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宋辽金元——理财法制与惩贪(四)(论文文献综述)
方燕[1](2014)在《试论宋代匿名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宋代匿名书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传播方式,在保护言论自由、促进大众的社会参与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滋生和传播各种有害信息的温床,而且诬告诋毁、造谣生事类匿名书,在给他人带来灾难性后果的同时,也助长了告讦之风的盛行,给社会带来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李倩[2](2014)在《明代官员歌功颂德罪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大明律》中的“现任官辄自立碑”与“上言大臣德政”条,属于歌功颂德的罪名,但是两者的定性与量刑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前者针对现任官,强调道德的属性,乃是违反礼制的行为;后者针对宰执大臣,却涵括士庶人等,强调政治的属性,乃是违反职制行为。明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发展到一个新顶峰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上承唐宋元法规体系之遗绪,并且有创造性的发展,而且一直沿用到清末。以歌功颂德罪名而言,“现任官辄自立碑”的历史因循痕迹明显,而“上言大臣德政”则属于首创,二者直接为《大清律例》所承袭。专制君主喜欢奉承,臣民对他进行歌功颂德,这是常态。虽然臣民对皇帝的歌功颂德,也存在着危险,稍不小心,就会赔上身家性命,但没有什么限制。臣民对官员的歌功颂德,虽然属于犯罪,但事实上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从案例分析入手,解析案发及处理过程,进而探讨现象出现的原因。之所以歌功颂德现象能够普遍存在,而且影响深刻,既有钻法律规定空档的原因,也有地主阶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特定利益的需求,更有政治腐败的内容。歌功颂德罪名的设定,正是君主运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以监控全局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立法方面特别突出政治层面的意义。歌功颂德罪名的应用,既有情理法的融合,又体现君主专制的高度集权,还要求臣僚必须遵守规范。歌功颂德罪名,在明代法律中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不但法律规定可以规避,而且制度上也存在很大缺陷,再加上统治者制定的法律,统治者率先破坏之,具体应用是有变数的,更使歌功颂德犯罪形式趋于多样化。明史分期迄今为止也未取得一致性意见,但一个朝代的形成到发展,退化到改革,政治腐败到朝代更替,总是有规律性可循。以政治法律制度的变化为主线,兼顾经济、军事、文化及社会生活,按阶段进行论述,比较能够说明问题,因此按照毛佩琦提出的开创、守成、祸乱、中兴、衰敝五时期,对歌功颂德罪名应用情况及歌功颂德现象进行分析,在不同的时期中,官员的道德和行为也有所不同,法律应用带有君主专制及官僚政治的特点。歌功颂德罪名已经淡出了历史舞台,但其给后世带来的影响并没有消失,因此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一些有意义的启示,也是研究的必要。
杨春君[3](2014)在《钦差与清代政治变迁(1644-1850)》文中认为与有国家编制的官员相对,钦差是受皇帝差遣对皇帝负责处理事务的临时性官员。钦差起源很早,钦差的产生先于有国家编制的官员。在明清以前,常用使指代钦差。从明代始,“钦差”一词得到广泛使用,清代沿袭之。同明代一样,清代的钦差可以分为固定性钦差和临时性钦差两种。二者之间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共同点是二者都是差遣官。清代各朝实录对临时性钦差的记载,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皇帝派遣钦差到各地处理事务,并不是只有钦差几人,而是一个钦差使团。钦差使团包括钦差、钦差的随带司员,以及钦差和随员的家人,还有巡捕官。钦差由皇帝选派,而随带司员多由钦差挑选,巡捕官由督抚选派,服务于钦差。钦差多由京官担任,钦差的选择有一定的范围限制。清代的科道官担任钦差有特殊的含义,满汉关系也影响了钦差的选择。清代派遣钦差,是为了处理某些具体的事务,或事关重大,非督抚等地方官所能处理,或皇帝在某些事件上不再信任地方官,另选派官员即钦差办理,或督抚奏请派遣钦差协助处理某些事务。某些事务本应派遣钦差处理,却未派钦差,或新任官员办理,毋庸回护,或信息交流不畅,或顾忌派遣钦差造成的不良后果。与本职品级相同官员相比,钦差的权力较大些,其政治地位也要高些。钦差到地方处理事务,不可避免地参与到地方事务中。除了钦差办理皇帝交付的使命外,钦差还办理与使命紧密相关之事务。与使命无关之事务,钦差也可参与,如奏报雨雪、收成情形;对于钦差遇到的地方紧急事务,钦差可参与也可不参与。钦差到地方处理事务,与地方官存在三种合作模式,双方之间有合作也有冲突。为了使钦差顺利地处理事务,充分发挥钦差的作用,钦差在办理事务中遵守一定的规章,如保密、廉洁办差和回避。同有编制的官员一样,对钦差也有奖励和惩罚。在钦差出差的过程中,相关的规定并未得到完全遵守。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主题,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特点,钦差在清朝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特点。钦差经常处理的事务有审理案件、赈济灾害和河工。钦差关防在雍正年间形成,钦差关防多用于办理军务。钦差阅兵制度在乾隆年间形成。钦差的本职品级发生了变化,本职品级得到提高。多次出差的人数不断增加,“身家不清白”的钦差逐渐减少,钦差续办的事件不断增多。在众多的钦差中存在的亲缘关系也逐步显现。钦差在清代政治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派遣钦差,解决了诸多问题,激励和震慑官员。虽然派遣了众多钦差,但钦差并没有挽回清朝衰败的总趋势。清朝的政治制度和钦差个人的局限,限制了钦差作用的发挥。在清人看来,地方行政依靠督抚等地方官而非钦差,钦差只能是地方行政的必要补充。
顾瑞雪[4](2013)在《科举废止前后的晚清社会与文学》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题目定为“科举废止前后的晚清社会与文学”,将清末社会与文学的转变与废除科举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相结合,试图从科举废除的角度对这段时期士人与文学的发展变化加以阐释。文章尝试解决以下四个问题:科举废止前后,“士”阶层对科举改革的态度与反应;“士”的社会地位及心理的变化;晚清文人社会地位与精神状态的变化对文学创作的作用和影响;科举文体对晚清文学发展的影响;科举革废对晚清社会与文学转变影响与意义的价值判断。从这四个方面入手,探究科举革废的深层原因,剖开这个影响巨大的“文化的断裂,社会的转型”的真实面目,尽可能还原20世纪前后晚清中国士人与文学发展的历史真实,发掘清末政治历史的变化给中国传统文化与文学带来的影响。文章上编借鉴《史记》以“以‘本纪’为经,以‘列传’为纬”的结构布局方法,第一章以慈禧与光绪皇帝的政治活动为纲,梳理了晚清科举制度革废的基本发展状况,将其作为全文论述的整体文化背景。第二章论科举改革的上层士大夫,较为全面地观照了作为科举制度高层受益者对改革科举的态度,以及他们在废除科举后所做的善后与文化补救工作。第三章论述科举社会的中层士绅,先述康梁等激进改革者变革科举的呼声,再论严复、叶德辉、曾廉等人,以及科甲出身的翰林院学士等士人群体对改革科举的不同或同中有异的声音,试图在同一阶层士人的对比中,凸显科举改革的现实意义。第四章论述科举社会中以科第作为人生追求的下层知识者和主动疏离科举的知识阶层,他们(尤其是前一类)占据了中国旧式知识分子的大多数,形成了整个科举金字塔的庞大底座。在乡村教育的萎缩和中国教育制度艰难转型的大背景下,考察他们的生存状态及心理变化,能够最直接地触及到科举制度最真实的层面。下编以科举革废对文学的影响为论述中心。第五章总论晚清科举革废前后文人文学的发展情况。科举的革废使文学创作主体的生存状态、心理情感等方面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进而影响向到当时的文学创作,“革新”与“守旧”、“雅洁”与“通俗”的交锋贯穿了这一时期文学发展的整个过程。报刊、杂志等现代传播媒介的盛行,促使晚清文学的创作内容和创作方式等方面也日趋多样化,晚清小说也精粗杂陈、泥沙俱下,展示了转型时期文学与文化多元化发展的趋势。第六、七章重点论述晚清散文和诗歌,紧紧围绕二者与科举文体的密切关系而展开。作为明清文学最大的文学生态,科举对文学的影响不言’自喻。虽然八股文在晚清时期被指斥为国弱民贫的“根源”,时人必欲除之而后快,然而八股文对散文的影响仍然明晰可见。试律诗对诗歌的影响除了表现在对诗歌体制、语言、音韵等方面的规范外,对“雅”风格的追求仍然昭示着古典诗歌的强大魅力。古近体诗歌的创作一方面遵循着古典诗歌发展的内在规律,努力克服乾嘉以来的“轻脱”、“纤佻”诗风,同时又转益多师、熔铸百家,自成面目;另一方面则不断向外拓展,试图援引外国名词、景物入诗,形成了别具一格的“新诗”风貌。不同文体的文学创新,在文学发展过程中展示出不同的面目,经验足以给后人吸取,教训亦足以给后人借鉴。第八章回应全篇,揭示晚清以来西方“进化论”观点对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的生硬切割与剪裁,反思清末以来“以西方为标准”的“现代”视角对中国文学与文化的武断与遮蔽,主张以冷静、客观的态度对待中国晚近以来的文学、文化事件。
郭晓燕[5](2012)在《王恽着述研究》文中认为王恽是元代前期文学家、政治家,也是卓有成就的着名学者。在其四十余年仕宦生涯中,王恽为官清廉,刚正不阿,五任台宪,三入翰林,留下大量诗文以及反映元前期社会面貌的记录。这些着述后来被其子王公孺编入《秋涧先生大全文集》中。《秋涧先生大全文集》,简称《秋涧集》,一百卷。前七十七卷为诗文,包括诗词歌赋、疏议、碑铭、墓志、杂着、记序、行状、辨说、祭文等文体,多记金末元初事;后二十三卷为王恽之专着,包括《承华事略》、《元贞守成事鉴》、《中堂事记》、《乌台笔补》、《玉堂嘉话》等五部作品。《承华事略》,二卷,引述较多前人之语和文化典故,结合历朝历代太子故事说明为政之道,并据此提出个人的政治思想和用人观点;《中堂事记》,三卷,以日志形式记录历史事件,翔实可信,详细记录了元初燕京行中书省的建构情况,多为它史所不载,可补史阙,对研究元代典章制度、尤其对研究元初行中书省官制的源流沿革有着非同寻常的史料价值。不少内容提及王恽本人与当时名族贵卿的交往情况,涉及元代社会不同身份与阶层的人物,便于考见元初人物的活动情况,其中更蕴含了王恽关于治世修身的观念和看法,对研究元代典制、人物有较高的史料价值;《乌台笔补》,七卷,详细记载了作者在御史台任职期间开展的多项活动,也有直接抄引的御史台文件,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法制、社会生活方面,可供后人考证元代前期政治、民生及御史台建置之用;《玉堂嘉话》,八卷,所记为王恽两入翰林时所见所闻,包括唐宋及元代有关翰林院掌故、文诰礼仪及词馆制度诸事,足以显示翰林院典制沿革,可补史阙。卷二、卷三中摘记王恽亲见元灭宋时所收宋内府书画二百余幅,不见于他书着录,是研究古代书画流传端绪的重要资料。论文以王恽时代背景、家世和仕宦经历入手,以王恽着述为研究对象,分析发掘其文学价值、史料价值和校勘价值。论文正文部分主要分为七章进行讨论,在绪论部分说明选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对学界研究现状进行了解与分析,再对本文研究的方法做出说明,并展示本文结构和研究思路。第一章主要是根据王恽文集、正史、地方志与友人互赠诗歌、来往信札以及后人所撰传记等资料,对王恽的生活环境、家世背景及早期经历、学术交游、仕途政绩及其着述进行考证,并对影响王恽的重要事件做细致探讨,从而对他形成比较全面的认识。第二至五章,选择王恽的传世着作《中堂事记》、《玉堂嘉话》、《乌台笔补》、《承华事略》、《元贞守成事鉴》加以研究,主要从它们成书时间、编纂特点、主要内容、文献学价值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其着述的文献学贡献,重点在于考察其着述的史料价值和文献价值。第六章研究王恽诗词文赋方面的成就与史料价值,进一步确定其在元初文坛的重要地位。第七章主要研究王恽着作中所反映出来的经济、政治、农业等方面的思想倾向和局限性。最后是结语部分,对通篇论文做最后总结探讨,总体上把握王恽的文献学成就和其在文献学上的学术地位。
王瑞蕾[6](2011)在《宋代官吏渎职犯罪与惩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研究宋代官吏渎职犯罪法律的相关问题。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法学上,渎职既包括故意,又包括严重过失。官吏渎职犯罪区别于其它犯罪的基本特征为: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非公职人员可以成为渎职罪的共犯,但是不能构成独立犯渎职罪;第二,犯罪客体必须涉及公共利益;第三,渎职罪的核心含义是“不尽职并造成损失”。此外,渎职罪的实施与官吏的职务有关,包括但不限于以权谋私及玩忽职守。在中国古代,渎职犯罪的主体应为领取国家俸禄的职官,客体为封建国家的正常公务活动,主观方面分为故意与过失,客观方面则对国家权力造成了威胁或损害。宋代渎职犯罪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中国古代各级官吏们以“青天父母”自居,那么父母为民做主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在这样的背景下,百姓的权利意识自然会被受到压制,官吏的侵权渎职也就不可避免。宋代官吏们利用职权对宗族进行扶植,在统治阶级看来也是正常的事情,这本身就是一种渎职犯罪。宋代一些“豪横”在地方势力非常强大,他们挟持官吏,迫使其渎职犯罪。宋代官员任期短且实行任用回避的制度,使得地方官还未深入地方政务,便被调离他任,官员即便想有所作为,也受种种客观条件所限制,被久居于当地的胥吏所利用,不知不觉的渎职犯罪。宋代大量的胥吏俸禄很少,甚至没有俸禄,迫使他们想尽各种办法养家糊口,通常会出现官被吏欺和官吏同流合污的情况,这些都加大了官吏渎职犯罪的几率。宋代优待士大夫,对士大夫阶层极为宽容,在这种背景下,一些自身素质不高的士大夫便不惧怕渎职犯罪所带来的惩处。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义利观的变化,上至公卿大夫,下至草民百姓,争相逐利,趋利性是人的本性,如果没有合理的制度规范以及道德引导,官吏的渎职犯罪将更加的复杂化。宋代官吏渎职犯罪的高发领域主要集中在军事、司法、经济、监察及官员的选任与管理等领域。宋代惩治渎职犯罪的趋势,具体来说,宋太祖太宗的时候,对渎职犯罪的惩治还是比较严格。仁宗时对官吏渎职犯罪的惩处逐渐减轻。神宗、哲宗时候惩治官吏渎职犯罪总体偏轻。南宋惩治官吏渎职犯罪总体从轻。为了惩处渎职犯罪,宋代统治者制定了细密的法令,但是由于宋代渎职法令执行不严,惩贪偏宽等原因,渎职罪屡禁不止。宋代惩治渎职犯罪的法律中,划分公罪与私罪、劝导与惩戒相结合等立法理念值得后世借鉴与学习。对中国古代官吏渎职犯罪及惩治的研究不仅可以为洞察中国传统官僚制度的内在逻辑与有效管理、运作机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而且也为中国当代法律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价值。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官吏渎职罪惩治立法给当代中国留下了一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丰富遗产,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借鉴和启迪的作用。
董焕君[7](2011)在《刘克庄政法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刘克庄(1186—1269)生活在南宋中后期,自宋宁宗嘉定二年(1209)以郊恩奏补将仕郎入仕,到宋理宗景定五年(1264)致仕。由于南宋中后期恶劣的政治环境以及他直言的秉性,入仕五十多年来,曾六遭罢黜,在朝做官四次,任期最长两年,最短仅数月。在地方也是屡遭弹劾,实际在职时间不过二十几年,且大部分在理宗朝,其他皆赋祠闲居,宦途甚为坎坷。刘克庄的政法思想主要表现在他对外敌的态度、对吏治的主张、对民生的关切以及其司法审判的原则四个方面。面对外敌入侵,他始终坚持抵抗政策,而由于自身官职较低且屡遭罢黜,壮志难酬,使其对南宋的感情又爱又怨,极为复杂。为使政治清明、提高行政效率,拯救民生,他提出了自己的吏治思想和民本思想。论述了君、吏、民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君主治理好国家就要选贤任能、广开言路,使人尽其材,还要正确处理君与民的关系,树立“君民为一家”理念;为人臣、为地方官者,要敢于进谏、倡行廉政,执政时要以民情为本、以百姓为忧。刘克庄曾任江东提刑,听讼决狱无数,被当时人列入如胡颖、蔡杭、黄干等的“名公”之列。他的法治思想深受传统儒学及理学的影响,突出表现为劝导息讼,追求和睦、法情并用,自由裁量、严惩妄讼及诉不干己事、抑强扶弱,卫良锄奸四个方面。
王珏[8](2011)在《南宋真德秀法律思想探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成熟期。稳固的经济基础为上层建筑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而作为上层建筑的传统儒学也在理论体系上得到了升华,逐渐发展为更具哲学思辨性的理学,并对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选取真德秀的法律思想为论述客体。作为南宋晚期着名理学家,他经历了南宋晚期的动荡时局,身怀国家存亡的忧患意识,同时,他又深谙理学宗义,故而在理学政治化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本文以《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为基础,试图阐述真德秀在理学框架下所构筑的法的世界。本文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思想下,运用史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方法,详细地介绍了真德秀的法律思想内容,包括宗法思想、人治思想、刑法思想、息讼思想等。同时,通过对真德秀法律实践的分析,从侧面展现真德秀的法律思想。笔者在文章最后,有条理地分析了真德秀法律思想的特点,既映射了传统的宗法思想,更体现了浓厚的理学光辉,形成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体系。系统地整理和分析真德秀的法律思想,使读者对南宋晚期理学家的法律思想以及其历史影响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真德秀作为一代名臣,其法律思想对后世封建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其中的部分理念对现代社会的法制体系构建也有所启迪。本文的撰写旨在探究真德秀法律思想富含的深厚哲学底蕴,以及展现当时先进的法学理念和法律实践情况。
余小满[9](2010)在《宋代职务犯罪研究》文中认为宋代的职务犯罪是指宋代官吏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职务行为中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总称。为揭示宋代职务犯罪的特点,勾勒其演化的态势,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其加以探讨。在宏观层面,应探讨宋代的职务犯罪抑制举措及其实施状况,以便能够从整体上对宋代职务犯罪作一个较为客观的评价。在微观层面,应选取宋代职务犯罪的几个高发领域,剖析其中的职务犯罪现象,以便归纳概括其共同特点。从宋代抑制官员职务犯罪举措的角度来看,宋代重视对于官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制定有细密的法规,完善了相关的制度,对犯罪官员的惩治并不一味崇尚严刑峻法,而是采取以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策略,属于一种“制度防范型”的职务犯罪抑制举措。这种抑制举措在一定时期内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它毕竟仍只是人治的产物,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宋代官员的职务犯罪问题并未得到根本上的解决,而且在特定时期还呈现出较为严重的态势。大体上,北宋前期和中期的官员职务犯罪问题还不是特别严重,而北宋晚期和南宋时期的官员职务犯罪问题则较为突出,某些方面的职务犯罪问题甚至还直接激化了当时的社会矛盾,构成了很严重的社会问题。从宋代职务犯罪立法的角度来看,北宋立法沿袭唐律,对于官吏职务犯罪的分类,采用赃罪、私罪、公罪的三分法,而南宋绍兴年间则针对官员职务犯罪问题,又制定有民事律,出现了包括民事罪在内的四分法。民事罪的出现,从侧面表明宋代官员直接侵害被施政对象利益的职务犯罪行为日益增多,构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以致统治者感到有必要专门立法,对其进行专项治理。从宋代抑制吏人职务犯罪举措的角度来看,宋代政权不能在体制上对于吏人职务犯罪问题形成有效预防,对于犯罪吏人的惩治则过于依赖于事后的刑事制裁,抑制方式较为单一,属于一种“严刑峻法型”的职务犯罪抑制举措。由于宋代抑制吏人职务犯罪举措的相对滞后,其吏人的职务犯罪长期处于失控状态,两宋的吏人职务犯罪问题都很突出,而北宋晚期以及南宋时期的问题则无疑更为严重一些。以被施政对象的人身权益和财产利益为直接侵犯对象,这是宋代官员职务犯罪问题与吏人职务犯罪问题所共有的一个突出特点。这一直接侵犯被施政对象人身权益和财产利益的犯罪特点,在经济活动和司法活动中的职务犯罪问题中表现得尤为鲜明。在经济活动中,宋代官吏普遍存有违法科配、违法征收田赋、违法征收商税等职务犯罪问题。这三类经济型的职务犯罪问题,既具有相近似的违法表现,也具有相近似的犯罪危害后果。其近似的违法表现,即是说它们都是“擅行科率”的违法行为;其近似的犯罪危害后果,则是说它们都构成了对于被施政对象的财产权益方面的直接侵害。在司法活动中,宋代的司法官吏普遍存有违法缉捕、违法审判和违法监禁等职务犯罪问题。这三类司法渎职型的职务犯罪,同样具有相近似的违法表现以及相近似的犯罪危害后果。其近似的违法表现,即是说它们往往都是一些滥用司法职权的行为。其近似的犯罪危害后果,则是说它们大都构成了对于被施政对象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方面的直接侵犯。从犯罪危害后果的方面来看,它的共同点都是利用职权“害民”,可以说,这六类广泛存在于经济活动和司法活动中职务犯罪问题,是恰与绍兴年间民事罪立法的范围基本一致的。违法科配是宋代常见的一类直接侵害百姓财产权益的职务犯罪问题,其突出表现则是违法摊派。宋代的科配有合法与违法之别,应注意区别“合法科配”与“违法科配”,也应注意纠正在以往研究中存有的将和买、科买、科配混为一谈的误解。宋代的和买是政府采购,科买是政府征购,由于诸种原因,官府在进行和买、科买的过程中经常实施违法摊派,从而产生出违法科配的问题。宋代的违法科配问题还广泛存在于与征榷有关的诸多经济领域之中,在榷盐、榷酤、榷茶、坑冶、市易等方面都有体现,既是宋代职务犯罪问题恶化的表现,也是宋代征榷制度恶性发展的必然产物。从立法、司法上看,尽管宋代中央政权试图取缔违法科配,并将其规定为犯罪性质,然而由于惩治的力度甚是微小,难以产生明显的实际效果。究其原因,这与宋中央政权自身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非法科配”的获利者有莫大关系。宋代违法征收田赋问题非常突出,广泛存在于田赋征收的每一个主要流程之中。在二税簿书编制过程中,其职务犯罪问题较为突出地体现为乡司的各种徇私舞弊行为。在田赋受纳环节,负责田赋受纳的官员主要通过“预借税租”、“加耗”、“斛面”、“违法支移”、“违法折变”以及公然破坏钞簿核销制度等手段违法增加田赋实际征收额,极大地增加了宋代纳税人的实际赋税负担,直接侵害了纳税人的财产权益;负责具体田赋受纳的吏人则通过“预借税租”、“揽纳税租”等手段趁机侵吞渔利或者收受贿赂。在田赋拘催环节,主要是“提前拘催”、“重叠催税”以及勒令“代输”,增加了纳税人的赋税负担,而且进一步加大了赋税不均,加深了社会矛盾。宋代的田赋违法征收问题尽管颇为严重,宋代法律中有关的违法征收田赋犯罪方面的治罪规定也颇为齐全,然而因此而被治罪的官员却并不多见,这表明宋代最高政权在惩治官员违法征收田赋方面的立法具有相当的欺骗性与伪善性。宋代的违法征收商税问题主要表现为地方官府私自设置征税机构、额外增置征税官吏、巧立名目盘剥商旅以及将商税课额摊派给百姓承担等违法行为。这一系列职务犯罪问题以及在处置对于这些职务犯罪问题时的态度,不仅反映了宋代基层政权的吏治腐败,也彰显了宋代中央政权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自利倾向,反映了宋代财政体制上的过度集权所造成的中央与地方在利益分配方面的矛盾冲突。因此,对于官吏违法征收商税问题,宋廷亦应承担一定的罪责。宋代的司法体制对于其司法职务犯罪问题有一定的影响。出于维持专制统治的需要,宋代统治者既要采取措施防止官吏滥用司法权力激化社会矛盾,又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于人民的防范和镇压,从而使其司法体制呈现出“督捕”和“慎审”并存的特征。这种独特的司法体制将宋代司法职务犯罪问题主要导向了违法缉捕与违法监禁。尤其是针对“盗贼”而制定的督捕制度,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导致尉司滥用缉捕权的一个制度性成因。宋代在财政方面的高度集权对司法职务犯罪问题也有很大影响。财政体制上的高度集权造成了中央与地方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冲突,造成地方财政困窘,由此带来地方政府的司法经费短缺,并因此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宋代在审判制度方面的优势,影响了其抑制职务犯罪功效的进一步发挥。吏人滥用司法权以敛财的问题突出,不仅体现为违法缉捕、违法监禁,而且还体现为司法诉讼过程中的受财枉法问题。伴随着宋代政治日渐黑暗,北宋晚期以迄南宋灭亡,审判官员“科罚民财”的职务犯罪也开始出现并呈现蔓延态势,这种滥用审判权的职务犯罪行为对于被施政对象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的侵害程度很深。司法职务犯罪的一般特征是渎职,而从宋代各种司法权力滥用的表现及其成因来看,它不仅具备渎职的共性,而且还具备突出的非法牟利的个性。贪赃问题与司法权滥用问题相交织,乃是宋代司法职务犯罪的一个显着特点,同时反映出司法职务犯罪对民众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直接侵犯程度之深。违法科配、违法征收田赋、违法征收商税等存在于经济领域中的“擅行科率”类型的职务犯罪,其特征固然是非法侵害被施政对象的财产利益,然而为了实现这种侵夺财产的目的,不法官吏往往违法运用司法权力,以侵犯被施政对象的人身权利为威胁手段。因而,这两类直接侵害民众利益的职务犯罪行为,看似没有直接联系,但实际上它们并非各自孤立,而是互有联系的,在很多情况下,二者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马陇平[10](2010)在《仕之身份与权利的分离 ——宋朝官吏特权制度的历史启示》文中研究说明仕的本意是指做官,在汉语中有“官”的意思。宋朝,仕就是特指通过科举考试而获得任职的读书人,随着宋朝科举制度的全面推行,仕阶层在这一时代走向成熟。也标志着古代官吏管理制度走上了体系化和系统化的道路。作为研究官僚制理论一个不可跨越的人物韦伯在其《中国宗教》一书中提到,“随着宋朝科举制度和任官、差官、任职制度的不断成熟中国逐渐发展出了一种对所有人都开放并可按照功绩和恩宠晋升的严密的官僚制秩序。”宋朝时期的官吏特权制度是建立在南北两宋这个特殊的时代的,陈寅恪先生曾认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年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甚至一些海外学者,把宋朝视为中国近世社会的开端,具体到法制文化或文明,可谓是“宋承唐制,抑又甚焉”,或者说宋代法制无疑充实和丰富了中华法系,并且某些内容还凸显出我国传统法制的理性和智慧,故研究宋朝官吏特权制度的历史渊源、演变进程、体系建构及社会影响,探求其成败得失的因由,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汉语中官僚也就是官员,在《说文》中提到官,吏事君也――僚属(下属的官吏)。自韦伯在19世纪提出现代理性官僚制以来至今,关于现代理性官僚制的研究和讨论就没有停止过,其学说以现代理性官僚制为代表,对前现代官僚制做了深入的评价,并对未来官僚制进行了理想化设计,提出了理性的现代官僚制。20世纪中,欧美国家学者不断对韦伯的现代官僚制进行批判,并提出了新公共管理对官僚制加以批判,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新公共管理的批判在实质上形成了对现代理性官僚制的回归,正如盖伊.彼得斯所说“对于体制转换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而言,在追求政府部门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重视建立一个可被预测的、属于全民的、正直的韦伯式官僚政府。”在没有找到超越现代理性官僚制的理论以前,对现代官僚制应采取的是一种革新的态度而非革命的立场。本文从现代理性官僚制合法型统治角度出发,以宋朝官吏特权制度改革为背景,试图在宋朝仕阶层身份与权利相分离的过程中,找到对我国公务员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的有益启示。
二、宋辽金元——理财法制与惩贪(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宋辽金元——理财法制与惩贪(四)(论文提纲范文)
(1)试论宋代匿名书(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2)明代官员歌功颂德罪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选题意义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目的 |
三、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研究状况与问题 |
第三节 研究资料与方法 |
一、研究资料 |
(一) 官修律典、政书及私家律例辑注 |
(二) 史书类 |
(三) 文集笔记类 |
(四) 地方志与档案 |
二、研究理论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歌功颂德罪名的历史渊源 |
第一节 长吏立碑的历史发展 |
一、现任官辄自立碑罪名出现以前情况 |
二、现任官辄自立碑罪名出现以后情况 |
三、现任官辄自立碑罪名扩展以后情况 |
第二节 上言德政的历史发展 |
一、上言大臣德政罪名的出现 |
二、上言大臣德政现象与罪名 |
(一) 党锢之祸 |
(二) 牛李党争 |
(三) 元佑党案 |
(四) 宋元奸臣 |
第二章 歌功颂德罪名的律例规定 |
第一节 现任官辄自立碑律 |
一、唐律的规定 |
二、宋辽金元的规定 |
三、明“现任官辄自立碑”律 |
第二节 上言大臣德政律 |
一、上言大臣德政律的内容 |
二、上言大臣德政律文层次 |
三、上言大臣德政与现任官辄自立碑的关系 |
第三节 与两罪相关的罪名 |
一、《大诰》中的相关罪名 |
二、榜文禁例 |
三、上书陈言与建言 |
第三章 歌功颂德行为分析 |
第一节 官员树碑行为 |
一、明代德政碑发展动向 |
二、规避法律的树碑建祠行为 |
三、立碑建祠的社会造势 |
四、各阶层对立碑建祠的态度 |
第二节 上言大臣德政行为 |
一、上言大臣德政的方式 |
二、规避上言大臣德政的行为 |
(一) 大臣自己歌功颂德 |
(二) 借助科道官来歌功颂德 |
(三) 以诗词文章为媒介的歌功颂德 |
三、各阶层对上言大臣德政的态度 |
第四章 歌功颂德罪案例分析 |
第一节 首辅之争与上言大臣德政 |
一、首辅之争梗概 |
二、首辅之争中的歌功颂德者 |
三、依附首辅者与党争的形成 |
第二节 御史冯恩案 |
一、案发缘起 |
二、案发以后 |
三、审讯过程 |
四、余音 |
第三节 督抚按权重与树碑建祠 |
一、督抚按权力渐重 |
二、督抚按与树碑建祠之风 |
第五章 歌功颂德罪名的评议 |
第一节 明代分期与歌功颂德罪名 |
一、开创与守成期 |
二、祸乱期 |
三、中兴与败亡期 |
第二节 歌功颂德罪名的特征分析 |
一、君主独断的特征 |
二、官僚政治的特征 |
三、情理法的特征 |
第三节 歌功颂德罪名的评议 |
一、该罪名的政治影响 |
二、该罪名的立法意义 |
三、该罪名的启示 |
征引文献 |
一、征引古籍 |
二、今人着作 |
三、海外论着 |
四、论文类着作 |
致谢 |
附录 |
附表一:冯恩奏疏与历史评价 |
附录二:《国朝献徵录》所见官员生祠一览表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钦差与清代政治变迁(1644-185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问题意识 |
四、研究设想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清代钦差的源流与清代的钦差 |
第一节 明代以前的“使” |
第二节 明代钦差的出现 |
一、明代对“钦差”一词的使用 |
二、明代的钦差 |
第三节 清代的钦差 |
一、清代的钦差 |
二、清代钦差的分类 |
三、《清实录》对钦差的记载 |
第四节 对钦差的各种称呼 |
第二章 钦差使团 |
第一节 钦差 |
一、钦差人数 |
二、钦差人选 |
三、钦差赴任的途径 |
四、续派钦差 |
第二节 科道官:“特殊”的钦差 |
第三节 满汉关系与钦差 |
第四节 钦差随员 |
一、随带司员的选择 |
二、随带司员的职责 |
三、钦差随带司员的升迁 |
四、嘉道时期对随带司员的管理 |
第五节 钦差及其随员的外围人员 |
一、家人 |
二、听命于钦差的地方官员 |
第三章 中央与地方关系视野下的钦差 |
第一节 派遣钦差的原因 |
一、案情重大 |
二、皇帝不信任地方官 |
三、地方官奏请派钦差,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
四、派遣钦差,表明皇帝的某种态度 |
第二节 不派钦差的原因 |
一、后任查办前任,毋庸回护 |
二、信息交流不畅通 |
三、不派钦差的实际考虑 |
第三节 钦差的权力 |
第四节 钦差参与地方事务 |
一、与钦差所办事务有关者 |
二、与钦差所办事务无关者 |
第五节 钦差和地方官的合作与冲突 |
一、钦差和地方官合作 |
二、钦差和地方官的冲突与矛盾化解 |
第四章 钦差办差的相关规定 |
第一节 保密 |
一、需要保密的事件 |
二、保密方式 |
三、保密与泄密 |
四、钦差秘密查访地方官 |
五、钦差和珅等查办李侍尧案中的保密问题 |
第二节 办差之供应 |
一、地方官对钦差的供应 |
二、钦差对地方官馈送的态度 |
三、地方官对钦差勒索的态度 |
四、清代对地方官馈送钦差的管理 |
五、供应钦差与地方负担之关系 |
第三节 钦差与回避制度 |
一、钦差与回避制度 |
二、嘉道时期钦差回避制度的窒碍难行 |
第四节 对钦差的奖惩 |
一、对钦差的奖励 |
二、对钦差的惩罚 |
第五章 清代钦差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钦差办差的内容 |
一、审理案件 |
二、查勘灾情、赈济灾害 |
三、办理河工 |
第二节 钦差关防的形成与流变 |
一、钦差关防的形成历程 |
二、钦差关防的管理 |
三、钦差关防的用途(以钦差大臣关防为例) |
第三节 钦差阅兵制度的形成与流变 |
一、乾隆九年之前的钦差阅兵 |
二、乾隆九年讷亲南巡阅兵与清代钦差阅兵制度的成立 |
三、钦差阅兵制度的不足 |
第四节 清代钦差出差的几个阶段性变化 |
一、钦差本职品级的变化 |
二、多次出差者人数的变化 |
三、“身家不清白”的钦差 |
四、钦差中的亲缘关系 |
五、续办事件 |
第六章 钦差与清代政治生活 |
第一节 钦差的作用 |
一、解决地方的某些具体问题 |
二、激励与震慑 |
三、钦差并没有阻止清朝的衰落 |
第二节 对钦差的评价 |
一、钦差本身的局限 |
二、地方行政依靠督抚而非钦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科举废止前后的晚清社会与文学(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科举取士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清代科举制度概略 |
第三节 晚清社会及科举制度的研究现状 |
一、研究现状 |
二、选题设想 |
上编晚清科举与社会 |
第一章 科举制度的最高维护者与改革者 |
第一节 慈禧:晚清的实际统治者 |
一、慈禧的个人气质与晚清的政局 |
二、慈禧对科举改革的认识和影响 |
第二节 借法图强:新形势下的焦灼与自救 |
一、“八股无用论” |
二、甲午战争后晚清自救图强的风潮 |
三、戊戌变法中的科举改革 |
第三节 1905年:科举的废除 |
一、科举改革的加速度运动 |
二、善后与补救 |
第二章 科举社会的上层士大夫 |
第一节 维护科举制度的中坚力量 |
一、“药方只贩古时丹” |
二、维护科举制度的合理性 |
第二节 改革科举的主力军 |
一、兴学堂的建议与实施 |
二、张之洞与新式学堂 |
第三节 对儒学的保护与拯救 |
一、张之洞与晚清科举改革 |
二、存古学堂及其他 |
第三章 科举社会的中层士绅 |
第一节 改革科举的中层士绅 |
一、康梁的科举改革思想 |
二、严复的科举观及其反思 |
第二节 科举改革中的“守旧者” |
一、八股文的社会功能 |
二、反对科举改革者 |
第三节 废科举后中层士绅的选择与出路 |
一、翰林学士的没落与分流 |
二、投身实业 |
第四章 科举社会的下层士人 |
第一节 科举废止前后的童生、秀才和其他 |
一、传统读书入仕观念的沿续 |
二、塾师或教官 |
第二节 留学生与主动疏离科举者 |
一、晚清留(游)学生 |
二、疏离科举者 |
第三节 乡村教育的萎缩与中国教育制度的艰难转型 |
一、传统乡村教育 |
二、新式学堂教育 |
下编 晚清科举与文学 |
第五章 科举废止前后的晚清文士与文学 |
第一节 文人的身份构成及其衍化 |
一、游幕及教职 |
二、从“卖文”到“报人” |
第二节 晚清小说的兴盛与科举革废 |
一、晚清娱乐小报的创作倾向 |
二、晚清小说与科举革废的关系 |
第六章 科举废止前后的散文 |
第一节 八股文与晚清古文 |
一、八股文与古代散文 |
二、八股文与桐城古文 |
三、晚清古文与科举革废 |
第二节 策论与古文的关系 |
一、历史上两次重视策论的科举改革 |
二、策论对散文的影响:北宋与晚清相比较 |
第七章 科举革废前后的诗歌 |
第一节 清代科举试律诗与诗歌之关系 |
一、清代试律诗与八股文 |
二、试律诗与古近体诗 |
第二节 光宣诗坛的创新与模古 |
一、光宣诗坛总貌 |
二、晚清诗歌的创新 |
三、晚清诗歌的模古与科举革废 |
第八章 结语:风物长宜放眼量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5)王恽着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思路 |
四、主要内容 |
第一章 王恽生平及其着作 |
一、动荡与变革的社会 |
二、王恽家世考察 |
三、王恽早期经历与交游考 |
(一) 师承关系 |
(二) 仕途友人 |
(三) 交游好友 |
四、王恽仕途经历与政绩 |
五、王恽着述考 |
(一) 传世着作(《秋涧集》) |
(二) 亡佚着作 |
(三) 参与编纂的着作 |
第二章 《中堂事记》及其史料价值 |
一、王恽北行与《中堂事记》的编撰 |
二、《中堂事记》的内容 |
(一) 关于燕京行中书省初建时机构 |
(二) 所颁政令及其实施情况 |
(三) 关于中统初年军事问题 |
(四) 与南宋、高丽及边疆民族的交往 |
(五) 对同时代官僚的评论 |
三、史料价值 |
第三章 《玉堂嘉话》内容与文献价值 |
一、书名的由来 |
二、成书时间和版本 |
三、编纂特色与主要内容 |
四、文献价值 |
五、《玉堂嘉话》编纂局限 |
第四章 《乌台笔补》内容与文献价值 |
一、元初监察机构与王恽首任监察御史 |
二、《乌台笔补》主要内容 |
(一) 监察吏治、弹劾官员 |
(二) 议论时政得失 |
(三) 推贤进士 |
三、编纂特点与价值 |
第五章 《承华事略》与《元贞守成事鉴》 |
一、《承华事略》内容及其价值 |
(一) 编撰原因 |
(二) 主要内容 |
(三) 价值与影响 |
二、《元贞守成事鉴》主要内容 |
(一) 编撰原因 |
(二) 内容、版本与影响 |
第六章 王恽诗文及其文献价值 |
一、《秋涧集·诗文》编撰体例与成书 |
二、《秋涧集·诗文》主要内容 |
(一) 杂着文稿 |
(二) 诗歌 |
(三) 词作 |
(四) 散曲 |
三、价值和地位 |
(一) 史料价值 |
(二) 校勘价值 |
(三) 文献价值 |
(四) 文学成就和地位 |
第七章 王恽思想和忧患意识 |
一、财政思想 |
(一) 整治钞法 |
(二) 整治盐法 |
(三) 薄敛恤民 |
二、吏治与科举思想 |
(一) 精简机构、澄清吏治 |
(二) 开设科举、注重人才 |
(三) 重视立法、依法行事 |
三、重农思想 |
四、着作中的忧患意识 |
(一) 关注国家的命运 |
(二) 关注民生疾苦 |
(三) 对个人命运的忧虑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王恽年谱简编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宋代官吏渎职犯罪与惩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宋代官吏渎职犯罪的背景 |
第一节 宋代官吏与地方的关系 |
第二节 宋代官员的任用和回避制度 |
第三节 宋代的“公人世界” |
第四节 宋代的文官政治 |
第二章 宋代军事将领的渎职犯罪及其惩治 |
第一节 擅发兵 |
第二节 乏军兴 |
第三节 主将不固守城池临阵先退 |
第四节 私有禁兵器 |
第五节 其他军事渎职犯罪及惩治 |
第三章 宋代司法官吏的渎职犯罪及其惩治 |
第一节 诉讼受理中的渎职 |
第二节 判决中的渎职 |
第三节 监狱管理中的渎职 |
第四章 官员选拔与管理中的渎职及其惩治 |
第一节 宋代科举中的渎职 |
第二节 官员考核中的渎职 |
第三节 保举中的渎职 |
第五章 官员履职中的渎职及其惩治 |
第一节 制书有误 |
第二节 驿站管理不力 |
第三节 赴任违限 |
第四节 擅离职守 |
第五节 越权及不称职 |
第六节 危害百姓安全 |
第七节 违反禁谒制度 |
第八节 簿籍管理不力 |
第六章 宋代监察中的渎职及其惩治 |
第一节 宋代预防监察官渎职的措施 |
第二节 宋代监察官渎职及惩处情况 |
第七章 宋代惩治官吏渎职罪法律的特征 |
第一节 惩贪偏宽 |
第二节 惩治渎职法令执行不严 |
第三节 划分公罪与私罪 |
第四节 劝导与惩戒相结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刘克庄政法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创新点 |
第1章 刘克庄的政治生涯 |
1.1 嘉定时初入仕途的刘克庄 |
1.2 端平后刘克庄曲折的仕途道路 |
1.3 景定再还朝的刘克庄 |
第2章 刘克庄抗金御蒙的主战思想 |
2.1 对南宋爱怨交加的心态 |
2.2 对金朝的敌视心理 |
2.3 对蒙古的先礼后兵策略 |
第3章 刘克庄的吏治思想 |
3.1 选贤任能、广开言路 |
3.2 具体用人策略 |
3.3 惩贪倡廉、赏罚分明 |
第4章 刘克庄的民本思想 |
4.1 “君民为一家”的思想 |
4.2 反对与民争利的主张 |
4.3 鬻爵赈灾的主张 |
4.4 体恤贫弱,执政为民的思想 |
第5章 刘克庄的法治思想 |
5.1 劝导息讼,追求和睦 |
5.2 法情并用的执法特征 |
5.3 严惩妄讼及诉不干己事 |
5.4 抑强扶弱,卫良锄奸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南宋真德秀法律思想探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写作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旨趣及方法 |
第一章 真德秀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南宋政局和理学发展 |
一、南宋时代背景 |
二、南宋理学概况 |
第二节 真德秀的人生历程 |
一、真德秀的家世背景 |
二、真德秀的学术思想 |
三、真德秀的官宦经历 |
第三节 真德秀的交游状况 |
一、学术交友关系 |
二、仕途交友关系 |
第二章 真德秀法律思想的内容 |
第一节 真德秀法律思想的核心 |
一、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
二、法律思想的理学依据 |
第二节 真德秀的宗法思想 |
一、孝悌思想 |
二、“亲亲相隐”思想 |
第三节 真德秀推崇“人治”、兼重“法治”的思想 |
一、推崇“人治” |
二、兼重“法治” |
第四节 真德秀的刑法思想 |
一、严刑峻法的危害性 |
二、“尚德轻刑”的主要内容 |
第五节 真德秀的息讼思想 |
第六节 真德秀的治吏思想 |
一、任用忠贤的选官思想 |
二、赏罚分明的奖惩思想 |
第七节 真德秀的有关经济法律思想 |
一、依法科敛的理财思想 |
二、其他经济法思想 |
第三章 真德秀法律思想的实践 |
第一节 “名公”真德秀的实判记录 |
一、劝事亲、惩不孝 |
二、重民生、平赋税 |
第二节 真德秀关于籍没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真德秀关于社会救济的实践 |
一、拨米赈济 |
二、建立社仓 |
三、蠲除租税 |
第四章 真德秀法律思想的评价 |
第一节 真德秀法律思想的特点 |
一、理学政治化的表现 |
二、宗法伦理的映射 |
第二节 真德秀法律思想的价值 |
一、真德秀法律思想对封建法制的影响 |
二、真德秀法律思想与现代法制的链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宋代职务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
二、宋代职务犯罪的概念 |
三、相关研究成果概况 |
四、本文的创新 |
第一章 宋代抑制职务犯罪的举措 |
一、官僚政治下抑制职务犯罪的几类举措 |
二、宋代抑制官员职务犯罪的举措 |
(一) 宋初“严惩”官员贪赃 |
(二) 宋代抑制官员职务犯罪举措的发展 |
(三) 宋代抑制官员职务犯罪举措的局限 |
(四) 宋代官员职务犯罪的类别 |
三、宋代抑制吏人职务犯罪的举措 |
(一) 重禄法 |
(二) 停降法 |
第二章 宋代违法科配问题 |
一、和买、科买与违法科配 |
(一) 和买是政府采购 |
(二) 科买是依法征购 |
(三) 和买与科买可依法转化 |
(四) 和买、科买中的违法科配问题 |
二、征榷与违法科配 |
(一) 榷盐与违法科配 |
(二) 榷酤与违法科配 |
(三) 榷茶与违法科配 |
(四) 坑冶与违法科配 |
(五) 市易与违法科配 |
三、对违法科配的惩治 |
第三章 宋代田赋违法征收问题 |
一、编制簿书不如法 |
(一) 簿书脱误 |
(二) 簿书欺弊 |
二、违法受纳 |
(一) 预借税租 |
(二) 钞簿核销不如法 |
(三) 吏人“揽纳税租” |
(四) 受纳田赋“擅加益” |
三、违法拘催 |
四、对田赋违法征收行为的惩治 |
第四章 宋代商税违法征收问题 |
一、私置税场 |
二、私置征收商税的官吏 |
三、盘剥商旅的惯用手法 |
四、违法摊征商税课额 |
五、商税违法征收问题的成因 |
第五章 宋代违法缉捕问题 |
一、违法缉捕问题的成因 |
(一) 缉捕权的非专有性 |
(二) 督捕制度的消极影响 |
二、缉捕机构官吏违法缉捕问题 |
三、审判机构官吏违法缉捕问题 |
第六章 宋代违法审判问题 |
一、违法受理 |
(一) 应受理而不受理 |
(二) 不应受理而受理 |
二、违法审理 |
(一) 受财枉法 |
(二) 违法刑讯 |
(三) 状外勘罪 |
三、违法判决 |
(一) 出入人罪 |
(二) 科罚取财 |
第七章 宋代违法监禁问题 |
一、缉捕机构官吏违法监禁问题 |
二、审判机构官吏违法监禁问题 |
(一) 不书禁历 |
(二) 不应监禁而监禁 |
(三) 决狱违限 |
三、私置监牢 |
四、瘐死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仕之身份与权利的分离 ——宋朝官吏特权制度的历史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相关文献综述 |
(一)现代官僚制 |
(二)仕 |
(三)权利 |
(四)身份 |
(五)制度 |
(六)特权制度 |
(七)研究回顾 |
三、研究思路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北宋之前官吏特权制度 |
一、官吏特权值得的兴起 |
(一)先秦时期官吏制度的源起 |
(二)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吏特权制度的发展 |
二、唐代官制的特权立法 |
(一)“八议”进一步制度化 |
(二)“请”实现了制度化 |
(三)“减”的法制化 |
(四)“赎”的法制化 |
(五)“官当”的法制化 |
第二章 宋朝官吏特权制度的变革及其特点 |
一、宋官吏特权制度变革历史背景 |
(一)经济的发展是仕阶层形成的客观因素 |
(二)政治结构的变化是仕阶层特权变革的原动力 |
(三)文化的多元化推动了仕阶层的壮大 |
(四)立法思想对官吏特权制度的影响 |
二、宋朝官吏特权制度变革历程 |
(一)变革推动仕阶层形成的同时加大仕神风与权力的分离 |
(二)改革过程中对仕阶层的依靠开始了宽赦之风 |
(三)改革最终走向其反面 |
三、宋朝官吏特权制度的变革特点 |
(一)八议的虚化 |
(二)“请”、“减”原则的变化 |
(三)官当的强化 |
(四)“赎刑的特权”的扩展与逐渐下移 |
第三章 宋朝官吏特权制度变革的影响 |
一、宋朝之前官吏制度的评价 |
(一)积极影响 |
(二)消极影响 |
二、宋朝官吏特权制度变革的影响 |
(一)仕阶层的全面崛起 |
(二)皇权对仕的限制——管路特权制度的变革 |
结语 |
一、“人民的公仆”——公务员价值理性的从新定位 |
二、“法定权威”——公务员管理权威的基础 |
三、“非人格化”——公务员权力与身份的分离 |
四、“职位特权法律化”——公务员管理权限的范围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宋辽金元——理财法制与惩贪(四)(论文参考文献)
- [1]试论宋代匿名书[J]. 方燕.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3)
- [2]明代官员歌功颂德罪名研究[D]. 李倩. 南开大学, 2014(04)
- [3]钦差与清代政治变迁(1644-1850)[D]. 杨春君. 南开大学, 2014(04)
- [4]科举废止前后的晚清社会与文学[D]. 顾瑞雪. 武汉大学, 2013(07)
- [5]王恽着述研究[D]. 郭晓燕. 安徽大学, 2012(10)
- [6]宋代官吏渎职犯罪与惩治研究[D]. 王瑞蕾. 河北大学, 2011(08)
- [7]刘克庄政法思想研究[D]. 董焕君. 河北大学, 2011(12)
- [8]南宋真德秀法律思想探微[D]. 王珏. 上海师范大学, 2011(11)
- [9]宋代职务犯罪研究[D]. 余小满. 河南大学, 2010(10)
- [10]仕之身份与权利的分离 ——宋朝官吏特权制度的历史启示[D]. 马陇平. 西北师范大学,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