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的贫困及其根源探究(论文文献综述)
赵臻臻[1](2021)在《农村家庭人口内生动力的减贫效应研究 ——基于对湖北省M镇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张贺[2](2021)在《20世纪中后期美国黑人女性单亲家庭贫困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美国的历史上,黑人群体的数量一直占少数族裔人口的多数,黑人妇女亦是这一群体中更为特殊的存在。20世纪后半期随着女性单亲家庭数量的逐年增加,黑人女性单亲家庭的贫困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美国社会各界的关注。黑人女性单亲家庭的贫困既有黑人单身母亲自身的原因,也有来自美国社会的外部因素。其贫困主要受到就业能力不足、福利政策和社会歧视以及两性不平等观念等因素的影响,黑人女性单亲家庭在面对自身贫困的同时,还要遭受来自社会各界的歧视和相关政策的忽视,从而加重了贫困程度,使其一直处于社会底层而难以摆脱困境。本文从历史学角度分析黑人女性单亲家庭的贫困状况、影响和原因,文章结构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黑人女性单亲家庭。阐述女性单亲家庭的缘起及构成,分析黑人女性婚姻中暴露的主要问题——非婚生育率和离婚率高,导致女性单亲家庭的数量逐年增加,另外,从黑人单身母亲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状况具体分析黑人单身母亲的地位。第二部分,探究20世纪中后期黑人女性单亲家庭的贫困状况及影响。综合国际和美国社会的状况对贫困进行定义,主要概述20世纪中后期美国社会的总体贫困和黑人女性单亲家庭的贫困,针对贫困的女性化这一现象做简要陈述,然后从黑人单身母亲和青少年的角度阐述贫困带来的影响。第三部分,深入分析黑人女性单亲家庭贫困的具体原因。首先论述美国政府福利和就业政策对其的歧视和不足,再从黑人单身母亲收入低下、依赖福利和自身就业能力不足以及美国社会对这一群体的歧视,说明黑人女性单亲家庭贫困的多方面因素。从20世纪中后期美国社会的总体情况来看,黑人女性单亲家庭的生活条件、生活质量有所改善和提高,但贫困率并没有明显降低。黑人女性单亲家庭的贫困属于美国贫困的一个子集,也是少数族裔一直面临的共同问题,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给黑人女性单亲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但这种情况并没有引起美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加之黑人单身母亲一直受到歧视,所以难以做到真正消除黑人女性单亲家庭的贫困。
李靖[3](2021)在《社会救助制度影响家庭贫困脆弱性效果研究 ——基于CFPS2018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在脱贫攻坚任务胜利完成之后,绝对贫困问题已彻底解决,但相对贫困阶段的返贫问题依然不能忽视,尤其是以贫困脆弱性指标为表征的长期减贫效果理应被关注。降低家庭的贫困脆弱性是防止返贫现象发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必要举措。长期的实践证明,社会救助制度在降低贫困发生率、减少贫困人口数量、解决贫困问题等方面成效显着。但目前比较缺乏社会救助制度在降低贫困脆弱性、预防返贫风险上有力的实证研究支持。因此,研究社会救助制度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效果既符合现实需要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以CFPS数据库2018年全国宏观数据为样本,首先利用三阶段可行广义最小二乘法(FGLS)对家庭的贫困脆弱性进行测量,并且以此为前提,从前瞻性视角出发,借助倾向得分匹配法(PSM)验证社会救助制度对家庭贫困脆弱性的影响效果,并依据可持续生计理论,通过选取可持续生计资本的代理变量,分别从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自然资本、物质资本和金融资本方面对该影响效果做了更进一步的探究与剖析。最终研究结果显示,社会救助制度能够有效降低贫困脆弱性发生的概率;贫困线标准越高,社会救助制度对于贫困脆弱性的降低作用越明显;社会救助制度对农村家庭贫困脆弱性的影响效果比城市家庭更明显;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对贫困脆弱性有显着的负向影响,金融资本与物质资本虽能降低贫困脆弱性但影响较小,而自然资本对贫困脆弱性几乎无影响。本文不仅分析了社会救助制度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效果,还根据相对贫困背景的特点,提出了降低贫困脆弱性的对策建议,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预防和化解社会贫困群体外在冲击风险上的积极作用,促使贫困群体提升自身获取生计资本的能力,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功能确保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
李金凤[4](2021)在《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战后日本女性突出的就业模式是M型就业模式,其中M型曲线的中间山谷部分在高度经济成长期内逐渐加深,很多日本研究者都认为这是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了。高度经济成长期以后,M型就业曲线的中间山谷部分虽然逐渐上升右移,但是到2020年依然是中间凹陷的M型曲线。对于日本女性一直维持M型就业模式的原因,以及M型就业曲线所代表的女性主妇化的变迁情况,中日学界目前尚无研究能够回答。本论文尝试基于压缩现代化、顺序颠倒现代化和社会结构变动论等相关理论,通过国际比较,梳理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主妇化模式变迁,分析其一直未能脱离M型就业曲线的原因,进而剖析主妇化模式变迁的相关社会结构,以及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模式中的离职时机变化和个人影响因素。本论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重新把主妇化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晰。主妇化具体是指女性在结婚、生育、育儿期等生活事件的前1年就职,到这些生活事件发生后的1年之间离职,之后或终身不再就职,或保持一段时期内无职后再就职的生命历程成为趋势,并且该生命历程模式在经历过结婚、生育、育儿期的女性中占一半及以上的社会现象即为主妇化。根据结婚后保持无职时间的长短,又细分为生涯性主妇化和阶段性主妇化两种类型,其中阶段性主妇化又根据不同的离职时机分为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和育儿期离职模式主妇化。基于以上主妇化的分类,本论文对于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主妇化模式变迁,具体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进行全面分析。首先,在国际比较视野的宏观层面,基于压缩现代化理论、顺序颠倒的现代化理论和福利体制论,通过分析美、法、英、德四国的主妇化过程,对比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变迁,解释日本迟迟未能脱离M型就业曲线的原因,进而论述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的时空特征。其次,在日本国内的中观层面,将战后日本女性的阶段性主妇化分为四个阶段,并基于富永健一的社会结构变动论和社会性别分工意识的变迁,分析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变化和相应的社会结构。最后,在个人因素的微观层面上,运用人力资本论、统计性歧视论、道格拉斯-有泽法则等相关理论,通过对《SSM调查》和《消费生活面板调查》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探讨战后日本女性在结婚、生育、育儿期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离职时机变化及相关的个人影响因素。通过分析研究,本论文有以下主要观点:1.美、法、英、德四个国家的主妇化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界,大致分为生涯性主妇化和阶段性主妇化两个阶段。生涯性主妇化时期大约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阶段性主妇化时期从1950年代一直延续至1980、1990年代。对比分析欧美四个国家的主妇化变迁,因日本女性就业模式自日本主妇在大正时代诞生以来,直接形成的是阶段性主妇化的标志-M型就业曲线,并且到1955年都一直保持着平缓的M型就业曲线,未有大的变化,所以日本压缩了生涯性主妇化时期。另外,欧美四个国家在20世纪中期以前的女性劳动率是50%以下,已婚女性劳动率也大多是在30%以下,而日本因压缩式的工业革命、产业结构转换时间晚且速度快,女性劳动率自1900年到1970年左右一直保持在50%以上,即便在1970年以后女性劳动率出现了下降,已婚女性就业率也保持在50%前后不变,因此与欧美四个国家的生涯性主妇化时期相比,日本女性劳动率和已婚女性劳动率都非常高,生涯性家庭主妇比例较小,没有形成生涯性主妇化时期。日本女性1955-1975年的M型就业曲线,中间山谷部分加深,右山峰更加突出。分析这种曲线变化的原因,山谷部分的不断加深是因为这一时期的产业结构转换太快,女性雇用率的上升速度没有超过家庭从业者、自营者等就业率的下降速度,两者效果抵消,结果就是女性的就业率逐渐下降;右山峰更加突出是因为育儿期结束后的已婚女性短期被雇用者比例上升。因此1955-1975年这个时期,女性在结婚、生育、育儿期阶段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趋势没有大变化,只是离职后再就职比例上升显着,使阶段性主妇化更为凸显.1975年至2010年,M型就业曲线的中间山谷部分逐渐上升右移,这主要是因为女性未婚化、晚婚化、晚育化等造成的,已婚女性在这个时期的就业率变化不大,所以日本依旧处于阶段性主妇化时期。2010年以后,M型就业曲线的中间山谷部分上升,主要是已婚女性就业率升高引起的,日本女性的阶段性主妇化逐渐弱化。总体而看,与欧美四个国家相比,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在时间上压缩了生涯性主妇化时期,又延长了阶段性主妇化时期。这种时间上的特征与日本独特的压缩现代化模式、顺序颠倒的现代化模式、产业结构转换、1970年代以后的福利体制改革以及男女性别平等政策迟缓有很大的关系。此外,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在空间上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不同时代的元素压缩杂糅在一个空间内,如主妇现象评价的多元化、性别角色分工意识与社会现状的扭曲错位、战后日本女性政策的复杂矛盾等。2.战后日本女性整体上维持着阶段性主妇化,但内部的主妇化模式并非是一成不变。根据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变迁,从家庭、企业、国家政策、劳动市场、保育所、公共教育以及社会性别意识形态方面等多方面探究了相对应的社会结构变动。战后日本女性具体的主妇化模式变迁是:1950年代之前是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1960年代-1970年代是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为主,怀孕、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为辅;1980年代-2000年代是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弱化,怀孕、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变强;2010年以后是怀孕、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弱化,“小学入学”离职模式家庭主妇比例增加。因此,战后日本女性的阶段性主妇化整体上逐渐弱化,但也出现了新模式的阶段性家庭主妇。伴随着主妇化模式的变化,家庭、企业、国家政策、劳动市场、保育所、公共教育及性别角色分工意识等各方面相对应的社会结构也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3.利用《SSM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其一,从出生队列来看,1930-1934年出生队列开始,日本女性初次离职与结婚有关,到1950-1954年出生队列,初次离职与结婚的关系最强,说明1950-1954年出生队列结婚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比例达到峰值;从1955-1959年出生队列开始,结婚后离职增加,初次离职与第1子生育关联变强,也就是说,1955-1959年出生队列的第1子生育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比例升高。其二,从结婚队列和第1子生育队列来看,从1960年代以前开始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增强,持续上升至1986年后达到顶峰;第1子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在1981-1985年开始上升,1986年以后增强幅度明显.由此看来,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并没有走向去主妇化,尤其是经历过结婚、生育、育儿期的女性主妇化,在1975年之后只是主妇化模式发生了变化,具体从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转换到第1子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其三,从初次离职成为家庭主妇后,再就职的Logistic回归分析中,可以得出出生年龄、结婚队列、第1子生育队列、本人学历、丈夫学历、性别角色分工意识等都对再就职有显着影响,从侧面证明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不是一结婚就离职,之后终身不再就职的生涯性主妇化,是阶段性主妇化.进一步利用《消费生活面板调查》数据对战后日本女性的离职模式变化和相关影响因素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得出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有以下一些特征:其一,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越来越少,同时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也有弱化倾向,而“小学入学”离职模式家庭主妇已经出现,并有进一步强化的倾向;其二,分析女性在第1子生育前后、第1子小学入学前后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影响因素,结果得出性别角色分工、丈夫收入、与父母同居·准同居·近居、高学历等都有显着影响。只是这些影响因素在第1子生育、第1子小学各个阶段的影响力有所不同,说明女性的个人因素在面临选择是否离职成为家庭主妇时有重要影响.本论文通过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的综合分析,认为日本女性的主妇化与欧美四个国家不同,压缩了生涯性主妇化时期,1920年代以后出现的是欧美四个国家二战后才出现的阶段性主妇化,并一直持续到2020年。目前日本女性的主妇化依旧存在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也出现第1子“小学入学”离职模式的家庭主妇,更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因此,有必要继续完善育儿休业制度、保育所、儿童俱乐部和家庭育儿支援等更加综合性的支援政策和措施,以有效应对这种现象。以上政策措施只是促进女性在结婚、生育、育儿期的继续就业,并不等于充分有效地发挥了女性的作用。日本要实现经济的长期发展,需要在以上支援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女性相关政策、企业雇用、劳动市场等方面实施彻底的社会性别平等政策,尤其是大力改革企业的长时间劳动等雇用习惯和劳动市场的多维度二元结构,为女性提供更为自由的选择环境。从中国的角度看,中国也是与日本相同的压缩现代化模式,加上当前“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和相关配套政策的不完善,将来很可能会出现生育、育儿期离职的家庭主妇。了解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的相关情况,可以为我国应对生育、育儿期的家庭主妇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张琪[5](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认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李庭[6](2020)在《从“两性平等”到“两性和谐” ——人类解放视野下的女性主义研究》文中认为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平等作为人与人之间外在冰冷的连接,导致人与人之间相互疏离。与此相一致,近现代女性解放以“两性平等”为内容,反而使性别关系逐渐走向对立——“两性平等”是“启蒙运动”反对男权社会所造成的“现代性”,然而只有将女性主义研究纳入到马克思主义人类解放的视野中,才能真正实现两性和谐。人类文明史就是以男权控制为标志的社会史。男性把持着性别的至高点奴役着女性,使女性长期处于性别的“边缘”状态。这种严重不对等的两性关系,使女性的社会地位仅高于奴隶,她们在思想意识、性别身份和社会角色各方面依附于男性。无论社会形态如何更替,女性的这种“第二性”身份都实行严格的代际传递——两性之间的不平等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一个缩影,男权企图在思想意识、性别身份和社会角色各方面,以虚假的“存在即合理”理论依据压制女性的觉醒。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现实中来看,不平等的两性关系不仅是对女性的压抑,也是对男性的异化。近代“启蒙运动”的勃兴,使女性主义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追求两性平等。然而,女性主义呈现出“女性”看齐“男性”,以为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地位等就会实现“两性平等”,这是“两性平等”的幻像。更为激进的女权主义者试图建立起“女权”推翻“男权”、“性别”取代“人性”的女权自信以获得解放,这不仅割裂了性别统一性,还将异化的男性群体排除在女性解放范畴之外。马克思对一个群体的自由以另一个群体不自由作为代价的现象进行了揭露,“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是新的桎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19页)以马克思主义异化理论分析不同时期的女性主义理论与实践发现:女性的本质、身体行为、心理等方面在异化的女性主义指导下均呈现异化状态,直接导致女性对“两性平等”内涵的理解以及进行的女性解放也是异化的。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出发,研究女性解放的根本目标、基本内容和现实要求应当是以人类解放为视野,实现两性和谐,即:消解性别差异、实现两性自由全面发展和两性共同生命理想。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阐明了选题原因以及选题意义。基于对当代社会的女性问题以及两性之间矛盾冲突的关注,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分析女性解放的工具,发现女性解放呈现异化态势,女性主义研究必须进行变革。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论述要求,女性解放纳入到人类解放之中,女性解放的异化才会被扬弃,而且实现的是一种真的人的解放,以及实现两性之间的和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女性主义研究的结合,不仅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具有当代意义,同样对两性和谐的复归具有科学性的指导作用。第二章,两性不平等的产生与演变。男权社会从根本上否定了女性拥有天然自由平等的权利,从而剥夺了女性在世俗社会中的公民平等权利。女性长期受阶级社会以及父权制社会的双重压迫,直到“启蒙运动”与法国大革命,对人类天然平等权利,即“人生而平等”的重新讨论使女权意识觉醒。第三章,两性不平等到两性平等的追求,即女性解放。女性开始从世俗中的公民平等权利以及伦理道德意识上的“人生而平等”为出发点,进行女性自由平等的复归。推翻父权制只是女性解放中的一部分,但是女性解放本末倒置,进行了一系列的激进解放运动以及一些激进的女权思想宣传,使整体的女性解放呈现为片面性的发展趋势,解放内容也多为权利解放。两性关系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女权激进的举措使两性关系矛盾冲突升级,取得限定胜利的同时伴随着许多新生女性问题的出现,例如,女性贫困化、女性就业歧视等。第四章,运用异化理论对女性解放进行分析。异化理论视阈下,女性的“类本质”、思想意识以及身体、行为等均被异化,这将直接导致女性对“两性平等”的认知具有偏差,以异化的意识去定义的“两性平等”内涵以及以异化的姿态去进行的女性解放必将是异化的“解放”以及失败的“解放”。女性对异化男性问题的忽视,对自身个体发展的漠视都将导致女性进行的解放是片面性的“解放”。所以,女性的解放思维必须进行变革,而马克思在异化理论中以及关于人的本质论述中都强调了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类才能实现异化的扬弃,实现最根本的人类解放,所以,女性解放必须纳入到人类解放之中,将两性平等解放目标上升至人类解放。第五章,人类解放视野下的两性和谐。马克思认为实现自由,就必需扬弃异化劳动,使人的类活动不再受到异己力量的支配,复归到自由的、有意识的类活动。所以,将女性解放置于人类解放之中,不仅会扬弃人的异化,同时也将片面的权利平等复归到人类解放,这将消除性别之间的对立矛盾,性别之间从相互否定到相互认同,从相互蔑视到相互欣赏,从相互对立到相互支撑。这样,两性之间拥有共同的生命理想,这就是人类解放视野下女性解放最终目标——两性和谐。
王瑞军[7](2020)在《典型草原牧户经济脆弱性与反脆弱策略研究》文中提出典型草原牧户经济是中国传统牧区牧户诸多经济类型中最为典型的代表性样本。牧户经济是牧区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是牧户社会经济体系中不可分的经济单位,是风险与冲击的最终承受者。牧户经济脆弱性表现出潜在性、波动性以及暴露性特征,并且会造成牧户经营目标偏离、决策偏误、行为扭曲。对牧户经济脆弱性进行研究,对于稳定牧户基本福利水平,保障民生,维持经济稳定,可持续运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自2013年始,牧户家庭经济陷入一轮由主要畜产品价格剧烈下跌引致的深度调整的阶段。牧户外部的政策变动、市场波动、低价进口畜产品等外部冲击,与牧户内部的家庭结构变化、家庭经营紊乱、劳动力流出等内部薄弱环节的叠加作用下,导致牧户经济暴露出一系列不可回避的潜在性、深层次脆弱性问题。研究按照“理论研究——调查研究——实证研究——策略研究”的主线依次推进。第一阶段,理论研究;第二阶段,问卷调查以及访谈;第三阶段,实证研究阶段;第四阶段,反脆弱策略研究。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实地调查法、描述性统计分析、计量分析法、个案分析法等多学科综合的方法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主要结论如下:第一方面,牧户经济脆弱性分解方面,通过构建牧户经济脆弱性分解模型,对牧户经济脆弱性进行三层次分解:第一层,在牧户经济脆弱性分解方面,异质性风险对牧户经济脆弱性的贡献最高,并且显着高于其它四类;第二层,在对异质性风险分解方面,人力资本波动冲击影响最大,收入波动冲击次之,资产波动冲击位列第三;第三层,对波动性冲击分解发现,非畜牧业劳动力比重贡献率最高,其余冲击因素从高到低依次是债务水平、畜牧业收入水平,然后是政府奖补、牲畜资产水平、抚养比、劳动力数量、外出务工或兼业收入以及打草量市场价值。第二方面,生计资本对牧户经济脆弱性影响方面,选择个体时点固定效应模型,针对生计资产对经济脆弱性的抑制作用进行估计,并且从所有制、区域、家庭结构、生计类型等多维度进行观察,结果表明牧户经济脆弱性存在多维异质性,各类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及其影响方式显着不同。第三方面,风险冲击对牧户经济脆弱性影响方面,按照短期风险发生的频次及其影响程度,将牧户短期遭受到的冲击分解成为人力资本波动冲击、资产波动冲击以及收入波动冲击。采用低效用水平的脆弱性研究思路与分解方法,最终达成了对牧户异质性及其波动性风险的分解目标。结果表明,牧户家庭抗击风险、冲击,抑制脆弱性的能力普遍薄弱,进一步研究发现牧户经济韧性在不同社区、不同群体、不同牧户之间存在显着差异。牧户面临的风险冲击存在嘎查内(组内)差异,也存在苏木之间(组间)差异。第四方面,基于经济韧性理论的反脆弱策略。通过对经济韧性测度,全面掌握牧户应对风险的基本能力水平;通过研究韧性分异,精准把握牧户经济韧性水平及其差别;提出以生计资本抑制效应、风险冲击效应为根据的应对策略措施;进而提出建设“韧性牧户”的系统性、集成式构想,最终达成综合施策、精准防控、有效治理牧户经济脆弱性的目标。研究依托典型草原牧户家庭追踪数据,全面刻画典型草原牧户家庭经济状况及其脆弱性,通过三层次分解,探寻经济脆弱性形成的内在根源;拓展了典型草原牧区牧户经济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增强了研究的前瞻性和解释力;构建牧户经济韧性单元作为对策研究的目标;精准诊断、识别、筛查家庭经济脆弱性较高或者经济韧性较低牧户,并找出其经济脆弱性的主要诱因及其生成机制;提出基于经济韧性理论的反脆弱策略。本研究回归到牧户家庭经济单位基本属性的剖析与研究当中,更深刻探究经济脆弱性的深层次问题;构建牧户经济脆弱性研究的概念体系;初步构建了牧户经济脆弱三层次分解体系。对牧户经济脆弱性进行研究,探究家庭经济脆弱性生成机制,对于稳定牧户基本消费与福利水平、保障民生,起到预防或抑制内外部冲击的“稳定器”作用。
杨阳[8](2020)在《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变迁:性别平等的视角》文中认为教育公平作为衡量社会文明和进步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已经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受到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高等教育中的性别偏见一直是个国际性问题,在高等教育300多年发展的历史中,女子高等教育不过区区的100多年而已。日本作为亚洲第一个实现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儒教圈国家,其女子高等教育从形式到内容都有独特的发展历程。本论文运用文献法、历史法、图表法、案例法和因素分析法,通过大量的事实和数据等资料,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对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进行研究。女性主义作为一个新兴的理论,以其独特的视角和强烈的批判意识,对人类历史发展的各个领域发起挑战。以女性主义的视角,观察战后日本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性别平等与女子高等教育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内在联系。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四个基本问题:第一,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基于什么样的性别平等观念发展起来的?第二,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如何落实性别平等的?第三,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都发挥了什么样的功能?第四,影响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促进性别平等的主要因素有哪些?本论文以日本女子高等教育与性别平等之间的作用关系为横轴,以作者所支持的历史分期为纵轴建立分析框架,借助女性主义理论及女子高等教育的相关理论,系统地分析和论述了战后70余年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变迁和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论文重视女子高等教育发展与性别平等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清晰地从教育对社会整体及女性学生个体两方面明确各阶段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所发挥的功能,并结合结构、价值、话语三个维度反观社会现实对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功能的制约,分析了日本社会形式上的性别平等和现实中的性别平等之间的分裂、矛盾和冲突以及逐步解决这种表里不一问题的策略,对于儒教圈国家的女子高等教育发展、特别是解决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具有参考价值。通过综合探究分析得出了如下结论:战后日本高等教育体系内,长期存在一种基于生理性别的知识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一方面促使日本在短时间内快速实现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普及化,另一方面也加固了既有的性别价值秩序。纵观战后70余年的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变迁史,可以发现,在这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高学历女性群体始终处于被动的处境。但随着日本社会环境的变化,日本女性尤其是高学历女性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本论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绪论。分为研究缘起、研究问题及意义、研究方法及视角、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概念界定及历史分期五部分,在细致梳理问题意识、总结先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本论文的问题意识、研究构想、分期结构等作了详细的阐述和说明。第二章,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分为女性主义理论、女子高等教育相关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三节,系统梳理了女性主义发展的历史、理论流派、哲学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挖掘女性主义与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以表明女性主义作为本论文的研究视角、理论基础的合理性与可能性。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则针对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分期式的论述分析。其中,第三章,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确立期,集中分析论述战后初期到1960年代中后期的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第四章,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扩大期,集中分析论述1960年代中后期到1990年代中期的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第五章,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变革期,集中分析论述1990年代中期至今的日本女子高等教育。为方便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阶段性对比,依照本研究所建立的分析框架,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对时代背景和对女性的价值期待、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实施及变化、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功能及影响、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影响因素分析四个主要内容进行了剖析,并阐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内涵的性别平等观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内在机制。第六章,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变迁过程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分析。根据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得出的关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阶段性发展的结论,对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发展的整体脉络进行梳理,并对本研究提出的研究问题进行了回应。
张进[9](2020)在《《性别歧视法》(第八、九章节选)翻译项目报告》文中认为本文是笔者在翻译《性别歧视法》(The Law of Sex Discrimination)第九章“二十一世纪的女权主义”及第八章“女性面临的暴力行为”部分节选内容后所撰写的一篇翻译实践报告。《性别歧视法》一书从专业法律的角度深刻剖析了女性自古至所受到的性别歧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堕胎生育权”、“同性婚姻”、“妇女面临的暴力问题”、以及“21世纪的女权主义运动。”笔者选择此书作为本次的翻译实践材料,实则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笔者导师多年来在安徽大学执教法律法规翻译课程,对此方面研究颇深,在实践中能给予笔者切实可行的指导;二、此书在中国国内目前尚无完整译本,部分译本均出自笔者前两届师哥师姐。因此,若能将此书完整译出,则能为国内那些从事妇女性别歧视研究的学者或多或少提供一些参考。此书属于法律文本范围,笔者翻译起来有一定难度。原文中存在大量的法律专业用语,英语句式比较复杂,加上法律英语力求表达准确。故此,笔者在翻译此文本时选用中国近代着名的翻译家严复的“信、达、雅”理论,翻译时以表达原文基本意思为主、尽量使用更加地道的表达、以求译文更加贴合于原文,达到更高水平的交际目的。此次的笔译实践让笔者深刻的意识到要想熟练的转换中英两种语言,需具备以下基本素质:第一、译者的语言基本功要扎实,要深刻理解中英两种语言的特点。第二、要对法律语言文本的措辞及句式行文有一定的了解,做到有的放矢。最后,笔者希望通过此译文能够让广大读者进一步了解全球女性所经历过的“性别歧视”遭遇,从而呼吁国家,社会,政府,乃至立法机构给予女性更多的关爱及保护,帮助女性早日挣脱歧视的“枷锁”真正解放女性,真正实现男女平权。
李立[10](2020)在《中国家庭消费平滑的影响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居民消费率长期偏低,尤其是迈入新世纪之后,2000-2010年间,居民消费率由46.9%下降到35.6%,总消费率也由63.3%下滑至48.5%。尽管从2011年至2018年间,居民消费率稳中有升,但仍未超过40%,并且远远低于国际平均60%以上的水平。不仅如此,多年来,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居民消费差距不断扩大。理解消费平滑(Consumption Smoothing)的形成机制,把握家庭消费的平滑渠道,这对于当前我国构建居民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经济转型期,研究家庭在面对各种不确定性时的消费波动对于理解当前我国宏观的经济增长以及构建更加全面的社会福利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以中国家庭消费平滑为研究对象,基于详实的微观调查动态面板数据,综合考虑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系统研究中国家庭消费平滑的地区差异性,并探究造成这些差异的主要根源。为了进一步分析影响家庭消费平滑的不同渠道,本文还分别从家庭、社区以及政府这三种平滑消费的渠道中选取劳动供给、同群效应与失业保险等三种影响机制来进行深入探讨。首先,本文通过讨论中国家庭消费平滑的区域差异,去探究造成这些差异的主要根源。为此,文中利用风险分担模型构建了测算家庭当期消费平滑能力的指标,并运用了微观调查数据,从家庭、社区和政府层面出发,比较分析东、中、西部地区以及城乡之间消费平滑差异。研究结果发现,东部地区家庭的消费平滑能力最强,中部次之,西部最弱,并且城镇家庭的消费平滑能力也要强于农村家庭。消费平滑区域差异的主要根源是来自于家庭自给与国家政策层面,尤以家庭净财产和政府补助的作用最为突出;而劳动供给与社会福利并没有给家庭消费平滑能力带来显着影响。社区层面上的社会交往则对缩小地区间消费平滑差距起到显着正向作用。这说明亲友往来越紧密,越能增强家庭抵御外来风险冲击的能力。一些其他因素如户主学历、家庭规模、小孩数量以及区域金融比率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平滑能力的大小。其次,在家庭内部平滑消费渠道层面,本文以家庭劳动供给为着力点,在双薪生命周期模型的基础上考证了家庭劳动供给对消费平滑的影响机制以及与其他平滑渠道的相互联系。研究结果表明,对于妻子的工资收入冲击,家庭劳动力供给带来的平滑消费效应更加突出,而对于丈夫的工资收入冲击,往往需要借助家庭资产积累等渠道多管齐下,才能进行更为有效的消费保险平滑。针对不同年龄组而言,30-47岁这个年龄段的夫妻具备更强的劳动力供给自身平滑消费的效应,财富的平滑效应对处于48-60岁之间中老年夫妻的家庭更为突出,而20-29岁的年轻夫妻是国内消费大军中的“弱势群体”。此外,我们还发现税收冲击对不同类型家庭劳动力供给平滑消费能力的影响存在明显的异质性。高收入群体没有显着提高自身消费倾向,而低收入群体也没有受到税改再分配效应的刺激,只能更多地依靠金融市场与亲友借贷去维持消费平滑。然后,在社区平滑消费渠道的层面,本文研究了同群效应对于家庭消费的影响及作用机制。通过构造合理的家庭消费决策模型,推导出相关的计量方程组,进而利用CFPS的数据得到微观实证结果。研究发现,同群效应对家庭总消费依然存在着显着的正向影响。具体而言,在总体样本中,社区平均支出每上升1%,家庭总消费就提高0.831%;在城市样本中,社区平均支出每上升1%,家庭总消费就提高0.588%;而农村样本中,社区平均支出每上升1%,家庭总消费就提高0.890%。此外,稳健性检验结果显示我国居民家庭消费的同群效应既没有受到群分效应的影响,也没有受到风险分担机制的影响。与此同时,家庭消费也并不存在明显的“炫耀性”动机。最后,在政府平滑消费渠道的层面,本文检验了失业保险金对消费变化量的影响。研究表明,无论是以食物为代表的各分项消费还是总消费,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对失业者消费变化量的影响不显着。失业者主要依靠以储蓄和净资产为代表的财富积累来平滑消费。但对于长期失业者而言,失业保险金提高1个百分点,失业者食物消费下降量将减少53%到74%;对于消费下降最大的群体而言,食物消费下降量将减少16%。这表明真正受益于失业保险金制度的群体极其狭窄,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待遇支付端“救助”的特征较为明显。失业保险金对平滑消费影响不显着的原因主要是源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目标不合理,覆盖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待遇水平较低。为此,建议重塑我国失业保险的制度目标,提高覆盖率,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本文所做的贡献和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研究视角上,与国内关于家庭消费平滑渠道的研究多限于外部环境或者宏观层面上的理论实证分析不同,本文综合考虑了家庭内部与外部的消费平滑渠道,比较分析了家庭、社区和政府等三个层面的影响程度。二是研究方法上,本文将双薪生命周期模型应用于家庭消费平滑的研究,并把家庭内部的劳动供给与外部的同群效应都囊括在其中,克服了计量上的“内生性”;在国内学术界首次将Oaxaca-Blinder分解应用于研究家庭消费平滑的区域差异性分析之中,这些都为家庭消费平滑的相关研究提供了全新视角。同时,我们在研究过程中还运用了比较矩估计和自助法等先进的计量经济学方法。三是研究应用上,一方面,通过我们的研究,可以深化人们对中国家庭消费平滑问题的认识,引导家庭扩充自身消费平滑的渠道,例如可以通过营造公平的劳动力市场等措施,从而提高家庭消费平滑的能力,最终提升家庭通过消费平滑而带来的主观幸福感。另一方面,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政府相关财政及福利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从而使得提出的政策建议更有针对性,政策措施更具可行性。
二、美国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的贫困及其根源探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的贫困及其根源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2)20世纪中后期美国黑人女性单亲家庭贫困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现状 |
(一)国外学术界研究现状 |
(二)国内学术界研究现状 |
二、选题意义、创新之处及研究方法 |
(一)选题意义 |
(二)创新之处 |
(三)研究方法 |
一、美国黑人女性单亲家庭概述 |
(一)女性单亲家庭溯源 |
1.女性单亲家庭的缘起 |
2.女性单亲家庭的构成 |
(二)黑人女性婚姻中的问题 |
1.黑人女性非婚生育率高 |
2.黑人女性单亲家庭增多及原因 |
(三)黑人单身母亲的社会地位 |
1.政治状况 |
2.经济状况 |
3.社会生活状况 |
二、20 世纪中后期美国黑人女性单亲家庭的贫困状况 |
(一)美国贫困线的界定与整体贫困 |
1.贫困与贫困线的界定 |
2.20 世纪中后期美国社会的总体贫困 |
(二)黑人女性单亲家庭的贫困问题 |
1.黑人女性单亲家庭的增长 |
2.黑人女性单亲家庭的贫困 |
(三)黑人女性单亲家庭贫困的后果 |
1.对黑人单身母亲的伤害 |
2.对青少年发展的消极影响 |
三、美国黑人女性单亲家庭的贫困原因 |
(一)政府救助政策及其局限性 |
1.福利政策 |
2.就业政策 |
(二)黑人单身母亲的自身原因 |
1.就业能力的不足 |
2.收入低下 |
3.福利依赖 |
(三)美国社会原因 |
1.对黑人女性单亲家庭的歧视 |
2.后工业经济的变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社会救助制度影响家庭贫困脆弱性效果研究 ——基于CFPS2018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思路 |
1.2.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贫困脆弱性内涵的演变 |
2.1.1 贫困脆弱性内涵的界定 |
2.1.2 贫困脆弱性的测量 |
2.2 贫困脆弱性的研究趋势 |
2.2.1 贫困脆弱性的应用 |
2.2.2 贫困脆弱性的影响因素研究 |
2.3 社会救助制度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2.3.1 国内研究现状 |
2.3.2 国外研究现状 |
2.4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3.1 核心概念界定 |
3.1.1 贫困脆弱性 |
3.1.2 社会救助制度 |
3.2 理论概述 |
3.2.1 贫困动态性理论 |
3.2.2 贫困风险冲击理论 |
3.2.3 可持续生计理论 |
第四章 研究设计 |
4.1 研究假设 |
4.2 数据收集 |
4.3 变量选取 |
4.3.1 贫困脆弱性测量 |
4.4 研究工具选取 |
4.5 模型构建 |
第五章 社会救助制度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效果分析 |
5.1 分析过程 |
5.1.1 描述性分析 |
5.1.2 基准模型回归 |
5.1.3 计算倾向得分 |
5.1.4 平稳性和共同支持域检验 |
5.1.5 平均处理效应 |
5.2 稳健性检验 |
5.2.1 更换贫困线 |
5.2.2 更换匹配方法 |
5.3 结果分析 |
5.3.1 社会救助制度与贫困脆弱性 |
5.3.2 户主个体特征与贫困脆弱性 |
5.3.3 家庭资本特征与贫困脆弱性 |
5.3.4 地区特征与贫困脆弱性 |
第六章 结论及对策 |
6.1 研究结论 |
6.2 对策建议 |
6.2.1 降低外在风险的冲击作用 |
6.2.2 提升获取生计资本的能力 |
6.2.3 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功能 |
6.3 研究创新与不足 |
6.3.1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6.3.2 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
6.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谢辞 |
摘要 |
要旨 |
序章 |
第1章 文献综述 |
1.1 日本国内对战后女性的主妇化研究 |
1.1.1 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形成的社会结构研究和主妇化走向研究 |
1.1.2 日本1980年代以后的女性相关政策对女性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影响研究 |
1.1.3 战后日本女性个人因素对离职成为家庭主妇的影响研究 |
1.2 中国对日本战后女性的主妇化研究 |
1.3 遗留问题 |
第2章 本论文的研究思路 |
2.1 本论文的理论框架 |
2.1.1 宏观理论框架 |
2.1.2 中观理论框架 |
2.1.3 微观理论框架 |
2.2 主妇化概念界定 |
2.3 研究方法和研究数据 |
2.3.1 研究方法 |
2.3.2 研究数据 |
2.4 研究内容、框架结构及创新之处 |
2.4.1 研究内容 |
2.4.2 框架结构 |
2.4.3 本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3章 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变迁和时空特征 |
3.1 欧美国家的主妇化变迁 |
3.1.1 美国和法国的主妇化变迁 |
3.1.2 英国和德国的主妇化变迁 |
3.2 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变迁及持续时间特征 |
3.2.1 日本女性的主妇化变迁 |
3.2.2 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的持续时间特征及相关原因 |
3.3 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的空间压缩特征 |
3.3.1 主妇现象评价的多元化 |
3.3.2 男女性别角色分工意识和社会现状的扭曲错位 |
3.3.3 战后日本政府女性政策间的相互矛盾 |
第4章 战后日本女性主妇化模式的阶段性变迁及相应的社会结构 |
4.1 战前至1950年代的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 |
4.1.1 战前的女性劳动及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 |
4.1.2 战后至1950年代的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 |
4.2 1960年代至1970年代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及相应的社会结构 |
4.2.1 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 |
4.2.2 1960年代至1970年代女性结婚离职模式主妇化的社会结构 |
4.3 1980年代至2000年代的女性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及相应的社会结构 |
4.3.1 1980年代至2000年代的女性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 |
4.3.2 1980年代至2000年代女性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的社会结构 |
4.4 2010年至2019女性年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弱化及相应的社会结构 |
4.4.1 2010年至2019年女性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弱化 |
4.4.2 2010年至2019年女性生育离职模式主妇化弱化的社会结构 |
第5章 战后日本女性的离职时机及相关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5.1 《SSM调查》中女性结婚、生育离职模式家庭主妇的实证分析 |
5.1.1 数据来源及变量选择 |
5.1.2 女性结婚、生育离职模式家庭主妇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1.3 女性结婚、生育离职后再就职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 《消费生活面板调查》中女性结婚、生育、育儿期离职模式家庭主妇的实证分析 |
5.2.1 数据来源及变量选择 |
5.2.2 女性结婚、第1子生育、第1子小学入学离职模式家庭主妇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3 女性第1子生育、第1子小学入学离职的影响因素分析 |
终章 |
1. 本论文的主要结论 |
2. 本论文的不足之处与今后的课题 |
3. 本论文研究对中国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一 中文文献(按姓氏拼音首字母排序) |
二 日文文献(按姓氏五十音图排序) |
三 英文文献 |
四 政府统计数据 |
五 网站资料 |
附录 |
附录1《SSM调查》数据的调查问卷 |
附录2《消费生活面板调查》数据的调查问卷 |
(5)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从“两性平等”到“两性和谐” ——人类解放视野下的女性主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原因及意义 |
1.1.1 选题原因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的研究思路、创新不足与方法 |
1.3.1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3.2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3.3 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2章 两性不平等的产生与演变 |
2.1 两性原初平等状态 |
2.1.1 两性平等的宗教渊源 |
2.1.2 两性平等的进化论渊源 |
2.2 两性不平等的状态 |
2.2.1 母系崇拜 |
2.2.2 父权控制 |
2.2.3 性别歧视 |
2.3 女权运动兴起 |
2.3.1 女性平等意识的启蒙 |
2.3.2 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 |
2.3.3 性别对立的形成 |
第3章 两性平等的内容与实践 |
3.1 “男女平等”的诉求 |
3.1.1 政治平等 |
3.1.2 教育平等 |
3.1.3 文化平等 |
3.1.4 家庭地位平等 |
3.2 “两性差异”的认可 |
3.2.1 两性平等 |
3.2.2 两性差异 |
3.2.3 多元差异 |
3.3 两性的对象性解放 |
3.3.1 “女性”看齐“男性” |
3.3.2 “女权”推翻“男权” |
3.3.3 “性别”取代“人性” |
第4章 两性平等的异化与变革 |
4.1 异化理论 |
4.1.1 异化劳动理论背景 |
4.1.2 异化劳动的内容 |
4.1.3 异化理论发展 |
4.2 异化理论下的女性现状 |
4.2.1 女性“类本质”异化 |
4.2.2 女性身体行为异化 |
4.2.3 女性心理异化 |
4.3 女性解放思维方式变革 |
4.3.1 “两性平等”观念的异化 |
4.3.2 “女性解放”实践的异化 |
4.3.3 女性解放到人类解放 |
第5章 人类解放:两性平等的实现 |
5.1 人的解放 |
5.1.1 人自由意志的表达 |
5.1.2 人的独立性的实现 |
5.1.3 “类本质”的复归 |
5.2 女性解放 |
5.2.1 女性“思想意识”的解放 |
5.2.2 女性“性别身份”的解放 |
5.2.3 女性“社会角色”的解放 |
5.3 两性和谐 |
5.3.1 性别对立的消解 |
5.3.2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 |
5.3.3 两性共同生命理想的实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其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典型草原牧户经济脆弱性与反脆弱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与研究背景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背景 |
1.2 核心概念及相关概念界定辨析 |
1.2.1 核心概念界定辨析 |
1.2.2 其他重要概念界定 |
1.3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研究内容与章节安排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章节安排 |
1.5 调研区概况与数据说明 |
1.5.1 调研区概况 |
1.5.2 追踪调查与数据说明 |
1.5.3 牧户畜牧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
1.6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6.1 研究方法 |
1.6.2 技术路线 |
1.7 主要贡献与创新点 |
1.7.1 主要贡献 |
1.7.2 创新点 |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述评 |
2.1 理论基础 |
2.1.1 经济脆弱性理论 |
2.1.2 可持续生计理论 |
2.1.3 家庭风险冲击理论 |
2.1.4 家庭经济韧性理论 |
2.2 研究综述 |
2.2.1 对家庭经济脆弱性的基本认识 |
2.2.2 家庭经济脆弱性的测量思路及测量方法 |
2.2.3 家庭经济脆弱性分析框架 |
2.2.4 家庭经济脆弱性生成机制 |
2.3 研究述评 |
三、牧户经济脆弱性的测量与初次分解 |
3.1 模型设定与分解思路 |
3.1.1 典型草原牧户经济脆弱性的模型设定与分解 |
3.1.2 牧户效用函数的确定与条件期望估计方法 |
3.2 调研数据与变量描述 |
3.2.1 数据来源 |
3.2.2 因变量的选取 |
3.2.3 自变量的选取 |
3.2.4 数据处理 |
3.3 实证结果与影响因素分析 |
3.3.1 牧户脆弱性及其分解依据 |
3.3.2 牧户经济脆弱性分析 |
3.3.3 脆弱与贫困牧户分布特征 |
3.3.4 牧户脆弱性的影响因素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四、牧户经济脆弱性的再分解:异质性风险与波动性冲击 |
4.1 异质性与波动性风险 |
4.2 波动性风险识别标准与分解方法 |
4.2.1 家庭经济波动性风险识别标准 |
4.2.2 家庭经济波动性分解方法 |
4.3 牧户波动性冲击变量及其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1 波动性冲击变量选取与说明 |
4.3.2 牧户波动性冲击的描述性分析 |
4.4 异质性风险与波动性冲击贡献结果 |
4.4.1 牧户经济脆弱性与异质性分解 |
4.4.2 牧户异质性风险及其波动性风险分解结果 |
4.5 本章小结 |
五、生计资本对牧户经济脆弱性的影响 |
5.1 生计资本对牧户经济脆弱性影响的理论分析 |
5.1.1 理论分析 |
5.1.2 变量选取 |
5.1.3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 牧户生计资本特征分析 |
5.2.1 总体特征分析 |
5.2.2 不同消费组别牧户生计资本特征分析 |
5.3 模型构建 |
5.3.1 数据来源与数据质量 |
5.3.2 模型设定检验 |
5.3.3 计量模型设定 |
5.4 实证结果与稳健性估计 |
5.4.1 实证结果 |
5.4.2 稳健性估计 |
5.5 本章小结 |
六、风险冲击对牧户经济脆弱性的影响 |
6.1 风险冲击理论分析 |
6.1.1 理论分析 |
6.1.2 牧户风险定义及其分类 |
6.2 牧户面临的总体风险冲击及其特征 |
6.2.1 总体风险及主要生计资产描述性统计 |
6.2.2 牧户风险差异的多维度差异比较与检验 |
6.3 总体风险冲击对牧户经济脆弱性的影响 |
6.3.1 模型设定检验 |
6.3.2 模型设定 |
6.3.3 总体风险冲击对牧户家庭经济脆弱性影响 |
6.4 分类风险特征及其对经济脆弱性的影响 |
6.4.1 牧户各分类风险状况及其基本特征 |
6.4.2 牧户各分类风险的描述性统计 |
6.4.3 模型设定检验 |
6.4.4 模型设定 |
6.4.5 分类风险对牧户经济脆弱性的影响 |
6.5 稳健性估计 |
6.5.1 总体风险对牧户经济脆弱性影响的稳健性检验 |
6.5.2 分类风险对牧户经济脆弱性影响的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七、基于经济韧性理论的反脆弱策略 |
7.1 牧户经济韧性测度 |
7.1.1 研究设计与研究方法 |
7.1.2 指标体系与变量说明 |
7.1.3 牧户经济韧性测度结果 |
7.2 牧户经济韧性分异 |
7.2.1 牧户社区经济韧性苏木(镇、牧场)分异 |
7.2.2 不同牧户生计类型的资本特征及分析 |
7.2.3 牧户经济韧性指数及其分异 |
7.3 牧户经济韧性分级与精准诊断 |
7.4 基于牧户经济韧性的反脆弱策略 |
7.4.1 基于牧户经济脆弱性分解结果的反脆弱策略 |
7.4.2 基于牧户经济脆弱性影响因素的反脆弱策略 |
7.4.3 基于生计资本抑制效应的反脆弱策略 |
7.4.4 基于风险冲击效应的反脆弱对策及启示 |
7.5 建设“韧性牧户”构想 |
7.5.1 “韧性牧户”基本构建维度 |
7.5.2 “韧性牧户”建设构想 |
八、结论、研究不足与研究展望 |
8.1 结论 |
8.1.1 牧户经济脆弱性分解方面 |
8.1.2 生计资本对牧户经济脆弱性影响方面 |
8.1.3 风险冲击对牧户经济脆弱性影响方面 |
8.1.4 基于经济韧性理论的反脆弱策略体系构建 |
8.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8.2.1 家庭经济脆弱的基础理论研究亟待推进 |
8.2.2 分解方法对牧户经济脆弱性研究的适用性 |
8.2.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学术成果 |
(8)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变迁:性别平等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战前日本教育系统的性别失衡 |
二、战后日本高等教育改革的男女平权 |
第二节 研究问题及意义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视角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视角 |
第四节 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研究现状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概念界定及历史分期 |
一、相关概念及用法的界定 |
二、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历史分期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女性主义理论 |
一、女性主义的概念及发展 |
二、“生物性别”与“社会性别” |
三、“性别平等”与“性别差异” |
第二节 女子高等教育相关理论 |
一、传统认识论视域下高等教育的特征 |
二、女性主义认识论对传统认识论的思辨 |
三、教育机会均等概念及原理 |
第三节 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三章 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确立期:以法定女性人权为基础的性别平等观念 |
第一节 战后复兴时期的社会背景及对女性的价值期待 |
一、GHQ占领政策:女性解放思想的兴起 |
二、日本战后复兴:传统女性观的延续 |
第二节 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制度的建立 |
一、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目的 |
二、“男女同校”与“男女分校”并行的发展方式 |
第三节 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实施 |
一、高等教育面向女性招生及女子大学的设立 |
二、短期大学的设立及发展 |
三、女子大学的学部构成和课程设置 |
四、女子高等教育的第一次危机:关于“女大学生”的论争 |
第四节 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功能及影响 |
一、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社会功能及影响 |
二、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个体功能及影响 |
第五节 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结构维度:高等教育结构的不平等 |
二、价值维度:传统社会女性观的干扰 |
三、话语维度:女性失语、女性保护主义 |
第四章 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扩大期:两分主义的性别平等观念 |
第一节 日本工业社会时代的社会背景及对女性的价值期待 |
一、日本型工业社会的形成:“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性别分工观念 |
二、日本型福祉社会的形成:以“核家庭”为单位 |
三、日本型学历社会的形成:学历主义、名校主义 |
第二节 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变化及发展 |
一、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扩大的原因 |
二、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目的 |
三、高等教育“女性专用轨道”的形成和固化 |
四、女子高等教育的第二次危机:关于“女大”存在意义的论争 |
五、“家政学”的变革和“女性学”的兴起 |
第三节 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功能及影响 |
一、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社会功能及影响 |
二、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个体功能及影响 |
第四节 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结构维度:社会结构中的不平等 |
二、价值维度:性别平等思维下的价值陷阱 |
三、话语维度:男性语境下的自我规范 |
第五章 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变革期:均质的性别平等观念 |
第一节 日本后工业社会时代的社会背景及对女性的价值期待 |
一、日本型工业社会的瓦解和后工业社会的形成 |
二、男女共同参与社会的构筑:以“女性”为核心 |
三、21世纪日本高等教育改革:高等教育机构的“大淘汰”时代 |
第二节 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及动向 |
一、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目的 |
二、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特征 |
三、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实施 |
第三节 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功能及影响 |
一、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社会功能及影响 |
二、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个体功能及影响 |
第四节 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结构维度:女性环境改善 |
二、价值维度:“二流劳动力”以及社会价值的“女性通道” |
三、话语维度:男性化的均质平等 |
第六章 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变迁过程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分析 |
第一节 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发展:阶段性成就和特征 |
一、确立期:以“制度”为中心 |
二、扩大期:“女性专用轨道” |
三、变革期:流动性增强 |
第二节 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底色:日本社会性别平等观念的变化 |
一、确立期:女性解放思想和保守女性观 |
二、扩大期:“男主外,女主内”性别分工观 |
三、变革期:以男性为标准的均质性别平等观 |
第三节 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功能:对性别平等的促进作用 |
一、确立期:促进女性解放的变革功能 |
二、扩大期:抑制性别平等的保守功能 |
三、变革期:促进女性多样化发展的变革功能 |
第四节 高学历女性的价值和功能:在男性中心社会中的机遇与困境 |
一、确立期:少数女性精英 |
二、扩大期:“家庭主妇”和“二流市民” |
三、变革期:劳动市场中的“二流劳动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日本战后女大学生人数变化曲线图 |
附录2 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机构数量变化曲线图 |
附录3 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机构变化概况(表) |
附录4 战后日本高等教育学生数变化概况(表) |
附录5 战后日本高等教育教员人数变化概况(表) |
附录6 战后日本18岁人口与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变化概况 |
附录7 战后日本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男女差值对比 |
附录8 战后日本大学院在籍者数男女对比 |
附录9 各学科学生入学状况(1980-2019) |
附录10 2014 年日本全国女子短期大学列表 |
附录11 2014 年日本全国女子大学列表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性别歧视法》(第八、九章节选)翻译项目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项目介绍 |
1.1 项目来源 |
1.2 项目意义 |
1.3 项目分析 |
1.3.1 常用词汇的特殊含义 |
1.3.2 法律专业术语的使用 |
1.4 实践报告结构 |
第二章 项目描述 |
2.1 译前阶段 |
2.2 译中阶段 |
2.3 译后阶段 |
第三章 质量控制 |
3.1 翻译的重难点问题 |
3.1.1 词汇层面 |
3.1.2 句法层面 |
3.2 严复“信、达、雅” |
3.3 “信、达、雅”的运用与重难点问题的解决 |
3.3.1 重点词汇的翻译 |
3.3.2 长难句的处理 |
第四章 翻译实践总结 |
4.1 翻译启示 |
4.1.1 翻译准备工作必不可少 |
4.1.2 专业辅助工具多多益善 |
4.1.3 翻译质量检测不可忽视 |
4.2 翻译教训 |
4.2.1 翻译项目的选择 |
4.2.2 任务的计划与执行 |
4.3 待解决问题 |
4.3.1 理论如何指导实践 |
4.3.2 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原文 |
附录二 译文 |
附录三 术语表 |
致谢 |
(10)中国家庭消费平滑的影响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其他相关概念 |
四、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消费平滑的地区性差异及其根源 |
一、引言 |
二、理论基础与指标构造 |
三、数据处理与变量说明 |
四、实证研究与结果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六、结论评述与政策建议 |
第三章 家庭劳动供给对消费平滑的影响效应 |
一、引言 |
二、理论基础与模型构造 |
三、数据处理与变量说明 |
四、实证研究与结果分析 |
五、税制影响及稳定性检验 |
六、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
第四章 中国家庭消费的同群效应 |
一、引言 |
二、理论基础与模型构造 |
三、计量模型、数据说明与变量选取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六、研究结论及政策启示 |
第五章 失业保险对消费平滑的影响效应 |
一、引言 |
二、制度背景与模型构造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四、研究结论及政策启示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一、本文主要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四、美国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的贫困及其根源探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家庭人口内生动力的减贫效应研究 ——基于对湖北省M镇的研究[D]. 赵臻臻. 华中农业大学, 2021
- [2]20世纪中后期美国黑人女性单亲家庭贫困问题研究[D]. 张贺.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1(09)
- [3]社会救助制度影响家庭贫困脆弱性效果研究 ——基于CFPS2018的实证分析[D]. 李靖. 兰州大学, 2021(12)
- [4]战后日本女性的主妇化模式变迁研究[D]. 李金凤.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5]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6]从“两性平等”到“两性和谐” ——人类解放视野下的女性主义研究[D]. 李庭. 吉林大学, 2020(01)
- [7]典型草原牧户经济脆弱性与反脆弱策略研究[D]. 王瑞军.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8]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变迁:性别平等的视角[D]. 杨阳.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9]《性别歧视法》(第八、九章节选)翻译项目报告[D]. 张进. 安徽大学, 2020(07)
- [10]中国家庭消费平滑的影响机制研究[D]. 李立.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