的主体范围 |
(三) 划定适用加重责任的情形界限 |
(四) 预设并畅通控股股东加重责任适用的救济渠道 |
(4)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的框架结构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基本内容 |
一 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定义 |
二 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产生 |
三 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适用机理阐释 |
一 民营银行股东特殊性分析 |
二 民营银行股东道德风险膨胀 |
三 民营银行风险防范监管滞后 |
第三节 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价值导向解析 |
一 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基本价值导向 |
二 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具体价值导向 |
第二章 我国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与传统公司法制度的冲突 |
第二节 民营银行股东承担加重责任的质疑 |
一 提高民营企业股东的资本成本 |
二 分化金融监管体制 |
三 造成股东之间的差别待遇 |
第三节 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性质定位不明 |
第三章 域外银行股东承担加重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银行股东承担加重责任多样化的规制路径 |
一 银行业基本法模式 |
二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三 银行破产法模式 |
第二节 各国(地区)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具体内容 |
一 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适用主体 |
二 银行股东加重责任适用的条件 |
三 银行股东承担加重责任的责任内容 |
第三节 各国(地区)加重责任制度的评析和对我国的启示 |
一 各国(地区)加重责任制度的评析 |
二 各国加重责任制度对我国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建议 |
第一节 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目标设定 |
一 增强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任 |
二 防范银行特殊系统风险 |
三 抑制民营银行股东道德风险 |
四 缓解政府救助压力并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
第二节 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立法原则 |
一 确定性原则 |
二 灵活性原则 |
三 最低成本原则 |
四 公平公正原则 |
第三节 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立法模式选择 |
一 我国现有立法基础分析 |
二 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三 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在银行规范体系中的嵌入 |
第四节 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内容的完善建议 |
一 准确定位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性质 |
二 明确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主体 |
三 确定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适用情形及责任承担方式 |
四 完善民营银行加重责任的救济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论我国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含义 |
第二节 我国实行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原因 |
一、自担剩余风险制度的建立及其缺陷 |
二、防范道德风险的必要性 |
三、民营银行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
第三节 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特点 |
一、突破股东有限责任 |
二、调整商事权责结构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积极作用 |
一、弥补监管制度退化 |
二、遏制银行冒险欲望 |
三、防止股东剥削银行 |
四、补偿存款保险成本 |
五、促进银行审慎经营 |
第二节 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缺乏上位法依据 |
二、商业银行承担加重责任的主体过宽 |
三、章程规定以及合同承诺的监管弊端 |
四、商业银行承担加重责任的方式单一 |
五、违反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
六、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不衔接 |
第三章 域外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借鉴分析 |
第一节 国外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立法效力层级分析 |
第二节 国外商业银行股东承担加重责任的条件分析 |
一、主体条件分析 |
二、时间条件分析 |
第三节 美国商业银行控股股东承担加重责任方式分析 |
一、资本维持承诺 |
二、力量之源原则 |
三、新银行关闭措施 |
四、交叉担保条款 |
五、及时改正措施 |
第四章 对我国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立法效力层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股东承担加重责任的条件 |
一、主体条件 |
二、时间条件 |
第三节 分阶段建立多种商业银行股东承担加重责任的方式 |
一、发起设立阶段 |
二、运作经营阶段 |
三、经营困境阶段 |
四、破产重整阶段 |
第四节 加强监管执行 |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范围 |
二、健全监管执行权监督程序 |
第五节 明确违反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法律后果 |
一、行政责任 |
二、刑事责任 |
第六节 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
一、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二、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加重责任概述 |
(一)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
(二)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概述 |
(三)加重责任是金融控股公司独特的制度选择 |
二 建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状况和立法现状 |
(二)建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
(三)建构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可行性 |
三 国外(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借鉴 |
(一)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 |
(二)台湾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 |
(三)韩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 |
(四)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四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加重责任制度立法模式选择 |
(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单行法 |
(三)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设计 |
(四)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配套机制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导言 |
第一章 金融控股公司特殊责任概述 |
第一节 企业法研究的三层次和金融控股的权力性质 |
一、企业法研究的三层次 |
二、金融控股的“公”色彩和“权力”性 |
第二节 金融控股公司主体和特殊责任适用范围问题 |
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及不足 |
二、金融控股公司特殊责任适用范围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概述 |
一、“道德风险”是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的产生的直接原因 |
二、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的初步提出和少数规则表述 |
三、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法理基础和实践运用现存的两个重要问题 |
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加重责任”诸多学说及法理基础 |
一、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学说简析 |
二、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的法理基础初探 |
第二节 “加重责任”与“有限责任否认”比较研究 |
一、“法人人格否认”与“有限责任否认”之争论 |
二、“有限责任否认”与“深石原则”对比研究 |
三、“有限责任否认”与“加重责任”对比研究 |
四、关于“加重责任”的“责任”倾向性 |
第三章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构建之设想 |
第一节 浅析“加重责任”实践性探索 |
第二节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的制度构建初步探索 |
一、“加重责任”的构想 |
二、“加重责任”的重要原则 |
三、“加重责任”的规则系 |
四、具有“开放性”的制度设定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8)试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意义 |
1.2 选题背景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创新 |
2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
2.1 加重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1.1 早期的双重责任制度 |
2.1.2 有限责任制度的回归 |
2.1.3 现代加重责任制度 |
2.2 加重责任制度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
2.2.1 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产生的问题 |
2.2.2 有限责任制度的道德风险 |
2.2.3 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道德风险 |
3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内容 |
3.1 美国加重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
3.1.1 资本维持承诺 |
3.1.2 力量之源原则 |
3.1.3 新银行关闭措施 |
3.1.4 交叉担保条款 |
3.1.5 及时改正措施 |
3.2 加重责任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 |
3.2.1 适用条件不同 |
3.2.2 适用机制不同 |
3.2.3 适用目的不同 |
3.2.4 产生原因不同 |
3.2.5 责任的性质不同 |
4 构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 |
4.1 在我国构建加重责任制度的价值 |
4.1.1 减少道德风险 |
4.1.2 降低系统风险 |
4.1.3 构筑预防机制 |
4.1.4 形成迅速关闭激励 |
4.1.5 减低金融监管成本 |
4.2 我国引入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意义及其弊端的规避 |
4.2.1 引入加重责任制度的意义 |
4.2.2 规避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弊端 |
4.3 构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应解决的基本问题 |
4.3.1 我国加重责任制度的理论选择 |
4.3.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的范围 |
4.3.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的形式 |
4.3.4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的构架 |
4.3.5 有关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 |
总结 |
参考文献 |
(9)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金融控股公司与加重责任制度 |
第一节 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 |
二、金融控股公司特征分析 |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 |
第二节 加重责任制度概述 |
一、加重责任制度的界定 |
二、加重责任制度与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比较 |
三、加重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产生的原因 |
一、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结构导致的道德风险 |
二、法人有限责任制度导致的道德风险 |
三、金融控股公司存款保险制度扩大的道德风险 |
四、关联交易扩大的风险 |
五、金融风险传递效应扩大的风险 |
六、多重财务杠杆及资本重复计算扩大的风险 |
第二章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 |
第一节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在美国产生的背景分析 |
一、银行控股公司的高度化发展 |
二、银行控股公司道德风险的高度膨胀 |
三、法律授权金融监管机构灵活的监管权 |
四、法律强化银行业与工商业分离 |
第二节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表现形式 |
一、资本维持承诺 |
二、力量之源原则 |
三、新银行关闭政策 |
四、交叉担保条款 |
五、及时改正措施 |
第三节 AIG被接管案例引发对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的思考 |
一、AIG陷入危机的主要原因 |
二、对金融保险集团AIG的性质分析 |
三、对AIG承担加重责任的思考 |
第三章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形成背景及过程 |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实形态 |
第二节 我国建立加重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抑制日益热化的金融控股公司浪潮 |
二、克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 |
三、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足 |
第三节 我国建立加重责任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一、对现有金融监管法律的分析 |
二、实践操作的先例—光大案例 |
第四节 建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具体立法构想 |
一、立法应遵循确定性原则 |
二、立法模式的确立 |
三、加重责任制度的责任范围 |
四、加重责任制度的适用情形 |
五、加重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规定 |
六、加重责任制度的适用主体和对象 |
七、加重责任制度的适用机制 |
八、加重责任制度的救济措施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及其本土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本体分析 |
1.1 加重责任制度的界定 |
1.2 加重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 |
1.2.1 双重责任制度 |
1.2.2 资本维持协议 |
1.2.3 力量之源原则 |
1.2.4 新银行关闭政策 |
1.2.5 交叉担保条款 |
1.2.6 及时改正措施 |
1.3 加重责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
1.3.1 加重责任制度是一种新型的责任承担机制 |
1.3.2 加重责任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监管方式 |
1.4 加重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
1.4.1 市场自律理论 |
1.4.2 企业主体学说 |
1.4.3 成本支付假设 |
1.4.4 恶狼假设 |
1.4.5 公众信用背弃责任 |
1.4.6 监管退化假说 |
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本土化研究 |
2.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合法性 |
2.2 金融控股公司引入加重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
2.2.1 弥补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 |
2.2.2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化"的需要 |
2.2.3 抑制金融控股公司组建的"浪潮" |
2.2.4 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 |
2.3 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 |
2.3.1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 |
2.3.2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加重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 |
2.3.3 在立法中明确加重责任制度的执行机制 |
2.3.4 在立法中完善加重责任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2]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D]. 赵杰. 黑龙江大学, 2020(12)
- [3]公司治理视野下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适用研究[J]. 吴君媛.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19(02)
- [4]民营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研究[D]. 马盼盼. 郑州大学, 2019(08)
- [5]论我国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D]. 任平.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
- [6]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研究[D]. 苏文珍. 华中科技大学, 2013(07)
- [7]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刍议[D]. 邵征.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2)
- [8]试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构建[D]. 赵瑞丹. 西北大学, 2009(S1)
- [9]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研究[D]. 赵仕炜. 复旦大学, 2009(02)
- [10]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及其本土化研究[D]. 李茹. 西北大学, 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