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专题调研报告

暂予监外执行专题调研报告

问:监外执行怎么写报告
  1. 答: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正物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1.申请人。
    2.申请事项。
    3.申请事实和理由,并请求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外执行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手启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公安机关监毕清如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问:法院暂予监外执行整改措施
  1. 答:法律分析:第一,严格执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跟踪考察制度,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共同对罪犯宣布,宣布地点应在执行监督考察的进行,以便相互衔接。
    第二,有关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部门应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材料,及时、准确地送达当地的监管部门包括司法局、公安局及监所检察部门,使得当地的监管部门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当地司法所发现辖区的暂灶携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法律文书,材料不齐,也应当主动向法院部门联系,补齐。
    第三,检察部门监所科应对各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分种类建档登记、跟踪考察。负责跟踪考察的部门,要定期到执行地司法局了解暂予监外执隐销伏行罪犯的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存档,严防脱管失控现象。
    第四,各地司法所应建立监管考察组织。健全各种监管考察、存档、交接制度,落实好各种措施,要求有专人负责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鉴定,建立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档案和,对其进行跟踪,定期考察后归档,具体、全面、及时斗圆地掌握辖区的每个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思想动态,行踪,表现情况,对他们进行监督帮教,预防他们再度危害社会。
    第五,各地司法局对辖区内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一经发现有严重的,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已消失的,或表现不好的,群众意见大的罪犯也应及时收监;应要求罪犯定期回派出所、监所汇报有关情况,未及时汇报的可以收监执行。
    法律依据: 第二条 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问: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 答:1、必须是被判处 有期埋纤差徒刑 或者 拘役 的竖唯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 死刑 的罪犯,已经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存在 暂予监外执行 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势必造成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处 管制 或者单独 剥夺政治权利 的罪犯属于开放性的 刑罚 ,即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对弯皮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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