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1999)(论文文献综述)
郝辑[1](2021)在《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的空间分异格局与影响因素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全球化进程和工业文明负效应的集聚,全球生态问题愈发凸显,引发了人们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思考。联合国在最新的人类发展报告中指出,衡量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不应只注重经济发展,而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2021年,联合国提出的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再次将生态问题引入,把生态问题放在了衡量新人类发展指数的重要位置。可持续发展是技术经济及管理学科的一大研究方向。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持续向上向好,人均收入大幅增加,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出现了居民收入差距拉大,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发展不均衡,资源和生态过度消耗等问题,人类发展水平畸轻畸重。其中,生态问题曾经一度成为影响中国发展质量的短板。对此,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5大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九大又面向全世界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提倡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成为我国持续推进建设发展、开展对外交往的重要指导思想。近年来,在党和国家大力治理、全体人民共同努力下,中国生态环境发生了质的变化,整体发展趋势向上向好,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以此为突破口,收入、教育和医疗等领域也取得了长足进步,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得到了较大提升,为世界人类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各地区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也千差万别,这就为我们开展人类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了有益样本。研究表明,人类发展水平不仅与本地区地理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综合因素有关,而且与周边地区的发展情况有关,忽视空间地理区位因素在人类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可能使研究结果出现偏差。因此,本文从空间分异格局角度分析不同省际、相近省际、相邻省际是否存在一致的发展规律和收敛性,以及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为进一步推动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提供意见建议。本文首先结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和我国生态发展情况,利用德尔菲法反复筛选,确定生态指标;运用熵值法和层次分析法(AHP)确定指标权重;将面板数据熵值评价法的标准化部分采用阈值替代,提出了“阈值+层次分析法(AHP)”相结合的新算法,将AHP方法对各个指标产生的新权重与改进的熵值法组合,应用于后续的综合评价。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出的权威指数——人类发展指数(HDI—Human Development Index)的基础上,引入了生态指数,构建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HSDI—Huma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dex),弥补原有人类发展指数对于生态指标衡量测定的缺陷与不足,并围绕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为导向,构建了包含“总指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的中国省际层面可持续发展指数体系框架,对人类发展指数只关注健康、教育、收入的局限性进行了优化。从基于HDI的中国人类发展水平来看,中国的人类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各个地区的人类发展差距也越发突显。从基于HSDI的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来看,中国的生态质量呈现不断恶化的发展趋势,2010年以后的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省份内和省份间的生态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不同省份面临的生态问题也有差异。通过研究可以得出,本文构建的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体系是评价中国生态质量的重要指标,生态因素是影响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为进一步研究中国省际可持续发展水平,本文在对指标数据进行收集处理的基础上,通过α收敛、绝对β收敛、PS收敛和俱乐部收敛等方法,对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水平在空间上进行了收敛性分析。通过分析表明:中国各个省际不存在较明显的α收敛和绝对β收敛。从PS收敛的检验结果来看,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HSDI),b对应的估计系数t统计量为—26.1366,小于临界值,这说明HSDI不具有PS收敛特征;对于生态指数(EI),b对应的估计系数t统计量为—10.7075,小于临界值,这说明EI不具有PS收敛特征。对于俱乐部收敛结果来看,中国HSDI只存在3个类型的俱乐部收敛,EI存在8个俱乐部收敛。不难看出,经济发展与生态质量的高低情况不匹配,产生的正空间溢出效应和生态指数的收敛特征提高了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收敛速度和收敛程度。然后,应用Geoda、ArcGIS软件,利用Moran’s I指数、Moran散点图、LISA集聚图、雷达图等方法研究对中国31个省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进行空间分异格局研究,研究发现,Moran’s I均为正且显着,在Moran散点图和LISA集聚图结果下,中国约四分之三的省份落在了高高集聚区(HH)和低低集聚区(LL)。其中,高高集聚区(HH)在2001年前后主要集中在海南、新疆、云南地区,到了2010年以后发生了空间格局变化,向京津冀、长三角和东部沿海地区发展,这些省份是中国区域人类发展的“传统高地”。低高集聚区(LH)在2001年前后主要集中在福建、广西、四川等中部地区,到了2010年以后向新疆、浙江等省份发展。低低集聚区(LL)主要集中于中国的西部地区、少数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低低集聚区是省份最多的集聚区,大约在15个省份左右。髙低集聚区(HL)主要集中在西南、中部地区。说明中国省际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空间相关性和空间差异性并存。整体来看,全国发展趋势在空间上具有明显的分异格局,中国东高西低、沿海高、内陆低、东北高、西北低,具有“高高”聚集和“低低”聚集现象。局部来看,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增长速度的差距将进一步拉大,非均衡的空间分异格局将长期存在。最后,利用Stata软件对新构建的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体系进行面板回归分析,剔除不显着和不相关的指标,发现:中国的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在空间上呈现集聚状态;省际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分异格局存在一定的空间依赖性;整体上,具有较明显的空间分异性,呈现非均衡空间分布特征。同时,本文找到了影响31个省份的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影响因子,即:人均GDP、GDP增速、教育经费支出占比、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就业人数、医疗卫生机构数,并对其进行分类解读,提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在联合国人类发展指数的基础上,将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研究方法上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生态指标选择上将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数据分析上将宏观数据与微观数据相结合,采用文献分析、实证研究,运用德尔菲法、熵值法、层次分析法、地图分类法、空间效应格局研究法、面板回归等统计分析方法构建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体系,运用技术手段研究经济问题,宏观上站在可持续发展视角,微观上聚焦到我国各个省份,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本文的创新点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本文将原有的HDI、HPI等概念集成,增加了一个二级指标,即生态影响因子,构建了新的指数体系即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HSDI,研究了由三维到四维的转变。集合了技术经济领域研究的发展经济学前沿问题、生态学和地理学,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出发,结合现阶段的人类发展指数(HDI)、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中国生态可持续发展现状及趋势,深入探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意义及理论价值。第二,本文形成了新的指数体系,在测算方法上引入了新的因子,提出了新的测算方法。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原有对HDI算法的基础上,将面板数据熵值评价法的标准化部分采用阈值替代,提出了“阈值+层次分析法(AHP)”相结合的新算法。将层次分析法(AHP)对各个指标产生的新权重与改进的熵值法组合,应用于后续的综合评价。第三,运用上述产生的新算法,对中国31个省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可持续发展水平进行测评,应用Geoda、ArcGIS软件,利用Moran’s I指数、Moran散点图、LISA集聚图、雷达图等方法研究对中国31个省份进行空间分异格局研究,探寻中国各个省份的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空间收敛性、空间分异格局和空间分异规律。第四,为进一步探究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存在高低不同的差异原因,利用Stata软件面板回归方法分析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的影响因子,结合地域因素提出推动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探索了以往研究评价的盲区。本文的主要结论有以下六个方面:第一,为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加入生态因素势在必行。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不同地区的人类发展水平而言,可以借助指数评价体系来做分析,但之前的体系有所不足——即无生态指标要素。一个地区的生态指标是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缺乏这一因素会导致评价的精准度和客观性不够。在对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水平进行判断时,需要将生态因素引入其中,能够更为客观合理的反应发展程度。第二,本文形成了新的指数体系,在测算方法上引入了新的因子,并提出了新的测算方法。本文构建的中国省际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体系经过熵值法和层次分析法(AHP)的赋值赋权后,发现结果依然是客观的、公正的,这充分说明了构建的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体系的科学性。第三,本文将中国31个省份的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分为低等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6.45%)、中等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51.61%)、下高等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19.35%)、上高等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12.90%)、极高等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9.68%)五类,结果表明:中国各省人类发展可持续发展水平呈现不平衡性。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可以看出,中国各省人类发展可持续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极高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区域分布在直辖市和东部沿海城市,高等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以及中等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区域分布在中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在同层次的内部各省中,极高人类可持续发展区间各省的差距小于高等人类可持续发展区间各省的差距,而高等人类可持续发展区间各省的差距又小于中等人类可持续发展区间各省的差距,这一表现为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的差距。收入指数以及教育指数在各区间内有很明显的地理位置规律,但是教育指数的地理位置规律并不明显。在高等人类可持续发展区,人们的健康指数差距较小,收入指数差距较大;但是在中等人类可持续发展区,人们的收入差距并没有明显的不同,而教育指数的差距很明显。根据指数对不同区域人们的可持续发展水平进行评价,同时与地理空间区位进行比较,从而得出较为科学、合理的观点。第四,通过空间分异格局来看,中国31个省份的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水平不存在整体收敛,但存在俱乐部收敛。通过空间自相关分析表明:区域之间和区域内部的生态存在明显的地域差距,不同区域面临的生态问题不近相同。Moran’s I为正且显着,Moran散点图和LISA集聚图显示中国约有四分之三的省份集聚在高高集聚区(HH)和低低集聚区(LL),位于第二象限(LH)和第四象限(HL)的省份较少,位于第三象限(LL)的省份多于第一象限(HH)。说明中国省际人类可持续发展存在空间正自相关,将空间地理因素的影响考虑到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五,经过本文面板回归研究发现,人均GDP、GDP增速、教育经费支出占比、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就业人数、医疗卫生机构数与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健康指数、教育指数、收入指数、生态指数具有正相关性。我们使用面板回归研究了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HSDI)、生态指数(EI)、健康指数、教育指数、收入指数的影响因素,由分析过程可知,模型回归的效果较好,R2均大于0.600,说明拟合度很好,其中,人均GDP与HSDI呈现正相关关系,人均GDP每提高1%,HSDI提高0.0222;GDP增速与HSDI呈现正相关关系,GDP增速每提高1%,HSDI提高0.0006;教育经费支出占比与HSDI呈现正相关关系,教育经费支出每提高1%,HSDI提高0.0016;人均社会保障支出与HSDI呈现正相关关系,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每提高1%,HSDI提高0.0825;ln就业人数及ln医疗卫生机构数的估计系数为正且在0.05的显着性水平下可以拒绝原假设,这说明就业人数及医疗卫生机构数越高,HSDI就越高。从整体来看,人均GDP、GDP增速、教育经费支出占比、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就业人数及医疗卫生机构数越高,中国的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越高,可以说,以上因素构成了中国省际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影响因子。第六,新的指数评价体系可以为政府提供决策支撑。这也体现出了政府公共政策系统的社会价值,分析不同省区的发展水平以及发展状况,能够及时的对各区域政府公共政策的整体效果做出判断,这样政府在制定发展策略时便有了参考依据。本文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各地方政府可以鼓励地方统计局完善大数据,从而算得精准的生态指数,进而科学的指导地方开展可持续发展的实践工作。
王彩霞[2](2021)在《国家需求视角下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何在国际发展合作中实现不同需求层次的内外协调?本研究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论述。在当前时代条件下,这项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就发展战略而言,成为现代化强国是中国预计于2050年实现的目标。中国取得的发展成就增强了海内外华人对中国实现该目标的信心,然而,中国当前发展仍面临多重挑战。有鉴于此,明确现代化的引领性地位是中国今后坚定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基础与方向,这也为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理论研究提供框架与目标。为此,本文化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搭建国家需求层次分析框架,分析中国自建国以来的国际发展合作历程,探讨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面临的挑战与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可行性路径。在分析框架创建方面,本文以人为标准,衡量国家建构,分别结合历史、时代与文化三种情境,推演出国家具备权力、利益与道德三类人格。由这一多元人格属性可见,国家是包含主权象征、利益集成与人本关切的复合体。因此,国家行为受多重因素制约,具有一定可观察性,可外化国家基本需求。考虑到,人的需求与国家需求具有通约性,故此,可借助人的需求类比国家需求,这构成跨学科应用马斯洛“需求层次论”的前提。据此,国家需求分为主权需求、发展需求、国际责任需求、国际地位需求与现代化需求,不同需求层次的内涵因时因事因国别因形势而异。在需求正向转化上,后一需求以前一需求的实现为前提;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出现由较高层次需求向较低层次需求的逆转。在国际社会化情境中,国家对自身需求的调节以及国家间需求的调和,同属国家间互动与需求协调的研究议题,这构成本文的基本架构与主要内容。具体至案例选择,本文以中国自建国至今的国际发展合作进程与转型为研究重点。改革开放是分析中国国际发展合作演化的时间分界线,受时代认知、路径抉择与规范扩散影响,自改革开放后,国家优先需求发生调整,由主权需求优先调整为发展需求优先。当前,在中美大国竞争升级、新冠疫情全球爆发、发展格局亟需重塑等背景下,中国进入不同层次需求均需兼顾的新时期。由此,中国国际发展合作亟待转型。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面临多重压力。新冠疫情引发全球公共危机,百年变局变数增多,全球化逆潮与民粹主义叠加。受此冲击,新多边主义秩序重塑难度加大。面对这一外部环境变化,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处境相同,既遭受外界对于发展中国家身份的质疑,也承受来自国际竞争的压力。除环境不确定性、身份被质疑以及竞争多元化的外部挑战外,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外界过度关注特定经济发展指标,这会干扰国家对现代化目标的理性认识;历史已存的发展失衡程度与时剧增,这不仅阻碍国家发展模式调整,也会制约国际发展合作水平提升;国内与海外利益人为划界,这会固化国家对长远利益的统筹布局。总之,诸多因素导致国家发展需求界定滞后。其次,国家自身需求认知失调。受主客观因素所限,国内与国际需求的分化大于整合;受国内外舆论影响,国际责任与国际地位需求所获关注不均;因目标宽泛,现代化需求与其他需求关联不足。再次,国际社会对国家需求的认可不足。外界在关注中国发展的同时,对多边发展倡议存疑;制度性话语不足是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外交在由双边互动向多边参与拓展的进程中,缺乏社会基础。最后,国家多元需求实现存在制度建设欠缺,长期延续的优惠型国际发展合作原则、实践与主流国际发展话语体系存在张力,尚无应对全策;在管理上,专业机构尚待加强能力建设;多边合作的路径选择受到既有经验的制约。为推进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的稳慎转型,本文提出四个方面的具体应对举措。其一,为明确发展需求,基于科学了解的实际,创新发展质量评估;基于可持续发展目标,提高不同区域人力资源积累;基于海内外利益关联性,增拓中国利益;基于对内生性需求的关注,培养随时而动的定力。其二,为整合需求层次,将国际责任需求及时适度纳入可持续发展范畴;将维护主权完整与坚定发展需求作为追求大国地位的前提;将国民理性培育与大国崛起难度,用于协调内外对发展中国家身份的认知。其三,为提升国家需求的国际认可,以切实的合作成效,破除外界疑虑;以运用话语扩散规律为前提,提升多边参与话语效能;以实际互动,消除各方假想,通过国际组织积累正向互动资源;以应对气候变化与疫情为契机,开展国际公共外交。其四,为完善国家需求实现机制,结合自身实际,针对性采纳国际发展规范;结合已有条件,开展国际发展合作全面评估;结合能力与时机,推进三方合作制度化;结合内外机制现状,提高国际竞争抗风险能力。综上,这些路径有助于中国通过国际发展合作转型向现代化目标稳健迈进。
魏冉[3](2021)在《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文中提出联合国是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大会投票成为考察会员国在国际事务立场相似性的重要途径。对联大投票的分析建立于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同时规避了经验主义的主观因素及不可控因素。有鉴于此,本文通过系统考察1991-2019年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的投票情况,探究影响中国-东盟投票立场一致或相异的因素,分析二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推动国际议题合作,以便精进中国-东盟合作、增益中国-东盟关系,并对中国如何借助联合国大会增强发展中国家代表性、推动完善全球治理提供启示。在理论层面,国家利益决定国家是否会遵守国际规范,而对规范的遵守又会影响国家利益的偏好。笼统将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一概而论只能被视为一种简单的补充性解释,因此将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作为自变量解释国家投票行为之时,必须将其放置在特定的时段与国际议题下展开,同时说明选择依据。投票立场出现差异是国家基于利益与规范对相对收益进行衡量的结果。对此,有两种解释。一是因为国家对某一决议或其映射的国际问题的利益认知出现根本性分歧;二是当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相斥时,国家在联大决议中坚持选择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的投票立场。简而言之,投票立场相异源于国家将维护利益置于遵守规范更优先的位置,投票立场代表了一国在特定情境下维护国家利益的最优选择。在经验层面,通过考察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三个主要议题领域的1104个决议发现,中国与东盟在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议题领域投票一致性最高;其次是裁军和国际安全议题领域;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议题领域一致性最低,且波动幅度较大。将中国与东盟近30年的联合国大会投票趋势置于同时段内思考中国-东盟关系,可以发现:中国-东盟联大投票结果并未受到“中国威胁论”的影响;中国-东盟联大投票差异未削弱中国-东盟国际合作,体现出了双方包容互利的发展格局。研究还发现,美国因素拉低了中国与东盟的投票一致性。因此,中国应借助制度建设、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与讲究道义等优势,采取相关措施弱化美国影响,加强东盟与中国在国际事务立场上的协调与配合,提高中国-东盟联大投票一致性,从而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这对于化解中国和平发展面临的战略压力、推动完善全球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艾科热木·阿力普[4](2021)在《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文中提出中国自古以来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其有几千年的璀璨历史,凝聚出了伟大的中华民族,也孕育出了优秀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典型代表之一的新疆木卡姆艺术,其自古流传至今,至少走过了 500多年风风雨雨。如今木卡姆艺术留存于新疆各个不同的地区,主要的木卡姆艺术形式主要有: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十二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这其中十二木卡姆最具有代表性。十二木卡姆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古典套曲,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之下,木卡姆艺术从濒临灭失的困境中,逐渐得到了良好的保护与发展。成功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且是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足以证明其不仅是中国民间艺术,更是我国新疆各民族通过艺术方式来表达自己思维与感情的一种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蒸蒸日上。但是随着全球化、现代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与保护面临诸多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和社会各界都对木卡姆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发展等工作,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获得了可喜的成就。然而,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传承工作依然面临着保护基础薄弱、各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不足、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够充分、文化生态保护亟待加强、木卡姆艺术合理利用不足等诸多方面的不足。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面对所遇到的诸多问题,我们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并遵循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总方针。倡导政府主导,利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有效解决诸多问题。因此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需要从立法完善、有效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基础、提升对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有效完善教育传承、加强木卡姆艺术的传播与实务资料的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完善。以期将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治理轨道。本文主要是一篇研究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学术论文,以十二木卡姆的发祥地莎车县为田野点,对十二木卡姆的生存生态环境、民俗状况、传承与保护情况、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政府扶持力度、传承与保护过程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较为系统、完整、客观的了解与描述,并就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中的不足与缺陷,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希望能对木卡姆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发展带来一些积极的影响,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发展,新时期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共有六章组成:第一章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概述,主要描述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历程;并对木卡姆艺术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进行系统的总结;就木卡姆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别: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乐器手工制作技艺、传统节日与民俗,相互交融的现象进行说明。为本文后面章节做好铺垫。第二章主要从文化多样性、文化权利理论,以及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马克思民族平等理论方面进行论述,探讨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以新疆木卡姆艺术为主线,对其所处的生存环境进行详细的描述,并对近年来我国加入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国际公约以及创设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过程中所坚持的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维护多元一体、整体性保护、真实性保护、文化共同繁荣等原则依次进行详细说明。以田野调查为基础,对莎车县保护木卡姆艺术的多种传承模式,所做的具体保护措施等,依据调研获得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描述。第四章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讨论,主要包括保护基础滞后、传承人面临困境、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充分、文化生态遭破坏、合理利用不足问题,都一并进行深入的讨论,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细致、全面的分析。第五章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借鉴与启示,通过域外法国非物文化遗产——马洛亚、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舞蹈屋、葡萄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多的保护模式,进行详细的研究。总结出对我国木卡姆艺术保护有利的经验启示。第六章木卡姆文化保护的完善建议,主要从完善相关立法、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基础、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完善教育传承、加强对木卡姆乐器制作的保护、加强木卡姆文化的传播、加强木卡姆实物资料的保护等视角,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提出完善意见。
马倩[5](2021)在《合作型外交话语的话语空间建构研究 ——以中国“和合”话语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治话语研究包含两个基本主题:一是权力主体间基于权力争夺的冲突和对抗,二是权力主体间基于利益协商的合作性社会实践(Chilton&Schaffner2002)。外交话语是政治话语研究的重要领域,关注作为外交实践工具的话语如何反映并塑造外交意识形态和国际政治现实。国际关系中的外交话语实践根据以上两个主题可大致分为对立型外交话语和合作型外交话语。长期以来政治外交话语的研究主要关注话语的对立性特征,而对合作型外交话语的研究和系统性解读不足。从认知语言学的空间概念化视角来看,合作型外交话语应呈现与对立型外交话语不同的空间表征形式,Chilton(2004)话语空间理论以二元分界的空间概念化仅适用于后者而不能解释前者。本研究从话语空间建构视角以中国“和合”话语为例对合作型外交话语进行解读。鉴于二元分界式空间概念化的局限性,本研究借鉴Chilton(2004)提出的三维度(空间、时间、价值),并基于Kaal(2012,2015,2017)从政党话语的时空指涉范围反观政党世界观的话语空间分析路径,拓展话语空间的内涵和研究框架;通过分析中国“和合”话语的“空间-时间-价值”(STV)表征形式,探究合作型外交话语的话语空间建构模式,以丰富认知视角话语空间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本文主要回答三个研究问题:(1)中国“和合”话语在空间维度、时间维度、价值维度各有哪些话语表征?(2)中国“和合”话语建构了什么样的话语空间?三个维度之间是什么关系?(3)合作型外交话语和对立型外交话语在话语空间表征上有何差异?为回答上述三个研究问题,本文以中国领导人68篇多边外交演讲为语料,遵循“文本特征→概念化表征→话语空间整体表征”的自下而上的分析步骤,以质性分析为主、量化分析为辅的方法进行语料分析。研究发现主要有三点:第一,中国“和合”话语在空间维度以包容性的空间“满格”表征反映全局视角下不同国家、不同文明间的交流互鉴与和谐共存,在时间维度以延展性的时间“满格”表征反映广阔的历史视野和长远的战略眼光,在价值维度以相应识解策略反映共同价值取向,与时空“满格”相呼应。第二,中国“和合”话语的三维度表征共同形成延展包容的话语空间,以“和合”话语空间模型可视化呈现,三维度之间体现以价值维度为核心的两两交互关系。第三,合作型外交话语和对立型外交话语基于不同的空间概念化呈现不同的话语空间表征,前者在共同价值导向下以整体性、弱界限划分的空间概念化方式建构话语空间,总体上呈现外向扩展的包容性表征;后者在价值对立导向下以内外分界的空间概念化方式建构话语空间,总体上呈现内向压缩的对抗性表征。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理论上对Chilton(2004)的话语空间理论进行改造形成拓展框架以探究合作型外交话语的话语空间建构特征,最终得出“和合”话语空间模型,丰富了话语空间研究的理论外延;实践上将合作型外交话语与对立型外交话语置于平等地位,扩大了话语空间研究范围,克服了前期话语空间研究偏重于关注政治话语对立性特征的局限性。研究结果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学的相关研究提供了语言学话语分析理据支撑,并对政治话语分析实践、外交话语翻译实践、中国价值观传播和对外话语体系建设等方面具有启示作用。
骆明婷[6](2021)在《机制化减贫 ——联合国贫困治理的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贫困是社会生活中普遍的经济现象,传统意义上的贫困指的是物质生活的匮乏,通常局限于一定区域或国家内部;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贫困问题突破地域和国界的局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是某一特定人群缺少获取和享有正常生活能力的社会性问题。联合国成立后,减除贫困、促进发展成为联合国的核心议题之一,联合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陆续开展了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提出了“千年发展目标(MDGs)”和“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在联合国的行动下,全球逐渐形成了一个涵盖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议、私营部门、公民自愿行动的庞大的减贫机制,旨在通过联合不同的力量,合理利用资源,应对单一国家无法独立解决的全球性贫困问题。本文的阐述基于以下假设:第一,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没有一个凌驾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强制性权力和有约束性的法律结构;第二,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经济交往中的主要行为体,各国的行为决策是根据本国利益作出的,寻求在安全、权力、财富上的最大收益;第三,国家间的合作是可能的,良性合作预期会带来共赢的局面,但各行为体的行为方式取决于行为体对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量,并符合某种“集体行动的逻辑”,合作的实现和维系是艰难的。本文试图采用制度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来分析全球贫困治理中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分配模式以及各行为体在其中的行为方式。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就将发展议程作为核心议题之一,致力于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减除贫困、提升各国人民福祉,从20世纪60年代起,其发展理念经历了从“以经济增长为中心”,到试图“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再到“可持续发展”的演变,逐步建立起以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为核心的全面的减贫体系,包括较为完善的决策程序、议事规程和监督体系。2015年,在对千年发展目标的终期评估中发现,虽然千年计划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还有很多指标尚未达成,且出现了发达国家未履行筹资承诺、减贫领域的全球公共产品(GPGs)供应不足、地区发展不平衡、低收入国家减贫进展缓慢等现象。随后,联合国提出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千年发展目标的内容进一步扩展、深化,期待实现经济发展、环境可持续和社会包容性相结合的目标。本文认为造成全球减贫机制未能发挥有效作用的原因主要在于减贫领域的全球公共产品(GPGs)是由发达国家供给、发展中国家消费,存在着供需不平衡的情况。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利益提供GPGs,由于减贫领域的GPGs供给成本高,见效周期长,且与供给国的核心利益关系不密切,通常不会获得优先投入,当投入成本过高或与国家核心利益产生冲突时,发达国家将减少或放弃对其的投入。发展中国家不能参与到GPGs供给的决策过程,无法根据本国需求改变GPGs供应和分配的规则,只能被动接受,这一过程是低效、混乱的。国际组织在GPGs供应和分配中发挥着激励和衔接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有强制力的权威机构,且随着减贫议题的扩大,国际机制呈现碎片化状态,导致国际组织指导的减贫机制效率低下,交易成本高。本文介绍了自2002年蒙特雷发展问题筹资会议以来国际社会关于MDGs筹资问题和GPGs供给模式的论争,通过这个案例进一步讨论了为什么在全球层面推进减贫领域的改革、重塑减贫GPGs筹资和分配体系存在着困难,并进一步佐证本文的结论。虽然联合国提出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较于“千年发展目标”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拓展,但全球减贫机制的内核和运行模式没有本质性的变化,GPGs的供需矛盾依然存在。联合国始终希望能通过建立一种制度化的全球伙伴关系来保证减贫领域GPGs的充足供应,这个体系可以减轻发达国家在面临国内财政或政治危机中筹集资金所遇到的困难,也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资源以推进其减贫进程。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减贫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将中国经验传递到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减贫机制,增加对外援助,并提出了“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援助理念,中国的援助模式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援助理念,但与联合国建立互利合作的新型减贫机制的理念更加契合。本文的创新和贡献在于:首先,梳理了联合国成立以来发展理念的变化和发展议程的推进、“千年计划”的实施过程和结果,总结了现有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减贫机制的决策过程、组织结构、运行模式和各行为体参与方式;其次,将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交易成本”的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引入到国际关系领域,注意辨析市场中的“理性人”和全球公域中的“理性的国家”之间的行为差异;一国内部有强制性权力下的公共选择和在全球无政府状态下的公共选择之间的差异;以及全球不同问题领域(根据是否与国家核心利益相关、是否能取得即时的利益来划分)中行为体的行为决策的差异,并最终聚焦到全球减贫领域的相关问题。第三,通过分析全球减贫领域各行为体之间关于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分配的行为模式,论证为什么减贫领域公共产品的供需存在矛盾?为什么全球减贫机制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马文飞[7](2021)在《全球气候法治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球气候法治由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推导而来,既包括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全球气候治理的过程,又涵盖全球气候治理达到法治目标的愿景,是法治的全球化、全球气候治理的法治化。作为法律手段的全球气候法治面临着硬法规则下参与度欠缺,软法规制后执行力匮乏,软硬兼济规则落实困难等全球气候法律治理的规则弊端;作为法治标尺的全球气候法治面临着其目标实现任重道远的现实困境。全球气候法治包括国际气候良法和全球气候善治两个方面,既要求国际气候法律规则在设定上符合人本主义、和谐共进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也要求国际气候法律规则语意清晰、体系完整、现实可行。立法过程要公开透明、民主高效、科学严谨,同时也要保障有诚实善意的守法、严格有效的执法、公正便捷的司法。然而现实却不容乐观,一方面,在现行的国际气候法律规则下,许多国家拒绝履行减排承诺,不愿调整能源结构,气候内顾倾向严重,人本主义的价值追求流于表面;和谐共进的价值追求在资金、技术、救济等方面难以落实,与“国际气候良法”存在一定差距。另一方面,“气候门”事件导致以此为基础进行的国际气候谈判,形成的国际气候法律规则的科学性受到质疑;《排放差距报告2020》表明温室气体排放量持续增长,国家承诺(国家自主贡献)远没有达到满足全球温度限制所需的减排目标,可见对国际气候法律规则的遵守远未达到普遍而善意的程度;《巴黎协定》中执行和遵约机制尚不够完善,达到“全球气候善治”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法治是全球气候治理中不断追求的目标和过程,全球气候法治作为法律手段和法治标尺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国家短期气候利益需求的冲突,直接原因是缺乏正确国家气候利益观念的引导,主要原因是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局限。但全球气候法治并非不能实现,从宏观角度上考量,实现国际法治需要从观念的指引和行为的塑造两个层次进行努力,全球气候法治的实现也同样如此。在全球气候法治中由于气候变化的全球性推进形成一致的国家气候利益观、气候变化的紧迫性促进确立和谐共进的国家气候利益观、绿色发展的可行性推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气候利益观。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又是新型国家利益观的实践,以上种种使得国家气候利益观念的重新确立成为可能。此外,就完善并善意遵守相关气候制度而言,《巴黎协定》具备完善和善意遵守的可能。一方面,《巴黎协定》具备完善的空间,完善相比取而代之更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国际实践也证明《巴黎协定》有不断完善的趋势;另一方面,无论是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的监督还是气候变化的紧迫性的要求,无论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推动还是中国领导的全球气候治理的促进,都促使善意遵守《巴黎协定》成为可能。全球气候法治作为一种崇高而美好的理想,作为一种动态发展的远景目标,在现实的国际法律秩序状况下,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全球气候法治的实现需要国际社会广泛的参与主体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多元互动和共同努力。国家作为撬动法治的“阿基米德点”,全球气候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国家的观念和行为作为基础和保证。在观念上引导国家建立正确的利益观念,将人本主义、和谐共进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价值追求并入、深入国家观念,并使之成为国家利益的考量因素,指引国家树立人本主义的国家气候利益观。树立人本主义的国家气候利益观,需要国家正确认识气候议题的战略地位,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参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国际组织引导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紧迫性、严峻性形成科学的认识,进而推动国际社会对“全球共同气候利益”达成共识,并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促进国家形成人本主义的国家气候利益观;需要非政府组织在公众层面“自下而上”地对全球共同气候利益(气候共同体)达成基本共识;需要企业通过自身行动影响国家政策选择和偏好,需要个人运用自身影响帮助国家正确认识和界定国家气候利益,从而促进国家树立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在规范和塑造国家行为上要逐步完善气候制度,并保证国家在理性的轨道中运行。这就需要国家自主、全面、积极地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并增强国内气候政策支持;需要国际组织在国际气候法律规则的订立、修改、完善、实施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需要非政府组织、企业与个人对国际气候法律规则进行建议草拟监督和评价,督促国家妥善遵守国际气候法律规则。只有这样全球气候法治才有可能从理想转化为现实。虽然全球气候法治依然“路漫漫而修远”,应对全球化的气候危机还存在着一系列重大的挑战,但国际社会走向法治的方向仍是坚定不移、矢志不渝的。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乃至国际法学者都将以此为目标和方向“上下而求索”。因此,以集腋成裘、循序渐进的方式,稳步地向全球气候法治迈进,是所有国际社会行为体的必然选择。
刘菁元[8](2021)在《全球治理中私人规制的行为逻辑研究 ——以国际森林管理委员会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私人规制一般是指由各类私人实体所创设的一系列规则与实践。私人规制的出现既是对全球问题复杂化趋势的适应,也是对目前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治理体系的补充。本文结合全球治理的语境,将私人规制具体定义为一种由包括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在内的非国家行为体在劳工、人权和环境等领域进行标准编撰、标准执行情况监督和认证的治理机制。其中,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是其最为重要的方面。私人规制主要作用于社会、环境等领域,是缓解当前传统治理模式下“治理赤字”的重要出路,也是私人权威发挥其作用和影响力的重要路径。有学者提出其在全球治理中的“棘轮效应”使之成为近50年最具有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因此,本文的核心问题是:私人规制如何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作用,即其行为逻辑为何。此问题不仅涉及了私人规制的作用机制,更与其行为策略相关。行为逻辑是研究治理机制作用模式的重要工具。为了对私人规制的作用模式进行整体性分析,本文提出了一个行为逻辑研究框架。本文认为,私人规制因其治理目标的全面性和自身性质的独特性,在一系列治理实践中形成了高度复合性的行为逻辑:即控制逻辑、赋权逻辑、市场逻辑。具体来讲,控制性逻辑通过对行为体的生产、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实现治理的环境价值;赋权逻辑通过对利益相关者进行赋权的方式实现治理机制的社会性目标;市场性逻辑以市场供求为利益杠杆,对行为体的经营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从而实现治理的经济价值。正是这样的复合性逻辑使得私人规制在处理全球性问题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兼顾环境、社会和经济三方面价值,实现更为全面的治理效果。本文绪论部分对私人规制的研究背景、现状、方法、意义进行了介绍。正文开篇由全球治理的“失灵”现象引入,进而论述了私人规制产生、兴起和发展的历程和成果。接着,作者构建了文章的理论框架部分,先后对私人规制行为逻辑的本质驱动、理论基底和具体形式进行了分析和论述。为验证提出的分析框架,文章选取国际森林管理委员会作为案例进行研究。研究发现,FSC正是借助“控制”、“赋权”和“市场”三种行为逻辑来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三方面的治理价值。首先,FSC通过制定森林管理和林产品生产等方面的标准和规则、设立执行保证机制的方式对相关行为体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以实现治理的环境价值;其次,FSC通过制度设计、知识生产与传播的方式对利益相关者进行赋权,实现治理的社会性价值。其中,制度设计主要包含了“三分席位”模式、公众咨询机制、纠纷解决系统、开放性平台等方面。知识生产的内容主要包含了价值理念、概念创新和实践信息三个层次。最后,FSC运用市场逻辑,通过市场激励和市场宣传两种方式实现了治理的经济价值。其中,市场激励措施包括商标提供、市场运动等方面;市场宣传则主要包括构建宣传网络、拓展传播主体、大众媒体宣传和修辞策略运用等内容。文章的结论部分对国际森林问题及FSC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论述,并同时提出了私人规制研究的潜在方向和重点领域。
蒋欣桐[9](2021)在《全球地方主义治理理念下的跨国城市气候网络研究》文中认为全球地方主义治理是指倡导通过全球层次和地方层次之间的有效协作来治理全球公共事务的理念及实践。全球地方主义、全球地方化和全球地方性是三个紧密联系的概念。全球地方化的世界是全球地方主义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具有全球地方性的公共事务是全球地方主义的治理对象。我们生活在一个全球地方化的世界。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时代,地方化并行不悖。地方特色从未消失,而是在全球化和地方化的互动中持续地进行自我更新。因此,相比全球化,全球地方化更为全面的描述了当今的现实世界。当前世界上出现的种种全球问题不仅存在于全球空间,更存在于在地场所。在全球尺度中,全球问题是普遍的和抽象的,但是在地方尺度中,全球问题是特殊的和具体的。认识到全球问题全球地方性的意义在于使全球问题的多层性、综合性和人文性得以重新受到重视,从而为治理全球问题拓展了新的思路。全球地方主义治理正是为应对全球问题的全球地方性而提出的治理理念。相对于当前既有的全球治理,全球地方主义治理理念强调治理层次间的相互连通、治理方式上的本土适应以及治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气候变化是一个典型的全球地方性问题。第一,它存在于全球、国家和地方等不同层次,体现出多层性;第二,它具有经济、社会和政治等附属维度,具有综合性;第三,它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文化传统和认知观念等,具有人文性。因此,全球地方主义治理理念对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城市及由其组成的跨国城市气候网络已经采取了越来越多的气候行动,这为全球地方主义气候治理的实践提供了现实可能。跨国城市气候网络虽然数量较多,类型各异,但是通过对当今三个最具代表性但成立于不同时期的全球性跨国城市气候网络进行考察,可以发现,从历时的视角看,它们前后相继、稳步发展,从共时的视角看,它们各有侧重、合作紧密。因此,可以说,全球性跨国城市气候网络群共同构成了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地方治理层次。以全球地方主义气候治理为分析框架,可以凸显出跨国城市气候网络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治理特色和优势。其一,跨国城市气候网络通过将全球气候问题地方化和将地方气候治理全球化的途径连通了不同的治理层次;其二,跨国城市气候网络通过网络治理方式提供的制度保障和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政策框架得以使气候治理适用于不同地方的整体环境;其三,跨国城市气候网络通过宣传教育和提供参与渠道促进了公众参与到全球气候治理当中并发挥其相应的作用。但需要强调的是,不论是作为全球治理层次的国际气候条约体系还是作为地方治理层次的跨国城市气候网络,都无法单独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全球地方主义气候治理的发展尤其需要两者之间的相互支持并加强合作。全球地方主义气候治理拥有良好的发展机遇和前景。第一,多中心的气候治理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非国家行为体的气候行动日益受到重视。城市和跨国城市气候网络通过自身的努力,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认可度与合法性已经不断增强。第二,跨国城市气候网络对于作为全球气候治理核心机制的国际气候条约体系具有补充性:从治理层面上看可以促进国内层面配合国际层面履约;从治理内容上看可以更好地兼顾气候减缓与气候适应;从治理方式上看可以推动责任分配与能力建设并重。第三,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开放性和协调者角色为国际气候条约体系和跨国城市气候网络之间互动合作关系的合法化、机制化和常态化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政策保障。
王菲[10](2021)在《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的困境及其出路探究》文中提出尽管人权与环境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并且这种联系为解决严重环境问题提供了巨大潜力,但国际法长期以来都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视为分离的领域。大多数国际人权文书都没有明确提及环境,它们往往调用各种各样的措辞来描述这一权利的基本内容。即使有的人权文书在起草过程中考虑到了环境问题,它们也没有被广泛而清晰地用于环境保护,而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对人权问题的探讨早于各国将环境保护纳入国家责任的共识。以人权为基础应对环境保护会遇到三重困境。首先,独立的实体性环境权目前在国际社会中仍处于缺位。尽管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各类国际软法以及专门的人权与环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都体现了环境权的重要性,但是却没有实质性的发展。区域人权法院对环境权的阐释也有大量经验,并且在这个问题上发展了一些丰富的判例,但是区域人权法院也没有承认实体性环境权的存在。其次,以人权的方法解决环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会面临巨大的挑战,尤其在环境诉讼和气候变化诉讼中这种挑战更加明显。虽然如今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典范,但是障碍却依然存在。最后,在当前跌宕起伏、变化急速的国际形势下,国家间在环境问题上的理念冲突导致了第三重困境的发生,不同国家在环境政策理念上的不一致更是影响了全球进行环境谈判和环境治理的步伐,这对以人权为基础应对环境问题造成了现实的障碍。从表面上看这三重困境是相互独立的,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实体性环境权的缺位使得人权视域下的环境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国家理念发生冲突;实体性环境权缺位与国家理念冲突的双重打击直接导致了基于人权解决环境问题的司法困境;这种实践困境的消极结果又不可避免加剧了国际社会和国家对基于人权解决环境问题的抗拒和懈怠,进而为实体性环境权利的实现造成了障碍,这就造成了恶性循环。导致这三种困境的原因有很多。从根本上讲,人权与环境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且分属不同的学科,它们之间并非天生就具有融合性。这种兼容上的困难又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人权与环境保护在历史上就存在着冲突与障碍。现代环境主义的兴起引发了有关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伦理关系的大量讨论,并导致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冲突,这就决定了用怎样的角度去看待人类与自然世界、用怎样的方式去处理人权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第二,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国家层面都对环境权利的阐释有着不同的形式和方法。比如利用现有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对环境权利进行解释;或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或者只是将环境权视为程序权利。第三,目前的人权理论难以将环境保护权利化,即难以将环境人权纳入人权体系。集中于有限的(主要是西方的)理论的方法即自然权利、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可见,目前主流的权利理论在对环境权的阐释上均存在着局限。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之所以存在问题,不仅是因为理论上存在着不一致,实践的复杂也加剧了问题的难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环境受害者开始根据人权途径寻求补救办法,而适用人权法的一般前提是损害行为产生于本国的领土。由于有些环境威胁产生于它国领土,此时根据国际人权法要求该国承担由于国内行动损害了邻国国民人权的责任就存在很大障碍。另一方面,基于人权的环境诉讼在诸多环节都会面临挑战。法院对基于人权的环境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有一定的质疑,与人权相关的环境诉讼中证据认定也存在很多困难。事实上,国家在面对国际无政府状态下作出的有关环境政策的相关行为都是出于理性的选择,国家在面对环境治理时之所以会有很多理念上的冲突都是国家理性权衡的结果。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建构主义理论均对分析国家在全球环境治理政策中的行为与态度的深层动因具有启示意义。要解决以上种种难题,可行的路径大致有三:首先,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实体性环境人权并以此对实体性环境人权做出详细的规定。此路径不用利用现有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等人权来阐明和解释环境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更易于直接运用环境权利来解决环境问题。其次,如果各国不愿采取行动以建立一项新的、可在法律上执行的的环境权利,还可另辟蹊径建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环境文书。国际上已经有这样的先例,例如《世界环境公约》就为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文书做出了很好的典范。最后,如果以上两种路径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所有国家的认同,则可以另辟蹊径建立区域性环境人权保护协定。由于区域国家数量较少且基于地缘因素更容易形成共同的环境理念,这样会更容易得到相关国家的认同,例如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通过的《埃斯卡祖协定》(即将生效)为今后此类协定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模式。“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新型国际秩序的价值理念,是我国国际秩序观的集中体现和延伸发展。在全球化高速发展背景下,世界各国已经逐渐形成一个紧密的共同体。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一种解决全人类环境问题的理想出发点。“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超越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趋势,为当代全球环境问题的治理指出了一个新的道路和方向。国际环境下的法治经历了主权国家共处与合作的阶段并处于向“人类共同利益”的过渡阶段,“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社会在新阶段的表现。在目前的时代背景下,构建一个包含环境、气候在内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以根据国家的国情兼顾到各国的利益,还可以促进人与自然环境的共同发展。由于不同国家对环境问题的理念冲突是导致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困境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世界各国有必要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推进国家间的合作。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理念能够激发起所有人对环境问题和自身命运的共鸣,从而构建起适合所有国家都易于接受的环境理念以及人与自然都可以受益的国际环境治理方案,真正做到促进人与环境的共同发展。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承载中国智慧与思想的新理念,可以为全球环境保护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1999)(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1999)(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的空间分异格局与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图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人类发展指数概述 |
2.1.2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概述 |
2.1.3 空间效应概述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生态文明理论 |
2.2.2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 |
2.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4 人类发展理论 |
2.2.5 区域间非均衡发展理论 |
2.3 相关文献回顾 |
2.3.1 国内研究现状 |
2.3.2 国外研究现状 |
2.3.3 现有文献述评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联合国人类发展指数与中国省际人类发展现状 |
3.1 联合国人类发展指数 |
3.1.1 人类发展指数编制原则 |
3.1.2 人类发展指数计算方法 |
3.1.2.1 1990 年至2009 年的人类发展指数 |
3.1.2.2 2010 年至今的人类发展指数 |
3.2 人类发展指数重要纪年及最新发展情况 |
3.2.1 人类发展指数重要纪年 |
3.2.2 人类发展指数最新发展情况 |
3.3 中国省际人类发展现状比较 |
3.3.1 中国人类发展指数横向对比分析 |
3.3.2 中国人类发展指数纵向对比分析 |
3.3.3 中国人类发展指数国际对比分析 |
3.3.4 中国东三省人类发展指数对比分析 |
3.3.4.1 健康维度比较分析 |
3.3.4.2 教育维度比较分析 |
3.3.4.3 收入维度比较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体系构建 |
4.1 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指标 |
4.2 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体系构建 |
4.2.1 指数体系的构建原则 |
4.2.2 指数体系的指标内涵 |
4.2.3 指数体系的筛选与确立 |
4.2.3.1 德尔菲法 |
4.2.3.2 熵值法 |
4.2.3.3 层次分析法(AHP) |
4.2.3.4 改进的面板数据熵值评价法 |
4.2.4 指数体系计算公式与计算结果 |
4.2.4.1 AHP专家评分结果 |
4.2.4.2 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体系评价结果 |
4.3 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省际排名差异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的空间发展趋势研究 |
5.1 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空间收敛趋势的检验方法 |
5.1.1 α收敛 |
5.1.2 绝对β收敛 |
5.1.3 PS收敛模型 |
5.1.4 俱乐部收敛检验方法 |
5.2 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空间收敛趋势的实证分析 |
5.2.1 整体收敛检验 |
5.2.2 俱乐部收敛检验 |
5.2.3 俱乐部合并检验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的空间分异格局研究 |
6.1 空间自相关测度方法 |
6.1.1 全局Moran’s I指数 |
6.1.2 Moran散点图 |
6.1.3 LISA集聚图 |
6.2 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现状分析 |
6.2.1 数据来源 |
6.2.2 整体态势 |
6.2.3 发展现状 |
6.2.4 空间依赖性分析 |
6.2.5 类型评定 |
6.3 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空间自相关性分析 |
6.3.1 基于全局Moran’sI指数的空间分异 |
6.3.2 基于Moran散点图的空间分异 |
6.3.3 基于LISA集聚图的空间分异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及对策建议 |
7.1 数据来源 |
7.2 数据处理 |
7.2.1 影响因素的变量选择 |
7.2.2 数据的单位根检验 |
7.2.2.1 全国范围数据的单位根检验 |
7.2.2.2 东部、中部、西部区域数据的单位根检验 |
7.3 面板回归及影响因素分析 |
7.3.1 HSDI的面板回归及影响因素 |
7.3.2 生态指数的面板回归及影响因素 |
7.3.3 健康指数的面板回归及影响因素 |
7.3.4 教育指数的面板回归及影响因素 |
7.3.5 收入指数的面板回归及影响因素 |
7.4 提升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对策建议 |
7.4.1 建立跨区合作制度,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 |
7.4.2 提高城市建设和城镇化水平,推进社会均衡化发展 |
7.4.3 着眼缩小贫富差距,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
7.4.4 持续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育公平建设 |
7.4.5 加大医疗卫生投入,提升医疗保险普惠度 |
7.4.6 提升绿色发展意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 |
8.2 创新点 |
8.3 局限性 |
8.4 展望 |
8.4.1 基于新算法的实证研究 |
8.4.2 HSDI计算精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
8.4.3 人类可持续发展仍是未来研究重点 |
8.4.4 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指数体系的模型改进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表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国家需求视角下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述评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国家需求层次的理论建构 |
一、国家人格化:以人的视角建构国家 |
(一)国家建构的多维逻辑 |
(二)国家行为与动机的人格属性 |
二、人与国家的需求通约性 |
(一)人与国家的多元需求 |
(二)人与国家需求相通约的依据 |
三、马斯洛“需求层次论”的国家应用 |
(一)“需求层次论”的理论内涵 |
(二)“需求层次论”的应用考量 |
(三)国家需求视角下的国际合作 |
(四)国际发展合作中的国家需求 |
四、国家需求层次的分析框架 |
(一)国家需求的界定与层次 |
(二)多层需求的平衡与均衡 |
第二章 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进展与方向 |
一、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历程 |
(一)主权需求优先的阶段(1949-1978年) |
(二)发展需求优先的阶段(1979-2018年) |
(三)多层需求兼顾的新时期(2019年至今) |
二、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动因 |
(一)时代主题判断 |
(二)改革开放实践 |
(三)国际规范内化 |
三、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方向 |
(一)由选择自立走向逐步开放 |
(二)由被动适应转向主动倡导 |
(三)由双边互动趋向多方参与 |
第三章 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面临的挑战 |
一、国际环境不确定性增强 |
(一)后疫情时代百年变局变数增多 |
(二)逆全球化下疫情民粹主义兴起 |
(三)新多边主义秩序重塑尚需时间 |
二、发展中国家身份引发质疑 |
(一)中国的身份定位存在分歧 |
(二)外界混淆中国的需求层次 |
(三)身份质疑导致行为的误判 |
三、新发展格局面临多重国际竞争压力 |
(一)权力转移下的大国竞争 |
(二)新兴崛起国群体内竞争 |
(三)区域强国间的机制竞争 |
第四章 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存在的问题 |
一、国家发展需求界定滞后 |
(一)过度聚焦规模与速度 |
(二)地域差距的不断扩大 |
(三)跨国利益边界模糊化 |
二、国家需求层次的认知失调 |
(一)国内需求与国际需求相分隔 |
(二)国际不同层次需求关注不均 |
(三)现代化需求与其他需求疏离 |
三、国家需求的国际认可不足 |
(一)战略设计引发外界疑惑 |
(二)国际制度话语处于劣势 |
(三)国际社会交往基础薄弱 |
四、实现国家需求缺乏制度保障 |
(一)国际发展体系规范压力 |
(二)专业机构管理经验欠缺 |
(三)多边合作路径选择受限 |
第五章 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路径抉择 |
一、明确发展需求优先方针 |
(一)重视发展质量创新评估 |
(二)均衡各区域可持续发展 |
(三)全方位调和海内外利益 |
(四)增强环境变化中的定力 |
二、统合国内外需求层次 |
(一)发展与国际责任适度关联 |
(二)国际地位基于主权与发展 |
(三)现代化需求贯穿于其他需求 |
(四)坚定发展中国家身份立场 |
三、增进国家需求的国际认可 |
(一)提升发展战略释疑成效 |
(二)提高多边外交话语效能 |
(三)积累国际社会互动资源 |
(四)长效争取国际舆论支持 |
四、完善国家需求的实现机制 |
(一)善用国际体系部分规范 |
(二)健全机构建设全面评估 |
(三)推进三方合作机制建设 |
(四)夯实国际竞争的制度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3)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三、研究时段、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利益、规范与联大投票实践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国家利益 |
二、国际规范 |
第二节 联大投票实践中利益与规范的考量 |
一、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的逻辑联结 |
二、联大投票实践中的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联合国框架下的合作及中国与东盟的联大投票情况 |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利益互补:东盟与联合国 |
一、东盟-联合国伙伴关系历程 |
二、东盟在联合国的身份与作用 |
第二节 联合国框架下的中国-东盟国际合作 |
一、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政治合作 |
二、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安全合作 |
第三节 联大投票表决原则与投票情况 |
一、联合国大会的表决原则 |
二、数据来源与统计说明 |
三、中国与东盟的联大投票情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利益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一致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联大决议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
一、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中的涉核决议 |
二、中国与东盟在涉核决议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
第二节 多领域合作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
一、政治互信的持续增进 |
二、经济发展的利益驱动 |
三、其他领域合作的现实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规范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一致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强化主权的规范 |
一、主权平等规范及相关决议 |
二、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原则及相关决议 |
三、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及相关决议 |
第二节 限制主权的规范 |
一、维护人的尊严与促进人权及相关决议 |
二、反对通过制裁解决争端及相关决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利益与规范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相异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利益的分歧 |
一、涉及核问题决议中的国家安全利益分歧 |
二、涉及中东问题决议中的国家政治利益分歧 |
三、涉及旅行自由权决议中的国家经济利益分歧 |
第二节 利益与规范的冲突 |
一、涉及批评他国人权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
二、涉及禁止使用地雷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
三、涉及暂停使用死刑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发现与政策启示 |
第一节 基于中国与东盟联大投票实践的思考 |
一、“中国威胁论”与投票差异的非直接相关性 |
二、投票差异未削弱中国-东盟国际合作 |
三、美国因素对中国-东盟投票一致性的影响 |
第二节 深化中国-东盟国际议题合作的路径探索与启示 |
一、优化中国-东盟制度建设与合作 |
二、提供更多优质国际公共产品 |
三、更加注重道义原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
二、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4)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及意义 |
二、研究相关动态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概述 |
第一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历程 |
一、新中国成立后木卡姆的搜集、整理与记录 |
二、改革开放后的整理、挖掘阶段 |
三、入选“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后的保护 |
第二节 木卡姆价值分析 |
一、历史价值 |
二、艺术价值 |
三、社会价值 |
四、经济价值 |
第三节 木卡姆艺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个领域 |
一、木卡姆艺术与民间文学和传统戏曲的交叉 |
二、木卡姆艺术与传统舞蹈和传统乐器制作技艺的交融 |
三、木卡姆艺术与传统节日和民俗的相融 |
第二章 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文化多样性理论 |
一、文化多样性的形成与发展 |
二、文化多样性的的影响 |
三、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
四、文化多样性保护 |
第二节 文化权利理论 |
一、文化权利形成与发展 |
二、文化权利基本内涵 |
三、文化权利的要素 |
第三节 民族平等理论 |
一、罗尔斯的平等理论 |
二、罗伯特·诺齐克的平等理论 |
三、德沃金的自由主义平等理论 |
四、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 |
第三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现状 |
第一节 木卡姆文化遗产起源与生存环境 |
一、新疆木卡姆文化遗产的起源 |
二、十二木卡姆简述 |
三、绿洲农业文明 |
四、各民族融合状况 |
五、民俗状况 |
第二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二、《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 |
三、《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 |
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
第三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整体性保护原则 |
二、真实性保护原则 |
三、维护多元一体原则 |
四、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原则 |
五、文化共同繁荣原则 |
第四节 莎车县十二木卡姆传承模式 |
一、莎车县地理环境介绍 |
二、父子传承模式 |
三、师徒传承模式 |
四、传统社区传承模式 |
五、学校教育传承模式 |
第五节 莎车县木卡姆艺术的具体保护措施 |
一、代表性传承人 |
二、木卡姆进校园和进社区情况 |
三、充分利用文化博物馆与文化中心 |
四、传统节日与木卡姆文化节的展演展示 |
五、扶持措施 |
第四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保护基础方面的问题 |
一、木卡姆传承保护方面的资金短缺 |
二、木卡姆博物馆与私人博物馆管理模式滞后 |
三、木卡姆相关的原始歌词、乐谱流失严重 |
四、生存空间逐渐萎缩 |
第二节 传承人面临的困境 |
一、各级各类代表性传承人人数较少 |
二、代表性传承人种类单一 |
三、缺乏规范的传承体系 |
四、传承基础薄弱,人才培养滞后 |
五、木卡姆艺术乐器作坊与制作艺人未得到足够重视 |
六、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不够完善 |
第三节 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够充分 |
一、政府的扶持力度 |
二、公益性宣传 |
三、原始资料及有关实物收集与整理方面 |
四、数字化记录 |
五、交流与展演展示 |
第四节 文化生态保护亟待加强 |
一、民众的参与度不足 |
二、外来文化的影响 |
三、相关的文物古迹保护不力 |
第五节 合理利用不足 |
一、木卡姆艺术的不当创新 |
二、产业发展不足 |
三、完整性保护不足 |
四、传承培训尚未制度化 |
第五章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一节 法国非物文化遗产——马洛亚 |
一、“马洛亚”的定义及历史溯源 |
二、支持马洛亚艺术文化保护和传承的主要机构 |
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机构 |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的培训机构 |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机构 |
第二节 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舞蹈屋 |
一、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舞蹈屋 |
二、舞蹈屋的参与者 |
三、保护措施 |
四、舞蹈屋模式的档案管理 |
五、促进区域、分区域和国际合作 |
第三节 葡萄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多的保护 |
一、法多基本情况与分类 |
二、法多的伴奏乐器 |
三、法多的管理模式 |
四、法多的保护模式 |
五、法多的宣传模式 |
第四节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启示 |
一、建立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机构 |
二、建立新疆木卡姆艺术文献资料机构 |
三、积极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教育培训 |
四、积极推进新疆木卡姆艺术的档案建立 |
五、加强地区、区域与国内外推广合作 |
六、创新宣传手段 |
第六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相关立法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修改建议 |
二、《自治区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修订建议 |
三、制定有关保护木卡姆艺术的地方性法规 |
第二节 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 |
一、鼓励带徒授艺 |
二、提高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数量 |
三、积极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 |
四、完善奖励措施 |
第三节 完善教育传承 |
一、举办木卡姆艺术进校园活动 |
二、充分发挥社区民众在木卡姆艺术传承中的作用 |
三、提高高等学校的教育传承质量与研究 |
第四节 加强对木卡姆乐器制作技艺的保护 |
一、木卡姆乐器制作技艺的整理与记录 |
二、挖掘民间传统乐器传承人 |
三、加强对乐器制作原材料的保护 |
第五节 加强木卡姆艺术的传播 |
一、强化政府部门主导,学界并行 |
二、重视商界与新闻媒体共同辅助功能 |
三、加强木卡姆艺术展演展示与国内外交流 |
四、不同地区木卡姆艺术的交流合作 |
第六节 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的基础 |
一、调查、记录与建档 |
二、加强对木卡姆艺术的研究 |
三、借助现代科技力量创新传承方式 |
四、搜集与木卡姆艺术有关的实物和资料 |
五、对木卡姆艺术博物馆进行全面完善 |
六、鼓励资深艺人建立私人博物馆 |
七、借助多方优势搜集与木卡姆艺术有关的藏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合作型外交话语的话语空间建构研究 ——以中国“和合”话语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意义 |
1.4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重要概念定义 |
2.1.1 外交话语:对立型VS.合作型 |
2.1.2 话语空间 |
2.1.3 中国“和合”话语 |
2.2 政治话语研究 |
2.2.1 话语与政治 |
2.2.2 政治话语研究视角 |
2.2.3 认知视角的政治话语研究 |
2.3 话语空间研究 |
2.3.1 话语空间理论形成、发展及引介 |
2.3.2 相关研究 |
2.3.3 适用性和局限性 |
2.4 合作型外交话语研究 |
2.4.1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领域 |
2.4.2 语言学领域 |
2.5 现有研究局限及本研究创新点 |
2.5.1 现有研究的局限 |
2.5.2 本研究创新之处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3.1 中国传统“和合”哲学思想 |
3.1.1 源流与内涵 |
3.1.2 对中国外交话语的影响 |
3.1.3 对话语空间研究的观照 |
3.2 话语空间研究的理论拓展 |
3.2.1 话语空间三维度 |
3.2.2 话语空间分析路径 |
3.2.3 本研究话语空间分析拓展框架 |
3.3 认知识解 |
3.3.1 认知识解理论概览 |
3.3.2 认知识解与话语空间建构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研究设计 |
4.1 研究问题 |
4.2 语料构成 |
4.3 分析步骤 |
4.4 分析方法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空间维度表征 |
5.1 空间指示 |
5.1.1 空间范畴表达 |
5.1.2 空间指示的“满格”表征 |
5.2 人称指示 |
5.2.1 自我中心指称VS.异我中心指称 |
5.2.2 指示中心——“我们 |
5.2.3 人称指示的空间“满格 |
5.3 空间性隐喻 |
5.3.1 容器隐喻 |
5.3.2 空间隐喻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时间维度表征 |
6.1 时间指示 |
6.1.1 时间范畴表达 |
6.1.2 时间“满格 |
6.2 时间性隐喻 |
6.2.1 旅程隐喻 |
6.2.2 潮流隐喻 |
6.2.3 建筑隐喻 |
6.3 情态的时间植入 |
6.3.1 “要”的时间植入 |
6.3.2 “将”的时间植入 |
6.3.3 “应该”的时间植入 |
6.3.4 情态时间植入的未来导向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价值维度表征 |
7.1 价值性隐喻 |
7.1.1 色彩/画卷隐喻 |
7.1.2 游戏隐喻 |
7.1.3 关系隐喻 |
7.2 图式化 |
7.2.1 行动链图式 |
7.2.2 平衡图式 |
7.3 凸显 |
7.3.1 句型凸显 |
7.3.2 语义凸显 |
7.4 转喻 |
7.4.1 部分代整体 |
7.4.2 整体代部分 |
7.4.3 行为代行为体 |
7.5 级阶调整 |
7.5.1 详略度 |
7.5.2 变焦 |
7.6 观察点 |
7.6.1 引用 |
7.6.2 客观化 |
7.7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中国“和合”话语的话语空间 |
8.1 “和合”话语空间建构 |
8.1.1 空间“满格”:“包容互鉴、和谐共处” |
8.1.2 时间“满格”:“以史为鉴、开创未来” |
8.1.3 共同价值表征:“互利共赢” |
8.1.4 “和合”话语空间模型 |
8.2 三维度互动关系 |
8.2.1 时间-空间 |
8.2.2 价值-空间 |
8.2.3 价值-时间 |
8.3 本章小节 |
第九章 两类话语空间建构对比讨论 |
9.1 两类话语空间对比 |
9.1.1 空间维度对比 |
9.1.2 时间维度对比 |
9.1.3 价值维度对比 |
9.1.4 总体差异 |
9.2 话语空间建构与国际话语权 |
9.2.1 中国当代外交话语变迁:对立型话语空间转向合作型话语空间为主 |
9.2.2 西方霸权话语:对立型话语空间作为合法化工具 |
9.2.3 话语空间建构——透视话语议程设置 |
9.3 本章小节 |
第十章 结论与启示 |
10.1 研究结论 |
10.2 研究启示 |
10.3 局限与展望 |
参引文献 |
附录 |
(6)机制化减贫 ——联合国贫困治理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写列表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贫困治理问题的提出:为什么全球减贫机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
一、什么是贫困 |
二、全球贫困的地区分类与现状 |
三、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概念辨析 |
一、国际制度和国际机制 |
二、治理和统治 |
三、公共产品和全球公共产品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贫困的产生 |
二、解决贫困的手段 |
三、国际机制理论、全球公共产品和全球贫困治理 |
四、中国减贫的理论与实践 |
第四节 研究假设、基本观点及章节安排 |
一、研究假设 |
二、基本观点 |
三、章节安排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思路 |
第二章 机制化减贫的理论解析 |
第一节 新制度经济学 |
一、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演进 |
二、交易费用理论 |
三、公共选择理论 |
第二节 全球公共产品的概念及其作用模式 |
一、全球公共产品的概念 |
二、全球公共产品的作用模式 |
三、全球公共产品的的供给模式 |
四、国际社会对全球公共产品筹资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制度理论语境下的全球贫困治理 |
一、国际机制理论 |
二、全球治理理论 |
三、全球贫困治理:集体行动的逻辑 |
第三章 联合国的发展理念和减贫机制 |
第一节 |
一、贫困是人类发展的痼疾 |
二、全球化下贫困治理的新路径 |
三、贫困治理的多元方式 |
第二节 联合国的发展议程和贫困治理路径 |
一、联合国的发展理念演进 |
二、联合国治理贫困的组织体系和议事规程 |
三、发展议程中的联合国与区域合作 |
第三节 联合国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 |
一、1960—1969,第一个发展十年:重视经济增长 |
二、1970—1979,第二个发展十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
三、1981—1990,第三个发展十年:人的全面发展 |
四、1991—2000,第四个发展十年:可持续发展 |
第四章 千年发展目标下的减贫机制及其实施 |
第一节 联合国千年发展宣言与千年发展目标 |
一、千年计划的形成 |
二、千年计划的具体内容 |
三、千年计划的组织形式 |
第二节 千年计划的机制化实施 |
一、千年计划的推进 |
二、千年计划的实施结果 |
第三节 千年计划的减贫价值与挑战 |
一、千年计划的减贫价值 |
二、千年计划遇到的挑战 |
第五章 联合国减贫机制运行分析及后2015 议程 |
第一节 减贫领域的公共产品供给与分配 |
一、减贫领域的公共产品作用模式 |
二、减贫领域不同行为体的行为方式 |
第二节 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筹资问题和全球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论争 |
一、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筹资问题和全球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论争 |
二、国际筹资与全球公共产品供应 |
第三节 后2015 议程展望 |
一、后2015——《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
二、2030 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争议 |
三、对2030 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评析 |
第六章 贫困治理的中国经验:对世界的贡献 |
第一节 中国的减贫历程与成就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贫困治理的演进历程 |
二、中国减除贫困的治理手段 |
三、中国的减贫进程中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全球机制化减贫的实践 |
一、中国参与全球机制化减贫的实践 |
二、中国参与全球减贫机制的贡献与挑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7)全球气候法治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全球气候法治的实践背景 |
(二)全球气候法治的实践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全球气候治理相关问题研究 |
(二)国际法治相关问题研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历史研究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全球气候法治的提出 |
一、由全球治理推导出的全球气候法治 |
二、由国际法治推导出的全球气候法治 |
三、全球气候法治的内涵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全球气候法治的现实问题 |
一、全球气候法治作为法律手段的现实问题 |
(一)全球气候法律治理规则梳理 |
(二)《京都议定书》:硬法规制下参与度欠缺 |
(三)《哥本哈根协议》:软法规制下执行力匮乏 |
(四)《巴黎协定》:软硬兼济规制落实面临挑战 |
二、全球气候法治作为法治标尺的现实问题 |
(一)作为全球气候法治标准的良法与善治 |
(二)国际气候良法在实质与形式上的问题 |
(三)全球气候善治在立法、守法、司法、执法中的问题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全球气候法治现实问题的成因 |
一、国家短期气候利益需求冲突 |
(一)国家短期气候利益需求不同决定了国家立场不同 |
(二)国家短期气候利益需求冲突导致了气候协议的缺陷 |
二、缺乏正确国家气候利益观念的引导 |
(一)短视的“本国优先”国家气候利益观 |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仍需时间淬炼 |
三、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局限 |
(一)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减排意愿 |
(二)科技发展水平限制减排力度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全球气候法治可行性分析 |
一、国家气候利益观念重新确立的可能性 |
(一)气候变化的全球性推进形成一致的国家气候利益观 |
(二)气候变化的紧迫性促进确立和谐共进的国家气候利益观 |
(三)绿色发展的可行性推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气候利益观 |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实践新型国家利益观 |
二、完善并善意遵守相关气候制度的可能性 |
(一)完善《巴黎协定》的可能性 |
(二)善意遵守《巴黎协定》的可能性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全球气候法治的实现路径 |
一、树立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 |
(一)国家层面推动确立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 |
(二)国际组织层面促进形成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 |
(三)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层面传播和倡导人本主义国家气候利益观 |
二、完善气候制度有效保障运行 |
(一)国家全面参与国际气候制度设计运作辅以国内政策支持 |
(二)国际组织促进国际气候法律规则的订立实施和公正司法的实现 |
(三)非政府组织、企业与个人对国际气候法律规则建议草拟监督评价 |
三、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全球治理中私人规制的行为逻辑研究 ——以国际森林管理委员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概念界定与文献回顾 |
(一)何为“私人规制”? |
(二)关于私人规制的现有研究 |
(三)对FSC的现有研究 |
(四)现有研究的不足 |
三、研究框架及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全球治理的“失灵”与私人规制的兴起 |
第一节 全球治理的“失灵” |
一、全球化的加速与治理概念的兴起 |
二、全球治理失灵的背景及表现 |
第二节 私人规制的兴起与发展 |
一、私人规制的概念与分类 |
二、私人规制的兴起和演变 |
第三节 全球治理中的私人规制 |
一、全球治理中私人规制的发展现状 |
二、全球治理领域私人规制的发展趋势 |
第二章 私人规制的行为逻辑 |
第一节 行为逻辑的驱动:合法性问题 |
一、关于合法性的研究 |
二、关于组织合法性的研究 |
三、组织合法性研究路径 |
四、合法化与合法化策略的研究 |
第二节 复合式行为逻辑:“控制”、“赋权”与“市场” |
一、逻辑一:“控制”逻辑 |
二、逻辑二:“赋权”逻辑(Empowerment) |
三、逻辑三:“市场”逻辑(Marketing) |
第三节 治理逻辑与治理价值 |
一、“控制”逻辑与环境价值 |
二、“赋权”逻辑与社会价值 |
三、“市场”逻辑与经济价值 |
四、复合式行为逻辑与可持续发展 |
第三章 私人规制视角下的森林管理委员会 |
第一节 国际森林治理的背景与进展 |
一、国际森林治理的历史与背景 |
二、国际森林治理进展与现状 |
三、国际森林治理的特点和趋势 |
第二节 国际森林治理的困境与挑战 |
第三节 国际森林治理中的私人规制——FSC |
一、国际森林治理中的“私人”转向 |
二、国际森林治理中的森林规制 |
第四章 国际森林管理委员会(FSC)的行为逻辑 |
第一节 逻辑一:基于环境价值的“控制”逻辑 |
一、“控制”逻辑下的标准与原则 |
二、“控制”逻辑下的执行保证机制(Assurance System) |
第二节 逻辑二:基于社会价值的“赋权”逻辑 |
一、制度赋权 |
二、知识赋权 |
第三节 逻辑三:基于经济价值的“市场”逻辑 |
一、市场激励策略 |
二、市场宣传 |
结论 |
一、国际森林问题发展态势 |
二、可持续发展与森林治理 |
三、研究不足及未来方向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9)全球地方主义治理理念下的跨国城市气候网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与选题意义 |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起点 |
三、论文思路与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全球地方主义治理:相关概念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全球地方主义的现实基础:全球地方化的世界 |
第二节 全球地方主义的治理对象:具有全球地方性的公共事务 |
第三节 全球地方主义治理理念的具体内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地方性分析 |
第一节 气候变化问题的多层性 |
第二节 气候变化问题的综合性 |
第三节 气候变化问题的人文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跨国城市气候网络作为地方治理层次的发展情况 |
第一节 跨国城市气候网络的特征和分类 |
第二节 跨国城市气候网络的治理方式 |
第三节 跨国城市气候网络的成就与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跨国城市气候网络的全球地方主义气候治理实践 |
第一节 连通不同治理层次 |
第二节 适应地方整体环境 |
第三节 促进公众参与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全球地方主义气候治理的发展前景 |
第一节 多中心气候治理的整体发展趋势 |
第二节 跨国城市气候网络对国际气候条约体系的补充性 |
第三节 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开放性及其协调者角色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10)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的困境及其出路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面临的三重困境 |
第一节 权利缺位:国际社会中实体性环境权的缺失 |
一、联合国层面环境权的理论演进和制度缺失 |
(一)从《斯德哥尔摩宣言》到《里约宣言》及其后的嬗变 |
(二)人权与环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
二、区域人权法院对环境权的阐述不足 |
(一)美洲人权法院:健康环境权的独特解释 |
(二)欧洲人权法院:程序性环境权的发展 |
(三)非洲人权法院:将环境权纳入国际条约 |
(四)其它人权法院 |
第二节 司法挑战:基于人权解决环境问题的实践困境 |
一、与人权相关的环境诉讼的案例考察 |
二、与人权相关的环境诉讼困境的成因剖析 |
(一)适用人权法的管辖权受到域外限制 |
(二)难以证明基于环境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
(三)难以证明国家在环境损害中的责任 |
第三节 理念冲突:国家对环境保护人权方法的审思 |
一、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新挑战 |
(一)逆全球化现象严重 |
(二)民粹主义盛行 |
二、国家治理环境的诉求不一致 |
(一)国家对于环境问题的内容、责任划分不同 |
(二)国家进行全球环境谈判时态度不一致 |
第二章 人权与环境保护的理论龃龉及其权利化审思 |
第一节 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历史冲突的梳理 |
一、人类环境观的历史演进与环保运动的兴起 |
二、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不同 |
(一)人类中心主义 |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 |
三、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深思 |
第二节 关于环境权概念的诘难与回应 |
一、环境权绿化论 |
二、环境权独立论 |
三、环境权程序论 |
第三节 环境保护权利化理论基础的局限 |
一、自然权利理论的不足 |
(一)自然权利的特征 |
(二)环境权与自然权利理论的相容性 |
二、权利意志理论的不足 |
(一)权利意志理论的特性 |
(二)环境权与权利意志理论的相容性 |
三、权利利益理论的不足 |
(一)权利利益理论的特征 |
(二)环境权与权利利益理论的相容性 |
第三章 基于人权的环境保护面临困境的现实分析 |
第一节 国家人权义务的域外适用挑战 |
一、国家域外人权义务的一般性规定 |
二、国家域外人权义务的触发机制:域外管辖 |
(一)域外管辖条款的一般性解释 |
(二)域外管辖条款在环境保护中的适用与扩大 |
三、国家域外人权义务的最新发展 |
(一)关于国家域外义务的马斯特赫特原则 |
(二)美洲人权法院对管辖权的有效解读 |
第二节 基于人权的环境诉讼中各环节面临的挑战 |
一、法院对基于人权的环境案件可诉性的质疑 |
(一)国内法院对基于人权的环境案件可诉性的质疑 |
(二)国际人权法院对基于人权的环境案件可诉性的质疑 |
二、与人权相关的环境诉讼中证据认定 |
(一)法官缺少与环境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 |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困难 |
第三节 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的困境的深层动因 |
一、现实主义:国家对权力的过度偏好 |
二、自由主义:国家对利益的过分追求 |
三、建构主义:国家的观念认知不足 |
第四章 以人权为基础应对环境保护的未来路径 |
第一节 凝聚共识:建立独立的实体性环境人权 |
一、建立独立的实体性环境权的必要性 |
(一)环境权的特有内涵 |
(二)环境权是享有其它人权的基础 |
(三)对传统人权范畴的补充 |
二、建立独立实体性环境权的方式 |
(一)确保新的实体性环境权利的独立性 |
(二)确保新的实体性环境权利的精确性 |
第二节 化繁就简: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环境文书 |
一、全球环境文书何以必要 |
二、全球环境文书的立法尝试——《世界环境公约》 |
(一)《世界环境公约》的提出 |
(二)《世界环境公约(草案)》的创新 |
三、建立全球环境文书的关键事项 |
(一)正视国际环境法的现状 |
(二)坚持多边主义道路 |
(三)加强对多边环境协定的协调 |
(四)加强监督执行机制建设 |
第三节 合作共赢:建立区域性环境人权保护协定 |
一、环境保护区域协定的最新实践——《埃斯库苏协定》 |
(一)《埃斯库苏协定》发布的背景 |
(二)《埃斯库苏协定》的制度创新 |
二、区域性环境人权保护协定的未来展望 |
第五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环境人权的中国贡献 |
第一节 我国关于环境权的表达与实践 |
一、我国宪法环境权的主流发展态势 |
二、我国民法中环境权的主流发展态势 |
第二节 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的环境理念的新发展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 |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环境”内涵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传统环境理念 |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国际理念 |
第三节 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环境理念的构建 |
一、坚持人本主义 |
二、立足可持续发展概念 |
三、立足和谐共存确立国家利益 |
四、包容性的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法治框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1999)(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人类可持续发展水平的空间分异格局与影响因素研究[D]. 郝辑. 吉林大学, 2021(02)
- [2]国家需求视角下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研究[D]. 王彩霞. 吉林大学, 2021(01)
- [3]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D]. 魏冉. 外交学院, 2021(11)
- [4]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D]. 艾科热木·阿力普. 中央民族大学, 2021(12)
- [5]合作型外交话语的话语空间建构研究 ——以中国“和合”话语为例[D]. 马倩.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6]机制化减贫 ——联合国贫困治理的路径研究[D]. 骆明婷.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12)
- [7]全球气候法治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D]. 马文飞. 吉林大学, 2021(01)
- [8]全球治理中私人规制的行为逻辑研究 ——以国际森林管理委员会为例[D]. 刘菁元. 外交学院, 2021(11)
- [9]全球地方主义治理理念下的跨国城市气候网络研究[D]. 蒋欣桐. 外交学院, 2021(11)
- [10]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的困境及其出路探究[D]. 王菲. 吉林大学, 2021(01)