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取的与交易的公正(论文文献综述)
南玉梅[1](2021)在《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则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交易定性事关法律适用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公司法》中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则重叠与规则差异,导致实践中伪装成担保交易的利益冲突交易游离在规范之外。建议《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扩大董事忠实义务内涵,以实质性利益冲突标准重构自我交易规则。规则体系上,整合担保规则、关联交易规则及自我交易规则之间的规范重叠,减少交易定性错误引发的规则适用错误;程序规则上,阻却程序规范与交易效力之间的关联性,为程序公平但实质不公平的自我交易提供追责空间;责任标准上,扩大董事注意义务从"违规决策"至"决策失误",为引入董事经营判断原则提供空间,并以此限制司法对董事决策的事后审查。
祝洪章[2](2021)在《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文中指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问题,具有鲜明效率维度的价值追求和经济属性。立足中国特殊国情、农情,耕地流转问题不单纯是经济效率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自发演化力量和有意识构建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具有自身特定的演进规律。我国现行耕地“三权分置”改革就是考虑到耕地流转的多重属性,通过权利分层方式,兼顾耕地社会属性、意识形态属性和经济属性。这是理解当下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问题的前提,是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环境。主流经济学推崇的简约理论模型的研究范式在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研究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本文结合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理论研究方法,从历史演进规律、制度逻辑的宏观视角,顺推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制度环境因素;从制度目标、制度机制的应然预设与流转运行和流转制度经济影响绩效实然状态的差异,逆推权利结构设计和流转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终,针对问题成因提出优化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本文分析了建国至今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和演化规律,提出农地产权制度存在制度价值复合化取向,呈现渐进、路径依赖式演化模式,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相结合,服务于国家城乡关系的国家意志等发展演进规律。“三权分置”改革以农户分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为背景,遵循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的历史规律,依托多重制度逻辑框架,将“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作为多重逻辑兼容的指引,通过“地权细分”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载体,通过“走廊调控”方式为多重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通过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动力。经营权流转制度是以经济绩效为主导逻辑的农地产权交易制度,相关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近年取得较大发展。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目标主要是优化耕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保障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实现以上预设功能,国家通过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稳定机制三种制度机制综合推进流转改革。激励机制包括鼓励主体分流、客体强权赋权和完善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等;约束机制包括设立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红线、流转用途红线、农民权利保护红线等;稳定机制包括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等。本文在系统梳理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规模、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合约、流转价格、流转效力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从宏观时空角度,运用LMDI法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影响因素;从微观农户行为角度,基于农户流转规模决策模型,分析了影响农户流转决策行为的主要因素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农户耕地禀赋效应以及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等对流转决策的影响。对照流转制度功能目标定位,本文分别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耕地配置绩效、生产效率绩效、粮食安全保障绩效。研究发现,虽然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耕地配置效率,但面积和地块细碎化和耕地撂荒等问题依然存在;耕地流转制度提升了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但对流转双方、全国区域间影响存在较强的异质性;现有耕地流转制度对流转“非农化”“非粮化”抑制效果不佳,经济发达地区的流转“非农化”明显,非粮食主产区流转“非粮化”明显,粮食主产区也存在流转“非粮化”趋势。依循“制度环境-制度逻辑-制度功能-制度机制-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我国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和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进程的渐进性约束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产权结构-行为激励与约束-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耕地“三权”赋权方案不确定性、立法内容与技术缺陷影响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制度交易成本”分析,本文得出了农户政策认知弱、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滞后、交易监管薄弱、交易信息化程度低等因素增加了制度交易成本,造成流转制度绩效损失的结论。针对制度环境,本文提出耕地经营权流转应与农业非农转移、城市及乡村非农产业吸纳能力、农业技术进步水平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相适应发展,加快协同配套进程推进。针对赋权环节,本文建议应捋顺三权关系,采取“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路径,完善立法以减轻经营权非经济属性功能负荷;针对流转制度运行,本文提出从规模化思路、政策指导、主体培育、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降低经营权流转制度交易成本,提高流转制度效能。
卢政宜[3](2020)在《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于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开启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通过确立纯粹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在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最低限额、非货币出资比例、强制验资要求和出资认缴期限等方面大幅度地放松了管制。认缴制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由实缴向有限认缴再到纯粹认缴的转变,意味着将资本的严格法定限制变成公司内部的自主事项,使保护债权人与公司内部自治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这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持续讨论,也促使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成为认缴制下的争议焦点。在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更需要得到关注,从而使静态和动态的交易安全能够得到均衡保障。债权人保护的传统路径有其自身局限性,在实践层面,债权人保护还面临着司法裁判标准混乱和配套性制度缺失的困境。特别是在公司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的环境下,债权人保护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更加重要。本文立足于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从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人格否认为重点的司法裁判方向,以公司信息公示、债权人会议制度为重点的规则构建方向入手,剖析债权人保护的关键问题。前者强调了认缴制如果被滥用所引发的司法裁判问题,后者则强调了认缴制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的规则缺失。通过对以上问题在理论学说和司法裁判方面的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找到问题症结并针对债权人保护规则提出制度完善建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手段,但现有公司法框架下,由于缺乏实体规范基础,对于是否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存在着较大的理论争议和裁判分歧。本文认为,鉴于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组织中的天然弱势地位、其权利救济难度较大以及股东权利应该受到必要限制,在特定条件下,应当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首先,《九民纪要》在明确了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立场的同时,为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了两种例外情况。其次,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适用,可以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扩张解释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一般条款,在特定情形下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后,对传统救济手段如代位权规则进行商法方向的突破性改造,也可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支持。在认缴制背景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并无太大变化,在过度控制和资本显着不足方面,仍存在公司人格否认的可能性。衡平居次规则作为特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平等性具有重要意义,其适用标准应考虑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特别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时,应统一司法判断标准,防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还应注意相邻制度的衔接,特别是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顺序和适用竞合。在认缴制改革后,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和债权人会议制度显得更为重要。在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构建方面,需要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和质量,督促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于债权人会议制度,应以《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权限和功能,并在重大事项上确立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会议的监督机制。当前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行使完全依赖于合同内容,严重影响运行效率。应在未来公司法或证券法的修订中明确引入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提高规范层级,强化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组织法属性,并厘清公司债债权人与受托管理人的相互关系。对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通过前述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存在重要影响的制度进行分析,需要从以下三个方向着手:一是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这包含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以及在立法规则构建过程中,强调部门法内部的规则协调、跨越部门法的规制系统形成。第二,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时商法思维的强化,除注重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外,更应当作出符合商法思维的判断,即重视利益的平衡保护而非绝对保护。同时,还要综合考量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后者是公司有限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组织法角度理解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性。第三,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评价。外在评价方面,应当重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所带来的规则改革压力;内在评估方面,应当重视民商事部门法制度规则评价体系的专业性和重要性。
贺锐骁[4](2020)在《中国债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张建锋[5](2020)在《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的合作及其治理 ——以农机服务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已经步入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历史新阶段。在新发展阶段,“如何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以土地承包、家庭经营为核心的基本经营制度如何创新以适应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成为亟待破解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立足我国人均耕地资源少、农业劳动力资源弱质化、粮食供给总量紧平衡等现实,着力推进农业专业化分工与合作、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逐渐为社会所认同。与此同时,随着交易效率的提升,我国农业专业化分工呈现深化趋势,但在区域、产业、具体农事活动方面存在不协调不充分问题。立足我国小规模农户将长期存在并处于基本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国情,在深化专业化分工过程中,探究农户参与分工与合作的缘由、农户参与分工与合作的方式、农户参与分工与合作的保障,具有现实的必然性和理论的必要性。本文以农机服务为例,探究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的合作及其治理,回答“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为什么要以合作的方式完成农事活动?”“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如何合作以保障农事活动的有效实现?”问题,并将“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如何合作”分解为“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合作受哪些因素的影响?”“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如何选择相应的合作方式?”“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合作匹配什么样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等子问题。文章基于专业化分工理论、农户家庭决策模型、合作及合作行为理论、外包理论、交易成本与交易治理理论等理论基础,在借鉴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水稻生产经营技术经济与制度结构-交易效率-专业化分工与合作-合作治理”的基本框架。基于此分析框架,从稻农家庭微观决策出发分析了稻农参与分工与合作的缘由,专业化分工与合作的关系、稻农合作的影响因素与合作机制、稻农农事活动合作方式选择及合作治理匹配的影响因素;随后从历史与现实的维度分析了稻农合作及其治理的演化历程及现实状况,并基于2004-2017年全国主要稻产区数据、采用FGLS方法验证了技术经济结构变迁对农机服务外包合作的影响,基于2016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数据采用ivprobit模型、内生次序probit模型模型、multi-logit模型分别验证了稻农农机技术使用与否、农机技术使用程度、农机服务合作与合作程度、农机服务合作方式选择、农机服务合作治理结构及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因素。最后在多案例分析专业化分工和稻农合作实现逻辑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含义。通过研究,得到如下结论:(1)规模经济、分工经济、交易成本、信息处理效率等四个视角单独均无法相对全面解释稻农农事活动合作的缘由,应从合作意愿形成与强化、合作行为实现与开展、合作持续等三个层面具体分析稻农合作的缘由。稻农合作嵌入外部技术经济、制度演化与变迁过程中,是稻农以综合成本最小化、综合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导向,权衡合作的预期收益增加或预期成本降低、合作的交易成本与交易效率、主体与群体的行为能力及合作能力、主观与客观规范与控制等因素,并与内外部诸多利益相关者互动的结果。规模经济、分工经济、交易成本、信息处理效率等四个视角都是以合作的预期绩效为出发点,只强调了合作预期绩效中的某一方面,未将合作发生置于综合系统中考量,且四个观点间也存在相应的联系。生产要素稀缺引致的生产实现与生产成本降低诉求、生产经营组织制度不均衡诱致的交易成本降低诉求、小农户综合收益最大化导向下的机会成本最小化诉求、交易效率提升与合作的经济可行性得以保障、稻农行为能力与合作能力的提升、强有力外部推力与助力的存在、新型水稻经营主体的存在与引领、合作分配机制的激励效应与分配的公平性、合作组织的存续发展与合作组织绩效的提升等方面构成了稻农农事活动合作的多维缘由。(2)技术变革与制度变迁对农业专业化分工演进以及农户合作行为选择具有显着的直接、间接影响。(1)制度及制度变革围绕宏观产权制度、产业保护与扶持制度、微观规范与控制制度三个维度,通过影响宏观交易成本与交易效率、合作的微观交易效率,通过改变水稻生产经营主体的资源、资本与要素禀赋结构,直接、间接影响农事活动分工与合作;(2)技术及技术演化围绕生产型技术、交易型技术两个维度,通过改变农事活动的技术经济结构、影响合作的交易效率,进而影响稻农合作动机、合作行为与合作方式的选择;(3)技术、制度协同演化,共同形塑了“小农户家庭内部合作为主与关系型换工合作为辅→农户被动卷入同公社化与合作化生产合作为主→农事活动合作市场化与社会化逐渐深化→农事活动合作市场化与社会化为主”的稻农合作与合作方式演进历程。水稻农事活动中稻农合作治理演进围绕交易属性演化、水稻生产经营组织结构与组织制度演化两个维度展开。交易属性演变嵌入水稻生产技术、制度与政策环境、社会与文化环境中,生产经营组织结构与组织制度的演化影响技术选择、农事活动的专业化分工,进而影响农事活动的实现方式,最终影响农机服务合作治理及治理机制的选择。水稻生产经营组织结构与组织制度演化维度的治理演化主要从“交易效率演进嵌入、经营主体选择”、“混合治理结构嵌入、经营主体选择”两个角度发挥作用。(3)技术经济结构变迁是水稻农机服务外包合作的核心诱致因素,四种水稻种属农机服务外包合作程度及其影响因素存在分异。水稻生产经营农事活动合作与合作方式选择嵌入技术经济与制度结构及其共同决定的专业化分工系统中。影响稻农合作及合作方式选择的因素主要包括水稻生产经营资源与要素相对稀缺状况、水稻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的变革、非农就业市场成长与非农就业比较收益状况、农业生产经营公共制度与产业政策、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嵌入的农村社会关系与社会文化网络等。基于2004-2017年中国粳稻、早籼稻、中籼稻、晚籼稻四个主要属种及主要种植省份的宏观数据,采用FGLS模型实证发现:(1)农机专用性指标、农地折租成本代表农地租种机会成本、农户自有劳动力价格代表的机会成本、雇工成本等对农机服务外包合作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台均拖拉机动力代表的农机专用性对农机服务外包合作呈负向影响。(2)水稻种植现金成本收益率代表的比较收益指标、农机总动力代表的农机可得性、农户自我完成部分成本等三个指标影响出现了分异,现金成本收益率在粳稻、中籼稻种植区对农机服务外包合作呈正向影响,在早籼稻和晚籼稻产区呈现负向影响;农机总动力代表的农机服务可得性在粳稻产区、晚籼稻产区呈正向影响,在早籼稻、中籼稻产区呈负向影响。农户自我完成部分成本在早籼稻、晚籼稻产区呈现负向影响,在粳稻、中籼稻产区呈现正向影响。粳稻、中籼稻的个体效应在省域间存在分异性。(4)农户户主特征、农户社会与经营特征、村域技术经济结构等因素对农户农机选择、农机化程度、农机服务合作、农机服务合作程度、农机服务合作方式选择均会产生显着影响。基于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6年数据,分别采用probit与工具变量probit模型、次序probit模型与内生次序probit模型、multi-logit模型实证发现:(1)农户户主年龄、留家人员健康状况、农户家庭耕地面积的对数值、农忙时雇工价格、惠农支农服务的可获得性,对农业机械采用具有显着影响,惠农支农服务可得性显着提升农户农机采用。(2)农业收入占比、主事者年龄、家庭外出劳动力占比、留家人口受教育程度、役畜拥有与否、家庭耕地面积、支农惠农服务可获得程度对农户农机化程度的选择具有显着影响。(3)役畜的拥有情况、农户耕地面积、农忙时的雇工价格、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离最近县城的距离、村民间关系的和谐程度对农户农机及农机合作行为的选择具有显着的影响。(4)役畜拥有状况、农户家庭耕地面积、农忙时雇工价格、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离最近县城的距离、农户间关系和谐程度、惠农支农服务可得性等对农户实现合作程度产生显着影响。(5)基于不同的参照组,农业收入占比、户主的性别、户主年龄、女性劳动力占比、役畜的拥有状况、农户家庭耕地面积对数值、农地产权改革颁证与否、村域人均劳动力耕地面积对数、农忙时雇工价格、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离县城最近的距离对数、农户间关系的和谐程度、村域惠农支农服务可得性、获得补贴的金额对数对合作方式产生显着影响。但不同参照组内,显着性有差异。(5)水稻农机服务合作交易治理结构、交易治理机制选择主要受役畜拥有状况、农地确权颁证状况、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离最近县城的距离对数、村民间关系和谐程度、村域支农惠农服务可得性等因素影响。基于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6年数据,采用multi-logit模型实证发现:(1)农忙时雇工价格对数、村民间关系的和谐程度、离最近县城的距离、从事农业生产3个月以上的劳动力人数、村域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惠农支农服务的可获得性对农户选择市场化治理结构具有显着正向影响。(2)农业收入占比、是否拥有役畜、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离最近县城的距离对数、农忙时雇工价格、农户间关系和谐程度等对农户不同参照组条件下选择混合治理结构的几率具有显着的正向作用。(3)农地确权颁证状况、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支农惠农服务可得性状况对不同参照组间农户选择关系治理结构具有显着促进作用。(4)拥有役畜的状况、农户家庭耕地面积对数、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离最近县城的距离对数、获得补贴金额的对数值、支农惠农服务获得性等在不同参照组条件下农户选择一体化治理结构具有显着的正向作用。(5)役畜拥有状况、农户家庭耕地面积对数、农户间关系和谐程度、合作组织发展状况、离最近县城的距离对数是农户农机购置与作业合作治理机制选择的核心影响因素。(6)确权颁证实现情况、合作组织发展状况、离最近县城的距离对数等对农户选择关系治理机制具有显着的正向关联。(7)离最近县城的距离对数、村民间的关系和谐程度、超过3个月的劳动力人数对农户选择契约治理机制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8)农业收入占比、拥有役畜的状况、家庭农户耕地面积对数、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离最近县城的距离等对农户选择混合治理具有显着影响。推进水稻农事活动专业化分工与农户合作、优化合作方式与合作治理,需要从如下方面着手:(1)调整合作规制的着力点,将着力点置于外在交易成本的降低与交易效率的提升、水稻生产经营技术经济结构的变革、农业创业与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育成长等方面;(2)优化与完善相应的规制政策:(1)改善水稻产业发展的宏观技术与制度环境。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水稻行业技术效率提升、组织制度创新的制度与政策体系;一方面强化农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与基础条件建设、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农业(水稻)”进程,降低组织创新与市场型交易的交易成本。(2)优化水稻农事活动实现的技术经济结构。一方面着力推进水稻农事活动技术变革,提高农事活动实现的技术标准化;一方面着力推进农地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的组织与治理创新,进一步推进水稻生产经营的职业化、专业化、规模经营。(3)推进农业创新创业与新型主体发育成长。一方面着眼于优化水稻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的制度与产业政策体系,降低创新创业的制度成本、风险成本和初创成本;一方面着眼于从供给端推进水稻生产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成长,为水稻规模经营主体的发育成长提供技术经济支撑。(4)推进农村协同治理与社会关系网络重塑。一方面着眼于推进农村治理的主体与机制创新,构建主要利益相关者间协同、多元机制协调与共生的治理体系,将水稻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分工与合作嵌入农村治理创新过程中;另一方面着眼于重塑农村社会文化与社会关系网络。通过农村传统的非正式制度的继承与优化、基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型契约与法治文化的培育,实现农村传统优秀文化同现代市场经济契约与法治文化的有效衔接,降低水稻农事活动专业化分工与合作的交易成本。
邢伟[6](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俞亮[7](2020)在《并购重组中资产评估结果的认可度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得益于政策支持,并购重组活动越来越频繁。鉴于并购重组的巨大需求,资产评估行业迅速发展,在并购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越来越多声音要求并购重组活动公允,越来越多目光关注到资产评估的客观公允问题上。本文先从资本市场角度出发,研究了资产评估结果的市场反应,以此来寻找鉴别评估结果合理性的方法。又研究了并购双方对评估结果认可度问题,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出发,具体研究了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主体交易地位与并购双方对评估结果认可度关系及其影响因素问题。以期获取导致并购双方对评估结果产生不同认可度的原因。本文从回顾相关文献开始,运用了价值评估理论、资本市场有效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理论作为分析基础,对资产评估结果与市场反应及其影响因素和评估机构聘请主体交易地位与并购双方对评估结果认可度的关系及其影响因素进行逻辑分析,构建了理论分析框架。其次以20072018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为样本,通过多元回归分析实证检验了理论分析提出的假设。研究发现:(1)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率偏离同行业评估增值率中值越大,市场认可度越差,即资产评估异常增值率与市场反应显着负相关;(2)评估机构聘请主体的产权性质和其注册地制度环境均影响评估结果的市场认可度,评估机构聘请主体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其注册地制度环境好时的市场反应差于为国有企业和制度环境劣时。(3)相较于目标方(卖方)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并购方(买方)聘请资产评估机构时,其评估值越会被作为并购重组定价的依据,表现为并购双方对评估结果的认可度越高即并购重组交易价与评估值差异越小。(4)聘请主体外部治理对评估机构聘请主体交易地位与并购双方对评估结果认可度的关系具有调节效应,聘请主体外部治理好可以降低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主体交易地位不同带来的影响,提升并购重组定价时并购双方对评估结果认可度。相同地,资产评估机构声誉对这二者关系也具有调节效应,资产评估机构声誉高时可以提升并购重组时并购双方对评估结果的认可度。(5)聘请主体注册地制度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聘请主体与并购双方对评估结果认可度的关系,制度环境好时并购双方对评估结果的认可度更高。最后,为提升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以及并购双方对评估结果的认可度和促进并购重组更为客观公允,提出建立资产评估结果数据库以及改进资产评估机构聘请制度等相关建议。
陈俊秀[8](2020)在《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表明腐败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社会的沉疴积弊,当前我国反腐败逐渐形成压倒性态势,反腐的重心逐步由“治标”转向“治本”。作为制度反腐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刑事反腐自古以来都是整饬吏治的有力手段。在刑事立法上,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罪名的增设、构成要件的修正、法定刑配置的调整进入非常频繁的时期,学界对腐败犯罪的研究也呈现“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繁荣景象,然而表象的繁荣背后却暗藏着腐败犯罪基础理论建树不足、腐败犯罪罪刑结构前后龃龉、左支右绌的隐忧,具体表现在:刑事立法上腐败犯罪的罪刑配置科学性和合理性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刑事司法中大量腐败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屡遭公众的公正性质疑。有鉴于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刑事反腐尤为必要,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的必然要求。腐败的概念界定是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研究的基石,科学界定“腐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有效开展刑事反腐的逻辑前提。通过对“腐败”内涵“语义-语用”二元框架的分析,以及对腐败核心要素的剖析,尝试对传统的经典腐败定义进行修正:取消对腐败主体“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定;将腐败行为对象“公共权力”扩大为“权力”,在传统腐败行为对象的范畴里融入“私权力”要素,使得滥用私权力的情形也纳入腐败行为的范畴。我国腐败犯罪体系存在分布散乱、类型化程度不足的弊端,为了实现庞大的腐败犯罪罪群的体系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犯罪体系罪名庞杂、混乱无序的问题,本文按照腐败的行为模式不同,将腐败犯罪类型划分为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无论腐败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何多样化,自体型腐败和交易型腐败依然是腐败的最基本形态,任何新型腐败行为均可以还原到上述两种基本腐败形态之中。其主要区别在于自体型腐败犯罪是“权力追逐利益”,典型的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而交易型腐败犯罪(除索贿外)主要是“利益追逐权力”,典型的如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同时,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腐败犯罪之罪刑配置不是立法者恣意而为之事,它必须得到某种合理化的控制。不同阶段的腐败态势牵动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不断修改、完善。罪刑结构是否合理,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完善首先应当对刑法理念进行更新,从“政策型”向“法理型”,从“碎片化”向“体系化”,从“回应型”向“内生型”,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转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当坚持“报应刑并合主义”,报应为刑罚正当化的主要根据,预防为刑罚正当化之次要依据。报应刑论(绝对主义刑罚论)和目的刑论(相对主义刑罚论)所彰显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基本立场上的冲突。而化解这一冲突的合理路径在于立法阶段和司法阶段二元分离,即刑事立法以责任刑所蕴含的报应主义价值理念为鹄,刑事司法以预防刑所倡导的功利主义价值理念为旨趣。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贯穿腐败犯罪体系、重构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要理论资源,也是指导和制约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论根基。罪刑体系的建构需要从目的出发,行为可罚性的建构需要充分考虑规范保护目的。通过对我国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宏观把握、腐败犯罪法益理论的中观考量、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经济学微观探索,为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奠定理论基础。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为公共资源的分配正义,包括物质、权利、发展机会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传统的受贿罪法益“廉洁性说”“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说”“公正性说”“信赖说”“不可收买性说”与“类型化法益说”均存在着一系列非此即彼的困境。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社会分配正义受损包括两个层面:受贿人获得的腐败利益和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与之相对应,交易型腐败犯罪法益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禁止职务或职务行为上的不当得利”和“公共资源分配上的机会平等”。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法益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廉洁性”法益并非自体型腐败犯罪中具有独立价值的法益,廉洁性的高低依附于公共财物受损程度。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并轨制罪刑结构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以及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应采取分离制。通过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大样本实证考察,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贪污罪的刑罚显着高于受贿罪”的司法经验和规律,揭示“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弊病,进而提出“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应当分立”这一理论命题。同时,我国刑事立法中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罪刑结构左右龃龉,折射出立法者对贿赂犯罪摇摆不定的治理策略。贿赂犯罪的应然罪刑结构应深入考察受贿犯罪的复合行为结构、复合法益结构的特殊性。通过受财行为与谋利行为的区分、贿赂犯罪生成机制考量以及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与实行犯之法理借鉴,揭示行贿和受贿行为不法与责任程度,从根本上消除贿赂型腐败犯罪惩治策略以及罪刑结构上的分歧。通过对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反思与解构,提出了腐败犯罪的建构路径。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对“贿赂”范畴予以重构并类型化。对受贿型腐败犯罪应当采取“数额与情节并重”模式,并提出受贿罪情节要素体系建构的基本设想。受贿罪的法定刑应采取“基本刑+特殊刑”模式,以“枉法受财”为受贿罪的“基本犯”,而单纯收受贿赂,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应当按照受贿罪的法定刑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提出受贿罪罪刑立法修改之可行性方案。在自体型腐败犯罪中,通过贪污罪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之教义学限缩以纾解“权贵刑法”的诘问与质疑。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从司法控制走向立法废除。在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建构中,提出应当坚守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合理的罪刑阶梯应该设置为:(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即在贿赂犯罪中,除(不枉法)受贿外,受贿罪原则上应当重于行贿罪。成熟的体系性研究应当遵循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双重要求。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之目标是避免腐败犯罪法秩序内部的诸规范发生冲突、矛盾,确保法安定性。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能够与既有刑法体系相衔接、融贯。在刑事司法层面,能够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中诸多疑难、复杂的贿赂类型,为腐败犯罪的法益恢复、“事后受贿”情形、“感情投资”情形、交易型腐败犯罪的既遂形态、罪数问题以及自体型腐败犯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竞合等疑难问题的司法应对提供足够的阐释力和理论支撑。
闫亚茹[9](2020)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近些年在广受关注的零供领域之外,互联网领域内如京东要求木森林“二选一”事件等其他新类型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案件频发,但我国现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行为类型不完备,尚没有认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违法性标准,相应行政责任设置也不完善,现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相关立法无法有力规制。这些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如果未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不能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有效规制,民商法往往也无法给弱势交易方足够的保护,导致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地位的经营者有恃无恐,会对交易相对人产生类似市场支配地位的影响力,剥夺了交易相对方对交易内容或交易对象的自主决定权,也损害了上下游市场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本文旨在分析优势经营者在其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通过梳理我国关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现状和相关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案件实况,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研究发现我国现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行为类型不完备、尚无认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违法性标准、相应行政责任设置不完善。通过考察研究相关国家和地区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相关建议:首先应在《反垄断法》中增设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对比适用;其次,应采用“具体行为列明+兜底条款”的条文设计,以实现对新情况、新类型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有效约束和调整。再次,要明确认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违法性标准,经营者须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并不合理地实施了滥用行为,该行为具有限制公平竞争、妨碍自由竞争的倾向。最后,要设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者的相应行政责任,以实现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有力规制。
杨柳[10](2020)在《不同类型平台中农户的特色农产品交易行为研究 ——基于山东夏津县地瓜种植户的分析》文中提出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各地开始推进特色农产品的种养殖,“一乡一品”“一村一品”逐步成为农村产业发展的新格局。与农产品结构的调整几乎同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正在改变农产品的销售形式。在农村,农户除了在传统市场上进行交易外,还利用互联网有效地选择、并自发地建立了一些网络信息平台,借以推进农产品的交易,这使得不同类型平台的结构(尤其是信息结构)对农户的交易行为究竟会产生何种影响成为本研究关注的主题。本论文综合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选取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为调查点,对该县416户地瓜种植户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相关理论,以农户从事地瓜交易的平台为切入点,以平台中的信息结构为关键点,将施坚雅等人分析的基层市场视为农户进行农产品交易的一个平台,并以此为参照,探讨自主网络平台和既定网络平台这两类网络平台在交易中的运用,进而分析不同类型平台中农户的交易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在传统交易平台,农户的销售渠道选择较为多元,他们既可以在专业地瓜交易市场上同外来的地瓜采购商进行跨区域地交易,又可以通过当地的地瓜“代办”进行面对面的交易;同时,传统集市平台的兴盛使得地瓜的零售交易仍然存在,而新型综合性交易市场(如超市)的兴起亦使得优质产品获得独立的交易机会。就信息结构来看,传统交易市场平台仍依附于原有的地域空间,交易形式仍以面对面沟通达成为主,但是,当“代办”和收购经纪人这类“中间人”日益增多时,传统地瓜交易市场的层级开始呈现出扁平化特征;同时市场信息得以在既定的空间内针对性地传达。农户选择传统平台进行交易的分析结果显示,相对于非传统平台而言,地瓜种植经验、是否加入合作社、2018年家庭纯收入均对农户选择传统交易平台有着显着的负向影响;同样地,相对于传统交易平台在内的多个平台而言,地瓜总产量、地瓜采购量与地瓜收入占家庭收入比例、地瓜种植经验、是否拥有地窖、是否加入合作社均对农户选择传统交易平台有着显着的负向影响。只有户主的年龄对农户选择传统交易平台有着显着的正向影响。在自主网络平台(微信交流群)中,虚拟的时空结构使外来采购商的采购半径大大拓展,也使得农户获得了更具发散性的交易链接通道。微信交流群通过成员身份选择,使交易信息在不同成员之间有选择地传递,不同的交易对象能借助自主网络平台来突破空间的限制,进而进行交易对象选择、价格谈判,并最终达成交易。由于农户种植规模及产品品质的差异,其在微信交流群的平台准入、信息发送和交易对象的选择等信息的获取上具有层级性特征。对影响农户选择微信交流群作为信息交流平台的回归分析表明,相对于不选择地瓜微信群而言,地瓜总产量、地瓜交易量、地瓜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地瓜种植经验、是否加入合作社均对农户选择地瓜微信群有着显着的正向影响;同样地,相对于地瓜微信群在内的多个平台而言,地瓜总产量、是否有外出务工经历、户主的受教育程度对农户选择地瓜微信群有着显着的正向影响。只有家庭的代际层级数对农户选择地瓜微信群有着显着的负向影响。对影响农户在微信交流群交易效果的因素分析表明,农户的地瓜总产量、地瓜采购量、地瓜收入占家庭收入比例、农户的信息发送方式对其在微信群的交易均有正向影响;农户的议价策略对其成功交易也有一定影响。相比于从高到低报价和从低到高报价而言,农户不报价、从客户中间选择一个最高价的交易策略有助于帮助其更好的达成交易。在既定网络平台(“一亩田”平台)中,信息的内容、种类、频率均被平台设置成既定模式。此类平台在提供海量信息的基础上,采用了控制单边卖方(农户)准入来实现与买方对接的信息发送模式,这使得此类平台更类似于全天候卖方集市,其通过对信息的甄别而实现匹配交易。此类平台的信息结构虽然具有虚拟时空的特点,但是却因为信息量大而具有横向匹配的层级性特点。这就使得在争取信息流通效率的过程中,那些交易量大、品质优、更具价格竞争优势的地瓜农户愿意为了追求更高的交易匹配率而支付更高的平台使用费,去搜寻更合宜的交易对象。对影响农户选择“一亩田”作为交易平台的回归分析表明,地瓜交易量对农户的平台选择有着显着的正向影响,地瓜种植经验对农户能否成功在“一亩田”上达成交易有显着正向的影响;户主年龄与其平台选择在统计上呈负相关。对影响农户在“一亩田”平台交易效果的回归分析表明,是否注册与农户在平台上的交易量无显着关系;是否发送信息、农户收到的信息反馈速度、地瓜采购量对农户的平台交易量有正向影响;然而,农户的议价策略对其在平台上的交易量无显着影响。本文最终得出四个基本的结论:第一,夏津农户在从事地瓜种植时,由于资金、技术及风险偏好的差异而在种植规模及种植方式上存在不同,这种不同导致农户之间出现分化,并影响他们的地瓜交易行为;第二,传统市场平台、自主性网络平台与既定网络平台所蕴涵的信息结构特征影响着农户的交易平台选择,且不同的农户在这些平台中的交易行为存在差异;第三,当农户通过网络平台来促进农产品的交易时,互联网自身的超时空性则使得农户不必再囿于农村的基层市场体系逐级向上运输,这令传统的具有等级性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呈现出扁平化的特征;第四,农户通过分散建立地窖来储存产品而获得了较高的利润,这使得该产品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利润分配发生改变,此类特色产业的产业链拓展需要应对产业利润分配的事实,而提升终端产品的附加值。
二、获取的与交易的公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获取的与交易的公正(论文提纲范文)
(1)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则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利益冲突交易的立法现状与裁判惯性 |
(一)未区分交易本质的立法现状 |
(二)未反映交易特点的司法裁判 |
第一,法院存在“担保非负债”的认定倾向。 |
第二,既有判决呈现较多地适用公司担保一般性条款的裁判倾向。 |
第三,法院在交易效力的判断上忽视董事身份的特殊性。 |
(三)问题与评价:作为利益冲突交易的公司担保董事负债行为 |
三、利益冲突交易的理论基础与规则构成 |
(一)理论基础:自我行为与忠实义务 |
(二)交易识别:利益冲突标准界定 |
(三)交易审查:交易的公平性判断 |
四、利益冲突交易规则统一化的制度实践 |
(一)范围界定:利益冲突交易与董事忠实义务 |
(二)效力判断:交易公平与交易合法性的判断 |
(三)交易责任:经营判断原则与损害赔偿责任 |
五、我国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则重构 |
(一)实质性标准界定利益冲突 |
(二)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的功能区分 |
(三)董事责任的问责标准拓宽 |
六、结语 |
(2)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一)关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述评 |
(二)关于我国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研究述评 |
(三)关于家庭承包耕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研究述评 |
(四)关于农地制度绩效的研究述评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耕地 |
二、耕地经营权及耕地经营权流转 |
三、制度及制度绩效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制度经济学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 |
三、多重制度逻辑理论 |
四、小农经济与规模经济理论 |
五、土地用益物权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三权分置”改革制度逻辑 |
第一节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演进特征 |
一、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 |
二、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特征 |
第二节 “三权分置”改革的多重制度逻辑 |
一、以“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指引 |
二、通过“地权细分”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载体 |
三、以“走廊调控”方式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 |
四、以“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动力 |
五、“三条底线”与“放活经营权”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运行机制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现状 |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
二、《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土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相关规定 |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关于经营权流转内容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耕地配置优化功能 |
二、生产效率优化功能 |
三、粮食安全保障功能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一、流转激励机制 |
二、流转约束机制 |
三、流转稳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与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
一、流转规模方面 |
二、流转主体方面 |
三、流转方式方面 |
四、流转合约方面 |
五、流转价格方面 |
六、流转效力方面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时空特征与影响因素 |
一、LMDI法模型设计 |
二、变量解释 |
三、数据来源 |
四、结果与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微观决策与影响因素 |
一、农户耕地流转规模决策模型 |
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 |
三、农户耕地禀赋效应 |
四、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绩效评价 |
第一节 耕地配置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撂荒”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与规模种植 |
第二节 生产效率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研究方法与模型设计 |
二、变量与数据 |
三、结果分析 |
第三节 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农化”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粮化”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根源分析 |
第一节 制度环境发展进展约束 |
一、城乡融合发展水平约束 |
二、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衔接程度约束 |
第二节 三权赋权方案解读的不确定性 |
一、“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不动产租赁权)”赋权方案 |
二、“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 |
第三节 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缺陷 |
一、现行法律对承包权的性质、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
二、涉及经营权性质的部分表述容易引发歧义 |
三、法条对承包权受让与经营权受让的身份未区分 |
第四节 流转制度实施环节交易费用高 |
一、农户对流转制度认知度差 |
二、耕地流转市场交易平台建设滞后 |
三、耕地流转外部监管缺失 |
四、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范性差 |
五、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化水平低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提升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持续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 |
一、引导务农人口的城镇化转移 |
二、引导务农人口的农村非农产业转移 |
三、推进转移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二节 推进生产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双轮驱动协调 |
一、推进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互补与转化 |
二、科学设计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优序与组合 |
第三节 采用“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方案 |
一、“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架构 |
二、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优势 |
三、逐步实现承包权对承包经营权的替代 |
四、明确承包权成员权性质与内容 |
第四节 加强立法平等保护耕地经营权 |
一、明确经营权“分段”式用益物权权利期限细分模式 |
二、修改完善现有经营权权属性质法条内容 |
第五节 加强耕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分类指导 |
一、根据城乡融合差异重点对规模化路径进行分类指导 |
二、根据农业现代化模式差异重点对适度规模标准进行分类指导 |
三、根据粮食安全功能差异重点对流转租金、租期进行分类指导 |
第六节 加快耕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 |
一、建立完善耕地流转公开交易平台 |
二、加强流转合同管理 |
三、优化耕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等配套服务 |
四、加强承包地流转及流转用途的监督管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表附录 |
图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结构 |
第一章 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影响 |
第一节 认缴制衍生的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 |
一、认缴制的制度构成 |
二、认缴制诱发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困境 |
(一)认缴制诱发的问题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困境 |
第二节 对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再认识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价值分析 |
(一)认缴制下的资产信用凸显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意义 |
二、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路径探索 |
第二章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与债权人保护 |
第一节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与裁判困境 |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 |
(一)支持说 |
(二)反对说 |
(三)折衷说 |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裁判困境 |
(一)裁判立场简述 |
(二)司法裁判思路总结 |
第二节 以出资加速到期保护债权人利益正当性分析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特殊性 |
二、限制股东期限利益的正当性 |
第三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解释论阐释 |
一、《九民纪要》的裁判规则梳理 |
二、代位权规则适用的可行性 |
(一)传统代位权构造的适用局限 |
(二)突破传统代位权的正当性 |
三、公司法现有规则的局限与突破 |
(一)公司财产对外担保责任的正当性分析 |
(二)股东出资义务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四、法律原则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度控制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空间 |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
第四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司法适用 |
一、对现有规则的司法调适 |
二、纠纷解决的诉讼结构 |
(一)适格当事人 |
(二)地域管辖与举证责任分配 |
(三)先诉抗辩权 |
第三章 认缴制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定位与司法裁判现状 |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三、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正当性 |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裁判现状 |
第二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的判断标准 |
一、认缴制下人格混同与过度控制的构成 |
(一)人格混同的法律判断 |
(二)过度控制的法律判断 |
二、认缴制下资本显着不足的构成 |
第三节 认缴制下衡平居次规则的引入 |
一、认缴制下破产阶段的债权人保护 |
(一)破产阶段的债权人风险及现有制度之不足 |
(二)衡平居次规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 |
二、衡平居次规则的现实尝试 |
(一)衡平居次规则引入的正当性讨论 |
(二)“沙港案”的扩张适用及其评价 |
三、衡平居次规则的制度设计 |
(一)衡平居次规则的立法例选择 |
(二)认缴制下衡平居次标准的认定 |
第四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更生 |
一、公司人格否认判断规则的全面整合 |
二、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竞合适用 |
(一)适用场合比较 |
(二)请求权竞合适用顺序选择 |
(三)综合评价 |
第四章 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配套制度评价 |
第一节 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认缴制下公司信息公示对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意义 |
(一)公司信息公示的制度功能 |
(二)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公司信息公示的基本内容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现实问题 |
三、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
(一)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 |
(二)确立公司信息公示的筛选标准和质量门槛 |
(三)进一步强化公司信息公示人的披露义务 |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强化 |
二、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引入 |
第五章 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实现 |
第一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 |
一、裁判规则的统一:以《九民机要》为例 |
二、立法规则构建的协调统一:以部门法协调为例 |
(一)部门法内部的规则相互协调 |
(二)不同部门法间规制系统的形成 |
第二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理念的强化:以商法理念为中心 |
一、商事裁判理念的强化:以利益衡量为中心 |
二、从交易法到组织法: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再评价 |
一、外部评价:营商环境指标再解读 |
二、内在评估:成本收益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5)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的合作及其治理 ——以农机服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相关研究及研究述评 |
1.3 研究目标及内容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5 研究数据与论文的创新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第3章 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合作及其治理的理论分析 |
3.1 理论假定 |
3.2 稻农合作的缘由 |
3.3 专业化分工与稻农合作的关系 |
3.4 稻农合作的影响因素及机制 |
3.5 稻农合作治理及影响因素 |
第4章 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合作及治理的历史演进与现实考察 |
4.1 技术与制度演化嵌入的水稻农事活动服务专业化分工状况 |
4.2 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合作及合作方式演进与现状 |
4.3 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合作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演进与现状 |
4.4 小结 |
第5章 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农机服务合作及影响因素—基于水稻主产区面板数据的实证 |
5.1 问题提出 |
5.2 稻农合作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
5.3 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合作的影响因素 |
5.4 专业化分工与稻农农机服务合作选择的宏观模型 |
5.5 宏观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
5.6 小结 |
第6章 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农机服务合作及合作方式选择—基于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的实证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现有相关的研究 |
6.3 模型构建与指标选取 |
6.4 稻农农机服务合作及合作方式选择的模型估计及结果分析 |
6.5 小结 |
第7章 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农机服务合作治理—基于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的实证 |
7.1 问题提出 |
7.2 相关研究的现状 |
7.3 稻农合作治理结构选择的理论模型 |
7.4 基于2016年CLDS数据的稻农农机服务合作治理结构影响因素实证 |
7.5 基于2016年CLDS数据的稻农农机服务合作治理机制影响因素实证 |
7.6 小结 |
第8章 专业化分工与稻农合作深化的实现逻辑—基于多案例的比较 |
8.1 问题提出 |
8.2 相关的研究现状 |
8.3 农事活动专业化分工与农户合作模式的主要案例 |
8.4 农事活动专业化分工与农户合作主要模式的比较 |
8.5 农事活动专业化分工与农户合作深化的实现逻辑 |
8.6 小结 |
第9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含义 |
9.1 研究结论 |
9.2 推进专业化分工与稻农合作深化的政策含义 |
9.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论文及参与课题一览表 |
(6)“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并购重组中资产评估结果的认可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变量注释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资产评估结果被操纵问题研究 |
2.2 资产评估结果影响因素的研究 |
2.3 资产评估结果和交易价格二者关系的问题 |
2.4 文献述评 |
3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
3.1 理论基础 |
3.2 并购重组中资产评估结果的市场认可度分析 |
3.3 评估机构聘请主体交易地位与并购双方对评估结果认可度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研究设计 |
4.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4.2 研究变量定义 |
4.3 实证模型设计 |
4.4 本章小结 |
5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 相关性分析 |
5.3 多元回归分析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6 研究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对策建议 |
6.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腐败与腐败犯罪概述 |
第一节 “腐败”:语义分析和语用阐释 |
一、“腐败”的语义分析 |
二、“腐败”的语用阐释 |
三、腐败的核心要素提炼 |
四、腐败的概念梳理与修正 |
第二节 腐败犯罪及其罪刑结构 |
一、腐败犯罪的范畴界定 |
二、腐败犯罪之罪刑结构 |
第二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与理念转向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 |
一、自体型腐败犯罪阶段: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 |
二、自体型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混合阶段:改革开放—1997 年《刑法》 |
三、交易型腐败犯罪阶段:1997 年《刑法》—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之理念转向 |
一、从“政策型”到“法理型” |
二、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三、从“回应型”到“内生型” |
四、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 |
第三章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一、报应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二、目的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三、纾解路径:不同语境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
第二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实质考量 |
一、罪刑结构配置的宏观考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 |
二、罪刑结构配置的中观考量要素:法益保护理论 |
三、罪刑结构配置的最终落脚点:腐败犯罪之社会危害性考察 |
第四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解构 |
第一节 自体型腐败犯罪与交易型腐败犯罪——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 |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量刑实践的实证考察 |
二、贪污罪与受贿罪“异害同罚”现象之纰缪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为例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立场分野 |
二、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悖反现象之反思 |
第五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 |
第一节 交易型腐败犯罪和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应然维度之交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受贿罪为例 |
二、应然维度之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贪污罪为例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之坚守 |
二、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 |
行贿罪≥(不枉法)受贿'>三、罪刑阶梯:(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 |
第六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与司法展开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 |
一、交易型腐败犯罪体系的梳理与衔接 |
二、受贿罪双层法益结构与“数额+情节”入罪模式相契合 |
三、普通受贿类型与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类型的融贯 |
第二节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司法展开 |
一、退赃情节与腐败犯罪的量刑 |
二、“事后受贿”情形的处理 |
三、“感情投资”情形的处理 |
四、交易型腐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
五、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时之罪数认定 |
六、自体型腐败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腐败感知指数CPI统计表(2002年—2018年) |
附录二:贪污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附录三:受贿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选题的背景 |
0.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5 研究方法 |
0.6 论文结构安排 |
0.7 创新点与不足 |
1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概述 |
1.1 相对优势地位的含义 |
1.2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含义 |
1.3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与相关概念的厘清 |
1.3.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1.3.2 纵向垄断协议 |
1.4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理论基础 |
1.4.1 依赖性理论 |
1.4.2 双边市场理论 |
2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排除、限制竞争性分析 |
2.1 线下传统领域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表现形式 |
2.1.1 强迫交易相对方购买商品或服务 |
2.1.2 强迫交易相对方提供经济性利益 |
2.1.3 强迫交易相对方实现其设定的销售目标 |
2.1.4 拖欠供应商货款 |
2.2 互联网新领域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表现形式 |
2.2.1 强迫平台商户“二选一 |
2.2.2 强迫平台商户向其提供数据、价值信息 |
2.3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排除、限制竞争性分析 |
2.3.1 限制优势经营者所在市场的公平竞争 |
2.3.2 妨碍交易相对方所在市场的自由竞争 |
3 我国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相关规制现状及不足 |
3.1 我国调整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相关规定 |
3.1.1 《反垄断法》中尚处于“空白状态” |
3.1.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的“短暂出现” |
3.1.3 《电子商务法》第35条扩大了互联网领域内的适用范围 |
3.1.4 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 |
3.2 我国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相关规制存在的不足 |
3.2.1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行为类型不完备 |
3.2.2 尚无认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违法性标准 |
3.2.3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相应行政责任设置不完善 |
4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域外相关规制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域外国家调整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相关规定 |
4.1.1 日本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
4.1.2 德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
4.1.3 韩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
4.2 我国台湾地区调整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相关规定 |
4.3 域外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5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5.1 增设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 |
5.2 “具体行为列明+兜底条款”的条文设计 |
5.3 明确认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违法性标准 |
5.3.1 经营者须具有相对优势地位 |
5.3.2 经营者实施了滥用行为 |
5.3.3 行为实施目的不合理 |
5.3.4 行为具有限制公平竞争、妨碍自由竞争的倾向 |
5.4 行政责任设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不同类型平台中农户的特色农产品交易行为研究 ——基于山东夏津县地瓜种植户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引子: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4 文章结构与研究主题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2 概念框架、研究方法及数据 |
2.1 理论基础与概念框架 |
2.2 概念界定 |
2.3 研究方法 |
2.4 研究数据描述 |
3.研究区域及农产品属性概述 |
3.1 夏津县简介及其农业区域特征 |
3.2 夏津县的地瓜种植与储藏 |
3.3 地瓜种植、窖藏的成本与收益 |
4.传统交易平台中的农户市场行为 |
4.1 夏津的传统交易平台及农产品交易的演变 |
4.2 地瓜交易的传统交易平台:类型与特征 |
4.3 传统交易平台的信息结构 |
4.4 传统交易平台中的农户地瓜交易行为及其影响因素 |
5.自主网络平台的农户交易行为 |
5.1 夏津县地瓜交易中的自主网络平台 |
5.2 自主网络平台中农户信号发送与交易对象选择 |
5.3 自主网络平台的信息结构 |
5.4 自主网络平台中的农户交易行为及其影响因素 |
6 既定网络平台中的农户交易行为 |
6.1 既定网络平台的组织概况:基于“一亩田”的分析 |
6.2 既定网络平台中的信息发送与信息反馈 |
6.3 既定网络平台的信息结构 |
6.4 既定网络平台的信息搜寻与信号发送 |
6.5 既定网络平台上的农户交易行为及其影响因素 |
7 结论与讨论 |
7.1 群体分化、信息不完整与有限理性:对于农户行为的再认识 |
7.2 网络平台的运用与市场体制的嬗变 |
7.3 特色产业发展与产业链的拓展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获取的与交易的公正(论文参考文献)
- [1]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则重构[J]. 南玉梅.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05)
- [2]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D]. 祝洪章.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D]. 卢政宜. 吉林大学, 2020(03)
- [4]中国债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研究[D]. 贺锐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5]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稻农的合作及其治理 ——以农机服务为例[D]. 张建锋. 西南大学, 2020(04)
- [6]“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并购重组中资产评估结果的认可度研究[D]. 俞亮.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8]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D]. 陈俊秀. 吉林大学, 2020(08)
- [9]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D]. 闫亚茹.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10]不同类型平台中农户的特色农产品交易行为研究 ——基于山东夏津县地瓜种植户的分析[D]. 杨柳.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1)
标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绩效目标论文; 绩效反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