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像立遗嘱一样准备接班人计划(论文文献综述)
陈晶[1](2020)在《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与展望》文中指出近年来,中国在全球经济体中已成为第二大经济体,伴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规模也在不断地越来越壮大。对有着“传承财富、保障财富并创造财富”的财富管理目标的高净值人群来说,家族信托就成为了他们越来越青睐的家族财富管理工具。家族信托能够通过将家族财产(包括资金、股权、不动产及动产等)委托给信托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持有及管理,从而达到对家族财产的有效保障、规划及传承的目的。家族信托能够帮助高净值人群同时做到财产的保护、隔离与传承,和对其财产进行有效地统筹规划。家族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可以是本人、家族成员或其他指定的人。综上,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有着十分突出的优势。通过对国外家族信托的相关制度的研究发现,家族信托自身的独特优势以及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其在西方社会财富传承上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虽然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保留着独立性,以及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责任有限性及连续性等基本特征,家族信托同时也具有资产保护、财富传承、税收规划及隐私保障等功能,都使其成为财富管理工具中的佼佼者,家族信托业在中国同样具有非常可观的市场发展前景,可不得不承认,现阶段的家族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笔者选择以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应用作为本文主要研究对象,分析家族信托的各方面优势和发展趋势,以及家族信托在中国应用现状及问题,同时展望未来家族信托在中国市场的发展趋势,最后提出促进家族信托发展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以下六个章节。第一章分别介绍了笔者此次研究的背景和意义,以及现阶段国内外关于家族信托的研究现状,最后阐述了笔者本次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难点和创新点。第二章在已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了家族信托的定义等基础知识,阐述了家族信托的定义和家族信托的六大功能:财产规划、资产配置、风险隔离、家族治理、子女教育和公益。然后,在厘清中国财富传承市场大量需求的基础上,比较了赠与、遗嘱、保险和家族信托四种工具的优缺点。通过对其优缺点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家族信托是高净值人群实现以上需求的首选方式。第三章,笔者从市场和法律等角度对家族信托业务在中国的发展机遇进行了分析。为家族信托在中国发展带来机遇的主要有以下因素:中国境内私人财富的快速增长、中国家族信托市场空间的可观状况以及“37号文”的法律后盾不断的支持。笔者认为家族信托在中国未来拥有庞大的潜力市场。基于现有的的理论研究基础和大量的分析数据,分析家族信托在中国目前的应用现状。第四章,主要讨论家族信托业务的落地,以应用较多的纯现金和保险金家族信托设置标准化框架到产品的设计到设立,后讨论了主要主导机构对设立的要求及支撑。笔者首先对家族信托的框架体系进行了分析,同时主要介绍了应用较为广泛的资金信托和纯保险信托。笔者还分析了设计家族信托产品至关重要的两大要素:信托财产及家族信托的当事人,随后分析了标准化的家族信托产品的设立步骤。除此之外,还对现阶段中国家族信托的主导机构进行介绍,并对信托公司和私人银行的渠道进行了对比。第五节是家族信托的综合应用,先引用数据分析了国内的应用情况,再从细分的财富管理需求中取应用最多的三类典型的家族信托需求案例进行分析,分别包括婚姻、家族与企业资产隔离以及家族财富传承为目的的家族信托应用的框架及效果分析。最后,通过研究国外成熟的发展经验和笔者的研究成果,笔者对家族信托业务在中国的落地及发展开拓提出了以下五点建议:一是加强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合作;二是加强对家族信托模式的研究,为了满足产品和客户的需求,在满足高净值人群的需求时,设计信托产品和信托框架需要多样化的需求;三是依靠“互联网+”平台来优化客户资产管理的方式;四是引进和培养相关人才,不断提高资产配置和管理能力;五是发展家族办公室业务。整体来说,从家族信托自身的财富管理优势以及中国的市场现状背景下来看,在中国还是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希望通过本次研究能够更好地分析阐述家族信托发展情况,并为家族信托业务提供参考性的建议,以期家族信托在中国市场上发展的更稳健和长远。
王可心[2](2020)在《风从北方来》文中提出"啪"的一声,走廊的空气开关跳闸,没有月亮的夜晚,伸手不见五指。拘留室里的姑娘们开始骂娘。娘生你们一回,是让你们随时拽出来使用的吗?鹿小角没骂,倒不是她有多舍不得她娘,她懒得骂,自打被关进来,她一直蹲在地上,偶尔猫起腰伸伸腿,她想不通,为什么会这么点背?大概是邻居们报的警,才将她们连窝端。警察冲进去的时候,她和几个兄弟姐妹正商量着下一趟活儿去躺哪条马路。
王可心[3](2020)在《风从北方来》文中认为"啪"的一声,走廊的空气开关跳闸,没有月亮的夜晚,伸手不见五指。拘留室里的姑娘们开始骂娘。娘生你们一回,是让你们随时拽出来使用的吗?鹿小角没骂,倒不是她有多舍不得她娘,她懒得骂,自打被关进来,她一直蹲在地上,偶尔猫起腰伸伸腿,她想不通,为什么会这么点背?大概是邻居们报的警,才将她们连窝端。警察冲进去的时候,她和几个兄弟姐妹正商量着下一趟活儿去躺哪条马路。"谁是鹿小角?"重见光亮的同时,门
李鑫[4](2020)在《试论卡利古拉及其内外政策》文中研究说明卡利古拉是罗马帝国的第三任元首,他通过继承使得元首之位转向日耳曼尼乌斯的家族,因此他的出现对于尤利乌斯-克劳狄王朝而言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卡利古拉在古典作家笔下是一名荒淫无度的昏君,这种形象在西方世界流传了近两千年之久。近些年来由于史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现代学者开始重新认识卡利古拉,甚至部分人认为他是一名当之无愧的英明君主。因此卡利古拉成为古代与现代形象翻转最大的罗马皇帝之一。本文结合古典作家对卡利古拉的描述勾勒出他的大致形象,再从他的家世背景和内政外交等角度结合现代学者的结论致力于对卡利古拉做出全面的分析。在此,本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卡利古拉的继位背景,在此部分中又分为三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为奥古斯都确立的元首制的政治框架和政治规则,他之后的元首在这种政治框架和规则之下进行政治活动。第二小部分是卡利古拉的家庭背景,他的家庭背景对他的政策有很大的影响。第三小部分是卡利古拉的继位原因,这对他上任后的行为亦产生影响。三个小部分共同构成卡利古拉的继位背景,了解了这个大背景就会对卡利古拉的政策初衷有更深层次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从强化元首地位、巩固元首权威和打击元老院三个方面来介绍卡利古拉的内政。由于有其他继承人存在,卡利古拉不得不想方设法谋求自己统治的合理性,因此他大力打击可能威胁到他统治的人。同时他刻意强化家族构建,加强与奥古斯都的直接联系。卡利古拉的对内政策本质上来说都是加强自己权力的手段,而元老院却是其中最大的阻碍,所以卡利古拉的内政实质上是卡利古拉同元老院的竞争,而这正是卡利古拉企图打破奥古斯都建立政治秩序所在。第三部分主要从犹太、非洲、日耳曼和不列颠来介绍卡利古拉的对外政策。卡利古拉的对外政策方式多元,对分布广泛的犹太人的策略各有不同,对边境防御逐渐吃力的北方采取攻势,对非洲则以分化为主。他的一些政策背离了奥古斯都和提比略的传统,如在日耳曼和不列颠他不再保守,把朱迪亚送给希律的子孙。然而这些政策并没有削弱帝国,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的权威。另外卡利古拉的海外政策并不是孤立的,例如征收非洲的军团实际上就是为了自己的内政服务。总体而言,卡利古拉上台之后的政策受到家世背景的影响,远征日耳曼就是重要的例证。同时由于卡利古拉以年轻人的身份上台,没有积累足够的权威,这就注定他不能像奥古斯都和提比略一样对元老院持温和的态度。所以卡利古拉上台之后一直奉行的方针就是强化自身的权威,他的政策和手段都是为了这一目的服务。但他的政策不但对元老院造成了极大地伤害,而且又公然违背了奥古斯都对元老院致以尊重的传统,这无疑会遭致元老院的不满。而对卡利古拉有记载的古典作家基本上都出身于元老院阶层,这使得他们在书中对卡利古拉持有偏见。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古典作家对卡利古拉的抹黑主要是在个人行为而非政治行为,但是传统上人们还是把卡利古拉当成暴君来看待。因此,本文分析卡利古拉的政治行为,力求还原真实的卡利古拉形象。
李珂杨[5](2019)在《民国时期女童子军教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女童子军组织是民国时期我国最大的青少年女性教育团体,最早由上海仓圣明智女子中学创办。从1919年到1949年,民国时期的女童子军教育共走过三十年的历程,并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两个大的发展阶段。北洋政府时期,全国童子军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中央政府也对童子军教育不加干涉。因此各地童子军办理情况不一,没有形成统一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办法,全国童子军教育呈现出自主性、分散性的特点,政治色彩较弱。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统一办理童子军教育,不仅成立了全国性的领导机构、制定各项组织条例,还规定初中必须实行童子军教育。在童子军党化的过程中该种教育呈现出强制性、系统性的特点,政治色彩大大加强。虽然女童子军在三十年发展历程中始终没有独立的领导机构,但却逐渐拥有了独立的女童子军团,单独的登记制度,专属的制服和专为女性设置的课程内容。广大女性儿童通过参加各种户外活动和从事各类社会服务提高了身体素质,培养了自身的独立意识和服务精神。并通过与世界各国女童子军的交往,开拓了视野,建立起女童军间的深厚情谊。女童子军教育使女性逐渐摆脱传统社会带给女性的桎梏,她们开始走出家庭,并将自己看作国家的一份子,承担起家庭与社会赋予她们的双重责任。在当时,女童子军教育弥补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不足,推动了近代妇女的解放运动;在现代,女童子军教育中蕴含的德育为先、学生本位、重视实践的教学思想与自主探索、团队合作为主的教学方法也对当今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具有借鉴意义。
苏柳丹[6](2019)在《涉外家族信托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13年以来,中国信托业迅速发展,但面临家族企业传承的紧迫性与家族企业接班人短缺之间的矛盾,家族信托应运而生。然而我国缺乏家族财富管理的系统认识,对市场认知严重不足,以及信托立法保障有待完善,国内家族信托陷入瓶颈,高净值人士纷纷采取涉外家族信托方式以实现家族传承。现阶段,两大法系关于信托概念认定与实体法之间的差异,使得涉外家族信托必然遇到法律冲突,而如何解决法律冲突,明确涉外家族信托法律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本文通过追根溯源明晰两大法系关于信托制度本身的不同规定,以及对两大法系之间法律冲突成因分析,纠偏关于信托制度的理论困境,得出两大法系关于信托并非处于绝对对立阵营,信托制度仅是作为一种工具,不构成对国家内部法律体系的阻碍的观点。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移植信托制度不存在绝对性障碍。除此之外,在利用虚拟案例对各国关于涉外家族信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例进行分析基础上,涉外家族信托法律适用时如何进行法律选择,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分类分割原则以及独立性原则。结合我国涉外家族信托立法现状,正确认识信托制度构架中的根源性问题,完善涉外家族信托立法。
刘旭东[7](2019)在《法律的可诉性研究》文中提出法律的可诉性意指任何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理论及实践中都可以直接以法律作为依据,向法院提出争议解决的请求;同时,法官也因法律要素的完备、细致而易于对纠纷进行直接裁判。法律的可诉性内含深刻的法治逻辑。首先,法律的基本内容是权利,而权利的存在必然同时要求权利救济渠道的存在,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是维护权利的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没有法律的可诉性,司法启动就将无从谈起;其次,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始终是法治的永恒主题。行政权是最具侵犯性的公权力,实践中,对行政权力的约束主要是依靠司法权予以完成的,司法权的充分施展也依赖于法律的可诉性;最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日益凸显,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的蓬勃发展必然在实践中要求法律须完善有关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举证方式及证据鉴定等内容的规定,这也指向了法律的可诉性。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法律可诉性的问题上存在着发展迥异却又殊途同归的现象。英美法系强调“从事实出发”,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本就发源于诉讼,衡平法则在令状缺失的情况下保证了法官得以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直接断案,先例制度中的“区分先例”及“法官造法”技术则为新型利益纠纷提供了司法救济,在法律“空白”处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不被法律所遗弃。上述事实使得英美法系国家天然地信奉着救济先于权利的理念,决定了法律的可诉性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不言而喻的。大陆法系则注重“从规范出发”,追求完备精致的法典,而必然出现的立法“空白”现象则决定了“法典唯一论”将会引发大陆法系法律在可诉性方面的障碍。为弥补这一缺陷,当代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逐步重视通过对司法判例的运用来提升法律的可诉性。作为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大陆法系国家提升法律可诉性的经验显然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各大部门法领域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可诉性欠缺现象。私法可诉性欠缺主要体现在法律原则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充分运用,法官对法律规则的恪守过于执着乃至于死板,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通常仅仅将规则视为审判依据,在缺乏规则的情况下,法官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对之进行裁判,即便存在适用法律原则的情况,其适用方式也过于简单,缺乏规范性;公法可诉性欠缺主要体现为法律规范中责任规定的缺失,即相关立法在为权力机关设定了大量权力的基础上,并没有为这些权力搭配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导致法律或是有权力无责任,或是责任条款极其笼统,或是以行政责任代替法律责任,公民无法针对部分公权力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社会法可诉性的欠缺则主要体现为“宣言性立法”过多,部分法律条款既没有规定有关主体,也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而仅仅是在宣示国家特定的态度或政策。私法可诉性的提升在于法律原则的充分运用,实现法无明文规定下法官得以依据原则判案。公法与社会法在可诉性方面的不足需要由细化法律规则来弥补,即实现法律规则逻辑构造的完整性、明确性与可操作性,明确规定权利义务主体、法律后果以及相应的处理机构、解决程序和执行机构,并尽量减少宣言性立法。司法解释亦是提升法律可诉性的有效辅助手段,司法解释可以有效地阐明法律的真实含义,甚至在出现法律漏洞时,司法解释还可以发挥“造法”的作用,弥补法律的空缺,故而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的阐明甚至补缺推动了法律的司法适用,提升了法律的可诉性。同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诸多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在统一司法裁判与补充成文法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的实践功能,这使得它们天然地与法律的可诉性密切相关。
赵涛[8](2017)在《海外家族信托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高净值人群规模的扩大,作为传承家族财富的有效工具,家族信托已经进入中国并开始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由于社会历史环境和政治经济制度的差异,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必然有一个逐渐本土化的过程。本文通过较为深入地研究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架构体系和对海外家族信托典型案例进行较为深入分析基础上,系统总结了海外家族信托的实践成效及其不足,进而通过对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深入研究、分析和阐明了家族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及其基本方向与主要路径。首先,本文探讨了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起源,对罗马法信托思想、日耳曼法“受托人”制度、英国“尤斯制”、伊斯兰教法“Waqf”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对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族信托制度的发展和特征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特征。同时介绍了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框架体系,具体从海外家族信托制度构成、海外家族信托的制度功能、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特征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作为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理论研究,重点对西方经济学中与现代家族信托制度相关的组合投资理论、经济周期理论、金融创新理论、生命周期理论进行了研究。从家族信托制度中的法律关系和家族信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两个方面对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立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海外家族信托制度进行总结,系统分析和介绍了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优势和劣势并进行了客观评价。其次,对海外家族信托典型案例及分析,选取了美国洛克菲勒家族的“六代帝国”、香港女首富龚如心两次遗产纷争背后的家族信托、美国亚当兄弟资产保障案、英国人吉姆遗产避税案、美国阿拉巴马州斯皮尔女士遗嘱撤销案、梅艳芳家族信托失败案、戴安娜王妃遗嘱信托、霍英东家族的遗产争夺风暴、长江实业集团李嘉诚“三分家身”、沈殿霞家族信托、郭得胜家族信托失败案共11个海外家族信托经典案例,在全面介绍案例的基础上结合前面的有关内容对案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再次,介绍了家族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包括古代中国的信托、近现代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当前中国的家族信托发展状况等方面内容。围绕家族信托制度在中国发展的社会环境及现实基础、法律困境及制度障碍两个方面,对家族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环境进行了深入剖析和客观评价。其中,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从法律层面、制度层面、管理层面、操作层面对家族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最后,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得出如下几个主要结论:一是作为迄今为止人类创造的最好的家族财富管理工具,家族信托已经在西方世界很好地证明了自身的价值。二是家族信托这一舶来品在中国落地生根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的法律环境,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中国社会的现实条件,客观而言,差异是明显的,困难是巨大的,挑战是艰难的,道路也是曲折的。三是虽然存在着诸多发展的屏障,但是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作为东方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已经在经济上用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几百年道路的中国人有足够的智慧将家族信托改造成为具有中国特色、形式有效的财富管理传承工具,从而为中国经济社会更好更稳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邬京京[9](2015)在《中国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模式研究》文中认为家族信托是信托制度中的一类,英国首先开始发展家族信托,其后,家族信托制度逐渐在美国发展完善。一般来说,发展家族信托的一个目的是,基于当前的信托制度,为了使得委托人能够较好地继承他们的遗产,更好地进行策略投资,实现最佳的资产增值,按照委托人的各种特点建立各种各样的信托。中国的很多信托企业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都在发展家族信托。本文主要研究中国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模式。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将先后分析中国家族信托的发展现状以及中国家族信托财富管理现状,然后对遗嘱模式、保险模式以及家族保险模式等几种信托财富管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理论分析之后,本文还将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家族企业的发展经验来阐释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模式的优势和劣势。本文研究建议,成立信托资产登记的相关制度,提出把信托资产登记当成是与其他竞争者竞争的条件。当然,它并非信托存在的必要条件,而是将家族信托存在的条件进行放松,从而来维持富裕人群的资产私密性,而且也对调动其家族信托成立的积极性有推动作用。赶紧设置家族信托相关制度,推动家族信托的相关业务健康平稳推进。调整税收制度以使其更加合理化,参考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消除可能存在的多次征税问题,减少高薪阶层成立家族信托的费用。家族信托的广阔前景已经现出端倪,然而,信托企业依然没有决定方案来研究或者发展各类业务。尤其是在相关财富的管理和相关业务的设计这些方面明显不够。所以,信托企业必须时常增强本身的财富管理才能,增强其掌控家族信托的才能,根据高薪阶层的个性化需求,持续改进家族信托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依照中国高薪阶层的性格,增加家族信托营销的确定性,提前设置市场的扩展策略,把握家族信托的广阔发展前景。信托基础知识的宣传,使更加广泛的人意识到信托制度的伟大先进性,财富管理中的信托基础能够很好地起到补充家族信托的影响作用,进一步地,更大量的高收入人群会选择将信托作为其财富管理和遗产计划的主要方式。经由一些阶段的研究运营,在比较合适的时机下放开管制,使更多的信托企业自由竞争,也使得家族信托逐渐向着更广阔的空间里面运行。
黄海洲[10](2014)在《我国遗产信托法律制度构建》文中认为遗产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这一制度如此久远的历史渊源甚至早于契约法的创设。在英美法语境下遗产信托法律制度是指,财产持有人通过遗产信托契约将财产分离移转给其信赖的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并将财产收益和财产最终归属权移转给指定的受益人的一种财富管理、移转的法律制度。遗产信托制度的雏形是12世纪的英国用益制度,旨在解决战时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后来逐渐发展为规避封建限制继承的主要工具,直到16世纪初《用益规范法》的颁布才宣告遗产信托制度真正的从民间走上法制被法律所认可。现代英美遗产信托制度主要被用于财富的投资管理和家族传承,并兼具规避遗嘱认证程序、隐匿私有财产、合理避税等特殊功能。遗产信托制度有很多突出的制度优势。相较于传统的遗嘱继承制度、财产遗赠制度、委托合同制度、股份公司制度等其他类似的现有制度,其具有不可比拟的制度优越性,它最为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可以充分尊重财产持有人的意愿、贯彻委托人的个人自由意志并保证所托财产可以有序的传承到指定受益人手中而不被挥霍或消耗殆尽,因此遗产信托制度已经成为了现今英美等发达国家最为重要且普世的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遗产信托制度设置如此精妙并可以为遗嘱继承和遗产分配制度提供完善的补充,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本土化”研究理应势在必行。同时,在现实社会需求方面,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强大,国民手中的个人资本不断提升,市场对于如何将这笔财产有效的传承和维持下去具有极大的渴望和需求,国家也不希望这笔好不容易积攒下来的国民财富被无端挥霍流失,遗产信托制度的“本土化”设计必将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提供解题之匙。但是回观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不难看出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遗产信托制度,甚至于对信托制度的定位也存在畸形的认知。在实务运作方面,自信托制度在我国初设以来已界三十载有余,虽然随着我国经济腾飞信托业实控资本剧增,但是我国信托业仍然只是发挥了其融资功能而一直在为商业资本累积提供帮助。在理论层面,信托法也只是在2002年初次颁布,其具体条文构建还有很多疏漏和不足,再加之周边其他法律和国家政策对信托法的支持和适配不足,如此稚嫩的理论基础也不足以维持遗产信托法律制度的移植。遗产信托制度的具体制度内容、规则架构主要包涵设立、运行和终止三个阶段。在遗产信托的设立阶段,遗产信托的设立方式分为依信托契约设立和依遗嘱设立。不像遗嘱制订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遗产信托的设立只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达成设立遗产信托关系的契约合意,相对来讲要简便的多。但是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依信托契约设立的遗产信托的生效要件要求必须伴随信托财产分离转移的要物行为;依遗嘱设立的遗产信托的生效要件要求遗嘱的有效成立。总而言之遗产信托关系的有效设立离不开当事人合意的诺成行为以及财产转移的要物行为。在遗产信托的运行阶段,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采用了平衡利益的中间道路取向,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保护的侧重点并不相同。委托人的个人自由意志被极度放大,使其不仅在生前设立遗产信托时可以指示财产用途和最终受益人,而且在其死后其意愿也将伴随遗产信托而被始终贯彻执行,委托人的“死亡之手”也成为了遗产信托制度的标签。由于信托财产之上的双层所有权结构,受托人持名义上的所有权对于信托财产进行的管理和处分是遗产信托制度着重进行监督限制的部分。受托人必须严格执行各项信托义务运作信托财产为受益人服务,任何违背义务的行为都会被受益人和信托本身问责。最终遗产信托的运行不会脱离信托目的的最初设定——财产的移转传承,所以受益人的权益保护才是这一制度的中心。为此,遗产信托制度为受益人及信托财产的保护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首先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它分离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个人固有财产而单独管理,其债权人不得强制追索。其次是受益人不仅具有信托利益的受益权,而且还依据信托财产之上的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拥有排除妨害权和侵害救济权。不仅可以要求侵害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赔偿,而且还可以否定违背信托义务的行为予以撤销。在遗产信托的终止阶段,除了对引发信托关系终止原因的规定外,遗产信托最为关心的还是财产的最终归属。因此发生终止事由后,受托人首先需要对信托事务进行结算并制作报告给受益人,然后将信托财产移交给最终权利归属人。其中信托财产最终归属的时间和效力是遗产信托终止阶段的核心问题,即区分不同物权产生不同的物权变动时间以及对信托终止对债权人和受托人发生的法律效力。这些具体规则的设置都体现出了遗产信托制度在追求个人意志自由、经济自由的同时限缩了责任承担,在自由和责任之间需要做出平衡的价值取向。综上,本文将以英美法语境下的遗产信托制度实然状态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历史演进法、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和法经济学价值分析法结合我国现有国情获得适合我国社会和立法需要的遗产信托制度,将实现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应然状态作为最终的研究目标,希冀为我国遗产信托法律制度研究勇敢的迈出第一步,为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些许补充和帮助。
二、像立遗嘱一样准备接班人计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像立遗嘱一样准备接班人计划(论文提纲范文)
(1)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文献检索方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调查法 |
四、数据分析法 |
第四节 研究难点和本文的创新点 |
一、研究难点 |
二、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家族信托的定义及国际发展现状 |
第一节 家族信托的定义 |
第二节 家族信托功能 |
一、财产规划 |
二、风险隔离 |
三、资产配置 |
四、子女教育 |
五、家族治理 |
六、公益(慈善)事业 |
第三节 家族财富传承管理工具的对比 |
一、遗嘱 |
二、保险 |
三、赠与 |
四、家族信托 |
第四节 国外家族信托发展概况 |
一、英国信托业发展历程与特点 |
二、美国信托业发展历程与特点 |
第三章 中国家族信托业务发展机遇及现状 |
第一节 中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机遇 |
一、中国境内私人财富的快速增长 |
二、中国家族信托市场发展空间大 |
三、“37号文”的法律后盾力量 |
四、家族信托业务的市场潜力 |
第二节 中国市场的家族信托应用情况 |
一、高净值人群分布现状 |
二、高净值人群的家族信托应用情况 |
第四章 家族信托方案设计及综合应用 |
第一节 家族信托的框架体系 |
一、资金信托 |
二、纯保险金信托 |
第二节 家族信托产品设计 |
一、信托财产 |
二、家族信托当事人 |
第三节 家族信托产品的标准化设立 |
第四节 家族信托主导机构 |
一、信托公司渠道 |
二、私人银行渠道 |
三、信托公司渠道和私人银行渠道比较 |
第五节 家族信托的典型案例及其解析 |
一、婚姻保护型 |
二、家业企业资产隔离 |
三、家族财富传承 |
第五章 未来家族信托的发展趋势及改进措施 |
第一节 家族信托模式的未来发展趋势 |
一、综合财富管理 |
二、家族办公室 |
第二节 家族信托模式的调整措施 |
一、加强金融机构间的合作 |
二、加强金融创新 |
三、实现“互联网+”平台优化资产管理 |
四、引进和培养相关人才,提高资产配置和管理能力 |
五、发展家族办公室业务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试论卡利古拉及其内外政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
一、卡利古拉继位背景 |
(一)奥古斯都元首制的确立 |
1、同执政官权与军事控制权 |
2、保民官特权与“首席元老”的第一发言权 |
3、元首行省以及埃及的统治权 |
4、大祭司长的宗教作用 |
5、其它荣誉头衔 |
(二)卡利古拉的家族 |
1、父系亲属 |
2、母系亲属 |
3、同辈亲属 |
(三)卡利古拉的继位 |
1、奥古斯都的继承制度 |
2、卡利古拉继位的客观因素 |
3、卡利古拉继位的主观因素 |
二、卡利古拉的内政 |
(一)强化元首地位 |
1、构建元首家族 |
2、强化与奥古斯都的联系 |
3、对盖美路斯的迫害 |
4、继承人选择 |
(二)巩固自己的权威 |
1、借鉴东方的礼仪 |
2、宗教政策 |
3、对近卫军的拉拢和打击 |
(三)卡利古拉和元老院 |
1、向平民示好 |
2、对元老贵族的政策打击 |
3、对元老院贵族的手段打击 |
三、卡利古拉的海外政策 |
(一)非洲 |
1、对阿非利加的“夺权” |
2、对毛里塔尼亚的合与分 |
(二)日耳曼和不列颠 |
1、北征的原因 |
2、北征的成果 |
(三)犹太 |
1、亚历山大里亚的冲突 |
2、朱迪亚的困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国时期女童子军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意义 |
1.2 相关研究成果及最新动态 |
2 童子军教育的起源 |
2.1 童子军组织的创办 |
2.2 童子军教育的原理 |
2.2.1 童子军教育的内涵 |
2.2.2 童子军教育的理念 |
3 中国女童子军教育的发展历程 |
3.1 北洋时期女童子军教育发展概况 |
3.1.1 中国童子军组织初建 |
3.1.2 中国女童子军组织出现 |
3.1.3 童子军教育事业开展 |
3.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女童子军教育发展历程 |
3.2.1 初步开展阶段 |
3.2.2 全面开展阶段 |
3.2.3 迅速衰落阶段 |
3.2.4 战后复苏阶段 |
4 女童子军的组织及制度 |
4.1 女童子军的基层组织 |
4.1.1 组织编制 |
4.1.2 人员构成 |
4.1.3 日常工作 |
4.1.4 登记情况 |
4.2 女童子军的制服与徽章制度 |
4.2.1 女童子军制服 |
4.2.2 女童子军徽章制度 |
5 女童子军训育概况 |
5.1 女童子军的课程设置 |
5.1.1 北洋时期的课程 |
5.1.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课程 |
5.2 女童子军师资培养 |
5.2.1 短期训练班 |
5.2.2 师范学校童子军专科 |
5.2.3 体育教员兼任童子军教练 |
6 女童子军的主要活动 |
6.1 户外活动 |
6.1.1 宣誓游艺 |
6.1.2 比赛露营 |
6.1.3 旅行野战 |
6.1.4 其他活动 |
6.2 社会服务 |
6.2.1 会场服务 |
6.2.2 赈灾服务 |
6.2.3 战时服务 |
6.3 国际交往 |
6.3.1 参加世界童子军活动 |
6.3.2 与各国女童子军组织交往 |
7 女童子军教育的评价 |
7.1 女童子军教育的意义 |
7.2 女童子军教育的不足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涉外家族信托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 |
2 涉外家族信托法律冲突 |
2.1 涉外家族信托的产生与发展 |
2.1.1 国内家族信托困境 |
2.1.2 涉外家族信托的潜在需求分析 |
2.2 涉外家族信托法律冲突的特征 |
2.3 涉外家族信托法律冲突的表现 |
2.3.1 信托财产 |
2.3.2 信托法律关系动态过程 |
2.3.2.1 信托设立及信托法律效力冲突 |
2.3.2.2 信托管理制度冲突 |
2.3.2.3 信托解释规则冲突 |
2.3.2.4 信托变更规则冲突 |
3 涉外家族信托理论困境的纠偏 |
3.1 涉外家族信托法律冲突的成因 |
3.1.1 “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 |
3.1.2 强制继承权 |
3.2 涉外家族信托理论困境 |
3.2.1 信托制度 |
3.2.1.1 信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3.2.1.2 信托的定义 |
3.2.2 家族信托内涵与外延 |
3.2.2.1 家族信托内涵 |
3.2.2.2 家族信托外延 |
3.2.3 涉外家族信托概念 |
4 涉外家族信托法律适用的完善进路 |
4.1 涉外家族信托法律适用识别 |
4.1.1 合同信托与合同 |
4.1.2 遗嘱信托与遗嘱继承 |
4.2 各国涉外家族信托法律适用法分析 |
4.2.1 生前信托 |
4.2.2 遗嘱信托 |
4.3 涉外家族信托法律适用规范的完善 |
4.3.1 意思自治原则 |
4.3.2 分类分割原则 |
4.3.3 独立性原则 |
5. 我国涉外家族信托法律适用分析 |
5.1 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制度可比性分析 |
5.2 矫正认识:正视我国信托制度架构的根源性问题 |
5.3 建议:完善我国涉外信托法律适用法 |
5.3.1 明确信托制度法律性质 |
5.3.2 完善信托立法 |
5.3.3 补充涉外信托冲突规范规则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7)法律的可诉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理由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法律可诉性问题的提出 |
一、法律基本特征中的可诉性问题 |
(一)可诉性与法律的特征 |
(二)可诉性在我国法律特征理论中的普遍缺失 |
二、“可诉性”的多种言说指向 |
(一)作为诉讼依据的法律之可诉性 |
(二)作为诉讼对象的法律之可诉性 |
(三)作为诉讼对象的行为之可诉性 |
(四)作为诉讼对象的社会纠纷之可诉性 |
三、法律可诉性的规范意涵 |
(一)法律可诉性在本文中的界定 |
(二)法律可诉性命题的理论澄清 |
四、法律可诉性的功能指向 |
(一)法律的科学性角度的分析 |
(二)法律的功能实现层面的分析 |
五、法律可诉性缺失的成因分析 |
(一)可诉性缺失的普遍成因 |
(二)我国法律可诉性缺失的特殊原因 |
第二章 法治逻辑中的法律可诉性 |
一、权利本位法律观与法律可诉性 |
(一)法律、权利与救济 |
(二)救济与诉权 |
二、权力制约与法律可诉性 |
(一)法治的核心要义 |
(二)现代司法的控权功能 |
三、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可诉性 |
(一)社会公共利益:现代法治的基本任务 |
(二)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路径 |
第三章 两大法系之法律可诉性的比较分析 |
一、英美法系与法律的可诉性 |
(一)普通法与衡平法:法律可诉性的外部观察 |
(二)判例制度:法律可诉性的内部探析 |
二、大陆法系与法律的可诉性 |
(一)大陆法系传统法律的可诉性欠缺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可诉性的提升 |
三、两大法系可诉性比较背后的理念差异 |
(一)进化论理性主义、建构论理性主义与法律可诉性 |
(二)法律可诉性在制定法国家的提升及对中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可诉性欠缺在我国不同法律部门中的表现 |
一、私法部门中法律的可诉性 |
(一)禁止拒绝裁判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法律原则在私法领域的运用缺失 |
二、公法部门中法律的可诉性 |
(一)部分责任条款较为笼统、模糊 |
(二)部分行政行为不可诉 |
(三)部分法律主体不可诉 |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阙如 |
三、社会法部门中法律的可诉性 |
(一)宣言性立法数量广泛 |
(二)法律主体、运作模式和责任后果设置不当或模糊不清 |
第五章 强化法律可诉性的实践方案 |
一、法律原则在私法领域的充分运用 |
(一)私法领域法律原则的分类 |
(二)通过存于法律明文、基础之原则提升私法可诉性 |
(三)通过存于法律上面之原则提升私法可诉性 |
二、公法和社会法领域的法律规则科学化 |
(一)法律规则逻辑构造的完善 |
(二)若干重点领域可诉性之提升 |
三、通过司法解释提升法律可诉性 |
(一)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可诉性 |
(二)指导性案例与法律的可诉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获奖情况 |
(8)海外家族信托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目标 |
二、研究内容与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家族信托制度的起源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罗马法信托思想研究 |
第三节 日耳曼法“受托人”制度研究 |
第四节 英国“尤斯制”研究 |
第五节 伊斯兰教法“Waqf”制度研究 |
第二章 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理论 |
第一节 组合投资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经济周期理论 |
第三节 金融创新理论 |
第四节 生命周期理论 |
第三章 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架构体系 |
第三节 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法制基础 |
第四章 海外家族信托典型案例及其解析 |
第一节 美国洛克菲勒家族的“六代帝国” |
第二节 香港女首富龚如心两次遗产纷争背后的家族信托 |
第三节 美国亚当兄弟资产保障案 |
第四节 英国人吉姆遗产避税案 |
第五节 美国阿拉巴马州斯皮尔女士遗嘱撤销案 |
第六节 梅艳芳家族信托失败案 |
第七节 戴安娜王妃遗嘱信托 |
第八节 霍英东家族的遗产争夺风暴 |
第九节 长江实业集团李嘉诚“三分家身” |
第十节 沈殿霞家族信托 |
第十一节 郭得胜家族信托失败案 |
第五章 海外家族信托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海外家族信托制度评析 |
第二节 家族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家族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环境 |
第四节 在中国积极发展家族信托的路径选择及其展望 |
第六章 主要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9)中国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理论与文献综述 |
1.3.1 家族信托相关理论 |
1.3.2 国内外相关研究 |
1.4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2 信托业发展历程与特点分析 |
2.1 信托业相关概念 |
2.2 国际信托业发展历程与特点分析 |
2.2.1 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与特点 |
2.2.2 英国信托业发展历程与特点 |
2.2.3 美国信托业发展历程与特点 |
2.3 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
2.3.1 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经济环境 |
2.3.2 中国信托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
3 家族信托财富管理现状分析 |
3.1 家族信托概述 |
3.1.1 家族信托的含义 |
3.1.2 家族信托的功能 |
3.2 国际家族信托财富管理现状分析 |
3.3 中国家族信托财富管理现状分析 |
3.3.1 中国家族信托财富管理发展现状 |
3.3.2 我国发展家族信托存在的制约因素分析 |
3.3.3 家族信托在我国发展的基础不足 |
3.3.4 信托公司发展家族信托的经验不足 |
4 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
4.1 遗嘱作为财富管理模式的分析 |
4.2 保险作为财富管理模式的分析 |
4.3 信托作为财富管理模式的分析 |
4.4 不同财富管理模式比较与评价 |
5 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模式案例研究 |
5.1 永达汽车张德安家族信托案例 |
5.2 英皇国际杨受成的家族信托案例 |
5.3 长江实业集团李嘉诚的家族信托案例 |
6 中国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模式的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遗产信托法律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 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遗产信托制度构建的前提理论研究 |
一、 遗产信托制度的生成与功能 |
(一) 遗产信托制度的生成 |
(二) 遗产信托制度的功能 |
二、 遗产信托制度的价值 |
(一) 信托目的的自由价值 |
(二) 信托设立和运行的效率价值 |
(三) 信托财产的安全价值 |
三、 遗产信托制度的时代需求 |
(一) 遗产信托制度顺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 |
(二) 遗产信托制度契合我国国家政策的要求 |
(三) 遗产信托制度改善我国信托业畸形的发展现状 |
(四) 遗产信托制度完全符合我国大陆法系传统 |
第二章 遗产信托关系的设立 |
一、 遗产信托的设立方式 |
二、 遗产信托的有效设立 |
(一) 依信托契约设立的遗产信托的生效 |
(二) 依遗嘱设立的遗产信托的生效 |
三、 遗产信托的构成要素 |
(一) 信托目的 |
(二) 信托财产 |
(三) 信托当事人 |
第三章 遗产信托财产 |
一、 信托财产的地位 |
二、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一) 信托财产的独立范围 |
(二) 信托财产的独立效力 |
三、 信托财产的双层所有权 |
(一) 信托财产的双层所有权结构 |
(二) 信托财产双层所有权的矛盾冲突与解决 |
第四章 遗产信托的效力 |
一、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
(一) 委托人的权利 |
(二) 委托人的义务 |
二、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
(一) 受托人的权利 |
(二) 受托人的义务 |
三、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
(一) 受益人的权利 |
(二) 受益人的义务 |
第五章 遗产信托关系的终止 |
一、 遗产信托关系的终止原因 |
(一) 信托契约中约定的期间届满 |
(二) 信托契约中约定的事由发生 |
(三) 受托人将受益权之全部利益尽享 |
(四) 因解除而终止 |
二、 遗产信托关系终止的效果 |
(一) 现有事务的终止和债务的清偿 |
(二) 信托事务的结算 |
(三) 剩余财产的转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像立遗嘱一样准备接班人计划(论文参考文献)
- [1]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与展望[D]. 陈晶.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7)
- [2]风从北方来[J]. 王可心. 长江文艺, 2020(14)
- [3]风从北方来[J]. 王可心. 上海文学, 2020(05)
- [4]试论卡利古拉及其内外政策[D]. 李鑫. 西南大学, 2020(01)
- [5]民国时期女童子军教育研究[D]. 李珂杨. 宁波大学, 2019(06)
- [6]涉外家族信托法律适用研究[D]. 苏柳丹. 浙江大学, 2019(08)
- [7]法律的可诉性研究[D]. 刘旭东.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8]海外家族信托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 赵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10)
- [9]中国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模式研究[D]. 邬京京. 宁波大学, 2015(03)
- [10]我国遗产信托法律制度构建[D]. 黄海洲. 吉林大学, 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