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再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蔡青辰[1](2021)在《应然的人生:西方乌托邦文学及其理论研究》文中指出乌托邦是西方文学、美学、哲学的重要母题,其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理想国》,“乌托邦”的真正提出者是16世纪英国着名学者空想社会主义的创始人托马斯·莫尔。乌托邦不仅仅是一种对终极完美社会的设想,更是对完美人性及人生幸福的理想追求,对乌托邦文学及其理论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对理解东西方文学文化的发展、反思乌托邦冲动本身所具有的集权虚无思想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本课题从乌托邦理论的基本问题出发,以经典的乌托邦文学及其理论着作为对象,结合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展开深度系统研究。主要研究和分析的代表性作品包括前乌托邦时期的着作,文艺复兴背景下现代乌托邦肇始初期的着作,工业革命背景下深受社会主义工人运动实践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影响的作品,20世纪以来反思乌托邦主义弊端的作品,具有鲜明后现代思想的乌托邦作品。本课题共分为五章。绪论主要讨论:本研究的意义和目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的内容及创新之处,研究思路和方法。通过分析具有代表性的文学作品及其理论着作,如柏拉图的《理想国》、莫尔的《乌托邦》、卢梭的《爱弥儿》、詹姆逊的《未来考古学:乌托邦欲望及其他科幻小说》等,阐明乌托邦文学的范畴及其内涵,厘清乌托邦文学及研究发展的历程,指出乌托邦文学及理论当前面临的问题和困境,提出自己的研究思路与框架。第一章为乌托邦文学建构与经典化进程,主要讨论:乌托邦文学对象的流变,从古希腊作品关注完美的国家转向近代作品关注完美的人;分析乌托邦思想的萌芽,在《乌托邦》《基督城》《太阳城》《新大西岛》等近代乌托邦文学作品中展开比较研究,说明乌托邦文学经典化的进程,并阐述乌托邦文学美学体系政治维度的建构。第二章为乌托邦文学传统的意象建构及其文学意义的生成,主要讨论:生态乌托邦、技术乌托邦、审美乌托邦等新文学主题,阐释工业革命时期乌托邦文学的审美意象与意义;展开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与空想社会主义的比较分析;揭示特定历史时期乌托邦小说对劳动异化、工业化、商业化、自然主义等问题的独到见解与态度。第三章为反乌托邦文学批评的主题及其文化意义,主要讨论:作为现代主义乌托邦文学体裁之一的反乌托邦文学,回顾其关注的新文学主题;阐释极权主义、工具理性、女性主义、空间问题等新文学批评主题与乌托邦文学的渊源;阐述反乌托邦文学的历史语境、意象隐喻、叙事空间、文化逻辑等理论问题。第四章为共同体理论视域下后现代乌托邦文学的瓦解与重建,主要讨论:传统乌托邦模式在后现代社会状态中的转迁;分析其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原因;概述新美学共同体的形成,及科幻小说“逆托邦”模型的建构;分析新型与传统乌托邦文学的共同体差异,总结新乌托邦模型的特色。第五章为余论:关于乌托邦文学及其理论的再思考,主要讨论:反乌托邦文学与乌托邦文学的关联性,阐明反乌托邦对乌托邦思想的承继及其乌托邦冲动;探究乌托邦共同体在后现代理论中遭遇的危机,指出新时代中乌托邦文学的出路等。
师慧茹[2](2021)在《社区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与行动逻辑 ——以上海K街道“业主投诉处置”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大城市的居住形态逐渐多样化,构造出多样的社区类型。货币购房代替福利分房,在福利分房政策下,社会成员的住房问题由政府和单位解决,居民对房屋只有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属于政府和单位,房屋的日常修理和维护工作也由政府和单位承担。但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在货币分房政策下,房屋的所有权由政府和单位所有变为由居民所有,原先由政府和单位承担的工作被转移到了市场,物业公司就此契机进驻小区,物业服务成为了物业公司的“商品”被提供给居民。居民需要与物业公司签订契约,购买服务,于是居民的身份向业主身份转变。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成为了购买服务与提供服务的买卖关系。然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契约关系因为环境的复杂性、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因素属于“不完全契约”,物业公司凭借其信息和资金的优势在契约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业主则处于不利地位,于是出现许多因物业公司侵权而产生的业主维权现象。业主投诉是业主维权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本文在合作治理的分析框架下探讨社区内多个主体进行业主投诉处置时的互动机制、行动逻辑以及在此逻辑下各主体采取的行动策略。本文以合作治理理论为分析框架,通过在上海市K社区街道办房管所进行调研,发现K社区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公司及业委会处置业主投诉的过程是一个合作治理的过程,在合作治理的过程中形成了组织领导机制、沟通交流机制、协商调解机制以及监督评估机制这四个互动机制。在通过合作治理进行互动的背后,体现了各主体的行动逻辑: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按照国家的等级逻辑开展行动、物业公司按照市场的盈亏逻辑开展行动、业主委员会按照自愿主义逻辑开展行动。通过参与式观察,归纳总结出各主体在业主投诉处置过程中担任的角色及各自的行动策略:党组织作为领导指挥者,在业主投诉处置中采取“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行动策略、街道办事处作为监督指导者,在业主投诉处置中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行动策略、居委会作为沟通调解者,在业主投诉处置中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行动策略、物业公司作为实际问题解决者,在业主投诉处置中采取“顾客至上、分门别类”的行动策略、业委会作为诉求反映者,在业主投诉处置中采取“兼顾多数,平衡各方”的行动策略。在这个过程中通过组织领导机制凝聚了多元力量、通过沟通交流机制打破了信息壁垒,实现信息流通、通过协商调解机制达成行动共识、通过监督评估机制形成良性互动,在顺利开展工作并取得进展的同时仍然存在合作治理过程流于形式、基层政府对物业公司的约束较少以及业委会在合作治理过程中存在感较低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要加强党组织对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渗透和引领、完善对投诉处置结果的考核方式,加强对投诉处置过程的监管以及健全立法,明确业委会的权责与地位,规范业委会的运作方式,为缓和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化解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增进各主体之间的互动与交流从而为构建和谐社区、完善基层社区治理提供路径选择。
黎淑翎[3](2020)在《《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及其技术工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逾三十年的法制化进程中,关于控规对城市发展的适应性、控规的地位和角色、控规的管控技术等问题的探讨和反思从未停歇。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中,在促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下,在增量规划向存量规划转型的背景下,我国规划管理和开发控制的管控技术面临新的挑战,如何提高它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是一项重要的议题。美国的区划实践已经超过一个世纪,其管控技术在全球不同制度和发展背景的地区得到推广,可见其适应力和有效性。我国控规的管控技术和指标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美国区划,同时又依据本土化的认知和创新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技术工具。从对控规管控技术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区划中部分关键指标或未引入控规,或在我国的相关研究中被误读,或在控规中执行不同的控制功能,这些差异往往对指标的管控效果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重新全面探究和审视区划的管控工具和技术逻辑,对完善控规管控技术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区划是美国地方政府普遍执行的开发控制制度,具有丰富的多元性。作为美国第一个实施综合区划的城市,纽约市城市空间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纽约发展的成就足以证明其区划技术的有效性和适应性。《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是纽约区划的重要转折和现行区划的基础,引入了“一张图”的综合分区体系,综合修订了法规文本结构,创新使用了容积率、开敞空间率、用途组、奖励区划等技术工具,对研究现代区划管控技术工具和逻辑具有较高的价值。本文运用历史、文献和比较的研究方法,以全文翻译《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为基础,分析《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和技术工具,辨析指标和规则的含义,全面审视和探究纽约区划控制的技术逻辑,理解其管控理念、原则和目标、规制尺度、管控指标和规则之间的关联性,探索指标的赋值逻辑,挖掘区划管控技术的原理,结合我国规划管控技术的问题,以期超越“简单模仿”、超越制度的差异而为完善我国规划管控技术提供具有适应性的创新建议。论文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形成历史、特点、立法目的、管控范畴、规制尺度、分区体系和文本结构,为分析和理解该法的技术工具提供背景、框架和理念的基础资料;同时通过阐明法规形成的背景及其技术工具创新所应对的发展需求,论述研究《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管控技术具有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包括论文的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分析《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四项基本的管控内容:用途、体位(bulk)、标牌、停车。每一章的论述遵循基本的结构:阐明该项管控内容的目标或理念变迁;分析管控框架和规制尺度;解释具体技术工具中指标和规则的含义;探讨管控的技术逻辑,包括“目标—规制尺度—指标和规则”的关系、各项技术工具(指标和规则)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指标的赋值逻辑;结合我国相关管控实践的比较研究,提出我国规划管理和开发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改善的建议和思路。第三部分为论文的第七章,以比较的视角分析了规制型开发控制体系的特点,阐明纽约区划的“自我实施”特征及由此决定的法规形式特点,解释《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实施与裁量机制,为完善我国控规的裁量机制提供借鉴经验。本文基于对一部完整的典型地方区划法规的多维度、系统性综合分析,探析了“一张图”综合区划中规划和管控目标、规制尺度、技术工具、指标体系和数值之间的关联性和传导机制,以比较的视角为我国完善规划管理和开发控制的技术工具提供完善建议。
刘梦磊[4](2020)在《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文中认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在公共安全的维护与公共治理的优化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加之技术的进步使得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大规模使用成为可能,其监控的范围和密度逐渐加大。然而,基于“隐私分层理论”与“语境完整性理论”,公民在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存在对于个人尊严与个人自由的实现有重要意义。因此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了一个现实无法回避的问题。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公共场所隐私权之间在法理上涉及到的权利冲突主要是公共场所隐私权与公权力的冲突、公共场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公共场所隐私权与表达权的冲突。两者之间存在冲突的背后成因是多方面的,公共利益与个人私益之间冲突的必然性是最根本原因,其次监控技术的发展与滥用使得侵权现象增多,扩大了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矛盾,最后还有意识层面的原因,使用监控系统的公权力主体边界意识不强,而公民个人隐私意识却得到了提升。文章通过对实践中案例的分析整理,归纳出了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不当使用对于公民隐私权侵犯的具体形式。侵权行为贯穿于视频监控系统应用的各个环节,在系统安装阶段的安装区域不合理和系统使用阶段的监控行为不规范侵害的是公民的个人私生活安宁权,数据管理使用阶段的数据信息的不当使用与非法泄漏侵害的是公民个人隐私的保密与支配权。此外,通过对实践中侵权现象的分析整理,归纳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不当使用造成的隐私侵权现象的特点:一是公民对于监控系统的侵权行为难以察觉;二是随着监控技术及传播技术的发展,隐私侵权的广度与程度加深;三是对于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造成的隐私侵权现象较少进入司法领域。针对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之间存在的冲突,可以从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技术使用规范、加强各方伦理意识层面缓解冲突。首先要做到法律先行,完善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统一立法规范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其次要明确监控技术的具体使用规则,根据监控系统应用的不同阶段,具体规则可以分为对监控技术使用的“过程规制”与“结果规制”。最后,有关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的各方主体都应树立技术使用与权利保护并行不悖的意识,共同构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生态。
陈雷[5](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张佐国[6](2019)在《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基本权利限制既是宪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又是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和核心范畴。学界以往对基本权利限制的研究较多的是从特定角度研究具体理论或是研究某个具体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既缺乏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体系化思考,也较少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践问题。虽然目前已有的研究理论价值很大,但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始终要回归现实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因此,从经验和逻辑两个角度出发构建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十分必要。在“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好保障基本权利”这一理论命题之下,笔者在研究中力图构建整体性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体系,并通过回溯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生成和制度逻辑,在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基础反思的基础上,去建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并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社会实践。与此同时,笔者强调研究进路中的中国语境,直面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并从中国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实际出发,形成解决基本权利限制制度问题的“中国方案”。第一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界定概念是理性思考法律问题的前提,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基本权利的概念。基于学界在基本权利限制研究领域欠缺基本学术共识和学术积累的理论现实,笔者首先从基本权利概念的形成展开研究。通过对权利概念和本质的分析,及对基本权利概念的源起与生成的研究,揭示了基本权利概念和制度在西方和中国的两种不同形成路径,并从“宪法确认”和“基本性”两个方面去界定基本权利的概念。在与基本权利形成、基本权利救济等概念的对比中,厘清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内涵和外延。另外,基于基本权利限制与基本权利保障的逻辑关联,本章还理清了基本权利的分类、结构及功能等概念。第二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基本权利本身的正当性不证自明,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则需要从逻辑予以论证。笔者从正当性这一法哲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概念出发,分析和比较了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概念和内涵上的异同,认为正当性是实质的合法性,而离开正当性去谈合法性就会偏离实质正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建构首先要关注人性和基本权利本身,对人性的适度怀疑以及基本权利本身的可限制性是基本权利限制制度正当性的根源。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理由包括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基于正义价值的利益均衡以及对法律父爱主义理念的有限承认。但与此同时,人性尊严是适用法律父爱主义和限制基本权利的底线,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无论如何也不能损害人的尊严。第三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包括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理由、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及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在确立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之后,对基本权利限制理由的证成更多的是一种正当化的过程。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包括宪法限制、法律限制,以及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限制。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构建与制度实践关系密切,因此必须将此二者放在同一层面去思考和研究。因此,笔者分析研究了世界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主要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基本权利)克减制度以及中国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模式,尤其是重点分析了我国宪法第51条的立法模式和基于法律保留的区分式限制体例的融合问题。第四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虽然基本权利是可限制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已经得到论证,但公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等理由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而是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限制基本权利的行为也要进行限制,这就是基于合宪性审查基础上的“限制的限制”之制度逻辑。笔者从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研究着手,论证了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关系,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角度研究了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路径。同时,对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关联进行了论证,提出了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均与西方国家处于不同的阶段,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第五章对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与制度进行了反思与重构。通过研究基本权利的制度生成和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在中国的形成过程,提炼出基本权利限制的“中国问题”,并深入分析了形成该问题背后的主要原因和影响因素。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将基本权利限制问题放入中国语境下进行思考,提出在当前合宪性审查工作稳中推进的背景下,应该重新发现宪法第51条的理论及制度价值,激活法律保留原则,从立法体例、宪法解释、行政诉讼尤其是合宪性审查角度出发去解决中国自身的基本权利限制问题。
王燕飞[7](2019)在《新闻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再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入社交媒体时代后,新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公众人物不断上升的社会关注度,为其隐私权保护在纷繁复杂的媒介生态环境中带来了空前严峻的挑战。在新闻实践活动中,关于对公众人物隐私该如何去报道,如何掌握报道的“程度”,不仅成为众媒体无法回避的难题,也逐渐成为学术界难以攻克的沉疴痼疾。但不论是学术界还是新闻实务界,大多认为:公众人物隐私权受保护,但由于现实需要及法律界限,他们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应小于一般民众,亦即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应略高于一般民众。但遗憾的是,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具体程度、类型、内容等问题的相关研究却寥寥无几。本文将在新闻实践视域下以媒介生态学、媒介伦理、法理学等作为理论支撑,以跨学科研究法、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对新闻实践中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程度进行一个系统的回顾与再思考。目的在于结合新闻学和法学两个角度来反思当前学术界与新闻实务界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设限的理解误区,明晰公众人物隐私权应有的受限程度和最根本的受限依据,提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程度应与一般民众相同,不应对其进行额外限制的结论。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主要概念的细致脉络。因当前我国尚无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完整概念,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在法学界和新闻学界的基本概念及其理论;其次明确了公众人物的类型划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实质及价值体现,为后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具体问题的论述提供了衡量与判定的标准。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当前各界和公众人物自身对其隐私权受限问题的理解误区,结合当前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语境与隐私权的保护现状,阐述分析当前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实然与应然状态。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应普遍高于一般民众的流行观点,在对其主要学说及依据:公共利益说、公众兴趣说、利益均衡与自我牺牲说、舆论监督与受众知情权说、新闻媒体言论自由说等观点进行述评与反思的基础上,探讨分析这些学说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和误区。并指出若存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设限不当的情况,将会对媒介环境和公众人物自身产生怎样的不良后果。第三部分,在上一部分的基础上,阐述我国当前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法律规制现状,析出我国法律目前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并无额外设限的结果,并指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根本依据是且仅是重要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因与重要公共利益联系密切,部分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频率与概率相对略高,但其隐私权受限的程度仍与一般民众等同,不应对其进行额外限制的结论。第四部分,在已明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根本依据、类型划分和具体内容后,具有针对性地从规制媒体行业的实践活动、创设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司法解释、新闻教材中增补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知识等几个层面,提出了几点实际性操作建议,尽量规避在新闻实践中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再发生的情况。
王蕾[8](2016)在《论我国宪法视角下的住宅不受侵犯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住宅不受侵犯权在世界各国宪法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在我国此权利入律的渊源可追溯到封建制时期的法律,随着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该权利的内涵也逐渐丰富。对于住宅不受侵犯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学者多有争论,一般主要是从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历史演变、概念、权利性质等方面准确定位住宅不受侵犯权。正是由于相关权利作为其基础,住宅不受侵犯权才得以在宪法文本中不断完善,以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明确住宅不受侵犯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周紫阳[9](2015)在《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际国内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也变得愈发重要。世界上许多国家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对刑事被告人的重要的权利进行了确认。宪法确认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意义在于:刑事被告人权利是公民抵抗公权力的侵犯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体现和保障,在此意义上,刑事被告人权利与基本人权具有内在联系。然而我国的现状是:与一些发达国家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相比,我国现行宪法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规定明显不足,缺少对刑事正当程序、无罪推定、公正审判权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普遍性基本权利的规定。虽然有些权利在宪法中规定了,但是逻辑体系是比较混乱的,如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条规定的前半部分被认为是推定确认了公民的公开审判权,虽然推定的权利是不是真正的宪法权利还不得而知。后半部分是确认了公民的辩护权。不过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出现在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部分,很难让人将这一规定与公民的权利相连。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种种与宪政发达国家宪法规定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差距,从刑事被告人重要权利的人权属性和宪法地位的认识出发,在将宪政发达国家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规定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审视。全文分五章。第一章论述了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基本理论。要明确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概念,就必须对权利的基础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因为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同样是建立在权利基础上的。权利与人类是同生共长的,权利的概念和正义的概念连在一起。从古希腊人研究正义概念到古罗马人创造概括权利,权利观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在发生变化。权利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某种属性,其体现为自由,同时也体现为利益。刑事被告人相较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诉讼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要大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自然法学家的观点,刑事被告人权利首先表现为一种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后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法律,于是这些权利又被确立在法律中。对于这些被确立在法律中的权利,人们又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划分。第二章主要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基本构造进行了比较。首先从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入手,分析了刑事被告人一些重要权利的含义、产生以及发展。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发展过程,这与加拿大自身的建国史不无关系,其经历了法属殖民地时期、英属殖民地时期、自治领时期以及主权国家时期。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统治者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法律。不过最有影响的是加拿大1982年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之后的《权利和自由大宪章》,大宪章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德国基本法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与美国、加拿大相比,具有一些特殊性,有些权利是从基本法确立的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是对于正当程序、无罪推定、获得公正审判权、不受非法拘禁等重要权利基本法是明确规定了的。第三章是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的比较。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并不是一开始就出现在美国宪法中,它是受到当时国际国内形势的影响,资产阶级被迫在宪法生效两年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确立的。最初这些权利只是适用于联邦,后来随着正当程序的确立,规定这些权利内容的“权利法案”才扩展适用到美国的各州。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入宪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以1982年《权利和自由大宪章》的制定为时间分界线。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渊源比较多样化,既有基本法,也有部门法,还有一些国际条约。第四章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进行了比较。在美国,随着“权利法案”在全国的推行,为这些权利提供救济的非法证据排除、撤销起诉制度以及推翻有罪判决制度也在美国确立下来。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侵犯刑事被告人第四、第五、第六以及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的宪法权利的一种保障措施。撤销起诉制度救济的权利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同,不过撤销起诉是法院作出的终止审理裁定的一种制度。推翻有罪判决是对法院侵犯被告人权利所采用的一种保障制度。加拿大有关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上与美国、德国相比,最具特色的在于:其在宪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其他一些保障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明确规定中还包括终止诉讼保障措施的适用。德国对于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制度比较典型的是证据禁止制度。德国的证据禁止分为取得禁止和使用禁止两种,两者之间并不是一种有前者必定有后者的关系,因此这一点与美国和加拿大不同。除此之外,证据使用禁止上的自主性证据禁止与美国类似,都是对于通过侵犯刑事被告人宪法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禁止在法庭上适用。不过德国对这种证据禁止的确立方式不是通过立法,而是通过宪法法院的司法判例加以确认的。第五章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可能模式。经过对美国、加拿大、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对刑事被告人的一些权利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与西方宪政发达国家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相比,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无罪推定、获得公正审判权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等重要权利缺位。基于人权的普遍性以及以西方宪政发达国家宪法为参照系的合理性的分析,我国宪法应将这些权利一一纳入。在保障措施上,文章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视角。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确立,但是其没有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角度进行设置,因此,应以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为切入点,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
赵越婷[10](2014)在《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国家义务》文中认为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属于人身自由中的一类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住宅是人们实际占有、用来居住的私生活空间,且并不必然具有使用上的连续性的独立的场所。侵犯公民的住宅常常会涉及到侵犯公民的人权等宪法上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时而会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国家机关或者第三人肆意侵犯公民的住宅,第二,公民住宅受到外来力量的侵犯后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实际上对应的是国家履行其义务。既然公民享有宪法上的权利,那么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履行国家义务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具有双重属性,与之对应的,国家义务也具有双重的属性,即积极属性和消极属性。国家不仅仅应当履行其消极尊重义务,不侵犯公民的住宅,而且更应当履行其积极保护义务,当公民的住宅受到来自外部的侵犯时,主动履行保障义务,追究侵犯者的责任。这主要取决于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上去履行其双重义务。
二、关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再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应然的人生:西方乌托邦文学及其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本选题的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内容和创新之处 |
四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乌托邦文学建构与经典化进程 |
第一节 从完美的国家到完美的人——乌托邦文学对象的流变 |
第二节 前乌托邦时代的思想萌芽到近代乌托邦文学的经典化进程 |
第三节 乌托邦文学美学体系政治维度的建构 |
第二章 乌托邦文学传统的意象建构及其文学意义的生成 |
第一节 生态乌托邦 |
一 生态审美视角对“手工业复归”趋向的解读 |
二 生态女性主义视野中细节描写的叙事功能 |
第二节 技术乌托邦 |
一 异化理论与机器文明的反思 |
二 去商业化的文学想象及其叙述 |
第三节 审美乌托邦 |
一 道德伦理与乌托邦审美 |
二 乌托邦文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美育观 |
第三章 反乌托邦文学批评的主题及其文化意义 |
第一节 极权主义 |
一 监视和规训——反乌托邦文学的叙事空间 |
二 为谎言狂欢——死亡意象的叙事隐喻 |
三 双重颠倒空间里的整体主义批判 |
第二节 工具理性 |
一 工具理性历史语境的文学叙事 |
二 官僚主义社会想象的文化逻辑 |
第三节 女性主义 |
一 自由劳动叙事中的女权主义理论 |
二 女性乌托邦写作实践中的平权诉求 |
第四节 空间隔离 |
一 乌托邦文学中“墙”的符号学解读 |
二 反乌托邦作品中“墙”的复归 |
三 后现代乌托邦文学中“墙”的崩塌 |
第四章 共同体理论视域下后现代乌托邦文学的瓦解与重建 |
第一节 乌托邦美学共同体的社会学渊源及内涵变迁 |
一 传统乌托邦共同体的社会学理论渊源 |
二 后现代与乌托邦美学共同体的构建 |
第二节 传统乌托邦文学模式的转迁 |
一 全球化浪潮与失业、社会福利和歧视链 |
二 全社会确定性与自由主义向往的悖谬 |
第三节 怀旧的乌托邦——科幻小说“逆托邦”模型的构建 |
一 后现代视域中怀旧病的隐喻 |
二 生态诗学与共同体的危机 |
第四节 重建乌托邦——新乌托邦文学的特征 |
一 新身份认同共同体的建构 |
二 美学共同体的生成和分类 |
第五章 余论:关于乌托邦文学及其理论的再思考 |
第一节 反乌托邦文学对乌托邦文学的承继与反叛 |
第二节 乌托邦、反乌托邦与现代化 |
第三节 后现代语境中的新乌托邦共同体 |
第四节 永恒的乌托邦冲动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2)社区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与行动逻辑 ——以上海K街道“业主投诉处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概念界定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合作治理理论的发展 |
2.2 合作治理理论的特点 |
2.3 传统治理模式的问题分析 |
2.4 基于合作治理理论的分析框架 |
2.4.1 组织领导机制 |
2.4.2 沟通交流机制 |
2.4.3 协商调解机制 |
2.4.4 监督评估机制 |
第三章 K社区业主投诉现状及处置流程 |
3.1 K社区基本情况 |
3.2 K社区投诉渠道及处置流程 |
3.2.1 上海市12345 市民服务热线 |
3.2.2 上海市962121 物业服务热线 |
3.3 K社区房管所业主投诉的内容 |
3.4 K社区业主投诉原因 |
3.4.1 社区客观条件不足 |
3.4.2 物业公司管理不规范 |
3.4.3 业委会运作不规范 |
第四章 K社区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与行动逻辑 |
4.1 K社区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 |
4.1.1 组织领导机制 |
4.1.2 沟通交流机制 |
4.1.3 协商调解机制 |
4.1.4 监督评估机制 |
4.2 K社区合作治理中各主体的行动逻辑 |
4.2.1 国家逻辑:等级逻辑 |
4.2.2 市场逻辑:盈亏逻辑 |
4.2.3 社会逻辑:自愿主义逻辑 |
第五章 合作治理中各主体的角色与行动策略 |
5.1 K社区合作治理中各主体扮演的角色 |
5.1.1 党组织:领导指挥者 |
5.1.2 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者 |
5.1.3 居委会:沟通调解者 |
5.1.4 物业公司:实际问题解决者 |
5.1.5 业主委员会:诉求反映者 |
5.2 K社区合作治理中各主体的行动策略 |
5.2.1 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
5.2.2 街道办事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
5.2.3 居委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
5.2.4 物业公司:“顾客至上、分门别类” |
5.2.5 业主委员会:“兼顾多数,平衡各方” |
第六章 业主投诉处置中合作治理的再思考与展望 |
6.1 业主投诉处置中合作治理的再思考 |
6.1.1 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行为使合作治理过程流于形式 |
6.1.2 基层政府对物业公司的约束较少 |
6.1.3 业委会职能落实程度有限 |
6.2 合作治理下业主投诉处置的展望 |
6.2.1 强化党建引领,画好多元共治同心圆 |
6.2.2 完善考核方式,加强对投诉处置过程的监管 |
6.2.3 健全立法,明确业委会的权责与地位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K街道房管所工作人员访谈提纲 |
K街道房管所工作人员访谈记录(20201026) |
附录 B |
K街道CH小区居民区书记访谈提纲 |
K街道CH小区居民区书记访谈记录(20201022) |
附录 C |
K街道CF小区居民区书记访谈提纲 |
K街道CF小区居民区书记访谈记录(20201106)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及其技术工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形成与法制化 |
1.1.2 我国控规与美国区划的渊源关系 |
1.1.3 美国区划、纽约区划及其《1961区划决议案》的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区划研究综述 |
1.2.2 国内区划研究综述 |
1.3 研究对象 |
1.4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1.5.1 历史和文献研究 |
1.5.2 比较研究 |
1.6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结构与框架 |
2.1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形成的历史背景 |
2.1.1 美国第一部综合区划:《1916纽约建筑分区决议案》 |
2.1.2 管制理念的转变:从被动阻止妨害到主动增进公共福祉 |
2.1.3 纽约再区划:1940年代-1960年综合修正的推进 |
2.1.4 框架内的持续演变:《1961纽约区划决议案》的修正与完善: |
2.2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特点 |
2.2.1 对《1916纽约市建筑分区决议案》的检讨 |
2.2.2 综合修正应对的发展需求 |
2.2.3 综合修正的原则和特点 |
2.2.4 综合修正通过前的争议 |
2.3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结构与框架 |
2.3.1 立法目的 |
2.3.2 管控范畴 |
2.3.3 规制尺度 |
2.4 综合分区与规则体系 |
2.4.1 1916的独立分区体系 |
2.4.2 1961的综合分区体系 |
2.4.3 现行的叠加分区体系 |
2.5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文本与使用 |
2.5.1 文本结构 |
2.5.2 索引系统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用途管制 |
3.1 “用途”概念的复杂性 |
3.1.1 用途的多维含义 |
3.1.2 使用活动的空间性与尺度特征 |
3.1.3 使用活动随时间而变化 |
3.1.4 用途管制的两种含义 |
3.2 美国区划用途分区管制的起源 |
3.3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用途管制框架 |
3.3.1 用途管制的目标与技术工具 |
3.3.2 用途的许可形式 |
3.4 纽约区划用途管制的规制尺度 |
3.4.1 以分区为规制尺度 |
3.4.2 用途分区模式的比较 |
3.5 用途管制的核心工具:用途组 |
3.5.1 分类和分组的多维度 |
3.5.2 差异化、定量化的分组标准 |
3.5.3 “分类—分组—分区”的逻辑框架 |
3.6 用途管制的其他技术工具 |
3.6.1 辅助用途 |
3.6.2 释放标准 |
3.6.3 混合利用的支持工具 |
3.7 区划用途管制的延伸:占用执照 |
3.7.1 占用执照的制度框架 |
3.7.2 占用执照的规制尺度和核心工具 |
3.7.3 制度特点与经验 |
3.8 对我国用途管制的借鉴 |
3.8.1 “用地分类”的管制方法 |
3.8.2 混合用地的用途兼容性规定 |
3.8.3 建筑使用的管理制度 |
3.9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体位规则 |
4.1 关键指标释义 |
4.1.1 体位 |
4.1.2 楼板面积 |
4.1.3 容积率 |
4.1.4 密度规则 |
4.1.5 院规则 |
4.1.6 高度与退缩要求 |
4.2 体位规则的框架 |
4.2.1 总体目标 |
4.2.2 以建筑和分区用途为基础的指标体系 |
4.3 体位规则的规制尺度 |
4.3.1 以区划地块为规制尺度 |
4.3.2 以地块与街道关系为基础的规则细化 |
4.4 容积率调控工具 |
4.4.1 开发权转移的雏形 |
4.4.2 奖励区划 |
4.4.3 容积率调控工具的适用性 |
4.5 居住区指标关联性分析 |
4.5.1 核心指标:开敞空间率 |
4.5.2 空间密度与人口密度的关联性分析 |
4.5.3 开敞空间率与容积率的关联性分析 |
4.6 现行纽约区划的体位规则变化 |
4.6.1 开敞空间率和容积率关联控制产生的问题 |
4.6.2 新增的体位控制方法 |
4.7 对我国控规指标的借鉴 |
4.7.1 基于分区目标建构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
4.7.2 加强控制指标的关联性 |
4.8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标牌管控 |
5.1 美国区划的标牌管控 |
5.2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标牌管控指标 |
5.2.1 “标牌”的定义 |
5.2.2 标牌的分类 |
5.2.3 标牌与分区 |
5.2.4 标牌的管控要素 |
5.2.5 不一致的标牌与折旧 |
5.3 标牌管控的方法和原则 |
5.4 对我国标牌管控的借鉴 |
5.4.1 我国标牌管控的整体情况 |
5.4.2 以上海为例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停车管理 |
6.1 纽约区划停车管理的理念变化 |
6.2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停车管理规则 |
6.2.1 停车管理的目标与框架 |
6.2.2 分类与分区结合的指标体系 |
6.2.3 停车配建要求的修改和豁免 |
6.2.4 停车配建的上限要求 |
6.2.5 片区停车共享 |
6.3 多重矛盾下综合停车配建指标的基本逻辑与影响因素 |
6.4 对我国停车配建指标的借鉴 |
6.4.1 对我国停车分区管控技术的思考 |
6.4.2 停车指标差别化要素的对比 |
6.4.3 管理理念的转变与停车配建指标的改善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实施与裁量 |
7.1 区划法规的特点 |
7.1.1 规制型体系的特征和问题 |
7.1.2 区划作为开发控制的依据 |
7.1.3 “自我实施”所需的制度特点 |
7.1.4 违法与处罚 |
7.1.5 法律语言 |
7.1.6 区划的适应性 |
7.2 特殊情况的预设 |
7.2.1 特别规定 |
7.2.2 修订或修改 |
7.2.3 免除 |
7.2.4 例外 |
7.2.5 必要性与问题 |
7.3 裁量机制 |
7.3.1 施行机构 |
7.3.2 裁量机制的必要性 |
7.3.3 裁量型的特殊规则 |
7.3.4 变通 |
7.3.5 特别许可 |
7.3.6 区划修正 |
7.3.7 多层级的裁量机制 |
7.4 对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裁量机制的借鉴 |
7.4.1 我国控规裁量机制的两个层面 |
7.4.2 构建多层次的控规裁量机制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比较借鉴 |
8.2.1 《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可借鉴性 |
8.2.2 对我国规划管理的借鉴 |
8.3 创新与特色 |
8.4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专用术语概念 |
附录2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中高密度居住区) |
附录3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特别区域规则范围) |
附录4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特别意图区) |
附录5 :现行纽约区划分区地图(商业叠加区)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附件 |
(4)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研究对象基本概述 |
第一节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概述 |
一、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内涵界定 |
二、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概况 |
第二节 公共场所隐私权概述 |
一、隐私权的内涵 |
二、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提出 |
三、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的依据 |
第二章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的冲突 |
第一节 两者实现的价值差异 |
一、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实现的价值 |
二、公共场所隐私权存在的价值 |
第二节 两者涉及的权利冲突 |
一、公共场所隐私权与公权力的冲突 |
二、公共场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
三、公共场所隐私权与表达权的冲突 |
第三节 两者产生冲突的原因 |
一、利益冲突的必然性 |
二、科学技术的异化使用 |
三、公权力主体边界意识薄弱 |
四、个人隐私观念的增强 |
第三章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不当使用侵害公民隐私权 |
第一节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不当使用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
一、对个人私生活安宁权的侵害 |
二、对个人隐私保密与支配权的侵害 |
第二节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不当使用侵害公民隐私权的特点 |
一、权利受损难以察觉 |
二、侵权广度和程度加深 |
三、较少进入司法程序 |
第四章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
第一节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思考 |
一、完善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
二、统一立法规范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 |
第二节 明确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的具体规制 |
一、过程控制:完善系统安装与使用规制 |
二、结果控制:完善数据使用与管理规制 |
第三节 构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理念 |
一、监控权力主体:遵循技术使用伦理 |
二、被监控者:培育成熟隐私观念 |
三、新闻媒体:严守报道伦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 |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源起与生成 |
一、基本权利概念在西方的逻辑演进 |
二、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生成路径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范畴 |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两种理论及评析 |
二、基本权利界限理论的引入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特征 |
四、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衔接 |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结构、功能及分类 |
一、基本权利的逻辑构成 |
二、基本权利的功能面向 |
三、基本权利的理论分类 |
小结 |
第二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正当性的概念与范畴 |
一、正当性的法哲学内涵 |
二、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理论预设 |
一、对人性的适度怀疑和警惕 |
二、基本权利的可限制性及其相关理论 |
第三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理由 |
一、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 |
二、利益均衡过程中对公益的倾斜 |
三、对法律父爱主义的有限承认 |
小结 |
第三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 |
一、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主要方式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及底线 |
第二节 世界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一、典型国家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 |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三、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模式 |
小结 |
第四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合宪性审查的理论范畴与制度定位 |
一、合宪性审查的概念辨析 |
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构成 |
三、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保障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内在逻辑与模式选择 |
一、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 |
二、作为形式审查标准的法律保留 |
三、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质审查 |
第三节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关联 |
一、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性缺失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反思与理论构建 |
第一节 近代以来我国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回顾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生成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成立后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再思考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存在的理论沉疴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面临的制度困惑 |
第三节 解决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中国进路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理论共识凝聚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具体拓展 |
第四节 基本权利限制制度中不同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一、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与立法机关的消极义务 |
二、基本权利限制中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新闻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 |
(一)隐私权的概念界定 |
(二)公众人物的概念界定 |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实质与价值体现 |
二、反思新闻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程度 |
(一)学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流行观点及其学说 |
(二)新闻实务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流行观点 |
(三)公众人物对自身隐私权的理解误区 |
(四)对流行观点与理解误区的反思 |
(五)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当设限的后果 |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应有程度 |
(一)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规制现状 |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根本依据 |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应与普通民众相同 |
四、新闻实践对待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正确方式 |
(一)多元规制媒体行业新闻实践活动 |
(二)创设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司法解释 |
(三)于新闻教材中增设公众人物隐私权相关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我国宪法视角下的住宅不受侵犯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历史演变 |
二、对“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概念解析 |
三、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权利性质 |
四、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宪法保障的现实状况及完善构想 |
(一)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宪法保障的现实状况 |
(二)针对住宅不受侵犯权的保障现状之完善构想 |
五、明确宪法视角下的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意义 |
(9)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难点和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概述 |
第一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界定 |
一、权利的基础 |
二、权利的价值 |
三、刑事被告人权利之内涵 |
第二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渊源 |
一、理论渊源 |
二、法律渊源 |
第三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类型化 |
一、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
二、宪法性权利和普通法权利 |
三、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
第二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权 |
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
三、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 |
四、获得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
五、接受陪审团公正审判的权利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最基本的公正权 |
二、无合法理由不得被搜查或扣押 |
三、不得被任意拘留或监禁 |
四、被捕或拘留时的权利 |
五、获得独立审判权 |
六、无罪推定、不自证其罪和沉默权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不受非法拘禁的权利 |
二、获得公平审判权 |
三、无罪推定权 |
四、正当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 |
一、“权利法案”的通过 |
二、“权利法案”的效力扩张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 |
一、1982年前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法律规定 |
二、1982年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法律规定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模式 |
一、《德国基本法》 |
二、德国《刑事诉讼法》 |
三、“人权公约”等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保障的基本制度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二、撤销起诉制度 |
三、推翻有罪判决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 |
一、终止诉讼制度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 |
一、证据禁止的概念和分类 |
二、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 |
三、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及其救济的现状 |
一、现行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立法梳理 |
二、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现行法律规范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之不足 |
一、正当程序缺位违背宪政精神 |
二、无罪推定缺位有损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
三、获得公正审判权缺位背离宪法的价值目标 |
四、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缺位有违宪法的最高价值 |
第三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完善 |
一、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的理由 |
二、各项权利具体分析 |
三、宪法视域下救济措施的完善——以“非法证据排除”为研究视角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国家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第一章 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宪法解读 |
一、宪法上住宅的内涵及界定 |
二、宪法上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
三、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涵义的合理界定 |
四、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双重性质 |
第二章 住宅不受侵犯权国家义务的理论依据 |
一、国家义务的基本理论 |
(一)国家义务的基本内涵 |
(二)国家义务的价值基础 |
二、国家对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双重义务 |
(一)国家对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消极尊重义务 |
(二)国家对住宅不受侵犯权的积极保护义务 |
第三章 住宅不受侵犯权中国家义务的履行现状 |
一、国家消极义务的履行状况 |
(一)国家机关侵权依旧存在 |
(二)关于国家消极义务履行现状的分析 |
二、国家积极义务的履行状况 |
(一)国家不保护公民的权利仍然长期存在 |
(二)关于国家积极义务履行现状的分析 |
第四章 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国家义务之实现 |
一、立法机关应当侧重履行积极保护义务 |
(一)规范住宅保障条款 |
(二)明确可以进入住宅搜查的主体 |
二、执法机关应当侧重履行消极尊重义务 |
(一)合法进入住宅搜查 |
(二)不同状态中的保护程度 |
三、司法机关应当侧重履行积极保护义务 |
(一)住宅不受侵犯权国家义务的可诉性 |
(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依宪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关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再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应然的人生:西方乌托邦文学及其理论研究[D]. 蔡青辰. 浙江大学, 2021(02)
- [2]社区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与行动逻辑 ——以上海K街道“业主投诉处置”为例[D]. 师慧茹.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1961纽约市区划决议案》的规制尺度及其技术工具研究[D]. 黎淑翎.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6)
- [4]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D]. 刘梦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D]. 张佐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新闻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再思考[D]. 王燕飞.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论我国宪法视角下的住宅不受侵犯权[J]. 王蕾.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05)
- [9]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D]. 周紫阳. 武汉大学, 2015(07)
- [10]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国家义务[D]. 赵越婷. 苏州大学, 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